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劳动法中文版
印尼劳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印尼作为世界上人口第四多的国家,拥有庞大的劳动力市场。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印尼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工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印尼的劳工法律规定,包括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
二、印尼劳工法律规定概述印尼劳工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2. 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费计算等。
3. 工资与福利:规定工资支付标准、福利待遇等。
4. 劳动保护: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5. 劳动争议解决:规定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
三、印尼劳工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订立:印尼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3)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符合法律规定。
2. 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印尼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
(2)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产假、婚假等。
3. 工资与福利(1)工资支付标准:印尼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标准应当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
4. 劳动保护(1)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
5. 劳动争议解决(1)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印尼劳动法(中印版)

Dalam Undang-Undang ini yang dimaksud dengan:本法令之一般名稱意義1. Ketenagakerjaan adalah segala hal yang berhubungan dengan tenaga kerja pada waktu sebelum, selama, dan sesudah masa kerja.劳动事务是所有和劳工在工作之前,中,后有关系之事务2. Tenaga kerja adalah setiap orang yang mampu melakukan pekerjaan guna menghasilkan barang dan/atau jasa baik untuk memenuhi kebutuhan sendiri maupun untuk masyarakat.是每一个能够执行工作,无论是因为个人的需求或是社会需求而生产货物或是提供服务的人3. Pekerja/buruh adalah setiap orang yang bekerja dengan menerima upah atau imbalan dalam bentuk lain.员工/工人是每一个工作并且接受薪水或其他型式津贴的个人4. Pemberi kerja adalah orang perseorangan, pengusaha, badan hukum, atau badan-badan lainnya yang mempekerjakan tenaga kerja dengan membayar upah atau imbalan dalam bentuk lain.雇主是独立的个人,经营者,法人团体或是其他团体以发放薪水或其他型式津贴而雇用劳工者5. Pengusaha adalah:经营者是:a. Orang perseorangan, persekutuan, atau badan hukum yang menjalankan suatu perusahaan milik sendiri;独立的个人,社会或是法人团体经营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者b. Orang perseorangan, persekutuan, atau badan hukum yang secara berdiri sendiri menjalankanperusahaan bukan miliknya;独立的个人,社会或是法人团体以独立的方式经营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公司者c. Orang perseorangan, persekutuan, atau badan hukum yang berada di Indonesia mewakili perusahaansebagaimana dimaksud dalam huruf a dan b yang berkedudukan di luar wilayah Indonesia.在印尼境内独立的个人,社会或是法人团体代表境外的公司6. Perusahaan adalah:公司是:a. Setiap bentuk usaha yang berbadan hukum atau tidak, milik orang perseorangan, milik persekutuan, ataumilik badan hukum, baik milik swasta maupun milik negara yang mempekerjakan pekerja/buruh denganmembayar upah atau imbalan dalam bentuk lain;以發放薪水或其他型式津貼而僱用勞工之法人及非法人體,不論隸屬於獨立之個人、社團或法人,不論是私人或政府之經營體。
