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价值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基本精神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黄宁)[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罪行法定原则内容、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等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有更深的了解。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精神实质;刑法体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溯及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其中第39 条规定:不经贵族依据法律审判自由公民不受拘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一般认为,这一规定蕴含的“适当的法律手续”的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萌芽。
作为一种近代意义上的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
”比较明确地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是贝卡利亚,他说“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
因为他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的完整表述是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完成的。
他在著作《刑法教科书》中写到了:“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这句著名的法谚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概念,其含义为:什么行为是犯罪,到底哪些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均应由法律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随意给一个人定罪;一个国家对犯了罪的人设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运用,以及各自具体量刑幅度如何,也都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人、任何机关都不得对一个人滥施刑罚。
①最早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
其第8 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命运》DOC

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命运内容提要: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刑事法治的重要标志,其基本价值旨在消极的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因为本身具有丰富的内容、特定的意义,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
我国1997刑法第3条亦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这一原则,但是其明显带有中国特色,使罪刑法定原则带有所谓的“积极方面”——保障社会秩序。
这与罪刑法定的价值内涵是相违背的。
而且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传统观念,刑事政策制度方面以及司法方面都存在阻碍这一原则贯彻的因素,以致这一原则没能在中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必须改变刑法价值取向,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严格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规范司法解释;建立正当程序,限制刑事自由裁量权;加强司法独立性和法律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素养。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困境出路Abstract: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is one of modern criminal law basic principles, is the criminal government by law important symbol, its basic value i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negative limit state power, by safeguards the citizen individual right.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because itself has the rich content, the specific significance, is widely accepted by the various countries. Our country 1,997 criminal law 3rd that is "the law regulated in definite terms for the criminality, determines guilt the punishment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law regulated in definite terms the criminality, does not have to determine guilt sentences." The definite orders gauge determined guilt th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Although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has stipulated this principle, but it obviously has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enable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to have "the positive aspect" so-called the safeguard social order. This is violates with the crime punishment legal value connotation. Moreover Chinese several millenniums come the feudalism traditional ideas, the criminal policy system aspect as well as the judicial aspect all exist hinders this principle implementation the factor, so that this principle has not been able to display the function in China which its should have. In order to change this present situation, we must change the criminal law value orientation, pays great attention to the citizen individual right protection; Strict legislative power and jurisdiction boundary, standar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Establishes the right procedure, limit criminal activity free discretionary power; Strengthens the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the legal surveillance; Enhances the judicial personnel's accomplishment.Key words:Crime punishment legal principle; predicament ; outlet目录1 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价值内涵和功能 (1)1.1 罪刑法定原则的起源与确立 (1)1.2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自由 (1)1.3 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限制国家权力 (2)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体现 (2)2.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2)2.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3)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所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3)3.1罪刑法定原则面临的困境 (4)3.1.1我国刑事政策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 (4)3.1.2司法不独立,使罪刑法定原则难于实现 (4)3.1.3罪刑法定原则下,类推现象依然存在 (5)3.1.4刑事司法解释越权现象严重 (6)3.2导致罪刑法定在我国遭遇困境的原因 (7)3.2.1我国封建传统观念未能全部清除 (7)3.2.2法律条文的模糊性 (7)3.2.3法律思维逻辑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匹配 (8)3.2.4缺少良好的制度保障 (8)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出路 (8)4.1改变价值取向,注重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 (8)4.2严格立法权与司法权界限,规范司法解释 (9)4.3建立正当程序,限制刑事自由裁量权 (9)4.4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性和法律监督 (10)4.5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素养 (11)结语 (11)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命运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浅析

第一章罪刑法定原则概述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基本要求1.1.1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1.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一,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
第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第三,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1.2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意义1.2.1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第一,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张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
第三,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作为禁止溯及既往的例外,即新的刑事法律对其颁布施行以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第四,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确定的不定期刑。
1.2.2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正如法国刑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等人所指出的:“从法律的观点看,无论从公共利益,还是从私人利益考虑,法定原则都是有道理的,都是正确的。
”“由立法者来确定哪些行为是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的刑罚,这就使刑事处罚有了‘确定性’,从而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量,社会只会从中得益。
浅析罪刑法定原则

