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水资源分区

标准原则
水资源分区的原则和标准是:流域与行政区域有机结合,保持行政区域与流域分区的统分性、组合性与完整 性,适应水资源评价、规划、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全省以大江河流域水系为基础,考虑行政区分布、地 形地貌、国民经济发展、流域面积大小等因素进行水资源分区。采用全国统一的三级水资源分区,三级以下分区 由流域委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在高级分区中以水资源中地表水的区域形成(流域、水系)为主,在 低级分区中,考虑了水资源供需系统及行政区域,保持行政区域和流域分区的统分性、组合性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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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区划分 结合流域分区和行政分区,全省进一步划分为14个三级区: 金沙江石鼓以上的直门达至石鼓三级区; 金沙江石鼓以下的雅砻江三级区、石鼓以下干流三级区; 岷沱江的大渡河三级区、青衣江和岷江干流三级区、沱江三级区; 嘉陵江的广元昭化以上三级区、涪江三级区、渠江三级区、广元昭化以下干流三级区; 长江宜宾至宜昌的赤水河三级区、宜宾至宜昌干流三级区;
水资源分区
科技名词
01 学科类别
03 标准原则
目录
02 分区示例
水资源分区所属科技名词,意思是在水文分区的基础上,考虑水资源的特点确定的分区。
学科类别
定义:在水文分区的基础上,考虑水资源的特点确定的分区。 应用学科:水文、水资源(二级学科);水资源(水利)(三级学科)
分区示例
武汉位于长江中游干流、长江与汉江交汇处。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湖北省水资源分区,武汉市分为3个水资 源三级流域区:长江以南地区包括武昌、洪山、青山和江夏为长江城陵矶至湖口右岸三级区,总面积2636平方公 里;长江以北地区以汉江为界,包括汉阳、蔡甸、汉南为汉江丹江口以下干流三级区,面积1451平方公里;汉口 城区及东西湖、黄陂区和新洲区为长江武汉至湖口左岸三级区,面积4381平方公里。市三级流域分区以下又分为 7个四级流域分区:江夏区金水水系、汤逊湖水系以及武昌城区在长江汉口水文站控制断面以上区域全部为金水四 级区,面积1254平方公里。江夏区梁子湖水系以及武昌城区在汉口水文站控制断面以下区域划归梁子湖四级区, 面积1382平方公里。蔡甸区、汉阳区和汉南区划归汉南四级区,面积1451平方公里。汉口、东西湖、黄陂府环河 流域划归府环河下游区,面积1151平方公里。黄陂滠水流域划归滠水四级区,面积1751平方公里。新洲区按举、 倒水流域自然分界,分属举水四级区和倒水四级区,面积分别为763平方公里和716平方公里。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湖北省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湖北省(一)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选取原则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是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辖区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国家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出发,按照下列原则选定:
(1)国家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水功能区。
(2)重要的涉水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和重要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功能区。
(3)国家重点湖库水域的水功能区,主要包括对区域生态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湖泊和水库水域的水功能区。
(4)主要省际边界水域、重要河口水域等协调省际间用水关系以及内陆与海洋水域功能关系的水功能区。
(二)一级水功能区
全国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共2888个,区划河长177977公里,区划湖库面积43333平方公里,区划成果见表3-1和图3-1、图3-2。
其中,保护区618个,占总数的21.4%;保留区679个,占总数的23.5%;缓冲区458个,占总数的15.9%;开发利用区1133个,占总数的39.2%。
武汉水都

绪言武汉是千年“江城”,更有“水都”之称,水是武汉城市的依托,水也是武汉的文化特征。
武汉不仅是首义之城、黄鹤之乡、知音故里,更应是水资源、水化之都。
江水造就了三镇,江水孕育了武汉……(从汉名称的由来、水孕武汉等内容说起,概括水与武汉的关系,为后面各篇的论述奠定基础。
)水资源篇一、水资源总论(一)水资源概况武汉市江河纵横,河港沟渠交织,湖泊库塘星罗棋布。
现有水面总面积2117.6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约25.0%。
武汉市5km以上的河流有165条;境内共有大小湖泊166个,水面面积779.6km2,湖泊总容积为19.5亿m3;全市有大、中、小型水库272座,其中大型水库3座,中型水库6座。
2008年全市平均降水量1151.0mm,折合降水总量97.77亿m3,年降水量为1956年以来第29位,属于平水年份。
全市地表水资源量36.89亿m3,地下水资源量10.43亿m3,水资源总量40.46亿m3。
全市过境水量6812亿m3,其中长江、汉江过境水量6730亿m3。
全市总用水量36.05亿m3,按工业、农业、生活统计,其中工业用水量17.27亿m3,农业灌溉用水量10.70亿m3,城镇生活用水量4.60亿m3,农村生活用水量1.61亿m3,林牧渔用水量1.87亿m3。
按生产、生活、生态统计,其中生产用水量29.84亿m3,生活用水量6.07亿m3,生态用水量0.14亿m3。
长江、汉江、举水、沙河、倒水、滠水、金水、通顺河及东荆河武汉段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大中型水库水质较好,湖泊水质相对稳定。
(二)水资源量1、降水量2008年全市平均降水量1151.0mm,折合降水总量97.77亿m3,比07年偏多8.7%,比多年平均偏少6.5%。
全市年内降水量分布极不均匀。
丰水期4~9月平均降水量843.5mm,占全年降水量的73.3%;枯水期1~3月和10~12月降水量307.5mm,占全年降水量的26.7%。
07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武水[2015]101号)
![07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武水[2015]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b52a0055270722192ef7cd.png)