印尼劳动法中文版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2003年关于劳工第13号法令目录:第一章:基本概念II-103第二章:法定基础、原则和目标II-106第三章:平等机会II-108第四章: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II-108第五章:培训II-109第六章:工作安排II-117第七章:增加就业机会II-119第八章:外国员工的雇佣II-121第九章:劳工关系II-123第十章:保障、工资和福利II-131第一部分:保障1.残疾人2.儿童3.妇女4.工作时间5.劳工安全及健康第二部分:工资第三部分:福利第十一章:工业关系II-146第一部分:概述第二部分:工会第三部分:企业联合组织第四部分:双向协调机构第五部分:三方协调机构第六部分:公司章程第七部分:劳工共同协定第八部分:劳工纠纷调解机构1.劳工关系纠纷2.罢工3.停业第十二章:雇佣关系结束II-163第十三章:劳动力发展II-178第十四章:劳动检查II-179第十五章:调查II-180第十六章:刑事条文和行政处分II-181第一部分:刑事条例第二部分:行政处罚第十七章:过渡规定II-184第十八章:关闭规定II-1842003年第13号法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2003年关于劳工第13号法令伴随着神的恩典,全能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考虑到:a. 为了意识到社会应该有福利、公正、在物质和精神上基于平等的繁荣,随着建国五项原则和1945年宪法的确立,印度尼西亚国家的发展应该在全人类和整个社会的构建的结构下完成。
b. 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工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和发展的目标一样,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c.为了加强工人的品质、增强工人在国家发展中的参与度和保护工人及其家人受到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根据工人的角色和位置,人力资源发展是必需的。
d. 为了实现工人和他们家人的福利,工人的保护要通过观察世界商业进步的发展,在任何情况下维护工人的基本权利确保其具有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e. 有几条劳动法令被认为今后不再与人力资源发展相关,需要被废除。
中国对印尼籍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9、印尼籍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印尼东加火电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印尼政府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特点,特制定本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行政部是劳务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
行政部负责招聘、考勤、考核、奖惩、工资表的编制等;项目部所属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劳务人员,是指项目部为满足印尼东加火电项目施工的需要,按照印尼政府和当地有关法律规定,在当地雇用的具有印尼藉的劳务人员。
第二章劳务人员的聘用管理第四条劳务人员招聘是为了满足项目部施工需要,且根据印尼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及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有固定限期劳务协议。
第五条招聘程序:1、项目部的各相关部门将所需当地劳务人员计划在每月末之前报送至行政部;行政部根据项目部人力资源总体计划和现场使用及需求的实际情况制定综合需求计划草案,提交经理办公会进行讨论;经讨论后所确定的最终当地劳务人员需求计划;通过向当地县级劳工部门提交劳务需求函或其他方式来获得相关劳务信息。
2、行政部对收到的人员信息中进行初步筛选,通知初步具备条件的当地劳务人员进行面试;3、当地劳务人员在接到面试通知后,应持本人有效证明文件到行政部面试初审;4、初试合格后,领取《录用前考核表》(Testing Before Employment),到用工部门进行录用前考核。
5、录用前考核由用工部门主管组织实施,对劳务人员的技能素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其时间为四十八个小时。
如果在考核表发出四十八个小时以后不能返回给行政部的,该劳务人员将被视为考核不合格。
6、劳务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部门主管根据考核结果、职位、工作年限、教育背景、能力等确定工资等级。
人事办据此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办理劳务人员登记、发放工号卡、考勤卡等。
7、对面试后经考核合格劳务人员,如从事的岗位有特殊要求须先参加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8、新聘用劳务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
印尼公司规章制度

印尼公司规章制度
印尼的公司规章制度如下:
1. 劳动法:印尼有一系列的劳动法规定,保护员工的权益,包括最低工资、工时、休假、工资支付、保险和福利等。
2. 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最多6天,每天最多8小时。
员工工作超过正常工时的部分需要支付加班费。
3. 安全保护:雇主有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4. 员工福利: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需要给予员工基本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退休金等。
5. 休假制度: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需要给予员工带薪年假、病假和产假等。
员工在特定日期或时段享有额外的假期。
6. 纪律和处分:公司需要制定纪律规定,规范员工的行为,包括到岗时间、着装要求等。
在员工违反规定时,公司可能根据纪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
7. 员工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有权加入工会和参与集体谈判,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8. 保密条款:公司可以制定保密条款,限制员工对公司机密信息的泄露,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9. 薪资支付:公司需要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提供工资单或相关记录。
10. 其他规定:除了以上规定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制定其他规章制度,如员工福利计划、培训政策等。
以上仅为印尼公司规章制度的一般概述。
实际情况可能受到公司性质、行业和员工人数等因素的影响,具体规定还需根据印尼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建议具体咨询印尼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或当地的劳动部门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印度尼西亚劳动法

印度尼西亚劳动法印度尼西亚劳动法是一部为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
以下是关于印度尼西亚劳动法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劳动法的目的和原则印度尼西亚劳动法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供公平的劳动条件,并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外,劳动法还强调了平等、非歧视、社会正义和谈判自由等原则。
2. 雇佣合同劳动法规定,雇主和劳动员工之间必须建立书面的雇佣合同。
合同中必须包含雇佣期限、工作内容、薪资、福利、工作时间和休假等关键条款。
雇佣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
3. 工资和福利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并提供必要的福利。
工资必须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支付,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雇主还需要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4. 工时和休假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
劳动者必须享有每周至少一天的休假(通常是星期天)。
此外,劳动者还有权享受有薪年假和带薪病假。
5. 工伤和失业保险印度尼西亚劳动法规定,雇主必须为劳动员工提供工伤保险。
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导致伤害或疾病,雇主必须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此外,失业劳动者也有权申请失业保险金。
6. 监督和争议解决劳动法确立了劳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劳动法。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督机构投诉,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诉讼解决争端。
7. 劳动者权益保护印度尼西亚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言论自由、参与工会组织和谈判的自由、平等就业机会以及禁止歧视和虐待等。
劳动者有权加入工会,并可以通过集体谈判来争取自己的权益。
总结:印度尼西亚劳动法通过确保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
该法律涉及雇佣合同、工资、福利、工时、休假、工伤保险等多个方面。
此外,劳动法还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禁止歧视和虐待,并鼓励劳动者参与工会组织和谈判。
印尼2007年第21号 劳工法

