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2010年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和2010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职称工作实际,现将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评审工作安排,切实加强宏观管理1、各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按照评审时间安排有序进行。
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按《山西省2010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间安排》(附件一)确定的评审时间,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年度评审安排意见,提前两个月开始受理申报材料,评审前一个月停止受理,集中精力做好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
如遇特殊原因需调整评审时间的,须提前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对召开评审会议条件暂不成熟的系列(专业)可视情况推迟评审,但对相关人员要做好解释工作。
为确保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工作能在年内完成,各系列(专业)评审会议须在 11 月 15 日前结束。
2、进一步加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要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详见晋人社职字[2010]37号文件)切实加强对所主管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
对所主管各中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制订申报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明确申报评审的时间、条件、程序和纪律,并在评审会召开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在规定评审范围内公布。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川卫发〔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度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7〕124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为做好2017年度全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待遇县)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以外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乡镇、社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
申报全省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三年;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一年;3.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甘卫人函〔2019〕569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研究,定于2019年12月召开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会议。
为切实做好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依据2019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依据为《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甘人社通〔2019〕307号)。
二、有关要求(一)根据《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申报资格审核权和评委会管理权的通知》(甘人社通〔2018〕32号)文件精神,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及省级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系列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终算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业绩(含论文)等终算时间为2019年9月30;业绩从聘任现资格时间开始计算,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高级职称依据。
终算时间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职称申报的业绩成果。
(三)根据原卫生部、人事部《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原省卫生厅、省职改办《关于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临床技能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4〕42号)等相关规定,凡申报参加医、护、技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的相关专业实践技能考试。
2018年或2019年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推荐申报2019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
关于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相关规定的说明

关于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相关规定的说明一、关于申报材料送审(一)申报人员应提供哪些材料作为送审材料:1、参评资格审查材料(1)参评人员资格审查表(2)学历证书复印件(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4)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5)聘书(文)复印件(包括首聘、后续聘书)(6)外语(医古文)成绩单原件或免试材料(7)《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或《城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定期服务工作考核手册》(8)破格申报的有关材料(9)《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免试材料(10)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11)任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12)机关分流人员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13)处分结论材料(14)送审材料审核责任卡(15)所在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书》复印件2、任职资格评审材料(1)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2)个人述职报告(一式四份)(3)奖励证书复印件(每项印一份)(4)论文原件(正高至少三篇、副高至少二篇)(5)指定的论文代表作复印件一式二份(6)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7)临床专业提供原始病历五份;非临床专业提供实例报告五份。
(8)任现职以来主要工作经历与能力一览表(二) 提供论文要求所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申报者必须指定一篇作为论文代表作(在所刊登期刊封面标明)。
论文代表作必须复印一式两份,并贴上“论文代表作封面”,复印时必须隐去论文作者单位及姓名等个人信息。
(三)提供实例报告的相关要求根据湘卫职改办[2010]6号文件”第三条申报材料要求”的规定:申报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人员报送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临床原始病历5份(仅5年的,每年1份);申报非临床专须报送反映本人解决复杂疑难问题能力的实例报告5份(任现职期以来的)。
非临床专业是指预防医学、劳动卫生或职业病、营养学、西药学、中药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理化检验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眼科技术以及超声医学(含技术)、放射医学(含技术)、麻醉学、遗传学、康复医学、病理学、核医学、心电学、脑电学、全科医学等专业。
江苏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苏人通[2004]5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通〔2004〕55号)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有关单位:200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坚持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改革思路,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分类管理,量化细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改进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
要结合评聘分开和岗位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一、分类管理从2004年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分为80个专业类别(一览表附后),其中社区卫生6个专业,新增卫生管理专业和医学工程专业。
