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4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炭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加强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炭生产企业为保障煤炭生产安全需要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第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涵盖煤矿的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采购、安全培训、事故应急救援、环境保护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管理主体为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定程序提取、使用和报告相关费用。
第五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第二章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煤矿规模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比例。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在每年年初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方案报送所在地煤矿安监局,并公示于企业网站或其他官方媒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设指定账户,并在每年年底将账户情况报送所在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条煤矿安监局应定期对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章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根据煤炭生产安全情况和计划,制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方案,并报备所在地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煤矿安全设施建设、安全设备采购、安全培训、事故应急救援、环境保护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方案,统筹安排使用,并及时报备所在地煤矿安监局。
第十五条煤矿安监局应定期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报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如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模版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模版一、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制度1. 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煤矿企业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煤矿安全费用。
2.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比例根据煤矿企业的煤矿产量和煤矿事故风险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并报送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3. 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方式可以采取按季度或者按年度提取的方式,在每个提取期限内,煤矿企业需将费用提取到专门的安全费用账户中。
4. 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应当由煤矿企业自行承担,禁止将其转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煤矿安全费用使用制度1. 煤矿安全费用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专项用于煤矿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2. 煤矿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煤矿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购置、更新和维修;- 安全培训和技术培训的费用;-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费用;-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设备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培训费用;- 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
3. 煤矿安全费用的使用应当经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批,严禁将其挪作他用。
4. 煤矿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煤矿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安全费用的使用不当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三、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制度1.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细化管理流程,确保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的规范、透明和高效。
2. 煤矿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提取煤矿安全费用,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费用使用台账,记录费用的具体用途和花费情况,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4.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取得预期效果。
5. 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总结: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和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效能。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中,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本办法明确了一些用语的含义,如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危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等。
在第二章中,规定了各种企业应该提取的安全费用的标准。
例如,煤炭生产企业每吨煤提取0.1元,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每吨矿提取0.2元,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工程造价的0.05%-0.1%提取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将安全费用按月提取,根据开采的原煤产量计算。
不同类型的煤矿按照以下标准提取单位产量安全费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吨煤提取30元;其他井工矿每吨煤提取15元;露天矿每吨煤提取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将安全费用按月提取,根据开采的原矿产量计算。
不同类型的矿山按照以下标准提取单位产量安全费用:石油每吨原油提取17元;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提取5元;金属矿山中露天矿山每吨提取5元,地下矿山每吨提取10元;核工业矿山每吨提取25元;非金属矿山中露天矿山每吨提取2元,地下矿山每吨提取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每吨提取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提取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提取1.5元。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企业第一条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领域的安全工作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煤炭生产的安全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立安全费用专项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每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费用。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提取的安全费用及时划入安全费用专项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将账户情况报送给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六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专项账户中的安全费用用于提升煤矿的安全设施和设备,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矿工的安全培训和技能水平,以及其他与煤炭生产安全相关的投入。
第七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在使用安全费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透明地进行采购,遵守公平竞争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在使用安全费用时,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有效。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费用使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费用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费用使用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网上购物,整改,下架,删除网购物品时,应提醒网民留存相关的原始凭据作为证据。
第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挪用安全费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三篇)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矿企业按一定比例从煤炭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费用。
第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按照合法、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管理,确保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合理、有效。
第二章提取管理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月从煤炭销售收入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费用提取比例由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提取比例计算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具体金额,并自行提取。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将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时存入指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账户,并按月向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资金的存取情况。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二)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三)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四)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五)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在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时,应当依法采购并及时报废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二)检查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三)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2023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筹措有章。
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二)支出有据。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三)管理有序。
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四)监督有效。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可由企业用于以下范围的支出:(一)购置购建、更新改造、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支出[不含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规定投入的安全设施、设备];(二)购置、开发、推广应用、更新升级、运行维护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网络安全、技术支出;(三)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含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法定保险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确保安全费用依法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程序保质量完成安措工程,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增强综合抗灾能力,实现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炭安全生产成本是指煤矿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成本,专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第三条瓦斯矿井的安全成本不低于每吨煤15元/吨,从成本中提取。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按照《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修费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财建[2001]119号)规定,进行提取使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改造支出;(二)煤矿六大系统的改进与改造;(三)矿井防火灭火的改进与改造;(四)矿井水治理的改进与改造;(五)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改进与改造;(六)矿井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改进与改造;(七)矿井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改进和改造;(八)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的改进与改造;(九)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通讯、煤矿安全设备测费、煤矿安全整改资金与煤矿瓦斯监测信息网络;(十)采煤方法改革;(十一)安全教育培训支出;(十二)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十三)地面单位用于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四章安全费用使用原则第五条专项拨款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做它用。
第六条关键保证原则安全费用资金分轻、重、缓、急,重点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监测监控设施、矿井防治水、更新矿井安全供电和起重运输安全设备、改造和完善。
安全费用资金要使用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部位。
第七条效果显著原则安全成本资金投入最终应落实在使用效果上,根据专用资金计划和成本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和竣工验收,投入运行后要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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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煤矿企业按一定比例从煤炭销售收入中提取的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的费用。
第三条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必须按照合法、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管理,确保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合理、有效。
第二章提取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按月从煤炭销售收入中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费用提取比例由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提取比例计算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具体金额,并自行提取。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将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及时存入指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账户,并按月向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资金的存取情况。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
(二)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
(四)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五)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在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时,应当依法采购并及时报废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二)检查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合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或者滥用、挪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台账和账目,做到收支清楚、合理适当。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