目录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二)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意义………………………………………………1 .对刑事立法的意义………………………………………………2 .对刑事司法的意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及类型………………………………………………(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1 .罪之法定化………………………………………………………………2 .刑罚法定化………………………………………………………………3 .定罪量刑程序法定化………………………………………………(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1 .绝对罪刑法定原则………………………………………………2 .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一)从总则方面看………………………………………………(二)从分则方面看………………………………………………四、我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问题…………………………………………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施保障………………………………………………(一)在立法环节上,强化立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保障………………(二)在司法环节上,加强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保障………………六、总结………………………………………………………………………………七、参考文献………………………………………………………………………浅析罪刑法定原则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产物,起源于著名的英国大宪章,罪刑法定原则首先在法国被用于刑法典。
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刑法典。
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是一个宣言式的条文设置问题,而是在促进刑法的科学进步方面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同时也能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的执法意识,树立严肃执法,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

罪刑法定原则论述题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
该原则是指在确定罪名和刑罚时,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不是根据司法机关的自由判断或裁量。
这一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明确性原则、严格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事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并且只有法律规定的刑罚才能加以执行。
这就保证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了滥用权力的风险。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条文必须具备合理程度的明确性。
也就是说,法律的表述应当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清晰度,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
这样可以避免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随意解释和适用,确保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第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解释和适用必须符合严格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不能存在模糊和歧义。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司法判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最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应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便司法机关在处理犯罪案件时能够公正、公平地适用法律。
这样可以防止司法判断的不公正和不合理,维护社会正义的实现。
总之,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
它的实施要求法律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具有明确性、合理性和严格性,以保证司法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以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确定

