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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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419-42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隐患分级追究规定

如下:

(一)董事长、总经理

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具体负责公司资源配置;总体上,对管理框架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1、公司和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签发“01号·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文件,不能确保公司运行轨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

策、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生产法令。

(2)未签发“02号·公司年度年度经营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及实施计划”文件,不能确保生产平衡有调节,事故控制有指标,安全奋斗有目标。

(3)未签发“03号·公司(矿井)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未以文件、聘书两种形式确保公司(矿井)班子运营的安全可靠;未明确矿井“一正四副”五职矿长及总工,主要管理人员资格不具、无证上岗。

(4)未签发“04号·公司全年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安全技措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未能保证安全投入,安全欠账大。

(5)未签发“05号·矿井安全人事任命”文件,造成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生产队班不成建制,特种作业人员不齐全。

(6)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规章制度”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7)未签发“06号·发布矿井培训计划”文件,造成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切合实际。

(8)未签发“07号·发布应急预案”文件,造成本单位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缺陷

(1)每月下井少于3个。

(2)每季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办公会各少于1次。

3、执行法令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二)矿长

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矿的安全工作;总体上,对系统上出现的隐患负责,具体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需要分解的,由其书面分解到人。

1、矿井运行方案缺陷

(1)未制定采掘计划实施方案,造成采掘与设计、计划不符合。

(2)未制定安措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安措工程未及时实施,或实施无效。

(3)未制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造成培训工作与计划不符合,或培训未达效果。

(4)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造成应急工作无序。

(5)未制定安全标准化实施方案,造成安全标准化工作达不到相应等级。

2、矿井人事管理缺陷

(1)未搭建好矿领导班子,造成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无人负责。

(2)未组建矿山安全管理机构,造成业务工作无人抓。

(3)未搞好采掘队班等劳动组合,造成生产队班不固定。

(4)未搞好监管力量分配,造成特种作业人员不全,矿级监管有真空。

3、矿井责任制度管理缺陷

(1)本人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重大缺陷,如主要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未定期组织安全办公会、

安全检查等。

(2)本人每月下井带班少于5个,造成矿长下井带班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3)本人每月组织安全办公会少于1次,造成安全办公会制度不能完全执行。

(4)本人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少于3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5)年初未对矿领导班子按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四块分工,造成职责分布不合理。

4、矿井规章管理缺陷

(1)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制度形同虚设。

(2)年初未明确指定人员贯彻本矿操作规程,未提出贯彻程度要求,未定期组织检查落实情况,造成规程形同虚设。

(3)工作中有重要工程或重大隐患整改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未按要求指定人员先制定措施然后

施工,造成隐患整改“四定”“五到位”不到位。

5、安全投入管理缺陷

(1)未能按月提交安全投入资金、物资计划,造成投入不及时。

(2)未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6、紧急状态管理缺陷

(1)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主扇因故停止运转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3)违反上级停工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4)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强行组织生产。

(5)不按日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施工。

(6)有透水、爆炸、火灾、大冒顶等危险时,不及时通知撤离井下人员。

(三)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

矿总工程师对矿井技术工作负责,负责矿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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