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费用的税务付汇处理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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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的税务处理

什么是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销售佣金应符合的条件 销售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销售回扣与销售佣金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销售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销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二、申报扣除条件不同: 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法律性质不同: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2013第40号公告之后,售付汇工作流程相应做了一定的调整。 基本流程如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领取《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均应在合同签订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 1.法定源泉扣缴类:适用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需提交《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并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函3号文) 2.?劳务类:需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纸质和电子版,电子版需提供“信息采集表”中的电子版)后附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发19号令)。 二、纳税判定: 备案后企业提交资料进行一级或二级判定判定,请保留返给企业的纳税判定表原件,支付备案时须出示。对于征收10%预提所得税的合同实行一级判定。对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不予征税、免税、股权转让和大额支付(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合同实行二级判定,窗口受理后报局审批。 (一)以下资料必备: 1.《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一式一份)(填写相应信息后打印) 2.书面申请 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 (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3.合同原文及译文的复印件 4.附件4资料受理清单1 (二)如判定审批涉及如下业务,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核定征收合同开具税务证明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 2.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企业,提供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5); 3.利润分配(股息分红): 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4.股权转让: 商务部批复、历次验资报告、转让协议、公司章程、评估报告、转让当期的财务报表等。 5.代垫工资 (1)书面申请。申请中列明外籍人员姓名、工资所属期、工资额、个人所得税完税税额、税后应支付工资等。(2)公司之间的代垫协议或派遣协议 (3)公司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 (4)外籍人员劳动保障就业证 (5)就以下问题的情况说明 (一)谁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谁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 (二)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是否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三)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支付境外销售佣金是属于源泉扣缴及需缴的几种税

支付境外销售佣金是属于源泉扣缴及需缴的几种税 1、是否适用源泉扣缴办法,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确认. 其实适用源泉扣缴办法的所得,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对应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一般都不会符合机构场所的条件(注意:"构成机构场所"与"常驻代表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由此类所得的特点决定的. 2、技术转让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前提:先看协定). 3、同一合同,有可能既涉及提供劳务又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分别处理.劳务所得实行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分别按规定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税函〔2009〕5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劳务所得必须要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要看中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哪个局征管的,就在哪个局申报缴纳. 5、另请详细参阅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两个重要文件.

支付境外佣金需扣缴哪几种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境内企业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应区分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对于这一点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表单填报

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电子表单填报因金税三期上线,为及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对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企业,在填报纸质表单(详见群文件中的“对外支付纸质表单.zip”)的基础上,请提供下列电子表单。现将不同类型企业填报要求如下: 一、前期合同已备案且发生过支付的企业 (一)填报的表单 1、法定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2、指定扣缴(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二)填报注意内容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1)带*的表格是必录项;第2行的“* 填报日期”、第10行非居民企业的“* 纳税人识别号”和第17行合同信息“* 合同编号”如不知道的,可以不填; (2)表中的所有日期格式为“yyyy-mm-dd ”,按格式填写,如“2016-07-07”; (3)表中的“* 国家(地区)”、“* 是否支付标准”、“* 合同币种”、“* 支付项目”和“* 协定所得项目”需在填报表格右下 角 选择(如找不到该图标,请移动下方的“滚动条”),具体可在下方的“代码表”中查找; (4 )第20行“* 是否支付标准”,对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无法确定总金额的项目,在填报表格右下角 下拉中选择“1|是”;对于按合同总金额支付的,如:股息红利、不动产租金和财产转让所得,选择“0|否”。 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表 (1)表格空白的,都是必填项; (2)第5行“汇款银行”、第10行“境外收款人类型”、第14行“国家或地区”、“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和第22行“合同(协 议或支付凭证)币种”在填报表格右下角选择(如找不到该图 标,请移动下方的“滚动条”),具体可在下方的“代码表”中查找; (3)表中的所有日期格式为“yyyy-mm-dd ”,按格式填写,如“2016-07-07”;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最新整理)

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3、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1)核准程序及条件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b.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c.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d.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支付境外人员佣金的税收问题

我司曾碰到这样的情况,我电脑文件夹中仍存有相关处理依据,现提供如下,供你参考: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是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总结:由此可见,一要看国外的企业是否在我国境内有自己的机构(个人的话不用考虑),是否有联系;二是国外企业和个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提供的服务------------------------------------------------------------------- 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需要纳税人注意,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

