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遗嘱的发展史

信托、遗嘱的发展史

信托和遗嘱是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财产的保护和传承密切相关。本文将以信托和遗嘱的发展史为线索,探讨其起源、演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信托的发展史

信托可追溯到英国中世纪时期,当时贵族们为了维护财产的安全,将其转移给“信托人”来管理。最早的信托形式是通过口头协议来约定财产的使用和分配方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托逐渐形成了法律制度,并在19世纪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英国于1888年通过《信托法》对信托进行了系统的立法,为信托奠定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信托制度的发展并不仅限于英国,其他国家也相继引入了信托制度并加以完善。例如,美国的信托法律体系在20世纪逐渐成熟,各州相继通过了适用于信托的法律。

二、遗嘱的发展史

遗嘱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分配意愿的书面陈述。早在古埃及时期,就已经有人通过书面形式来表达对财产的分配意愿。

在古罗马时期,遗嘱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发展。罗马法允许个人通过遗嘱来对财产进行自由的分配,这为遗嘱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中世纪欧洲,遗嘱制度逐渐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各个国家相继出台了适用于遗嘱的法律,为个人财产的继承和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遗嘱制度也逐渐演变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各个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了遗嘱的有效性和执行程序,保障了个人财产的安全和合法继承。

三、信托和遗嘱的影响

信托和遗嘱作为财产保护和传承的工具,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信托和遗嘱为个人提供了财产的安全保障。通过设立信托和制定遗嘱,个人可以明确规定财产的使用和分配方式,避免财产遭受侵犯或被滥用。

信托和遗嘱有助于财产的合理规划和传承。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在设立信托或制定遗嘱时合理安排财产的分配,确保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合法传承。

信托和遗嘱还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通过规范财产的管理和传承,信托和遗嘱制度可以减少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信托和遗嘱作为财产保护和传承的重要手段,经历了漫长而不断发

展的历程。其起源于古代,通过历史的积累和法律的完善,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信托和遗嘱的发展不仅对个人财产具有重要意义,也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贡献。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信托和遗嘱制度还将继续适应新的需求和挑战,发挥更大的作用。

信托投资的前世今生

古代信托 古代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一份“遗嘱托孤”,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公元前5世纪的《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 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 者处理。由此来看,信托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财富传承的需求而产生。 近代信托 近代信托,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USE)”;公元8-9世纪,不列颠岛基督教传教 士开始向欧洲大陆传播基督信仰,基督教会势力快速膨胀,当时的基督教义用“活着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之类忽悠教徒,使得教徒源源不断捐出自己的土地给教会,教会土地不断增多。中世纪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因此土地高度集中于教会手中影响到了 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但当时英国 的法官多数为教徒(足见当时教会的势力何其之大),这帮法官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其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 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这相当于将教徒向教会捐赠的土地所有权做了折中和变相处理,一方面捐赠的土地所有权归第三者,不归教会,因此国家可以从中征税,但第三者持有的土地收益权仍归教会,平衡了国家税收和教会的利益。 现代信托 现代信托成型于17世纪最早成立的发行股票的海外贸易公司。但南海事件,概括来说,南海公司股票泡沫的产生于破灭,原因是南海公司经营管理层信托责任的崩塌,最终由南海公司 经营层编制虚假商业模式以及欺诈广大投资者所导致。英国政府做出的历史性选择是全然规避、完全否定,信托责任全线崩盘。至此,信托机制或者信托关系的主战场由欧洲大陆渐渐 转向北美。 现代信托制度于19世纪初传入美国,最初与英国一样,也是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管理财产等民事信托业务。为促使资本集中,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应运而生。美国1822年成立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这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法人机