印尼2007年第21號勞工法(義務)中印對照第18章公司規定及員工職責Pasal 18TATA KERJA PERUSAHAAN DAN KEWAJIBAN-KEWAJIBAN KARYAWANSetiap karyawan harus telah berada/hadar di tempat tugas masing-masing tepat pada waktu yang ditetapkan dan demikian pula pada waktu pulang meninggalkan pekerjaan tepat pada waktunya.Setiap Karyawan wajib mengisi daftar absensi/menyerahkan kartu kerja pada tempat yang telah ditetapkan baik pada waktu masuk/pulang bekerja dan harus diserahkan/diisi oleh karyawan sendiri.Setiap karyawan wajib mengikuti dan mematuhi seluruh petunjuk-petunjuk atauinstruksi-instruksi yang diberikan oleh atasannya atau pimpinan perusahaan yang berwenang memberikan instruksi tersebut.Setiap karyawan wajib menjaga serta memelihara dengan baik semua milik perusahaan dan segara melaporkan kepada pimpinan peusahaan/atasannya apabila mengetahui hal hal yang dapat menimbulkan bahaya atau kerugian peruahaan.Setiap karyawan wajib memelihara dan memegang teguh rahasia perusahaan terhadap siapapun mengenai hal-hal yang diketahuinya mengenai perusahaan.Setiap karyawan wajib melaporkan kepada pimpinan perusahaan apabila adaperubahan-perubahan atas status dirinay, susunan keluarganya, perubahan alamat dan sebagainyaSetiap karyawan wajib memeriksa semua alat-alat kerja masing-masing sebelum mulai bekerja atau akan meninggalkan perkerjaan sehingga benar-benar tidak akan menimbulkan kerusakan/bahaya yang akan mengganggu pekerjaan.第18章公司規定及員工職責所有員工必須按照公司所規定之工作時間準時抵達指定之工作場所並於工作時間結束後按時離開工作場所。
印尼劳动法规及税务

1印度尼西亚投资法规、劳动法规及税务印度尼西亚劳动环境与相关法规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评估时,多将注意力放在公司与税务相关法规上,而忽略劳动法规的重要性。
我国企业对东南亚国家进行投资,多为利用当地丰沛且相对廉价的劳动力,但若忽略对当地员工应有权益的维护,将可能引发劳资纠纷,除影响公司之正常营运外,对公司潜在商誉及企业形象的负面影响亦将难以评估。
因此,我国企业前往印度尼西亚投资时,须对该国的劳动环境与法规有基本的认识。
劳工权益印度尼西亚「13/2003 劳工法」对于劳工权益与最低工作环境标准提供保障,并订定退休金与薪资报酬给付的相关规定。
虽然该法赋予劳工罢工的权力,但也要求罢工行动必须合法、和平与遵守社会秩序。
印度尼西亚并已接纳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制定的主要劳动条款,其中包括劳工集体协商权益、男女同工同酬、组织工会的自由与对工会权利的保障、最低劳动年龄等。
薪资与福利5印度尼西亚薪资标准是由各省之薪资委员会分别制定,除省级薪资标准外亦有省内各地区之薪资标准,地区级的薪资标准可能远高于省级标准。
劳工取得之薪资包含最低薪资、加班费与支薪病假/休假。
现金薪资须占最低薪资之75%,其余部份多为食饍与交通费补贴。
外国公司通常以最低薪资水平的两倍做为起薪,而多数本地公司之薪资水平仅略高于最低薪资标准。
正职员工之退休金原则上依该员工之服务年资计算,但根据印度尼西亚13/2003劳工法第167 条规定,退休员工依公司退休金计划所取得之退休金若低于特定金额(即依同法第156 条规定计算之两倍资遣费加上感谢金及权益补贴金),则差额部分须由资方补贴。
若退休金计划系由劳雇双方共同参与提拨,则雇主应给付予员工之退休金金额不得低于依同法规定计算之资遣费(即员工若非退休,而改为被公司资遣时将可得到之资遣费),差额部份仍应由雇主补贴。
十人以上企业或每月薪资支出超过100 万之印度尼西亚盾企业,须提供包括职业意外、健康与人寿保险之社会安全计划(Jamsostek,Social Security Scheme),而公司的安全计划则由国营之劳工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福利完全由雇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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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2003年关于劳工第13号法令目录:第一章:基本概念 II-103第二章:法定基础、原则和目标 II-106第三章:平等机会 II-108第四章: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 II-108第五章:培训 II-109第六章:工作安排 II-117第七章:增加就业机会 II-119第八章:外国员工的雇佣 II-121第九章:劳工关系 II-123第十章:保障、工资和福利 II-131第一部分:保障1.残疾人2.儿童3.妇女4.工作时间5.