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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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我省能否全面够格步入小康社会。

当前,我省面临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严重、水循环利用不足等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南防北控、中部提升、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三秦大地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主要指标:--控制指标:到2020年,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

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届〕第1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届〕第11号《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经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9日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2019年10月30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非常规水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等各环节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全程监管、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负总责,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节约用水项目及工作经费,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等制度;(二)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三)指导煤炭矿井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实行合理配置与综合利用、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及节水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行业状况进行调查,委托水利行业相关资质单位编写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努力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

供、用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编制下年度用水计划,同时编制相应的节约用水计划,按照取水许可分级限额审批权限,一并上报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两部门审查通过后,联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市、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按照一定比例列支节约用水专项经费,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第八条供、用水单位及自备水源单位申请增加供、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采取节约用水措施;(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标准;(三)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四)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五)超过原取水许可规定水量的取水单位,已重新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

第三章节水管理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水技术指导、培训,建立完善现代农业用水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健全灌溉配套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保障城市饮用水供应而设置的区域。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立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施环境保护。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统一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方式和开辟限度,切实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建设、装修、拆迁、排污等活动。

第七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储油、储气、储化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未利用土地进行统一管理,禁止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采石、采矿、填埋等活动。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或者改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环境污染管理设施,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数据。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处罚或者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简要注释如下:1.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保障城市饮用水供应而设置的区域。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管护第五章城市供水第六章城市用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供水业务知识竞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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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业务知识竞赛题供水业务知识竞赛题综合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什么时间起施行的?答: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自然界的水有哪几种形态?答:气态、液态、固态。

3、什么是水资源?答:是指有使用价值、有长期补给保证的水体。

4、水资源有哪些重要作用?答:水资源有维持人类生命、维持工农业生产和维护良好环境等重要作用。

5、***水厂水池容积是多少?答:3000m3。

6、***水厂两个水池的容积是多少?答:分别为400m3。

7、***两个水池的容积分别是多少?答:分别为600m3和1000m3。

8、《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是什么时间经哪个部门审议通过的?于何时起施行的?答:是2008年7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9、于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几年?最长不超过几年?答: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10、我们俗称的“三费”当中的工会经费,它的提取比例是多少?其中单位和个人各提取多少?答:按工资总额的28%提取,其中:单位20%、个人8%。

11、《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中规定城市节约用水坚持什么样的原则?答:城市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12、什么是给水系统?答:由取水、输水、水质处理和配水等设施所组成的总体称为给水系统。

13、《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规定: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处以多少元以上多少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多少元以上多少元以下罚款?答: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4、《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共供水实行什么制度?答: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陕西水电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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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水电管理制度规定范文陕西省水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陕西省水电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水电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水电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陕西省水电管理机构是陕西省水利厅,负责对陕西省水电资源的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水电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应当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优先、高效利用为原则,坚持节约水电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水电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民主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

第六条水电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与其他资源利用相协调,与国家、省、市、县各级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对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保护水域湿地和山地生态环境,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水电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第八条对水电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应当按照有效合理、安全可靠、设备先进的原则。

要加强对水电设施的监管,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水电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包括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确保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十条对于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在环境保护条件下进行,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监测和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已经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对水电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配置效率,采取合理的价格机制,鼓励水电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第十三条水电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应当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大对水电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提高水电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水电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水电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对水电资源的保护和治理第十五条对于水电资源的保护和治理,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湿地保护和山地生态环境保护。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已经省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2003年9月2日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实行合理配置与综合利用、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

第八条配置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及其他行业用水。

鼓励、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适度控制城市规模,限制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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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本省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建立合理用水、减少浪费、科学用水、综合利用的用水机制,创建节水型城市;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应当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科技成果和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城市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使用国家和省认证确认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用水器材。

严禁使用劣质淘汰产品。

第九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在立项和施工图审查时,应将节水设施和节水型用水器材的强制性标准,列入审查内容。

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供水、节水、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等单位,对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和用水器材依照强制性标准实行监督检查。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工程,不予签字认可。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排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统筹规划。

城市排水应当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制,房屋建筑排水应当实行粪便污水和生活废水分流排放制。

城市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建设要纳入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污水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城市中水回用补偿办法,每年从水资源费和排污费中提取一定资金,列入计划,统筹安排,用于中水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新建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居住区等综合性服务设施,应当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清洁、绿化、公厕、消防等公共用水应优先利用中水。

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洗车业的管理,统一规划洗车营业场所,洗车业应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严禁在城市临街道路上从事洗车经营,院内洗车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水。

第十六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生产企业,应改进工艺、设备,提高重复利用率。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不得开采使用地下水,已经开采使用的地下水井,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资源管理部门限期封闭。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加强管理,改进工艺设备,确保生产用水量和管网损失水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以内。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用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均应以表计量,城市公共供水应按类别分表计费。

未采取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计量法》对城市供水、用水计量仪表定期校验。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鼓励采用先进计量仪表。

对城市居民家庭用水应当实行计量到户,推广使用智能水表,逐步实现先买水、后用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水质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水质的监测网络,定期检测,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和职业道德培训,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浪费用水的行为有制止、举报和监督的权利。

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节约用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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