信托、遗嘱的发展史

信托、遗嘱的发展史 信托和遗嘱是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财产的保护和传承密切相关。本文将以信托和遗嘱的发展史为线索,探讨其起源、演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信托的发展史 信托可追溯到英国中世纪时期,当时贵族们为了维护财产的安全,将其转移给“信托人”来管理。最早的信托形式是通过口头协议来约定财产的使用和分配方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托逐渐形成了法律制度,并在19世纪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英国于1888年通过《信托法》对信托进行了系统的立法,为信托奠定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信托制度的发展并不仅限于英国,其他国家也相继引入了信托制度并加以完善。例如,美国的信托法律体系在20世纪逐渐成熟,各州相继通过了适用于信托的法律。 二、遗嘱的发展史 遗嘱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分配意愿的书面陈述。早在古埃及时期,就已经有人通过书面形式来表达对财产的分配意愿。 在古罗马时期,遗嘱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发展。罗马法允许个人通过遗嘱来对财产进行自由的分配,这为遗嘱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中世纪欧洲,遗嘱制度逐渐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各个国家相继出台了适用于遗嘱的法律,为个人财产的继承和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遗嘱制度也逐渐演变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各个国家通过立法明确了遗嘱的有效性和执行程序,保障了个人财产的安全和合法继承。 三、信托和遗嘱的影响 信托和遗嘱作为财产保护和传承的工具,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信托和遗嘱为个人提供了财产的安全保障。通过设立信托和制定遗嘱,个人可以明确规定财产的使用和分配方式,避免财产遭受侵犯或被滥用。 信托和遗嘱有助于财产的合理规划和传承。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在设立信托或制定遗嘱时合理安排财产的分配,确保财产的有效管理和合法传承。 信托和遗嘱还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通过规范财产的管理和传承,信托和遗嘱制度可以减少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信托和遗嘱作为财产保护和传承的重要手段,经历了漫长而不断发

遗嘱信托制度论

遗嘱信托制度论 一、遗嘱信托的概念和特点 遗嘱信托是一种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的信托,它是指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或财产权益委托给受托人,并在遗嘱中指定受益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嘱信托具有以下特点: 1、遗嘱信托必须在委托人去世后才能生效。 2、遗嘱信托是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或财产权益委托给受托人,因此,在委托人去世前,受托人并不拥有这些财产或财产权益。 3、遗嘱信托的受益人是在遗嘱中指定的,因此,受托人必须按照遗嘱的要求将信托财产或财产权益分配给受益人。 4、遗嘱信托是一种法律制度,因此,受托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诚实、信用、勤勉等义务。 二、遗嘱信托的分类 遗嘱信托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受托人的不同,可以将遗嘱信托分为个人遗嘱信托和共同遗嘱信托。

1、个人遗嘱信托:个人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或财产权益委托给一个人作为受托人,在遗嘱中指定受益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遗嘱信托的特点是受托人只担任一个受托人的角色,因此,在执行信托时相对比较简单。 2、共同遗嘱信托:共同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或财产权益委托给多个人作为受托人,在遗嘱中指定受益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共同遗嘱信托的特点是受托人担任多个受托人的角色,因此,在执行信托时需要协调多个受托人的意见和行动。 三、遗嘱信托的设立和生效 1、遗嘱信托的设立:遗嘱信托的设立必须在委托人去世前完成。在设立遗嘱信托时,委托人必须选择一个合适的受托人,将财产或财产权益转移给受托人,并制定一个明确的受益人名单。同时,委托人还必须在遗嘱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时间等事项。 2、遗嘱信托的生效:遗嘱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才能生效。一旦委托人去世,受托人必须按照遗嘱的要求履行诚实、信用、勤勉等义务,将信托财产或财产权益分配给受益人。如果受托人不履行这些义务,受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信托详解

信托 一,信托的起源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公元前的古埃及,古埃及人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信托出去,转让给子女亲属。到了古罗马时代,信托遗赠已成为古罗马法律遗赠制度中的一种间接遗赠方式。现代信托制度是在英国形成的。11世纪的英国,臣民笃信宗教,人们在死前大多将土地捐赠教会,教会与统治土地和臣民的封建领主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为了保护领主的利益,13世纪初,英国亨利三世下令制定颁布了《没收法》,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的,要得到领主的许可,否则予以没收,以此来禁止人民向教会捐赠土地。为了逃避《没收法》的限制,人们参照古罗马信托遗赠的方式创造出“尤斯制”,即臣民在遗嘱中指定一个教会以外的第三者,先把土地赠给第三者,第三者接受土地的目的则是为了教会的利益,第三者为教会管理土地,土地收益由教会享受。尤斯制的产生和推广,是基于土地转让人和接受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这种方式也叫“信托” 。 信托制度出现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信托业较发达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和日本。 1886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市成立了最早的法人受托私人组织-“公共信托公司”。法人受托私人组织基本上都以赢利为目的,这样,受托人就从原来的单纯提供无偿服务发展为办理包括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信托业务。 信托的真正兴旺是在美国,美国的信托制度及其观念是同英国一脉相承的,但并没有囿于观念,具有很大的不同。美国信托的发展是以股份公司的发展为基础的,主要是以各种有价证券为对象的信托;美国信托一开始就以法人受托为主。 日本是最早从制度上引进信托的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信托源自美国,具有美国信托制度的一些特征,但又独具特色。日本信托业务主要是金钱的信托,其他财产形式的信托也以融资为目的。日本在其信托制度的引进过程中针对国情作了不少创新,著名的如“贷款信托”等,这使得日本的信托业十分活跃,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比较成功的。 二,信托的含义 信托最初的定义是一个人即委托人在生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为某个特定目的,将其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经过其不断发展到至今,中国对其的定义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三,信托的种类 1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机关 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