劳工安全及健康第二部分:工资第三部分:福利第十一章:工业关系 II-146第一部分:概述第二部分:工会第三部分:企业联合组织第四部分:双向协调机构第五部分:三方协调机构第六部分:公司章程第七部分:劳工共同协定第八部分:劳工纠纷调解机构1.劳工关系纠纷2.罢工3.停业第十二章:雇佣关系结束 II-163第十三章:劳动力发展 II-178第十四章:劳动检查 II-179第十五章:调查 II-180第十六章:刑事条文和行政处分II-181第一部分:刑事条例第二部分:行政处罚第十七章:过渡规定 II-184第十八章:关闭规定 II-1842003年第13号法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2003年关于劳工第13号法令伴随着神的恩典,全能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考虑到:a. 为了意识到社会应该有福利、公正、在物质和精神上基于平等的繁荣,随着建国五项原则和1945年宪法的确立,印度尼西亚国家的发展应该在全人类和整个社会的构建的结构下完成。
b. 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工人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和发展的目标一样,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c.为了加强工人的品质、增强工人在国家发展中的参与度和保护工人及其家人受到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尊重,根据工人的角色和位置,人力资源发展是必需的。
d. 为了实现工人和他们家人的福利,工人的保护要通过观察世界商业进步的发展,在任何情况下维护工人的基本权利确保其具有同等的机会和待遇。
e. 有几条劳动法令被认为今后不再与人力资源发展相关,需要被废除。
f. 基于对以上提到的a,b,c,d,e的考虑,有必要建立一部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
鉴于:1945年宪法中的第5条(1),第20条(2),第27条(2),第28条和第33条(1)经过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众议院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的联合批准判决:规定:关于人力资源事物的法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令中的一般名称定义:1. 劳动事务是指所有和劳工在工作之前、中、后有关系之事物。
2. 劳工是指每一个能够执行工作,无论是为个人的需求或是社会需求而生产货物或是提供服务的个人。
3. 员工/工人是指每一个工作并且接受薪水或其他形式津贴的个人。
4. 雇主是指独立的个人、经营者、法人实体或是其他实体以发放薪水或其他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者。
5. 企业家是指:a. 独立的个人、合伙或是法人实体经营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者;b. 独立的个人、合伙或是法人实体以独立的方式经营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公司者;c. 在印尼境内独立的个人、合伙或是法人实体代表境外的公司而从事a,b款所述之事者。
6. 公司是指:a.以发放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之法人及非法人,无论隶属于独立的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实体,无论是私人还是政府经营的商业团体。
b. 以发放工资或者其他形式津贴而雇佣劳工之社会团体及其他团体等。
7. 劳工计划是指系统的人力资源规划的过程,是指被用于制定战略方针和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项目的基础和指南。
8. 劳工信息是指一组、一套或者一系列的和劳动相关的有独特意义、价值、信息的经过处理的数字、文章、文件的数据分析。
9. 工作培训是指提供给在职工人或者潜在工人的一系列培训活动,为了让他们获取、加强、发展工作能力、生产力、纪律、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直到达到一个期望的技能、专业水平,获得工作、职位需要的等级资格证书做好准备。
10. 工作能力是指独立个人拥有的知识面、技能和工作态度与规定的水平相一致的能力。
11. 学徒期是指工作培训体系的一部分,将在培训学院的培训与直接在导师或富有经验的工人/劳工的指导与监督下生产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以掌握特定的技能或训练的过程12. 工作分配是指一项旨在符合劳工和雇主要求的活动,劳工可以获得适合他们才能、兴趣、能力的工作,雇主可以获得他们需要的人才。
13. 外国工人是指持有签证并有意在印尼领土上工作的外国公民。
14. 劳工合同是指一份工人/劳工与企业家或雇主之间签订的协议,指定了当事人的特定工作需求、权利和义务。
15. 雇用关系是指一名企业家与一名工人/劳工之间基于工作协议的关系,包括一部分的工作、工资和工作指令。
16. 工业关系是指基于建国五项原则和1945年印度尼西亚过喝过宪法价值体系下,在生产商品/服务过程中,雇主、工人/劳工和政府之间形成的激励和制约体制。
17. 工会是指由企业里或企业外部的工人/劳工为了争取、保卫和保护工人/劳工的权利与利益,增长工人/劳工和他们的家庭的福利而发起的一个组织,自由、开放、独立、民主、有责任心。
18. 双向合作机构(调解形式)是指一个通信和咨询相关问题的讨论区,与一个企业里工业关系有关,其成员包括已经在对劳工事务或工人/劳工们代表负责的政府机构注册的企业家和贸易/工会。
19. 三方合作机构(调解形式)是指一个关于劳工问题的通信、咨询和审议的讨论区,其成员包括企业家组织、工人/劳工组织和政府代表。
20. 公司章程是指企业家制定的一系列的规章条例,指定了工作要求、企业纪律和管理条例。
