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富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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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地铁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函〔2011〕104号),《杭州市地铁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杭州市地铁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地铁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地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地铁建设工程,是指杭州行政区域内由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地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所)、隧道、高架线路等工程。

第三条地铁工程由市建委统一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地铁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五条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领取地铁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用地批准手续;地下隧道工程不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实施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由市财政局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五)经市建委备案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全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补交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六)省、市相关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市招标办办理的建造师、总监刷卡确认单;施工、监理合同,及施工企业在杭州市开立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和存款证明(其中萧山、余杭区域内的地铁工程,需为指定银行);进杭施工企业需提交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办理的《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建〔2018〕1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施工许可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6〕141号),现就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以及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以全装修方式进行建设的住宅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施工许可。

二、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可以统一设计,统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也可以分阶段设计,分别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

三、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统一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具备建筑法、施工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核发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部分内容记载于备注栏。

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可以在主体结构部分具备建筑法、施工许可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施工许可;装修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并确定施工企业后,可以提交装修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合同以及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增加装修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四、各地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工作,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速增效,对符合条件的住宅全装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市委办[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委办〔2006〕9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4月29日杭州市违法建筑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加大防违、控违、拆违工作力度,促进和保障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筑,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许可或者违反许可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二、本办法中追究的责任人员是指:1、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2、对防违、控违、拆违工作负有支持和配合等协助责任的相关责任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3、行政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的有关领导人员和党员;4、实施违法建筑单位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5、其他实施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是指各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本办法所指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1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1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10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燃气经营市场秩序,提升行业本质安全,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23日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运行,健全和完善管道燃气监管体系,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评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牵头建立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专家库,明确专家入库的要求和程序。

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统筹,各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市政公用事业(燃气主管)、综合执法、公安、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第五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和经营情况评估两部分。

对已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与燃气经营企业补签特许经营协议,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局富 阳 市 建 设 局文件

局富 阳 市 建 设 局文件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规范监理招标的评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原则评标、决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推荐备选中标人和选择中标人。

二、评标方法和内容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

凡投标书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格式严重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废除。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有效的投标书及投标人按以下四部分内容分别进行分析评分。

1、资信业绩及能力主要根据投标资料对投标人及拟派总监的能力和业绩进行评分,此项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照评分细则和评标资料,经充分分析、研究后,按规定进行评分。

2、监理组织、措施、手段在认真审阅、分析投标书及监理大纲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按照评分细则的要求和规定由各评分专家自行判定评分。

3、商务监理费报价分由评标委员会指定专人按照评分细则计算并复核。

4、市场与现场联动加(扣)分,最高不超过0.2分。

三、评分细则1、资信业绩及能力(20分)1)、企业信誉分:监理企业上一年度获注册地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得2分;监理企业获ISO9000系列等级质量认证的得0.5分;监理企业上年度获县(市)级及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的得0.5分。

2)拟派项目总监在本市近三年以来以总监身份负责的类似工程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得5分;获得省部级质量奖的得4分;地(市)级质量奖的得3分;县(市)级质量奖的得2分。

以最高奖项为准,不得累加。

(有效证明材料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

)3)拟派项目总监高级职称得3分、中级得2分。

4)拟派项目总监到位率承诺达到70%以上得5分;达到50%以上得2分;低于50%得1分。

5)外地进富监理企业上一年度复核合格为4分,基本合格为2分,新进富企业为3分,本地企业一律按合格算。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建〔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文局:为贯彻落实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要求,完善施工许可管理机制,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加速推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厘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一)下列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我省施工许可限额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除外):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3.单独立项的其他行业专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既有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工程;2.整体立项的其他行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3.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4.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

二、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三)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改革。

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具体实施要求如下:1.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四个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经营管理】《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房地产经营管理】《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杭建科发[2009]444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对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深基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地铁和隧道工程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所称深基坑围护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监测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围护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深基坑围护工程作为施工活动中一个专项工程,其设计、监理及第三方监测业务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费用单独列支。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按时支付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并应办理深基坑围护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四、本市深基坑围护工程建设遵循“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实行围护工程设计文件论证备案制度和施工专项方案论证审核制度。

深基坑围护工程施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施工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经监理单位总监及施工单位总工审核签字后报质安监机构告知性备案。

五、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主城区深基坑围护工程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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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富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项目权力清单及工作流程》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办事程序(所有行政许可项目一律进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提高工作效率,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建设管理部门办事更加快捷、方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部门服务基层、推进效能革命”活动的实施意见》(富委〔2008〕23号)和《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富政〔2008〕6号)之规定,我局对行政许可项目及工作流程进行了整合、修订、汇编,取消9项,调整5项,共计35项,其中常用项目9项,一般项目26项。

