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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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农银发[2000]12号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农银发[2000]12号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2000年2月16日农银发[2000]12号)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金穗借记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卡。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借记卡时,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备用金账户。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备用金起存金额为:单位卡1000元,个人卡1元,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

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金穗借记卡无有效期,不收年费,卡片出现损坏可随时换卡,换卡时收取工本费5元。

第五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发卡银行还可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等理财服务。

持卡人在异地支取现金,须按取款金额的1%交纳手续费;异地转账支出按转账金额的5‰交纳手续费,最低1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2001]195号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2001]195号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9日农银发[2001]1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国际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国际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系列产品之一,是由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以美元结算,具有在全球万事达卡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和在ATM取现等功能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本办法中管理行是指一级发卡行卡部(可与发卡行为同一机构);发卡行是指经总行正式批准办理金穗国际借记卡发卡业务并负责账务处理的分支机构;发卡行代理网点是指只安装发卡终端设备,可经办业务,但不对持卡人的卡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的经营机构。

第四条发卡终端是指连接万事达业务处理系统的终端设备,用于向持卡人发卡及向万事达业务处理中心传送相关信息资料;远程终端是指与总行后台管理系统相连接的终端设备,用于持卡人申请表、结息资料、发卡行及持卡人清算资料的发送和接收;管理终端是指与万事达管理系统连接的终端设备,用于持卡人账务调整、挂失、余额及交易查询等;账务终端是指装有金穗国际借记卡后台账务处理系统的终端,用于持卡人账务处理。

第五条凡经办金穗国际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卡面定义金穗国际借记卡卡片分为PrepaidDebitCard(以下简称PDC)和PrepaidMasterCard(以下简称PMC)两种。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农业借记卡功能1、业务办理及使用详情敬请垂询当地营业网点或95599客户服务热线。

2、上述业务功能中,个别功能在少数省、市、地区尚未开通使用,请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在不事先单独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对上述功能进行修改的权利。

金穗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产品品牌,包含信用卡、借记卡两大产品体系,以先进的电子化手段为依托,实现以城市为中心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充分满足不同客户群体消费、支付结算、汇兑、储蓄、代理业务、投资、理财等多种金融需求。

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品牌旗下的二级品牌,隶属于中国农业银行“五金工程”,它传承中国农业银行“承诺是金,一诺千金;专业是金,智汇于金;合作是金,点时成金;服务是金,同心如金;价值是金,笃行铸金”的“金理念”,服务于客户日常金融需求,奉献给持卡人周到、细致、诚信、高效、安全的服务体验。

金穗卡根据功能侧重点不同,分为金穗借记卡与金穗信用卡两大产品体系。

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以用户的需求为中心,金穗借记卡形成多层次的产品体系,包括:金穗借记卡普卡、金穗借记卡金卡、金穗借记卡贵宾卡、金穗星座卡和金穗校园卡等全国统一品牌。

以强大的服务网络和丰富的服务渠道为依托,金穗借记卡服务于最广大中国人民的日常金融需求,成为持卡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伙伴。

金穗信用卡拥有金穗贷记卡和金穗准贷记卡两大产品系列。

金穗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准贷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为具有良好信用观念的城乡客户量身定做的借贷合一型特色产品,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和透支等功能于一身,不但可以作为持卡人支付结算、储蓄理财、消费的工具,更可以通过授信,满足客户短期、小额、频繁的资金周转需求,并提供多项个性化辅助功能,可满足客户多种金融需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2.16•【文号】农银发[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02.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2月16日农银发[2000]12号)第一条为加强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人民币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国内使用,不得透支。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申请开办金穗借记卡业务的发卡银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总行正式批准独立使用城市代号的发卡行;(二)具有全国联行行号并在总行交换中心注册登记;(三)建立集中式的储蓄和银行卡网络系统;(四)辖内银行受理网点联线率不低于80%,或联线银行受理网点达到100个;(五)辖内特约单位联线率不低于50%,或联线特约单位达到200个。

第五条凡在发卡银行所在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金穗借记卡,单位金穗借记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

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六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申领个人金穗借记卡。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持卡人持金穗借记卡可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中国农业银行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存取现金、办理转账,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12.29•【文号】农银发[2001]21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2001年12月29日农银发[20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2000〕112号)同时废止。

各行必须在2002年4月1日前完成对本行借记卡系统的修改工作,确保金穗借记卡各项产品功能、管理措施的实现。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1概述1.1引言1.1.1目的为适应金穗借记卡业务发展需要,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操作行为,控制经营风险,保证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实施说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资金清算及错账调整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及业务发展需要特定。

1.1.2适用范围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所有经办人员在进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及办理交易时,均须遵守本规范。

1.2基本概念1.2.1发卡行发卡行是指经总行批准发行金穗借记卡,并在总行信息交换中心注册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