卫生管理专业套用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医学工程专业采用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申报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申报的专业类别,对未列入的专业,由申报者选择相近专业申报。
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适用范围严格规范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取得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仅限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卫生院中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同时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区以下(不含县区)乡镇卫生院中具备条件的人员申报其他卫生专业类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条件2004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条件,原则上按照《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等文件执行,同时参照卫生部各专业量化条件(另行下发)进行评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豫人社办函〔2021〕154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申报条件1.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0〕160号),自2021年起,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
2020年按原规定4年已进行了过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对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任职年限有明确要求。
作为过渡,今年中专、大专以及博士研究生学历任职年限仍按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评审条件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鉴于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未修订,经业内专家论证,作为过渡,今年评审工作实行现行评审条件和过渡评审条件并行的办法,申报人符合豫人社职称〔2016〕25号、26号文件的能力业绩条件仍可继续申报评审,或者符合下列能力业绩过渡条件也可申报评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苏卫人[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2〕2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201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受理审核办法等要求,继续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1〕14号)执行。
二、对申报人员的受聘机构、执业范围、毕业学历(学位)、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及病案材料等作如下补充要求:(一)凡申报评审医、药、护、技和医学工程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提供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且注册证书中的执业范围应与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注册的执业范围与申报评审专业对应一览表附后)。
(二)学历要求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和在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2006〕20号)等文件精神,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2008年以来在我省的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名单附后)。
关于开展2017年度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7〕33号
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作的通知苏卫⼈〔2017〕33号各设区市⼈⼒资源社会保障局、卫⽣计⽣委,昆⼭市、泰兴市、沭阳县⼈⼒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计⽣委,省有关单位:根据省专业技术⼈员职称(职业资格)⼯作领导⼩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7〕1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作通知如下:⼀、申报评审专业2017年度卫⽣⾼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118个(附后)。
卫⽣⾼级资格申报专业中增加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科、地⽅病控制、消毒技术(技)6个专业。
社区卫⽣⾼级资格申报专业中新增社区⿇醉、社区(超声、放射、⼼电)诊断2个专业。
申报专业应与卫⽣⾼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考核专业⼀致,另选专业报考的应符合《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卫⽣⾼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考核的通知》(苏卫⼈〔2017〕11号)有关规定。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执业证书。
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全科医学(中医类)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中医全科;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员,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中西医结合。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卫⽣监督机构聘⽤⼈员原则上只能申报卫⽣管理专业。
⼆、专业实践能⼒考核要求2017年度全省卫⽣⾼级资格继续实⾏专业实践能⼒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式。
(⼀)2016年省卫⽣⾼评委会确定的合格标准:各专业考核合格分数为6分(含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考核另选“⾮社区”相应专业的,合格分数为55分。
2016年4⽉18-19⽇全省卫⽣⾼级资格专业实践能⼒考核成绩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作为2017年申报卫⽣⾼级资格专业实践能⼒考核的依据,未达上述标准的⼀律不得申报。
关于河南省调整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关于《河南教育》(上旬)网上检索验证的公告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2010]153号文件《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精神,《河南教育》(上旬)特公布经本刊授权的检索验证网址(编辑部主页)。
中国知网:龙源期刊网:万方数据网:维普资讯网:/qk/96633X登录以上网址,可查阅1994年以来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目录,下载全文需注册、付费,下载方式有CAJ和PDF两种。
由于出版周期和网上传输等原因,你查阅不到当月或上月出版的期刊时,可登录河南教育报刊社官方网站(),进入《河南教育?基教版》(),在“当期目录”栏中查询下载。
如果你在网上查阅不到发表的文章,可以打编辑部的电话(0371)66336844、66340770咨询。
本刊在此提醒作者、读者,请你不要轻信未经本刊授权网站发布的相关内容,对网上信息注意鉴别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附件一: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附件二:关于2010年度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教育编辑部2010-8-10附件一: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豫人社[2010]153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切实保证申报、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现就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批,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及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当年不再审核;尚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按每年2%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
省人保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保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7-29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10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内上报如下材料:(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人员名册;(三)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四)《评审表》主表一份(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试成绩单);(五)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九)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十)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十一)高级职称核准费缴费证明等。
