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9.07.15

•【文号】民发[2009]100号

•【施行日期】2009.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

作指引》的通知

(民发〔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请文件

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随表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最近3个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社会团体章程;

4.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三、财务审计

为核实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见附件2),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3)和《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4)制作审计报告,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应当在审计结论中据实说明。

四、资格审核

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民政部负责初审。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初审。

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转交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由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定期予以公布。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对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参加年度检查时,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接受捐赠情况和公益活动支出进行专项说明,同时应当提交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的审计报告。

六、取消资格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存在《通知》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附件:

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

3.《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4.《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

附件1:

附件2:

社会团体××××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

社会团体名称:单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

日期日期

附件3:

业务活动表

会民非03表

编制单位:××××年12月31日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制表:复核:

现金流量表

会民非03表

编制单位:××××年

单位负责人:制表:复核:

会计报表附注

截止年月日

(除特别说明,以人民币元表述)

一、基本情况

(社会团体名称)(以下简称本社会团体)于××××年×月×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登记。登记证号社证字第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范

围:。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社会团体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社会团体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

三、主要会计政策

1. 会计制度

本社会团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2. 会计期间

本社会团体以1月1日起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3. 记账本位币

本社会团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社会团体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5.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本社会团体会计年度内涉及的外币经营业务,按业务实际发生日(当月1 日)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月(年)末对货币性项目按月(年)末的市场汇率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用途及性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或予以资本化。

6. 短期投资核算方法

短期投资指本社会团体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7. 坏账核算办法

本社会团体的坏账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的计提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按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年末数的%提取。也可按账龄分析,即对账龄在一年以内的账款余额提取%的坏账准备;对账龄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账款余额提取 %的坏账准备;对账龄在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账款余额提取%的坏账准备;对账龄在三年以上的账款余额,提取 %的坏账准备。

本社会团体的坏账确认标准: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2)债务人较长时期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8. 存货核算方法

(1)存货分类:本社会团体存货包括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2)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本社会团体材料、物资、商品等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材料、物资、商品等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计价。

(3)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社会团体存货每年定期盘点一次。

(4)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原则:

本社会团体在期末按可变现净值与账面价值孰低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对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下年度可变现净值回升,应在原已确认的跌价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9.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长期股权投资

本社会团体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2)长期债权投资

本社会团体长期债权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权投资按直线法计提利息及摊销债券折溢价。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本社会团体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投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0. 固定资产计价及其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1)固定资产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计价。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计算。

年限平均法(直线法)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使用年限扣除残值率(原值的

(3)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为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必计提折旧。

11. 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

12. 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本社会团体对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各种无形资产在其有效期内按直线法摊销,具体如下:

按年摊销

按年摊销

按年摊销

(注:如果计提了减值准备,应说明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13. 受托代理资产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本社会团体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

14. 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社会团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1)该义务是社会团体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5. 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确认原则

资产或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利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

公益性捐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五、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可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国、地税,下同)、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09.07.15 •【文号】民发[2009]100号 •【施行日期】2009.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 作指引》的通知 (民发〔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请文件 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随表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以基金会为例 刘忠祥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北京100721)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首次将税前捐赠扣除资格的取得和取消与基金会年检结论及评估等级联系到一起。《通知》的实施必将对利用税收手段培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本文试图以基金会为例对此文件进行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至于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怎样享受税收优惠,应由相关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来确定。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征对基金会运作中涉及到的各个税种的专门性政策或法规,而是散见在大量的政策法规中。 从理论上讲,基金会是同企业一样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基金会就是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一方面,基金会既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手段获得财产,也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段获得财产,它的全部财产来源于捐赠和捐赠所得财产的增值;另一方面,基金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做一些政府不便做、不能做,而群众生活和社会发展又切实需要的事情,理应获得政府的支持。所以,基金会应当享受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政府对基金会支持和监管的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对基金会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DOC)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 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鱼裳整理)

公益性捐赠的涉税问题及会计处理 一、【定义】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性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行为。为便于所得税法的操作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捐赠支出具体范围 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摘自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捐赠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所应具备条件、捐赠物资用途、捐赠票据使用作了相应规定。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注:○1.公益性社会团体应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红十字会总会的捐款凭证是否可以抵税?

红十字会总会的捐款凭证是否可以抵税?红十字会总会的捐款凭证是否可以抵税始终是很多小伙伴关注的问题,捐款支出是拥有抵扣的资格,但必需要符合抵扣的条件才能进行抵税,不符合抵扣条件是无法抵税,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与捐款凭证抵税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红十字会总会的捐款凭证是否可以抵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21〕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供应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比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方法》(财综〔2021〕112号)其次条*9款规定,本方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依据自愿、无偿原则,依

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供应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其次款规定,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公益事业捐赠支出,需要关注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要取得由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二是接受捐赠单位应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内。如不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捐赠款项不能在税前扣除。 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广东省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21〕45)规定,佛山市禅城区红十字会在该名单中。 公司统一向职工收取的捐款如何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第四条规定,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依据上述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沪财发〔2020〕8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财税机构改革和票据管理变化情况,现对本市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本市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应提供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 1.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 区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3. 组织章程;

4. 申请前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登记年限)的资金来源(包括总收入)、使用情况(包括总支出和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财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 二、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会审确认,经批准后,在市财政局网站(网址: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8419140095.html,)和市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419140095.html,)上及时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三、取消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通知》第九条情形之一,或者接到公益性群众团体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告的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抽调相关人员对上述情况联合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审确认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和市税务局网站上及时予以公布。 四、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 1. 票据的购买和使用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到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购买《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上,注明捐赠单位名称,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个人索取票据的,应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纳税人实施公益性捐赠时,应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

民政部公告第24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243号

民政部公告第24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正文: ---------------------------------------------------------------------------------------------------------------------------------------------------- 民政部公告 (第243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废止4件已过适用期或者已被新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认定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27件文件为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 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 民政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发文日期和文号 救灾工作 1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2008年5月7日 民发〔2008〕119号 2 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9年6月23日 民函〔2009〕89号 社会救助 3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2003年11月18日 民发〔2003〕158号 4 民政部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在春节前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紧急通知2004年1月2日 民电〔2004〕2号 附件2: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 序号 名称 发文日期和文号 民间组织管理局 1 民政部关于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和政治活动家名字命名社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9月16日 民函〔2011〕246号 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地方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 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08.03.31 •【字号】京财税[2008]546号 •【施行日期】2008.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08]546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我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公益救济性捐款税前扣除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二、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 (一)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进行审核。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需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以下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 2、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5、上一年度资金来往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 6、组织章程; 7、接受、使用捐款的财务会计及相关管理制度; 8、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按照捐赠是否具有公益性,可以将捐赠划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指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下面我们主要介绍一下公益性捐赠的财务管理、会计处理及税法的相关规定。 一、政策规定 (一)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以下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有关捐赠资格规定 1.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2.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税前扣除资格需要认定。 其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并由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有关捐赠凭据规定 1.纳税人在我市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 《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2011年7月1日起启用,原《北京市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同时废止)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2.纳税人在我市以外地区开展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时,需留存: (1)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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