21. 劳工集体协议是指在对劳工事务或那些指定当事人工作要求、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家或者企业联盟代表负责的政府机构注册的企业家和贸易/工会之间的协议。
22. 劳工纠纷是指由于在同一企业中贸易/工会之间的权利、利益、雇佣关系终止和纠纷产生的意见分歧导致的一场企业家或者企业家联盟与工人/劳工或者工人/劳工协会之间的冲突。
23. 罢工是指工人/劳工们的集体活动,是贸易/工会有计划地停止或减慢工作。
24. 停工是指企业家拒绝工人/郎功参与到工作中的行为。
25. 开除是指由于某一因素终止雇佣关系,导致工人/劳工和企业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结束。
26. 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人。
27. 白天是指早6点到晚6点。
28. 一天是指24小时。
29. 一周是七天。
30. 工资是指工人/劳工接收以金钱作为报酬的表达方式的权利,从企业家或者雇主到工人/劳工,其支付的数量是由工作协议、舆论、法律和规章决定的,包括工人/劳工与家人为了已经完成的或者即将完成的工作和服务获得的津贴。
31. 劳工福利是指为了满足物理和精神上的需要或雇佣关系内、外的需求的一种兑现,可能在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里,可以直接或间接加强工作生产力。
32. 劳工监督是指一项控制和强制劳工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实现的活动。
33. 部长是指对劳工事务负责的领导。
第二章法律基础,基础原理和目标第二条劳工发展要以立国五项基本原则和1945年宪法为法律基础。
第三条劳工发展的执行应该以职能、跨部门、中央、省级和地方合作的整合作为理论基础。
第四条劳工发展的目标:a. 授权和最佳、富含人情地有效运用劳工。
b. 创造公平的机会,提供适合国家、省份、地区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
c. 为劳工提供保护,以保证员工福利的实施。
d. 改进劳工及其家庭的福利。
第三章平等机会第五条任何劳工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工作,不能有任何歧视。
第六条每个员工都有权从雇主获得相同的待遇,不能有任何歧视。
第四章劳工计划和劳工信息第七条(1)为了劳工的发展,劳工部应该建立劳工政策和劳工计划。
(2)劳工计划应该包括:a. 宏观劳工计划b. 微观劳工计划(3)在制定政策,战略,和实施劳工发展项目的过程中,政府必须以第(1)点作为指导方针。
第八条(1)劳工计划应该建立在劳工信息的基础上,而劳工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a. 人口和劳工b. 雇用机会c. 工作培训和工作能力d. 工人生产力e. 工业关系f. 工作环境条件g. 工资系统和工人福利h. 社会雇用安全。
(2)在第(1)点中涉及到的劳工信息应该从所有相关组织,包括政府和私有中介获得。
(3)政府规章应该规范获得劳工信息的步骤和第(1)中涉及到的劳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章培训第九条培训灌输,加强,和发展工作能力,以提高能力,生产力和福利。
第十条(1)培训的实施需考虑市场、商业团体的需要,无论是在雇用关系范围内或范围以外。
培训要建立在参照工作能力标准的培训项目的基础上。
(2)培训应该按照步骤进行管理。
(3)第(2)点中涉及的工作能力标准的建立过程应该由部长决定书加以规范。
第十一条劳工有权通过培训获得、改进、或发展适合自身能力、兴趣和天赋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1)企业家有责任通过培训改进和(或)发展其工人的工作能力。
已经满足部长决定书规定需求的企业家有义务提高、发展第(1)点提到的工人的工作能力。
(2)每个员工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与工作相关的培训。
第十三条(1)培训应该由政府培训机构或私人培训机构提供。
(2)培训有可能在培训机构或工作地方进行。
(3)在提供培训过程中,第(1)点中提到的政府培训机构可以与私人组织合作。
第十四条(1)私有培训机构可以是印尼法律实体或个人所有的形式。
(2)第(1)条中提到的私有培训机构有义务获得执照或在当地以中介名义注册。
(3)由政府中介运营的培训机构应该在当地以政府中介名义注册。
(4)获得执照的过程和第(2)、(3)条提到的培训机构的注册步骤应该由部长决定书规范。
第十五条培训提供者有义务确保满足以下要求:a. 培训员的有效性b. 课程适合培训的级别c. 培训的结构和基础机构的有效性d. 培训资金的有效性第十六条(1)有证书的私有培训机构和注册后的政府赞助的培训机构可以从授权中介获得鉴定。
(2)第(1)点中涉及的授权机构应该是独立的,包括社团和政府委托人,并且应该根据部长决定书建立。
(3)第(2)点中涉及的授权机构的组织与工作步骤应该由部长决定书规范。
第十七条(1)负责劳工事务的政府中介可以暂时中止与组织的合作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如果培训工作的实施:a. 与第九条中涉及的培训指导不一致。
b. 不能满足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
(2)第(1)点中涉及的暂时中止与组织的合作和培训工作的管理,应该理由充分,建议修正方案,并且中止不能超过6个月。
(3)暂时的中止只能适用于不满足第9条和第15条具体规定的培训项目。
(4)如果培训者在六个月内不能完成第(2)点中涉及的建议修正方案,培训者将受到应终止培训的制裁。
(5)如果培训者没有遵照执行上述第(4)点涉及到的制裁,培训者将受到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的制裁。
(6)暂时中止,终止,吊销执照,和取消培训者注册的过程必须由部长决定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