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风险告知牌

采用无声或低声设备代替发出强噪音的机械设备;采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吸收声能;使用隔声、阻尼、

隔振等措施及加强个体防护,佩戴耳塞、耳罩、帽盔等防护用品;进行岗前健康体检,定期进行岗中体

检;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适当安排工间休息,休息时离开噪音环境。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咨询电话: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1、改善作业场所的通风状况,必须有机械通风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焊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尘面罩或口罩;

3、强化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自觉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做好自我保护;

4、加强岗前、岗中职业健康体检及作业环境监测工作,提前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咨询电话: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按时、按规定对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除尘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除

尘设施运转正常,作场所禁止饮食、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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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操作。全面通风。空气浓度超标时,应佩过滤式戴防毒面具。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

佩戴化学防护眼镜。穿一般作业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工作场所严禁吸烟。注意个人卫生。避免长时期

反复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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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电话:120

生产过程密闭,加强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

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空气呼吸器。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

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毕,淋浴更衣。实行就业前和定期的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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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公告栏范本

职业卫生公告栏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二、范围:全体员工。 三、责任部门:安全部及相关主管单位 四、程序: 1、总则 ⑴、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⑵、公司职业卫生工作实行总经理负总责,公司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⑶、职业卫生工作是公司安全、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在建立、执行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⑷、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⑸、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2、机构与管理 ⑴、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主管职业卫生工作,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⑵、公司安委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⑶、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⑷、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保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 复伤残费、有毒有害物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 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公司年度资金 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⑺、各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职业病危害风险清单 - 副本

职业病危害风险清单 序号工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 素 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主要防护措施 1 ●土 石 方 ●施 工 人 ●员凿岩石粉尘、噪声、高温、 局部振动、 电离辐射 尘肺、噪声聋、中 暑、手臂振动病、 放射性疾 病 防尘口罩、扩耳 器、热辐射防护 服、防振手套、 放射防护 爆破工噪声、粉尘、高温、 氮氧化物、一氧化 碳、三硝基甲苯 噪声聋、尘肺、中 暑、氮氧化物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三 硝甲苯中毒、三硝 甲苯白内障 扩耳器、防尘防 毒口罩、 热辐射防护服 挖掘机 铲车运 机驶员 噪声、粉尘、高温、 全身振动 声聋、尘肺、中暑设置空调、减驾 驶室密闭设置空 调、减振处理; 护耳器、热辐射 防护服振处理; 护耳器、热辐射 防护服 打桩工粉尘、噪声、高温尘肺、噪声聋、中 暑 防尘口罩、护耳 器、热辐射防护 服 2 ●砌 筑 人 ●员砌筑工高温、高处作业中暑热辐射防护服 石工粉尘、高温尘肺、中暑防尘口罩、 热辐射防护服 3 ●混 凝 土 ●配 制 及 ●制 品 加 ●工 人 员混凝土 制品 粉尘、噪声、高温尘肺、噪声聋、中 暑 防尘口罩、护耳 器、热辐射防护 服 混凝土 搅拌机 械操作 工 噪声、高温、粉尘、 沥青烟 噪声聋、中暑、尘 肺、接触性皮炎、 痤疮 护耳器、热辐射 防护服、防尘防 毒口罩 混凝土 工 噪声、局部振动、高 温 噪声聋、手臂振动 病、中暑 护耳器、扩振手 套、热辐射防护 服