销售佣金的财务核算处理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销售佣金的财务核算处理 一、销售佣金的定义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销售业务中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可以说,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通常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人账。《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则称为“明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明佣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其计算公式为:佣金=含佣价×佣金率,因为佣金=含佣价-净价,整理后,得出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为: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必须说明的是,佣金与折扣不同,虽然两者都必须如实入账,但前者是费用,后者是抵减。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 1

境外人民币结算操作规程

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指导企业和商业银行正确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深圳地区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办理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深圳地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商业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是在深圳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异地法人银行在深圳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试点企业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本指引要求负责 — 3 —

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第五条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二章试点企业 第六条经深圳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同财政、贸工、海关、税务、银监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 第七条试点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境内结算银行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 第八条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九条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时无需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 — 4 —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具体操作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图 二、对外支付备案业务具体操作 1、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对外支付合同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国税发[2009]3号附件)一式两份; 30 国家税务总局 代扣(支付)之日 7日内缴入国库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所有上述资料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后,备案完成,《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 备案登记表》加盖国税局业务专用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 如果合同备案日期超过合同签订之日的30日,则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由“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启动税收违规法“简易程序处罚”(本级 终结)或者“一般程序处罚”(需要逐级推送至区县局长岗审核终结),“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一般为税收管理员。 2、对外支付备案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每次对外支付前,需要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备案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 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附件)一式三份;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若已经进行合同备案的,无需再提供。 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需标明与原件一致。 资料填写完全,大厅工作人员即时办理,加盖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后,两份留存,一份当场返回纳税人。 税务局对外支付备案完成后,持税务局备案表及合同相关资料,到外汇管理局备案。

境外佣金税收政策

支付境外佣金相关税收政策宣传稿 一、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对于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境内劳务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境内劳务判定标准由原来的按劳务发生地判定修改为按劳务提供或接受方所在地判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分为三个层次,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劳务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条例细则明确所谓在境内发生是指提供或接受劳务的任一方在境内的劳务行为,与劳务发生地无关。财税〔2009〕111号进一步明确原则上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不属于征税范围,但具体范围需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到目前为止,只有财税〔2009〕111号这一个文件列举了范围。凡不在该范围内的劳务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需缴纳营业税。进出口企业对境外支付的佣金不在列举范围,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 二、缴纳方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如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进出口企业对外支付的佣金纳税方式有三

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转帖 2008-01-06 13:54:44] 字号:大中小 全体业务员: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将对保险营销人员 从2006年6月份起的收入按照新的通知计征个人所得税。 祝全体业务员生意兴隆,财源广进~ 附件:国税函[2006]454号 一、新计税方法 1(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 应纳营业税 = 当月全部收入X 5%(按税法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为5000元) 应纳城建税 = 应纳营业税 X 7% 应纳教育费附加 = 应纳营业税 X 3% 或: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当月收入 X 5.5% (当月收入 = 底薪,佣金,各种津贴) 2(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设:应纳税所得额为A A =(当月全部收入)X (1 – 40%)–营业税及其附加 2)(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方法 设:税前可扣除费用为B

若:A ? 4,000 则 B = 800 若:A , 4,000 则 B = A X 20% 应纳税款 = (A – B) X 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适用附表一) 附表一: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0000元以上,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50000元以上的部分 40, 7000 二、新计税方法举例 例1、A业务员6月底薪、佣金、津贴合计3000元,求A当月应缴各种税款。 1)、营业税及附加 A业务员月收入低于营业税的起征点,无需缴交营业税及附加,应缴营业税及附加为 0 2)、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3000X(1,40%), 0 , 1800元 因为1800 < 4000, 所以 A业务员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0 – 800)X 20% = 200元 例2、B业务员6月底薪、佣金、津贴合计5500元,求B当月应缴各种税款。 1)、营业税及附加 B业务员应缴营业税及附加 = 5500 X 5.5% = 302.5元 2)、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5500×(1,40,), 302.5= 2997.5元 因为2997.5 < 4000, 所以 B业务员应纳个人所得税=(2997.5,800)×20, = 439.5元 例3、C业务员6月底薪、佣金、津贴合计10000元,求C当月应缴各种税款。 1)、营业税及附加 C业务员应缴营业税及附加 = 10000 X 5.5% = 550元

