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0号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

运输 过程 中的 染疫 畜 禽及 其排 泄 物 、病 死或 死 因不 明 的畜 禽尸 体 ,应 当委 托途 经 地病 死畜 禽 无 害化 处理 场 进行 处理 ,
所 需 费用 由货主承 担 。运 载工 具 中 的畜禽 排泄 物 以及 垫料 、包 装物 、容器 等 污染 物 ,应 当在 畜禽 卸载 后进 行 无害 化处理 。
县级动 物 卫 生监督 机 构报 告 ,并接 受监 督检 查 。
七、畜 禽 屠宰 加 工企 业 应 当按 照《生猪 屠 宰 管理 条例 》等 法规 规 章查 验 入 厂(场 )畜 禽 的检 疫证 明 ,不得 收 购 、屠宰 未 附 有 效检 疫 证 明的畜 禽 。发现 畜禽 染疫 或 疑似 染疫 的 ,应 当立 即向所 在地 畜牧 兽 医部 门报 告 ,并 配合 做好 封 锁、隔离 、扑杀 、销
发生 口蹄 疫 、高致 病性 禽流 感 、小 反刍 兽疫 等重 大动 物疫 情 时 ,疫 区所 在县 为该 动 物疫病 的高风 险 区 ,其 他地 区为低 风
险 区。其 他动 物 疫病 风 险区划 分 由农 业部 进行 风 险评估 后确 定 并公 布 。
三 、畜 禽 养殖 场 (户 )出售 或者 运输 畜 禽前 ,应 当按照 《动 物 防疫 法 》《动 物检 疫 管理 办 法》规 定 ,向当地 动 物卫 生 监督 机
构 申报检 疫 ,提 交动 物检 疫 申报单 和相 关 动物 疫病 检 测报告 等 申报 材料 。经 检疫 合格 的 ,方可调 运 。
动物 疫病 检测 报 告应 当由动物 疫病 预 防控 制机 构 、通过质 量 技术 监督 部 门资 质认 定 的实验 室 或通 过兽 医 系统 实验 室
考核 的 实验 室 出具 。
五、运 输 畜禽 的单 位和 个人 应 当凭检 疫 证 明承运 ,装 载前 、卸 载后 对运 输车 辆进 行清 洗 、消毒 。详 细记 录检 疫证 明号 码 、 运 载 时 间、畜 禽种 类 、数量 、启 运地 点 、到达地 点 、车辆 消毒 以及运输 过 程 中染疫 、病 死 、死 因不明 畜禽 处置 等情 况 。

宠物食品罐头(软罐、硬罐)产品技术标准2022

宠物食品罐头(软罐、硬罐)产品技术标准2022

宠物食品罐头(软罐、硬罐)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的宠物罐头食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供宠物狗/猫食用的宠物罐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一部分:按照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432 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GB/T 6433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GB/T 6435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6869 鲜、冻禽产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SN/T 1019 出口宠物饲料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7】2625 号)宠物饲料卫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20 号)宠物饲料标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20 号)23 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宠物罐头以符合要求的畜、禽产品、水产品和蔬菜类为原料,经预处理加工后,灌装、封口、高温杀菌 而制成的供狗猫食用的宠物罐头食品。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

第四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自主确定、调整经销商,并与经销商签订销售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等事项。

经销商只能经营所代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委托的其他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销商可以将所代理的产品销售给使用者和获得生产企业委托的其他经销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关于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关于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关于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日期:2018-05-20 13:33文号:第20号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法律

农业法律

现行农业法律与法规有25部、农业部门规章72部。

一、农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二、农业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植物检疫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8.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11.《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2007.10.91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11.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2007年12月1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20日15.土地复垦条例部门农业规章综合1.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种植业5.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7.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8.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9.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1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11.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1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1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1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15.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16.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18.蚕种管理办法1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2.农药安全使用规定2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24.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5.农药标签的说明与管理办法26.农药广告审查标准2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8.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31.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3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44号33.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945号科技教育3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35.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36.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37.农业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38.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39.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40.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4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42.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4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44.“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市场与信息45.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46.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47.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48.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49.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5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5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5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5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56.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知农村合作经济57.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58.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59.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6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6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62.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计划财务6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6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65.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66.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67.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68.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69.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70.中央财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71.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72.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实行比对试验的兽药品种目录(第六批)》及相关要求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实行比对试验的兽药品种目录(第六批)》及相关要求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实行比对试验的兽药品种目录(第六批)》及相关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22•【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68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68号关于发布《实行比对试验的兽药品种目录(第六批)》及相关要求的公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实行比对试验的兽药品种目录(第六批)》及相关要求,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对列入兽药产品比对试验目录的环境消毒剂产品,简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的材料要求,无需提交有关药学研究资料。

二、对列入兽药产品比对试验目录的带畜消毒剂(含体表消毒剂)产品,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应按要求提交药学研究资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公告发布前,列入兽药产品比对试验目录的带畜消毒剂(含体表消毒剂)产品已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换发时,应按要求提交药学研究资料。