去年承诺时间为327天,今年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67天,提速20.5%。

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以基层需要为第一选择、企业满意为第一标准、部门呼声为第一信息,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同时,要减少许可审批环节,压缩许可承诺办理期限,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真正做到提速、提质、提效。

要以“解放思想、强化执行、科学发展”为主题,积极推进“权力清单、流程再造”工作,努力打造“廉洁城建”。

此外,与行政许可项目密切相关的上位法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应在工作中一并遵照执行。

富阳市建设局2008年8月28日行政许可目录一、常用事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市政、装饰、安装) (4)2.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6)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8)4.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10)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12)6.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14)7.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16)8.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三级资质) (18)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20)二、一般事项10.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审批 (22)1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24)12.古树、名木的迁移审批 (26)13. 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 (28)14.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30)15.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32)16.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34)17.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 (36)18.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38)19、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 (40)20.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42)21.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44)22.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46)23.拆迁人使用补偿安置资金 (48)24.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50)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 (52)2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 (54)2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56)28.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58)29.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案审批 (60)30.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 (62)31.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64)32. 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66)33. 燃气供应站点设立许可 (68)34. 延长拆迁期限许可 (70)35.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审核 (72)行政许可权力清单事项编号 行政许可1号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屋、市政、装饰、安装) 服务对象 社会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91号主席令;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办理机构及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31号窗口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建筑业管理科、刘海龙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63324914监督电话 63102868(监察室)、63318462(法制科) 服务指南 另下载服务表格 另下载办事流程 另附页备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流程图行政许可权力清单事项编号 行政许可2号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服务对象 社会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2、《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十五条;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办理机构及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33号窗口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房地产业管理科、徐善银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63133119监督电话 63102868(监察室)、63318462(法制科) 服务指南 另下载服务表格 另下载办事流程 另附页备注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流程图行政许可权力清单事项编号 行政许可3号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服务对象 社会办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 富政发[1998]44号《关于同意调整 临时借用绿地等补偿标准的批复》0.1-1.0元/天·平方米办理机构及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32号窗口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杨东风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63102858监督电话 63102868(监察室)、63318462(法制科) 服务指南 另下载服务表格 另下载办事流程 另附页备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权力清单 事项编号 行政许可4号 事项名称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服务对象 社会办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2、《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 富发改价费[2007]120号 20-250元/天·平方米办理机构及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32号窗口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杨东风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63102858监督电话 63102868(监察室)、63318462(法制科) 服务指南 另下载服务表格 另下载办事流程 另附页备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权力清单事项编号 行政许可5号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服务对象 社会办理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 富政发[1998]44号《关于同意调整 临时借用绿地等补偿标准的批复》0.8-1.2元/天·平方米办理机构及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32号窗口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杨东风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63102858监督电话 63102868(监察室)、63318462(法制科) 服务指南 另下载服务表格 另下载办事流程 另附页备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流程图行政许可权力清单事项编号 行政许可6号事项名称 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服务对象 社会办理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办理机构及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32号窗口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杨东风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63102858监督电话 63102868(监察室)、63318462(法制科) 服务指南 另下载服务表格 另下载办事流程 另附页备注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流程图行政许可权力清单事项编号 行政许可7号事项名称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服务对象 社会办理依据 1、国务院412号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3、《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4、《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办理机构及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32号窗口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科、杨东风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63102858监督电话 63102868(监察室)、63318462(法制科) 服务指南 另下载服务表格 另下载办事流程 另附页备注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流程图行政许可权力清单事项编号 行政许可8号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三级资质) 服务对象 社会办理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2、《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办建[2001]24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建发〔2005〕8号。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办理机构及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31号窗口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建筑业管理科、刘海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63324914监督电话 63102868(监察室)、63318462(法制科) 服务指南 另下载服务表格 另下载办事流程 另附页备注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流程图(三级资质)申请受理 行政服务中心31号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058号、059号审查 15天内组织初审(主要由建设局、质监站、招标办、测试室及部分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组成)初审结果网上公示分管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局长审批(2个工作日)上报备案核准结果上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备案(1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企业技术、财务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6、如有设备厂房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及相关资质标准提供的其他资料;7注册人员身份证、注册证书; 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部分资质标准要求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具备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类人员资料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权力清单事项编号 行政许可9号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服务对象 社会办理依据 1、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八、九条;2、《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建设部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省建设厅建房发[2000]10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补充通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办理机构及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33号窗口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房地产业管理科、徐善银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63133119监督电话 63102868(监察室)、63318462(法制科) 服务指南 另下载服务表格 另下载办事流程 另附页备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流程图行政许可权力清单事项编号 行政许可10号事项名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服务对象 社会办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2、《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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