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版
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煤矿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煤炭产业的迅速发展,煤矿防治水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煤矿水害事故不仅对煤矿生产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给矿山员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建立健全有关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1. 矿长责任矿长是煤矿的最高负责人,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
在煤矿防治水工作中,矿长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防治水措施,确保煤矿的安全稳定。
同时,矿长还应当加强对防治水工作的监督,确保各级岗位责任的履行。
2. 矿长助理责任矿长助理是矿长的直接负责人,在煤矿防治水工作中担负重要责任。
矿长助理应当负责制定煤矿的防治水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安排防治水工作的实施,推动各级岗位责任的落实。
同时,矿长助理还应当加强对煤矿水害的监测和预警,及时进行应对措施。
3. 监察与安全部门责任煤矿的监察与安全部门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主要执法和监督机构。
监察与安全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水害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矿的安全隐患和水害问题。
同时,监察与安全部门还应当加强对煤矿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4. 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工程技术人员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起煤矿水文地质调查、水害治理措施设计和监督等工作。
同时,工程技术人员还应当加强对煤矿水害问题的研究和探索,提出有效的防治水方案。
5. 矿井长责任矿井长是煤矿生产的具体负责人,在防治水工作中承担重要责任。
矿井长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煤矿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同时,矿井长还应当加强对矿井水害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6. 矿井监工责任矿井监工是矿井生产的直接负责人,在防治水工作中具有重要职责。
矿井监工应当加强对矿井水害的监测和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矿井的水害问题。
同时,矿井监工还应当加强对矿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防治水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范文(三篇)

防治水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水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确保防治水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防治水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师、技术员、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防治水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越级指挥、越级调度;2.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3.私自更改或者拆除防护设施;4.隐瞒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5.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防治水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由三级负责制,即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负责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4.定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情况,及时修复或更换;5.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6.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
第六条现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负责组织并指挥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水工作;2.确保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3.检查并确保作业人员佩戴和使用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4.检查并确保防护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修复或更换;5.及时报告作业过程中的隐患和事故,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6.培训和指导作业人员,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7.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佩戴和使用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3.检查防护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4.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私自更改或拆除防护设施;5.参加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6.发现事故隐患或安全问题,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7.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责任。
防治水安全确认制度

防治水安全确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安全工作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防止水灾、水污染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水安全工作单位,包括水利部门、环保部门、水厂、水库、水文站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水安全确认制度是保障水安全的基础,是各单位开展水安全工作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开展水安全确认工作,确保水资源的安全利用和管理。
第二章水安全确认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水安全确认的基本要求是科学、全面、及时、可操作性、有效性。
第六条水安全确认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资源进行综合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水安全确认涉及的内容包括水源地水质、水量、水土保持、水生态系统等方面的要素。
第三章水安全确认的实施步骤第八条水安全确认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确定水安全确认工作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二)编制水安全确认方案,明确确认内容、方法和标准;(三)搜集水资源信息,进行水资源评估和监测;(四)对水资源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五)制定水安全整改方案,消除水安全隐患;(六)定期对水资源进行复查和监测,确保水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章水安全确认的组织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水安全确认工作的组织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保障水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设立水安全确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水安全确认工作方案和监督实施情况,做好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水资源确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五章水安全确认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水安全确认工作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真实、科学、合法。
第十三条对水资源确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立水安全确认工作的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评估机制,对水资源确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4篇)

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包括工作人员、施工队伍等。
第三条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地测防治水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提高工作安全水平。
第四条强化现场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进行地测防治水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六条进行地测防治水工作前,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要定期开展,同时要加强个人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要求取得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第九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熟悉现场安全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现场发现危险隐患或安全问题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一条地测防治水现场必须划定安全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现场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防护鞋、防护眼镜等,并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第十四条现场必须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件,遵守作业纪律。
第十六条现场必须保持清洁整洁,防止杂物堆积和污水积聚。
第四章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地测防治水现场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撤离,并负责伤员的救治和送医工作。
第二十条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找事故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24年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2篇)