此前相关文件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实行比对试验的兽药品种目录(第六批)及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2024年3月22日附件实行比对试验的兽药品种目录(第六批)及有关要求一、进口注册兽药产品序号兽药名称生产厂名称农业农村部公告号BE临床验证休药期验证备注1卡洛芬注射液(犬用)因诺特医药有限公司Inovat IndustriaFarmaceutica LTDA252///2非泼罗尼吡丙醚滴剂(猫用)法国维克有限公司Virbac502/√/3非泼罗尼法国维克有限公司502/√/吡丙醚滴剂(犬用)Virbac4芬苯达唑混悬液英特威国际有限公司法国厂IntervetProductions597√/√5美洛昔康内服混悬液(马用)德国勃林格殷格翰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墨西哥生产厂Boehringer IngelheimPromeco, S.A. de C.V.657√//6美洛昔康内服混悬液(马用)德国勃林格殷格翰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墨西哥生产厂Boehringer IngelheimPromeco, S.A. de C.V.666√//7泰拉霉素注射液硕腾公司西班牙赫罗纳生产厂Zoetis Manufacturing &Research Spain, S.L.666√/√二、新兽药产品序号兽药名称研制单位农业农村部公告号BE临床验证休药期验证备注1布他磷华南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杭州福斯特药业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温氏大华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动物保健品厂、保定九孚生582///化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升挑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碘混合溶液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利拉伐(天津)有限公司582///3盐酸特比萘芬搽剂南京金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远征药业有限公司、南京福润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南京金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579/√/4伊维菌素吡喹酮咀嚼片中国农业大学、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东方澳龙制药有限公司604√//5二丙酸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齐鲁动物保608///咪多卡健品有限公司、齐鲁晟华制药有限公司、河北威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6二丙酸咪多卡注射液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神牛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威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608/√√7吡丙醚湖北龙翔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12///8布舍瑞林宁波第二激素厂612///9甲氧普烯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海正药业南通有限公司、浙江海612///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10卡洛芬济南金达药化有限公司612///11注射用布舍瑞林宁波第二激素厂612///12多聚甲醛粉山东润华兽药有限公司616///13利福昔明乳房注入剂(泌乳期)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广东温氏大华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动物保健品厂、华秦源(杨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630/√√14复合亚氯酸钠泡腾清远海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卫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58///片北京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和生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华南农业大学15盐酸恩诺沙星胶囊(蚕用)东台苏浙蚕桑研究所658///16盐酸特比萘芬片中国农业大学、湖北中博绿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汉维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金盾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昂利康动保科技有限公司665√//17非泼罗尼溶液南京威特动物药品有限公司、江西省保灵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湖北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广665///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科星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朗博特动物药品有限公司、杭州润宠归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龙神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8卡洛芬注射液北京宇和金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河南官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合肥中龙神力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西省保灵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668//√19穿琥宁注射液四川育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欧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呈盛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动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育强本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江西安立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681///20次氯酸溶液南通闪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江苏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江苏九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道奇科技有限公司681///环境消毒剂三、其他化药产品序号兽药名称研制单位农业农村部公告号BE临床验证休药期验证备注1泰拉霉素海正药业南通有限公司、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96///2泰拉霉素江苏慧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82///四、新增靶动物的兽药产品(一)兽用化学药品对2016年5月1日起新增靶动物的兽药品种均实施比对试验,批准参比品增加靶动物的,受试品申请增加靶动物,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比对试验。

2024动物检疫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全套

2024动物检疫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全套

2024动物检疫试题题库及答案解析动物卫生监督错题集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进行处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国将炭疽列为二类动物疫病。

(正确)开具检疫证明时〃种猪〃的用途可选择〃饲养〃,请问是否正确?(种猪)养殖场户发现动物大量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机构)报告。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规划。

下列关于检疫申报事项表述正确的是(ABC)A.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B.出售、运输乳用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C.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起运5天前申报检疫D.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15天内申报检疫7.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的(AD)A.病历B.培训记录C,收据D.处方笺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ABC)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A净化、消灭区检测、隔离C.无害化处理D、免疫、消毒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措施)10.兽医专业人员受(B)指定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A.兽医行政主管部门B.动物卫生监督机构C.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D.乡镇政府I1.诉讼过程中,(八)负有举证责任A.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B.当事人和被告C.被告上级机关D.当事人12.《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

第一周内应每两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日期:2018-05-20 13:33文号:第20号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
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
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生产,或者申请办理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进口登记,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核发饲料生产许可证。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饲料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类别应当分别标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品种应当分别标示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配合饲料、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七、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
取得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应当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
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

八、供宠物饲料生产企业使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不适用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有关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管理要求执行。

九、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制定产品标签,2019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所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十、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对产品卫生指标的控制,2 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国产和进口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十一、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有关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相关产品的批准文号、其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已经获得的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宠物饲料检查、执法的依据和内容。

十二、本公告规定的有关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开展宠物饲料监管执法工作,应当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或者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附件:1.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2.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4.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5. 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6.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农业农村部
2018年4月27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