序号工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 素 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主要防护措施 4 ●钢 筋 加 ●工 人 员钢筋工噪声、金属粉尘、高 温、高处作业 噪声聋、尘肺、中 暑 护耳器、 防尘口罩、 热辐 射防护服 5 ●装 饰 装 ●修 人 员抹灰工粉尘、高温、高处作 业 尘肺、中暑防尘口罩、 热辐射防护服金属门 窗工 噪声、金属粉尘、高 温、高处作业 噪声聋、尘肺、中 暑 护耳器、防尘口 罩、热辐射防护 服 油漆工有机溶剂、铅、汞、 镉、铬、甲醛、甲苯 二异氰酸酯、粉尘、 高温 苯中毒、甲苯中毒、 二甲苯中毒、铅及 其化合物中毒、汞 及其化合物中毒、 镉及其化合物中 毒、四醛中毒、苯 致白血病、接触性 皮炎、尘肺、中暑 通风、防毒防尘 口罩、 防护手套、防护 作服 室内成 套设施 装饰工 噪声、高温噪声聋、中暑防耳器、热辐射 防护服 6 施工架 子搭设 人员 架子工高温、高处作业中暑热辐射防肪服 7 ●工 程 防 ●水 人 员防水工高温、沥青烟、煤焦 油、甲苯、二甲苯、 汽油等有机溶剂、石 棉 甲苯中毒、二甲苯 中毒、接触性皮炎、 痤疮、中暑 防毒口罩、防护 手套、防护工作 服 防渗墙 工 噪声、高温、局部振 动 护耳器、热辐射 防护服、防振手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和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 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一、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 2、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4、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际情况。 5、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安监部门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6、建立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 7、建立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按照《建立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向安监部门申请。 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的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防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2、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 (1)防尘措施

职业病风险评估报告范文

XXX有限公司 职业病风险评估报告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有限公司 2017年07月 一、编制目的 为减少甚至避免公司员工受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尽可能杜绝职业病发生,在对公司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分类、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暴露强度、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健康效应、管理措施等因素,通过合适的风险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分级,并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特制定本体系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体系文件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和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识别以及分级管控。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6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GBZ/T 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三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四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GBZ230-20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0-2007)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指导手册》(鲁安监发〔2016〕4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37/T 2973—2017 ) 《华润三九(临清)药业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四、工作流程 (一)基础资料准备

职业危害公告栏内容

职业病公告栏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基本要求 1、做好厂区内的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 2、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3、制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结合三级教育培训和老员工培训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及维护保养; 5、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发放用品并佩戴;

6、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7、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9、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并做好处置与报告工作; 10、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并定期评估修订; 11、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及正常使用。 (二)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主要依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标准》未列入的工种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参照本单位同类工种相似条件发放。 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款式,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4、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员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5、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6、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7、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8、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牌、公告栏、检测结果公示等需要补充的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 地面原煤筛分楼选矸皮带、原煤装车、地面各检修车间、机加工车间、坑木房、锅炉房、各平硐井口、井下采掘工作面入口等醒目位置悬挂“注意防尘”警示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1。 图1 粉尘警示、指令标识 在地面风机巡视处、空压机巡视处、地面原煤筛分楼选矸皮带、筛分机、地面各检修车间、机加工车间、坑木房等醒目位置悬挂“噪声有害”的警示标识和“必须戴耳塞”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2; 图2 噪声警示、指令标识 在地面检修、机加工车间悬挂“当心弧光”的警示标识和“必须戴防护面罩”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3。 图3 噪声、电焊弧光警示、指令标识 在地面检修车间、机加工车间、机车修理充电间、锅炉房等醒目位置悬挂“当心有毒气体”的警示标识和“必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必须戴防护手套”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4。

图4 化学毒物警示、指令标识 在锅炉房醒目位置悬挂“注意高温”的警示标识和“注意通风”的指令标识,示意图见图8-5。 图8-5 高温警示、指令标识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栏 补充职业病常识、防治知识、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知识、职业中毒急救知识等(内容可自选),做成2~3张宣传画,张贴在工业场地主井口。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 在工业场地主井口补充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告知卡内容应包括粉尘、噪声,详见图6、图7。

火警:119 急救:12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或者是矿上的电话)图6 作业岗位粉尘危害告知卡

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或者是矿上的电话) 图7 作业岗位噪声危害告知卡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卡 工作地点:XX 检测时间:2014年X月检测项目职业接触限值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四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研究院责任人:XXX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报告.doc

烟台世缘橡胶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报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