2024年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一、背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矿井采掘活动的增多,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已成为煤矿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为推动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规范化,有效提升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总体要求1. 本制度适用于各煤矿单位地测防治水隐患工作。
2. 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要建立科学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作方法,确保人员安全。
3. 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要注重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4. 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健全防治水隐患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具体措施1. 编制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计划。
每年初制定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计划,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排查时间和任务。
计划应包括排查区域范围、排查内容、排查责任单位及人员、排查方法和工具等。
2. 采用科学、高效的排查方法。
根据煤矿的特点,采用现代化的地测技术和仪器设备,开展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调查,有针对性地查找和评估煤矿地下水情况,并对可能存在的水隐患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3. 加强水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建立健全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总结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
4. 建立健全水隐患信息管理系统。
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需要收集、整理和分析大量的信息数据,需要建立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5. 加强水隐患排查结果的监督和落实。
在水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问题和隐患得到及时解决和消除。
并在定期的检查和评估中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6. 提高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工作的科学水平。
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地测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提高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

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水利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水闸、泵站、水电站等。
第三条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是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五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隐患排查,针对工程运行、施工、拆除等环节,查找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
第六条隐患排查应按照以下内容进行:(一)工程结构安全:检查水利工程的主体结构、附属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完好,是否存在裂缝、沉降、位移等现象。
(二)设备设施安全:检查水利工程中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磨损、腐蚀、漏电等现象。
(三)作业环境安全:检查水利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等环境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存在危险品存放、火源控制等不安全因素。
(四)安全管理:检查水利工程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演练不落实等现象。
第七条水利工程单位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隐患治理第八条水利工程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
第九条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部位进行加固、维修或更换。
(二)对存在设备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或更新。
(三)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区域进行整改,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应定期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水害防治各级岗位责任制(三项管理制度)

水害防治各级岗位责任制(三项管理制度)一、矿长水害防治责任制(一)矿长是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防治水负监管责任。
(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建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常听取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四)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制定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五)负责督促矿组织实施每年夏季的矿水灾演习。
(六)对矿井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
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市委、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二、总工程师水害防治责任制(一)总工程师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二)对各队组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三)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矿涌水量变化和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四)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五)组织督促技术负责人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六)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七)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认真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生产失控和漏管。
(八)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
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三、安全副矿长水害防治责任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颁发的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全矿安全思想教育负全责。
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

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一、引言煤矿是我国能源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是事故频发、安全风险高的行业。
在煤矿的生产过程中,水灾是一种常见的安全隐患,给工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威胁。
因此,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及水害排查治理制度是维护矿井安全和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
二、防治水岗位责任制1. 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划分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水灾风险及其危害,将煤矿防治水工作划分为不同的岗位责任,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并做到层层压实,为水灾防治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1)矿长:矿长是煤矿的最高行政负责人,负责整个煤矿的安全工作。
矿长应当对煤矿防治水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并组织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的规章制度。
(2)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关键角色,负责煤矿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煤矿的水平管理、技术文件的编制等。
(3)生产运输负责人:生产运输负责人负责煤矿生产运输过程中的防止水灾事故的工作,包括排水设备的维护和检修、抗灾救灾工作等。
(4)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等。
(5)班组长:班组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班组内的水灾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及隐患排查等。
2. 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执行为了确保煤矿防治水岗位责任制的有效执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1)明确权责:对每个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并向相关人员进行详细解释,确保每个职责的执行人清楚知晓责任范围和任务要求。
(2)层层压实:在各个岗位之间形成分工明确、层层压实的工作责任链,使每个岗位的责任不断向下延伸和传导。
(3)建立考核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对各个岗位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岗位晋升、薪资奖励的依据。
(4)加强培训: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有关职责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岗位责任人的专业素质和防治水技术水平。
三、水害排查治理制度1. 水害排查制度(1)立即报告:煤矿工作人员在发现矿井内有水害隐患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遏制水灾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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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
制度正式版
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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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山西吕梁离石炭窑坪煤业防治水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1、各分管负责人每旬对分管范围内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工作要综合制定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
记,按照“五定”的原则进行问题下发,分管矿领导负责分管本专业排查问题的验收及销号工作,于每旬旬底交于安检科进行备案。
2、各科队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单位职责分工对所有员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做到责、权、利相结合。
3、各科、队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完善单位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及整改的管理制度,按闭环模式及时有效地处理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在每旬各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检查中,各科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由当天按照“五落实”、“闭合管理”的原则
制定整改方案;逾期未制定的,每推迟一天,对安监科负责人罚款100元;职能科队未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的,对该科队负责人每条隐患罚款100元。
5、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来矿进行检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治理后由安检科报主体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体企业书面报告给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进行验收销号。
6、专业系统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分管矿长及相应领导的责任。
7、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8、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置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9、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跟
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10、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1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走过程、假排查、不排查、逾期未在安检科备案的行为,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并进行全矿通报。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