遗嘱中的信托和受托人

遗嘱中的信托和受托人 遗嘱是指在一个人去世后,根据其意愿分配遗产的文件。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利用遗嘱信托作为一种遗产规划的方式。遗嘱信托通过将遗嘱中的一部分遗产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分配,为遗产传承提供了更加灵活和有效的方式。 一、遗嘱信托的定义和原理 遗嘱信托是一种在遗嘱文件中设立的信托,遗嘱人在遗嘱中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分配。受托人是根据遗嘱人的指示,负责保护和分配遗产,并确保遗产的最大效用和最大利益。 遗嘱信托的主要原理是将遗产分为信托财产和非信托财产,只有信托财产才受到信托文件中规定的限制和要求。受托人必须按照遗嘱人的意愿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同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受托人的角色和责任 受托人是遗嘱信托中非常重要的角色,其责任是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以满足遗嘱人的意愿并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必须忠诚、诚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并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信托文件中的指示。 受托人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分配遗产。受托人通常是专业机构或者信托公司,他们拥有丰富的投资和财务管理经验,并能够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确保信托财产的增值和稳定。

三、遗嘱信托的优势和应用 遗嘱信托相比传统的遗嘱分配方式具有以下优势: 1. 灵活性:遗嘱信托允许遗嘱人自主设定受托人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进行个性化的安排。 2. 避税筹划:遗嘱信托可以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安排,减少或避免继 承税、遗产税等税务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遗嘱人的遗产。 3. 资产保护:遗嘱信托可以将遗产置于信托财产中,避免因个人原 因或外部因素导致的损失,提供更好的资产保护。 4. 长期管理:如果受托人是专业机构或信托公司,他们可以提供长 期的资产管理和财务规划,确保遗产持续增值并满足受益人的需求。 遗嘱信托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遗产, 为长期抚养和教育提供资金;也可以用于慈善目的,设立慈善信托, 将遗产用于公益事业;还可以用于避免家庭争产等问题,确保遗产平稳、公正地分配。 总结: 遗嘱中的信托和受托人是一种灵活且有效的遗产规划方式。通过遗 嘱信托,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受托人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确保遗产的最大效益和最大利益。受托人作为遗嘱信托中的重要角色,拥有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责任,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遗嘱信托应 用广泛,可以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实现慈善目的以及避免家

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遗嘱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家庭资产传承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实践也存在着差异。本文将就国内外遗嘱信托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并举例说明其实践效果。 一、国内遗嘱信托法律制度 我国自2010年开始实行“三定”方案,即确定什么适用遗嘱信托、确定遗嘱信托财产管理人及确定遗嘱信托财产受益人。2011年出台了《遗嘱法》,规定遗嘱信托必须以书面形式成立,依法设立的遗嘱信托是个人财产权益关系的法律行为,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也陆续出现了涉及遗嘱信托的案例。 1. 李嘉铭家族信托 2014年,李嘉铭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一家家族信托,用于管理其财产。该信托成立后,他与女儿及前妻进行了财产划分,他保留了集团所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转移了另一家私人公司的股份给了前妻和女儿。据悉,该信托的价值高达122亿港元。 2. 个人遗嘱信托案例 2018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遗嘱信托案件。该案中,老人立遗嘱信托,委托女儿作为受托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指定弟弟作为财产继承人。在审理中,法院依法

支持了老人遗嘱信托的效力,认定女儿具备受托资格,继承人顺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二、国外遗嘱信托法律制度 在国际上,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实践也存在着差异。下面将介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相关案例。 1.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遗嘱信托案例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因此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实践效果也各不相同。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遗嘱信托可以涉及的财产种类比较广泛,可以管理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等多种形式的财产。此外,如果遗嘱信托涉及到的财产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甚至不需要去法院申请批准。 2. 英国爱丁堡地区遗嘱信托案例 在英国,遗嘱信托可以帮助人们规划好自己的资产,使得财产可以尽可能地在家族内部流转。以爱丁堡地区为例,在该地区,遗嘱信托成为了一种流行的家族资产传承方式。有些人甚至将遗嘱信托和慈善捐赠结合起来,以此来实现更加完善的资产传承方案。 3.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遗嘱信托案例 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遗嘱信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在该州的《遗嘱法》中,规定了遗嘱信托的相关内容,例如受托