销售佣金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分析

销售佣金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分析 一、销售佣金的定义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销售业务中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可以说,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通常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则称为“明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明佣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因为佣金=含佣价一净价,整理后,得出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为:含佣价=净价/(1一佣金率)。 必须说明的是,佣金与折扣不同,虽然两者都必须如实入账,但前者是费用,后者是抵减。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对此有严格要求:一是企业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或者直接减少所开具发票的金额,方可按照销售净额计算销售并缴纳流转税,无需进行其他会计处理;二是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缴纳流转税。这两种情形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对所得税的确认,即确认计缴和不缴流转税的收人口径与确认计算所得额的口径完全一致。 在佣金的概念中,我们还必须明确,佣金与业务招待费不同。虽然两者都是费用,但佣金是给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可以由一方支付,也可以由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佣金在收受方作为收入进账。业务招待费是对客户业务上的招待支出,收受方没有经济利益流人。根据现行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分析,得出结论:一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二是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2012年7月9日信息来源:会计网校点击次数: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 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 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52号《通知》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3.经常转移(CurrentTransfers),又称无偿转移或单项转移,是指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间无等值交换物的实际资源或金融项目所有权的变更。64号《通知》中将其列举为境外

【老会计经验】支付外销返利 税收如何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支付外销返利税收如何处理 【问题】某公司是生产性企业,主要从事外销业务。公司在年终会根据境外客户的全年采购量,给予一定比例的销售返利。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出口退税、开具发票、返利支付等方面应如何处理?【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给客户的返利属于销售折扣、折让,因此企业出口销售额中包含的返利不属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企业申报数(含返利)与实际支付额不一致的,在确定给客户返利的下个申报退税时应进行调整。企业应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额及相关申报资料、电子资料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返利属于贸易项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具体操作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具 体操作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一般对外支付备案流程图 二、对外支付备案业务具体操作 1、合同备案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对外支付合同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有: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国税发[2009]3号附件)一式两份; 30 据:国家税务总 代扣(支付)之日 7日内缴入国库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所有上述资料复印件,都需要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与原件一致。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录入信息后,备案完成,《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加盖国税局业务专用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回纳税人。 如果合同备案日期超过合同签订之日的30日,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由“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启动税收违规法“简易程序处罚”(本级终结)或者“一般程序处罚”(需要逐级推送至区县局长岗审核终结),“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岗一般为税收管理员。 2、对外支付备案 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每次对外支付前,需要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备案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附件)一式三份;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若已经进行合同备案的,无需再提供。 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需标明与原件一致。

支付境外企业佣金税收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

支付境外企业佣金税收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税种: 企业所得税 ?来源: 中华财税网 ?日期: 2014-04-04 ?引用文档:法规(0)篇,知识(0)篇 【正文】大中小 贸易企业A公司为拓展B国业务,请B国C公司帮忙联系业务,按8%比例支付佣金80余万,税务处理上只代扣代缴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责成补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代扣代缴营业税4万多元。税官提醒,涉外业务要切记,佣金限额有比例,代扣代缴莫忘记。 案情概况: A公司是一家贸易企业,为了拓展在B国的业务,特地邀请了B国当地的C 公司为他们联系客户,并约定凡是C公司拉来的业务,A公司按照每单8%的比例付给佣金。2012年度,C公司共为A公司拉来了人民币1000余万元的业务,A 公司当年共支付给C公司佣金人民币80余万元,除了为C公司履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外,A公司未就该业务进行任何税务处理。税收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认为A公司对该业务的税收处理存在问题,需要调整相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案情分析: A公司因为务需要支付佣金无可厚非,但是佣金支付有相关规定,支付的佣金需要在一定的比例以内,我国规定非保险企业支付佣金的限额在5%以内,超过这个标准就不能进行税前列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所得税问题,A公司表示无异议。但对营业税,A公司认为C公司是B国企业,业务开展也在B国进行,为何对A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佣金还要适用中国的营业税法征税。 检查人员解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对《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纳税人做出界定,即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均为营业税纳税人。对于这笔佣金业务,作为业务提供者的A公司在中国境内,故C公司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但鉴于C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A公司承担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很显然,A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 法规依据:

对外支付佣金税务处理

支付国外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劳务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 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的问题一直不够明确,现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及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如果是支付给国外个人的佣金,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故境外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需要纳税人注意,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最新变化,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根据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新细则的规定,营业税不再采用劳务发生地原则及使用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收取或者支付从事应税行为的收入或费用,都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即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也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例如,国内建筑企业到国外承揽工程,需要在国内缴纳营业税,而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其劳务是发生在境外,是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是不需要计征营业税的。 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境外劳务,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应按旧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判断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如无特殊优惠政策,应按新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综上可知,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各种劳务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但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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