罪刑法定这一近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由一种学说而为法律的确定,经历的一个较长的过程,它是在反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三十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刑法》,其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直至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才将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下来。
此原则的确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制走向成熟的标志。
是我国民主和法治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一、罪刑法定原则(一)、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将其概括为:“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刑法的渊源排斥习惯法,是指习惯不能作为法律来运用,定罪处刑必须依照已颁发的成文法典。
刑法的效力否定溯及力,是指定罪处刑必须依照犯罪行为发生当时有效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不能以事后颁行的法律来惩罚以前的行为,但是,本着有利被告的原则,如果新颁行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新的法律。
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论其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也不得比照运用其他法律或法律的其他条文定罪处刑。
刑罚的适用反对不定刑期,是指对自由刑的量刑轻重应有可遵循的法定标准,不得任意出入人罪、轻重其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后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叛决或遵照内国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临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观点为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不过此观点绝不是近意义上的以保障权利和自由为目的的原则,但不能否认它所确立基本思想对英、美法律的发展产生的深远影响。
在大宪章之后,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伴随着人权思想展开,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和1689年《权利法案》中反复被确认,促进了其在欧洲的传播,继英国之后美国先后在1774年产生了十二殖民地代表会议的法案、1776年诞生了弗吉尼亚权利法并最终于1787年出台了的合众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事后法的禁止。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中最为重要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以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为思想基础。
该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两大基本机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
但该原则真正价值不在于刑法典对其作出规定,而在于刑事司法中得到贯彻执行,在处理法无明文规定而又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如何体现该原则,在该原则下如何定位判例。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1.自然法理论英国学者洛克认为,自然理论的出发点是人类在自然状态这中是自由,在没有法律之时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在这种状态之下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为了约束所有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态度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使每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虽然洛克认为自然理论比较完备,但缺少一个明文规定,所以有必要定立契约,组成国家。
而契约是有限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维护自然法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就应当受刑罚处罚,故国家必须预先明示违反义务的种类与对之所科处的刑罚,在这种理论上就产生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国想。
2.三权分立说作为法国***的思想基础的启蒙思想家以孟德斯鸠为代表提出三权分立思想。
(1)他认为只有划分国家的权力,公民的权利才能保障,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①立法权;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法律;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
(2)将这三种权利分掌于不同的人,国家机关中可以使三种权利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绝不止于此协调和行动,立法机关依照正当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普遍的约束力,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做出最合法的判决;行政机关必须认真执行司法机关已做的最后判决,不得非法变更,这就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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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中作了明文的规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规定严格地限制了国家的权限。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与维护公平、正义发生冲突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人权作为其最终的价值选择。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最重要、最普遍的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适用过程中避免了罪行擅断、滥施刑法,体现了民主及其对人权的保障,但他纯粹的形式性的限权却会导致与公平、正义相冲突的法律问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价值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
后经过不断完善,从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于1997年在刑法中才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
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有助于推动刑事立法的完善和进步。
1.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及立法活动的进一步完善。
刑法立法内容的完备,要求现阶段要有严格、必然发生的犯罪活动,都均有相应
的罪刑规范来调整,这既是有效的防范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要求。
因为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不仅在于罪与刑的问题要以法律加以明文规定,更在于法定的罪刑规范要全面、客观准确反映现实的犯罪情况及惩治、防范犯罪的实际需要。
2.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对刑事立法具有科学性。
罪刑立法的明确化,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又一基本要求。
这在《刑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要贯彻罪刑立法明确化的要求,必将从一个重要方面促进刑事立法的科学性。
从而促进刑法分则条文立法模式的进一步完善。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价值
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法的明文规定是司法活动的前提性根据。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首先,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
中国刑事司法事务中还大量存在着有意无意曲解法律、忽视法律乃至无视法律的错误观念,以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究不依法的现象普遍存在。
然而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必须树立严肃执法的意识、司法事务中对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行为人罪责大小和应判刑罚的轻重,均应严格依照刑法条款的规定处理。
坚持严肃执法的观念,强化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树立刑法的权威,进而通过正确的司法活动来达到保护人民、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刑法目的。
其次,有助于完善司法解释。
在刑事立法过程中由于立法技术、立法修改不及时和立法解释欠缺等原因,最高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注
释中,存在着侵入立法解释和越权解释的内容。
这类越权司法解释的产生虽然事出有因,但也不能予以肯定。
因为司法解释是司法权的行使方式,它不仅要贯彻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而且还要受到刑法条文立法原意的制约,其解释不能超出、违背或者修改、补充刑法条文的原意,这便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
再次,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对执法具有强化作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
在罪刑法定原则各项内在要求的立法贯彻过程中,刑法立法的不断完备和明确,为刑事司法提供完备、科学、便于操作的法律武器,有助于刑事司法水平的提高。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是通过国家严格的审批程序产生和修定的,其主要功能是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无限壮大,危害到人民的真正利益,使国家和人民的人生和财产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我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价值在以下几点:
第一,对刑事司法权的严格限制。
罪刑法定主要是对司法权的限制,这是刑事古典学派为彻底杜绝刑罚擅断,防止国家利用司法权侵犯个人自由的一种绝妙的制度设计,它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长期斗争的结晶和成果,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果实之一。
如德国着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认为:“刑法与行使国家司法权官吏相关联。
刑法要求官吏对犯罪应当根据刑法处罚这一完全的拘束”。
这很明确地给了我们一个答案:“罪刑法定”是一种裁判规范,也是国家对公民个人的一种承诺、一种约定,国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定与处罚犯罪。
同
时也划清了国家刑事司法权与公民个人自由间的界限,也意味着对国家司法权的严格限制与约束。
第二,对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与追求。
这种公平正义的体现与追求是经过社会契约实现的。
公民既然将自己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权利授予国家,那么“刑事法律作为公文的一个分支,相当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一种‘契约’,它是在表明什么,应当作为犯罪受到处罚和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处罚”,需要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施刑。
当然作为公民来讲,这一契约是在割舍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的情况下达成的,公民违约便必然受到国家的惩罚。
但是,这种惩罚必须是事先同公民约定好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各得其所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双方认可的共同协议,且这种协议应当是平等的、合理的。
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
在当今的刑法规范和实施条件下,司法首先要树立以人为本,强调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
在市民社会日益凸显的今天,刑法的功能不能只注重保护社会,而要与保障人权并重,甚至应该更加注重保障人权。
公民自由和权利与社会保护冲突时,不能再以牺牲个案公正为代价来达到社会保护的目的。
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中,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应当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从长远来看,虽然牺牲了部分刑法打击犯罪的功能,但法律本身的独立价值得以确认,法治的原则得以坚持。
我们这个社会最根本的价值得到了维护,这更有利与维护社会稳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是对立法权本身的限制,否认国家有对公民行为进行事后的形式追溯的权利,即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另一当面,在于对司法权的限制中,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避免对法无明文规定行为的刑事追究。
应当强调刑法调整范围相对确定,同时也带来一些消极效应。
在刑法确认罪刑法定原则以后,我们的刑法观念需要有所更新:从过去的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到向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倾斜。
总之,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在坚决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时,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需要,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总趋势。
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