发达国家信托业的起源与发展

发达国家信托业的起源与发展以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意义。 欧盟15个成员国中各国金融制度不尽相同,信托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它的发展与各个成员国自身金融业整体发展的程度和模式有关。本文将重点介绍英国和德国的信托业发展状况。前者是欧盟中金融业最发达的国家,后者则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主导国家。 一、以个人信托为主的英国信托业 英国是现代信托的发源地。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 历史传统,表现为个人受托这个古老的方式仍然在信托业中占较大比重,法人受托远不如美国和日本发展快。以法人身份承受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其业务量只占英国全部信托的20%,另外80%的信托业务全是个人信托。英国个人受托业务集中于执行遗嘱与管理遗产方面。采用信托方式进行投资,是英国19世纪60年代开始在全球最早创 设的。这种投资方式适应中小投资人的需要。英国的投资信托,其特点是采醛 契约型”投资信托,与美国采醛 管理公司型”投资信托不同。全英有投资信托公司约240家,其中取得投资信托公司联合会会员资格的超过200家。这200多家的资产约占投资信托总资产的98%。投资信托业务发展很快,投资信托总资产从1963年不到30亿英镑 发展到目前约200亿英镑。随着规模的扩大,它们在股票市场的地位也日益重要,已成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1989年末投资信托的投资 结构为:英国国内的投资合计89.95亿英镑,其中英国政府证券(包

括短、中、长期)为1.09亿英镑,挂牌公司证券为76.48亿英镑,未挂牌公司证券为8.78亿英镑,单位信托为1.74亿英镑,其他为1. 86亿英镑;海外的投资合计85.69亿英镑,其中各级政府证券为1. 16亿英镑,公司证券为84.25亿英镑;国内外信托投资总计175.64亿英镑。 英国金融信托的业务可分成一般业务和证券信托投资。一般信托业务根据委托对象可划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个人信托业务(或称民事信托业务)的主要种类有:1.财产管理;2.执行遗嘱;3.管理遗产;4.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法人信托业务的种类主要有:1.股份注册和过户;2.年金基金的管理;3.公司债券的受托,如公司债券的证明,偿债基金的收、付及本利的支付,抵押品的保管等;4.公司的筹设、企业合并等。投资信托业务指金融信托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筹组的资金进行投资。 证券信托投资包括两项主要业务:投资信托和单位信托。在英国,投资信托是指法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并代为管理的一种信托业务,受托人都是以投资为目的而代表投资者持股和管理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这些公司多数叫投资信托公司或投资信托银行(I nvestment Trust),有时译作发行债券银行。目前英国有200家这样的投资信托公司。投资信托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优先股票和普通股票。这些债券和股票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一旦成立,股本总额是固定的,除非新增股份,故新的投

遗嘱信托制度的名词解释

遗嘱信托制度的名词解释 遗嘱信托制度,顾名思义,是指通过遗嘱来设立的信托计划。信托是指一个人将自己的财产设立为独立的法律实体,由受托人管理和运作,以实现特定目的。遗嘱信托制度则将此概念与遗嘱相结合,为个人或家族的财富管理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 遗嘱信托制度的设立需在个人去世后生效,因此往往在撰写遗嘱时予以规划。通过设立遗嘱信托,个人能够在自己去世后,依然对财产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规划,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延续。 遗嘱信托制度的运作过程如下:首先,遗嘱人通过撰写遗嘱来确定信托的目的和条件。其次,遗嘱人选择受托人,即负责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的人士。受托人负责按照遗嘱人的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和分配。与此同时,受托人需要承担监督责任,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到遵守。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则是享受信托财产收益或资产分配的人,可以是遗嘱人本人、亲属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遗嘱信托制度在财富管理方面可提供多种优势。首先,通过设立遗嘱信托,个人可以减少财产继承过程中的纷争和争议。由于信托财产已被独立设立,受托人根据遗嘱人的设定进行管理,遗嘱信托可以有效地避免继承过程中的争夺和分歧。其次,遗嘱信托可以实现资产的延续和更好的财富规划。通过指定受托人,遗嘱信托可以确保财产的正确管理,并为受益人提供持续的支持和收益。此外,个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设定特定条件和要求,如资产的用途和分配规则等,以确保财产的最大效益。 由于遗嘱信托制度的特殊性,其运作需要依托法律和专业的信托管理机构。受托人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在遗嘱信托的执行过程中,法律的规范和监督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以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境外遗嘱信托典型实践