四、上报《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时间截止到8月31日;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8月15日。
五、将物流专业纳入职称评价体系。
物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建;市(地)物流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
物流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另行印发。
六、法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改由省卫生厅负责组建;授权省卫生厅组建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原西医评审委员会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医学科学研究专业、畜产品工程专业、地方铁路工程专业分别纳入自然科学研究、农业和交通评审委员会;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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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0〕15号)
发布时间:2010-4-26
关于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10〕15号
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经省职称办同意,现就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和受理审核办法等要求,继续按照《省卫生厅关于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09〕15号)执行。
二、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特别是对申报人员的毕业学历(学位)、工作业绩、论文及病案资料等材料的真实性应重点把关。
有关申报材料要求作如下补充:
(一)学历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取得的毕业学历(学位)或国外、境外(港、澳、台)院校毕业学历(学位)均应提供教育部门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查询结果。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高[ 2006 ] 20号)等文件精神,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再作为申报卫生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论文要求
送审论文必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标有“ISSN”和“CN”期刊号)。
凡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的“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其结果中出版物名称、刊号、出版地等信息与送审论文的出版物刊载信息一致,该出版物则为具有合法刊号的刊物,如没有查询结果或与出版物刊载信息不一致的,不能作为送审论文(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除外),不得计入送审论文的篇
数。
申报人员须在每篇送审论文之前附期刊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需打印“期刊名录查询-详细信息”),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31号令发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的规定,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使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的不同版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得作为申报送审论文。
(三)援外医疗队员免试要求
受我省派遣参加援外医疗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工作期间或完成任务回国一年内,可免于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考试。
由所在单位提供《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免试职称外语或计算机审核表》。
(四)晋升副高级资格前完成到城乡基层服务的要求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苏卫人〔2006〕12号)等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底前,已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规定服务时间的人员,申报时须提供《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
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
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符合相关条件,可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人员,须提供由认定机构审核并出具的《江苏省城市医生晋升副高资格前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认定表》。
(五)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均为2009年12月31日。
三、2010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资格申报专业为90个,新增临床医学检验(含基础检验、免疫、化学、血液、微生物)、介入治疗、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等8个专业,详见《江苏省卫生高级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附后)。
申报人员执业医师资格为临床类别、申报专业代码为039-043的,可按现资格级别申报晋升或平转临床医学检验专业高级资格。
四、2009年12月12日全省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作为申报2010年卫生高级资格的要素之一。
具体合格标准由本年度省卫生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开评时确定。
经对全省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数据统计分析,2010年度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指导参评分为60分,其中,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其他专业(除全科医学外)指导参评分为55分。
业绩特别显著、表现特别突出、考核成绩在55-59分的非破
格申报人员,由本人酌情申报。
2008年11月29日全省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上的,或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除全科医学外的其他专业考核成绩为55分以上的,仍可作为2010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未达上述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
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相一致。
从2010年起,申报人员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提供,申报人员不再提供。
下列人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免试对象
1、2009年12月12日经单位主管部门统一选派正在援藏、援疆、援外、西部省份扶贫的(须提供派出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书复印件);
2、外省、外系统调入,确认我省同级资格的。
(二)先评后考对象
1、2009年12月12日,因公出国人员(须提供政府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复印件);
2、2009年12月12日以后,从省外引进或机关流动的。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申报程序
2010年卫生高级资格申报工作,按照申报人员网上申报、提交材料、主管部门审核等程序进行。
申报人员首先登录江苏卫生人才网()“卫生高级资格申报”窗口进行个人网上申报,申报信息须经所在县(区)卫生局或单位网上审核确认、省辖市卫生局审核、省辖市职称职能部门终审通过后方可报送纸质送审材料。
(二)时间要求
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网上申报。
个人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7日(周一),确认截止时间为6月17日(周四)。
送审材料上报截止时间:省和厅直单位于6月25日(周五)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6月30日(周三)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将不再受理补报。
申报人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再另行通知补充材料。
附件:江苏省卫生高级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类别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