主编单位: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参编单位:武汉市水务科学研究院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设计分公司 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城市防洪勘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排名不分先后) 叶 青 陈雄志 耿云明 姜 勇 莫琳玉 康 丹 齐同湘 王怀清 万桉平 李 敏 彭佳蕊 颜二茧 郭亚琼 叶艳平 徐 娜 陈 耿 让余敏 季冬兰 甄 斌 孟翎冬 夏文静 周 俊 胡晓彬 李小风 彭 钟 孟建军 明 玮 陈 璇 王义超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与定义..................................................................................................................................... 2
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
(试行)
武汉市水务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联合发布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园林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武汉实际深化、细化国 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要求,指导和促进武汉市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特编制 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与定义、基本规定、海 绵城市规划设计目标、海绵性评估技术准则、规划指引、设计指引、附录。
武汉市江岸区湖泊现状调查及保护对策

缘乞科枚Journal of Gr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21年3月第23卷第6期武汉市江岸区湖泊现状调查及保护对策胡唯,高艳,万帆(武汉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014)摘要:根据新时期湖泊保护的要求,调查了武汉市江岸区湖泊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在湖泊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确立了未来湖泊保护的目标,并从湖泊水空间管控、湖泊水环境保护、湖泊水生态修复、湖泊监测与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的湖泊保护对策,为未来其他同类湖泊保护和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湖泊保护;水空间管控;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中图分类号:X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21)06-0061-031引言武汉是“百湖之市”,众多的大小湖泊是武汉最大的资源和特色。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关注重点。
通过调查武汉市江岸区湖泊及保护利用现状,分析了江岸区湖泊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湖泊保护对策。
2湖泊现状概况2.1基本情况江岸区位于长江北岸,武汉市汉口东部,是武汉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是武汉市政治和文化中心。
江岸区主要湖泊有鳍子湖和塔子湖,均属于城市型湖泊。
鳍子湖位于江岸区南部,台北路以东,宝岛公园内,湖泊水域面积约9.4hm2,岸线长度2km,常水位为18.12m,高水位为19.83m。
塔子湖位于江岸区北部,临近三环线,和谐大道以北,中一路以西,梦湖香郡小区内,属湖泊水域面积约31hm2,岸线长度3.6km,常水位为19.5m,高水位为20m02.2空间特征塔子湖和毓子湖位于中心城区,属于城市型湖泊,周边开发建设力度较大。
湖泊周边现状用地主要为居住用地,周边均被居住小区围合,水系空间较为局促,公共开敞空间不足。
湖泊沿线绿地面积普遍较小,平均绿带宽度在10m左右,建筑紧邻湖边,缓冲进深不足。
2.3水质现状根据《武汉市水功能区划》,鳍子湖和塔子湖水功能区划均为景观娱乐区,水质管理目标均为N类。
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鄂政办发[2000]1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环保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〇〇〇年一月三十一日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省环保局 2000年1月25日制订)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是正确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是实现水环境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的基础,是强化环境目标管理的体现。
为了贯彻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和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资源的持续利用,结合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划定了全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
1、适用范围1.1本功能区类别划分范围包括湖北省境内主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地表水水域。
1.2没有跨行政区域,河长小于50km的河流,容积小于1000万m3以下的湖泊、容积小于5000万m3的水库,其功能区类别由各市、州、县(区)、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
2、引用法律及标准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2.4《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2.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2.6《湖北省府河流域氯化物排放标准》(DB42/168-1999)3、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武政办[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的通知(武政办[2005]9号)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水务局编制的《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武汉市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2004-2020)一、总则(一)规划指导思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关于水环境治理和保护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保护湖泊,改善水环境,促进人水和谐,推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1.强化湖泊形态控制,截除污染源。