境外遗嘱信托典型实践 境外遗嘱信托经过多年发展,在财富传承、防止挥霍、事务管理、公益慈善与特殊目等功能方面拥有丰富多样的实践。 1.财富传承 戴安娜王妃身故后留下巨额遗产,虽然这些遗产在继承方面曾引引发一些争议,但因其在去世四年前设立了遗嘱信托,有效地保障了财富传承。 案例1 1997年8月,戴安娜王妃香消玉殒。但为保证遗产安全,实现将财产传承给自己孩子的愿望,早在1993年戴安娜王妃即通过遗嘱的方式立下遗嘱信托。1996年通过遗嘱附录进行了修改。在她的遗嘱中,戴安娜王妃指定其母亲、秘书与姐姐为遗嘱执行人和遗嘱信托受托人,将所有财产交与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以信托的形式管理财产。受托人可自主决定投资方式。她的母亲和弟弟为两位王子

的监护人,并负有在两位王子25岁生日时将财产平分于他们的职责。通过设立遗嘱信托,戴安娜王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了遗产,将其丈夫排除在遗产继承人范围外;延迟了遗产交付儿子们的时间,避免了他们可能不正确甚至挥霍遗产的可能。值得注意的是,戴安娜王妃在遗嘱中强调遗嘱信托受托人有“行使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遗产或遗产收入的其他部分”,即自由裁量权利。 ●戴安娜王妃遗嘱信托案例有四点值得注意:一是她明确了以自己信赖的家人作为遗嘱信托受托人,为其儿子的利益受托管理遗产;二是她推迟了遗产交付于儿子的时间,以避免他们可能不正确甚至挥霍遗产的可能;三是指定了监护人,避免法定监护人可能滥用监护权或疏于监护;四是赋予了受托人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力。 ●从信托目的达成的有效性来看,尽管戴安娜王妃的遗嘱信托在管理期间受到法律诉讼,但最终法院裁决允许遗嘱信托受托人变更意向函、行使自由裁量权,保护了其儿子们全部的财产继承权利。通过遗嘱信托,遗产从戴安娜王妃传承到她的儿子们,遗产的管理权限也没有落到不信任的法定监护人手中。该案例也是以自然人为遗嘱信托受托人,以财富传承为遗嘱信托目的的典型代表。

遗嘱的家族信托遗产传承规划信托的财产传承和管理

遗嘱的家族信托遗产传承规划信托的财产传 承和管理 家族信托是一种旨在实现家族财产传承和管理的工具。在财产规划中,遗嘱和信托是两个常见的选择,它们都可以帮助实现家族财产的保护和传承。本文将讨论遗嘱的家族信托遗产传承规划中,信托的财产传承和管理的相关问题。 一、遗嘱的家族信托概述 家族信托是一种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代为管理财产,以实现对财产安排的控制和管理的手段。遗嘱的家族信托是指在遗嘱中设立信托,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受益人进行管理,并依照遗嘱的规定进行传承。 家族信托的设立可以有效地解决财产继承中的问题。通过设立信托,家族的财产可以得到专业的管理和保护,避免可能出现的纷争和争议。同时,家族成员也可以根据遗嘱规定的要求,实现对财产的传承,并在信托中确保其合理的划分和分配。 二、遗嘱的家族信托的财产传承