1.2.2受理行受理行是指受理非本行发行的金穗借记卡各类交易的发卡行。

1.2.3发卡网点发卡网点是指发出金穗借记卡的农业银行营业网点。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一、"金穗借记卡"的功能
"金穗借记卡"是全国联网的银行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等功能。此卡可在任何一家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有卡或无卡存款;可以在ATM机上取款;在全国联网网点办理存取现金;也可在宾馆、饭店、商场等的POS机上刷卡消费;还可以为你提供代收代付业务,如代缴电话费等。
二、注意事项及要求
1、学校为你办理的"金穗借记卡"正面19位数字为你的个人卡号,卡的初始密码为"111111"。
2、领到卡后,请到当地中国农业银行核对卡内的个人信息是否有误(包括姓名与身份证号,如有误,请不要往借记卡中存钱,开学时带上此卡及现金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宿费),此卡在未激活前只能办理存款业务,不能取款、转帐,只有在办理激活手续之后,卡状态才能正常,才能办理取款、转帐等业务。之前暂不能在自助设备上使用,激活之后可以正常使用。
7、"金穗借记卡"中扣缴学费后的结余资金属于学生个人存款,仍由学生本人自主支配使用。
8、"金穗借记卡"丢失后,学生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95599)或到农行就近网点等渠道挂失补办,并到学校财务处及时登记变更卡号,以便学校及时更新你的补助数据库中的卡号。
9、其它说明:本卡免收开卡工本费,本卡持有人在校期间免收小额账户服务费,但须持本人学生证及身份证到开户行办理激活手续。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昌平区支行东环分理处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阳光商厦西侧(麦当劳旁)
咨询电话:010-89701749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财务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11年6月
三、存取款手续费
在北京市以外地区,目前办理存现金业务的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为存现金额的5‰,最高为50元。对于取款业务,在北京市范围内农行柜台及ATM机不收手续费,跨行ATM机取现每笔2元,查询免费;北京市以外地区办理取现业务,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最高为100元。不提倡学生在北京市以外地区提取现金。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贵宾卡管理服务规定文档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贵宾卡管理服务规定文档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贵宾卡管理服务规定2010-09-13 12:39:04| 分类:投资理财|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贵宾卡管理服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穗通宝贵宾卡业务管理,进一步完善金穗通宝贵宾卡系列产品的差异化服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金穗通宝贵宾卡(以下简称“贵宾卡”)是面向优质客户发行的、集身份识别与金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银联标准金穗通宝卡系列产品,只向个人客户发行,不设附属卡。

第四条金穗通宝贵宾卡系列产品包括金穗通宝银卡、金穗通宝金卡、金穗通宝白金卡和金穗通宝钻石卡(以下分别简称“银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

第五条银卡卡号标识为“622843”,采用平面印刷方式。

金卡卡号标识为“622845”,白金卡卡号标识为“622846”,钻石卡卡号标识为“622849”,均采用凸字印刷方式。

第二章发卡条件第六条对于在发卡行存款达到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客户,以及总行直接认定的其他行业类客户,发卡行可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发放银卡。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发卡行可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发放金卡:(一)申请日客户在发卡行存款余额(同一客户下各关联账户存款合计,包括外币,下同)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二)申请日前90天客户在发卡行日均存款余额超过20万元的;(三)总行直接认定的其他行业类客户。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发卡行可根据客户申请为其发放白金卡:(一)申请日客户在发卡行存款余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二)申请日前90天客户在发卡行日均存款余额超过50万元的;(三)总行直接认定的其他行业类客户。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发卡行可为其发放钻石卡:(一)申请日客户在发卡行存款余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二)申请日前90天客户在发卡行日均存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三)经我行个人优质客户管理系统认定贡献度达到五星级(年度贡献积分达到30000分(含)以上)的;(四)各一级分行依其对农业银行的综合贡献度直接认定的其他高价值客户;(五)总行直接认定的其他行业类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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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金穗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金穗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

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和多张附属卡(贵宾卡不设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金穗借记卡主卡持卡人有权对附属卡进行止付或销卡。

第三条金穗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四条申领金穗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

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密码,因密码泄漏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五条金穗借记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行相关的代办规定,但不得转让或转借。

凡因代办、转让或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行的款项。

第六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中国农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

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行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

持卡人开通电子渠道交易或其它金融服务时,须遵守相关业务规定。

第七条存款人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银行经办人员以存款人填写的户名和卡号为准入账,因存款人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存款人负责。

第八条持卡人一日一次性从账户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金额的,应提供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

持卡人一次性提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向银行网点预约。

第九条持卡人凭金穗借记卡和密码在ATM取现时,每卡每日取现次数及金额须遵守人民银行和发卡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持卡人在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
使金穗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与设备所属行联系,并在其规定的领取时间内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取的,设备所属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行指定营业网点核对账务。

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行应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金穗借记卡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

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金穗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后,需要补领新卡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十三条持卡人密码遗忘,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对同一张借记卡同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发卡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借记卡。

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五条金穗借记卡卡片出现卡号模糊不清、磁道信息丢失、卡片损坏等情况,持卡人须持原卡到发卡行指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六条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金穗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及涉嫌诈骗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第十七条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时,须到发卡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按照发卡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金穗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发卡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持卡人收取服务费用。

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发生变动时,发卡行应按有关规定将变动内容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生效。

持卡人不接受该变动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

超过此期限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

第二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金穗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持卡人违反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金穗借记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金穗借记卡。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

超过公告期间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接受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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