2.湖泊周边环境治理与水体生态修复并重。
3.湖泊综合治理与监督管理并举。
4.湖泊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6.《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7.《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02年;8.《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2002年;9.《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11号);10.《城市绿线管理规定》,2003年;11.《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1995年;12.《武汉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年;13.《湖北省水功能区划》(鄂政函〔2003〕101号);14.《武汉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鄂政办函〔2000〕74号);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7.《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送审稿)》编制说明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所开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党中央、国务院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定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和首要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早在2003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就强调指出:“环境保护工作,要着眼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座谈会上也强调“要切实抓好水污染防治,加强对城乡污染源的监控,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要“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新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提出了的新的规定和要求。
第一,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单独列为一章,提出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监管、保护等规定和要求。
第二,国家环保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第三,2007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实施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该规范在扩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技术划分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适当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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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2004-12-20
(武汉市水务局二OO四年十二月)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武汉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水功能区划》。
区划以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为目的,根据武汉市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质和水量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了全市主要水域的主导功能、功能顺序和水质管理目标。
以此作为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一、水域范围
江河长江、汉江武汉市境内干流及其一级支流;
流域面积大于700 km2的天然二级支流。
湖泊中心城区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全部湖泊;远城区水面面积大于0.1km2且列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湖泊;市境内跨区的湖泊。
水库全水库全市大、中型水库及具有建制镇饮用水供水功能且供水人数达一万人以上的小(一)型水库。
三、技术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93)
四、水功能区分类
水功能区划采用两级分区体系,即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
一级区划主要解决地区之间的用水矛盾,二级区划主要解决部门之间的用水矛盾。
全市共划分一级水功能区 177个,二级水功能区 62个。
其中33个一级水功能区和26个二级水功能区由《湖北省水功能区划》划定。
一级区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开发利用区和缓冲区四类。
保护区指干流及主要支流源头区,重要的调水水源区,重要供水水源地,以及对自然生态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有重要意义的水域,已划定保护区1个;保留区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
已划定保留区131个;开发利用区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和游乐等多种需水要求的水域,已划定开发利用区45个;缓冲区指为协调省际间、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用水关系,以及在保护区与开发利用区相接时,为满足保护区水质要求而划定的水域,全市未划缓冲区。
二级区划是在一级区划中开发利用区的基础上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其中过渡区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水域。
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水域。
已划定饮用水源区11个;工业用水区3个;渔业用水区8个;农业用水区1个;景观娱乐用水区28个;过渡区4个和排污控制区7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