在遗嘱的家族信托中,财产的传承是关键环节。遗嘱规定了财产的分配和传承方式,并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受益人进行管理。财产传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区分个人财产与家族财产:在遗嘱中可以明确区分个人财产与家族财产。个人财产可以按照遗嘱规定的方式分配给特定的继承人,而家族财产则可以设立信托进行管理和传承。 2. 制定详细的财产分配计划:遗嘱中可以详细规定家族财产的分配计划,包括具体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通过制定详细的财产分配计划,可以避免后续争议和纠纷的产生,并确保财产能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传承。 3. 设立信托进行财产管理:遗嘱可以设立信托,将财产委托给信托受益人进行管理。信托的设立可以确保财产得到专业的管理和保护,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财产的使用和分配方式。 三、遗嘱的家族信托的财产管理 除了财产传承外,遗嘱的家族信托还需要进行财产管理。财产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遗产信托 摘要 信托即信用委托。是指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将财产上的一系列权利转让给受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的规定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而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使用及分配以此来获得佣金的一种法律行为。遗产信托则是众多信托式中涉及继承领域的一种信托法律行为。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不断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私有财富投资分配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增加。遗产信托制度也开始从英美法系传到大陆法系。而在我国,自2001年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国信托法》,遗产信托制度已正式被法律所承认。虽然至今遗产信托制度已经经过了14年的法律社会实践,但是遗产信托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次数微乎其微,因此它也没能发挥出其在继承领域中的关键作用。因此针对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实践过程所遭遇的问题与困境,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遗嘱信托继承人遗产信托法 Abstract Trust credit entrustment.Is refers to the investment credit principal property of a series oftransfer of rights to the trustee,the letter to the people by the truste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signed with the principal beneficiary designated by the clientenjoys the trust benefits,and the trustee of a legal act of possession,use,managementand distribution in order to obtain the Commission on property.The estate trust is a trust legal behavior relates to the field of inheritance trust in many way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the world cultural exchanges and deepening,the broad masses of the people on private wealth distribution mode of diversifiedinvestment increasing demand.The estate trust system began to spread to the mainlandlegal system countries from the countries of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But in our country,since 2001 formally announced the implementation of"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rust Law",the estate trust system has officially been recognized by law.Although the estate trust system has passed14laws of social practice,bu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state trust system in real life times very little,so it can not play its key role in succession in the field.Therefore,aiming at th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in the process ofestate trust system of our country's practice,this article will be carried out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f four parts. Key word: Testamentary trust Heir Heritage Trust law 目录 一、遗产信托制度 (一)遗产信托的界定 1、遗产信托的概念 2、遗产信托的特征 (二)遗产信托的功能 1、遗产信托的意义与作用 2、遗产信托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各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分析 (一)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地

英国信托业发展以及对我国信托业启示

英国信托业发展以及对我国信托业启示 英国信托业务发展过程中,始终以开发信托制度本源功能为核心,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英国是现代信托制度的发源地,其信托业务最接近信托制度本源。回归信托本源是资管新规要求的主要转型方向,所以英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现代信托制度的诞生 13世纪时,英国教会通过教徒捐赠占有了大量土地,使英国王室的财政收入大大减少,甚至威胁到政权的稳固。于是,英国王室于1279年颁布《没收条例》,规定未经王室同意而捐赠土地的行为无效,想把土地重新控制在自己手里。

当时英国的法官大多数是教徒,为了应对《没收条例》使捐赠能够继续进行,他们根据罗马法典中的信托遗赠制度和“用益权”创设出“用益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先将土地捐赠给第三者,然后由第三者将土地上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这样教会虽没有受赠土地,但得到了实际的收益,这就是信托制度的雏形——用益制度。此后的几个世纪中,用益制度在规避封建社会的地产制度、继承制度、婚姻财产制度以及遗嘱管理等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 用益制度成功地规避了《没收条例》的约束,教会在实质上仍然占有着大量土地,英国王室的政权危机仍然没有解除。1533年,亨利八世针对用益制度颁发了《用益权法》,规定如果甲为了丙的利益,将财产转移给乙管理,那么丙将被认为是该财产的所有人。教会通过用益制度取得土地实际收益的做法失去了可行性。 《用益权法》从正面限制了用益制度,却意外地促成了“双重用益制度”的产生。双重用益制度,首先由甲将财产转移到乙的名下,再由乙将财产转移到丙的名下,丙最后将该财产的收益交付给丁。根据《用益权法》,丙为该财产的新主人,但实际上真正的所有权人和收益权人却

遗嘱信托门槛

遗嘱信托门槛 (最新版) 目录 1.遗嘱信托的定义与作用 2.遗嘱信托的门槛 3.遗嘱信托门槛的影响 4.我国遗嘱信托的发展现状 5.遗嘱信托的未来发展趋势 正文 1.遗嘱信托的定义与作用 遗嘱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方式,它是指委托人(信托设立人)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遗嘱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信托财产按照遗嘱中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分配。遗嘱信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帮助委托人实现财产传承意愿、规避遗产纠纷、降低遗产税等方面。 2.遗嘱信托的门槛 遗嘱信托的门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规模:遗嘱信托一般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大的情况。因为设立遗嘱信托需要支付一定的信托管理费用,如果财产规模较小,可能会导致信托收益无法覆盖管理费用。 (2)家庭关系:遗嘱信托的设立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在设立遗嘱信托时,需要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避免因信托设立引发家庭纷争。 (3)法律规定:遗嘱信托的设立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委托人所设立的遗嘱信托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信托无效。

3.遗嘱信托门槛的影响 遗嘱信托门槛的存在,使得部分有意愿设立遗嘱信托的人望而却步。对于财产规模较小的人群来说,遗嘱信托的管理费用可能成为他们设立信托的阻碍。此外,遗嘱信托设立涉及家庭关系和法律规定,这也使得部分人在设立信托时会犹豫不决。 4.我国遗嘱信托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遗嘱信托业务逐渐兴起,但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遗嘱信托业务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遗嘱信托的主要发展障碍包括信托文化普及程度不高、信托法规体系不完善、专业信托人才短缺等。 5.遗嘱信托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信托市场的不断成熟,遗嘱信托业务有望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未来,我国遗嘱信托业务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文化普及程度提高:随着人们对财富传承的认识不断加深,信托文化将逐渐普及,遗嘱信托的接受程度也会提高。 (2)信托法规体系完善:随着信托市场的发展,我国政府将不断完善信托法规体系,为遗嘱信托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3)专业信托人才队伍壮大: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信托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不断增加,未来专业信托人才队伍有望壮大。 总之,遗嘱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传承工具,在门槛、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点。

家族信托简史

家族信托简史三 王宝强婚变后,传其借钱打官司要求分割财产的行为收获了不少眼泪和同情;但同情过后,网上就有声音出现:何不试试用家族信托与王宝强面对困扰不同,传媒大亨默多克被公认是家族信托的受益者;在接受了与第二任妻子离异的教训后,在迎娶邓文迪之前,默多克将自己主要资产尤其是新闻集团的股权打包进入了家族信托;所以当两人婚变时,邓迪文仅分得了两套房产和让两个女儿成为基金受益人,默多克本人依然坐拥超过百亿资产; 家族信托的成与败 我们先来看一个成功的案例;1993年,戴安娜王妃立下遗嘱,自己一旦去世,要求将她1/4的动产平分给自己的17名教子,而另外3/4财产则留给威廉和哈里王子,但必须要等到他们25周岁时才能予以继承;1997年12月,戴安娜遗嘱执行人向高等法院申请了遗嘱修改令,为了保护两位王子,修改了部分条款的细节,将他们支取各自650万英镑信托基金的年龄提高到30岁,到年满25岁时能支配全部投资收益,而在25岁之前只能支取一小部分,并且要获得遗产受托人的许可;戴妃1997年猝然离世后,留下了2100多万英镑的巨额遗产,在扣除掉850万英镑的遗产税后,还有1296.6万英镑的净额;经过遗产受托人多年的成功运作,信托基金收益估计已达1000万英镑; 戴妃香消玉殒后,交付信托机构的遗产经过专业的运作,实现了资产的大幅增值,并保证受益人每年都有丰厚回报;国际经济形势的诡谲多变没有给她的遗产造成多少负面影响,这首当其冲归功于她的远见卓识和家族信托的魅力,才能使母爱不仅荫蔽两个儿子,还惠及儿媳和后人;家族信托的安排可以避免财富缔造者们去世后,家庭悲剧、亲情离散、企业分崩离析等不幸的频繁上演,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避免子女败家; 而香港巨星梅艳芳家族信托看起来就不是那么顺利了;为避免母亲挥霍和受骗的风险,确保母亲能安享晚年,梅艳芳去世时将财产交给管理,按照梅艳芳的意愿,其母亲只能定期领取生活费,而不能直接支配遗产本身;但梅艳芳去世后数年来,其母多次针对信托公司提出不理智的诉讼,要求解除信托而直接支配巨额遗产,进而发生高额的律师费;信托公司拨付律师费后,表示信托财产已经无力支付

曙光序曲——古埃及的遗嘱信托行为(上)

曙光序曲——古埃及的遗嘱信托行为 (上) 信托的曙光初露于尼罗河畔。这信托的曙光,尽管这样模糊不清,但如同交响乐的序曲,预示着一场史诗般的演进从此拉开帷幕。随着地中海沿岸各个文明的萌发,这些信托的熹微光芒逐步凝聚成一个灵动的精灵,最终诞生于大不列颠岛之上。 一、关于信托行为的最早记载 许多信托业的发展简史中都提到,“信托最早的文字记载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的遗嘱,其中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 这句话就是简单的一句介绍,草草读过就了事?能否从中读出更多的信息呢?我认为,首先要对文本本身的正确性进行辨析,不能人云亦云,究竟公元前2548年是不是目前可靠的最早发生年份?如果是,文献资料是什么?如果不是,证据又在何处?遗嘱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财产是土地还是

其他财物?监护人又是谁?还有没有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解答。 古王国(约公元前2686—前2181年)时期的《梅腾铭文》[1] 第一次提到了土地的继承问题,而文本所说的最早的信托行为也是继承问题,发生于公元前2548年,处于这个历史期间,可以认为年代是基本准确的。 [1] 古王国时期著名的文献之一。梅腾生于第3王朝统治时期末至第4王朝统治时期初。他墓室里的象形文字的铭文叙述了他的公职生涯,并列举他生前所积累的财富,因此我们便能确定当时国家机关组织和经济,社会结构的某些特点。

▲古埃及神秘的象形文字,却不经意间记载了最早的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古埃及的经济社会环境为信托行为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和思想基础。 最早可考的信托行为发生时间是公元前2548年,也就

37号文 家族信托定义

37号文家族信托定义 摘要: 1.家族信托的定义 2.家族信托的特点 3.家族信托的起源和发展 4.家族信托的作用和优势 5.家族信托的案例 正文: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在家族信托中,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二、家族信托的特点 1.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在家族信托中,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委托人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公司,但收益权仍归委托人所有。 2.灵活性:家族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定制,包括收益的分配方式、资产的管理方式等。 3.避税:家族信托可以规避部分遗产税和赠与税,实现财富的有效传承。 4.隐私保护:家族信托相较于遗嘱等其他传承方式,更具有隐私保护优势。 三、家族信托的起源和发展

家族信托最早出现在美国,早在19 世纪末,美国就开始出现家族信托。随着美国经济的繁荣,尤其是长达25 年经济繁荣期(1982 年到2007 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结束后,家族信托在美国逐渐兴起。 四、家族信托的作用和优势 1.财富规划:家族信托可以帮助富人进行财富规划,合理分配资产,实现财富增值。 2.财富传承: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财富的有效传承,避免因遗产继承产生的纷争。 3.避税:家族信托可以规避部分遗产税和赠与税,实现财富的有效传承。 4.隐私保护:家族信托相较于遗嘱等其他传承方式,更具有隐私保护优势。 五、家族信托的案例 某富人拥有一亿元的资产,他担心遗产税和子女争产,于是他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他将所有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并规定子女每月可以领取一定的生活费,直到他们去世。此外,他还规定在子女遭遇重大变故时,可以额外领取一部分资金。

遗嘱信托 外文文献

遗嘱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形式,它涉及到财产的继承和分配。在遗嘱信托中,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和分配。这种信托形式在很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遗嘱信托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遗产规划工具。 关于遗嘱信托的外文文献有很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参考文献: “Testamentary Trust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ir Nature and Purpose.”By Ranjit Kumar. This article provid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nature and purpose of testamentary trust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Kingdom, and India. It also explores the legal and tax implications of testamentary trusts in these countries. “The Future of Testamentary Trusts: A Global Perspective.” By David J. Bederman.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future of testamentary trusts from a global perspective, including the impact of globalization on testamentary trusts and the role of technology in enhancing their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The Role of Testamentary Trusts in Estate Planning.” By John C. Coffee Jr.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ole of testamentary trusts in estate planning, including their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how they can be used to achieve different estate planning goals. “Testamentary Trusts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By Raymond T. Nimmer.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ole of testamentary trusts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 including their impact on probate procedures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assets to beneficiaries. “The Taxation of Testamentary Trusts.” By John C. Coffee Jr.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taxation of testamentary trusts, including their tax status and the

信托发展史

信托的本质特征 一、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权主体的分离,从而构成信托的根本特质。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有权行使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的一些酌情处理、取得收益的权利,在信托财产被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不过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运用信托财产,也不能将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收益据为已有。受托人必须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将所生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形成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具有了法律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为: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同时也与受益人财产相区别。2、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受托人因接受委托而取得信托财产,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所有人,这意味着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追及。而且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由财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追及信托财产。尽管受益人有权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无权追及信托财产。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固有财

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消。 4、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均归于信托财产。 5、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一般也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除非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的死亡或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或信托终止而丧失,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其法定归属顺序为: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三、全面的有限责任 从信托内部关系人来看,由于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相应的权利,否则即退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的管理处分而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只有在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导致信托利益的未取得或损失时,才负真正所有者的无限责任。从信托的外部关系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实质上对因管理信托所签订的契约和所产生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对第三人责任,皆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责任。 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