1 分级管控依据和范围 (1) 1.1分级管控目的 (1) 1.2分级管控依据 (1) 1.3分级管控内容和范围 (2) 1.4分级管控程序 (2) 2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4) 2.1作业岗位单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4) 2.1.1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 (4) 2.1.2 接触化学物作业分级 (6) 2.1.3 接触噪声作业分级 (9) 2.1.4 接触高温作业分级 (9) 2.2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总分级指数(T) (10) 2.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指数(Z) (12) 2.4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质量分级指数(Q) (12) 2.5公司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等级(R)判定 (13) 3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15) 3.1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15) 3.1.1 粉尘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管控措施 (15) 3.1.2 有毒化学物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管控措施 (15) 3.1.3 噪声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管控措施 (16) 3.1.4 高温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管控措施 (17) 3.2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18) 3.2.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原则 (18) 3.2.2 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措施 (18) 3.2.3作业岗位职业病风险清单 (20)

1 分级管控依据和范围 1.1 分级管控目的 在委托烟台海汇检测中心对我公司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分类、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暴露强度、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健康效应、管理措施等因素,对我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分级,并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2 分级管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3〕76号 《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3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鲁安发﹝2016﹞1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指导手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三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是2014年11月1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告知 第十条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法人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劳动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设置公告栏: (一)设置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2014]111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 理规范[2014] 2014-11-21 10:53:43 来源:评论:0点击:2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规范》的宣传和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惩处,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1月13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职业病危害风险防控,有效提高职业病健康监督管理,按照《陕西省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陕安监〔2017〕93号),延安市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评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 2号), 二、工作目标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全员普及职业病防治法有关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增强职业危害场所作业人员的责任和权益意识,逐步提高职工职业卫生素质。? 3、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要求,完善职业卫生资料,落实职业卫生各项工作:? (1 (2 ? (3 4 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相应应急救援预案。? 5、完善我站职业危害因素辨识与作业危害场所相应警示标志的制作与挂设。

三、组织领导小组 为确保本项工作有序开展,成立领导小组。 组? 成? 郝海龙? 邵万斌? 马颖栋

四、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 1、完善我站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我2 根据《 1—职业病发病率<1‰、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100%、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达到100%、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100%;??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80%以上、粉尘、毒物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 3、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 4 落实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要求,各作业点每班执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检测确认制度,并保存完善检测记录;积极开展我站作业场所内噪声、硫化氢、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各班组加强可燃气体、硫化氢、氨气检测仪器、温度检测仪器的使用培训与维护工作并保存记录。?

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内容

职业病防治制度 1. 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2.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立危害告知卡,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3.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4.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5.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工种)的劳动者,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必须调离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 6.接触职业危害岗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7.在岗期间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接受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8.接触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讲究个人卫生。 9. 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10.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在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2.进入岗位后要认真检查喷洒装置(或洒水车),确认无异常时,开启喷洒装置(或洒水车)洒水抑尘。喷洒装置(或洒水车)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告,以便安排人员对故障进行维修处理,确保正常运转。 3.对本岗位生产现场产生的各类粉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杜绝粉尘任意飞扬。做好值班室卫生清理工作,防止粉尘危害。 4.岗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对未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严禁在生产现场饮水、就餐,饮水、就餐必须在无污染源的值班室进行,并认真对面部及手部进行清洗后方可饮水、就餐。 6.下班前将工作服等生产现场所使用的各类劳保用品进行更换后离

职业卫生公告栏内容(锅炉区域)

一、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 2、企业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4、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检查实际情况。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7、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按照《建立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结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1、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的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防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2、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粉尘作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各除尘用具应有效使用,在接触灰尘的工作地点必须佩带防护设施(口罩、防尘面具、防护眼镜),不得随意取下拒用; 2.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分级管控措施

附录4 4 :冶金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分级管控措施一、炼铁厂职业病危害风险点分级管控措施 烧结区域: 岗位 (风险 点) 接触 有害 因素 种类 岗位职 业危害 级别 (T) 管控措施 责任部门/ 责任人 工程技术措施 个体防护 措施 管理措施培训措施应急措施xxx 混料皮 带 粉尘低风险 1、各转运站加强密闭,增设通风设施,并确保设 备的正常运行。 2、减小各转运点落差产生的颗粒粉尘的逸散。 3、加强设备的密闭措施。 防护服、 防尘口罩 1.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程 标准化操作。 2.定期查体并将结果告知劳动 者,同时建立监护档案; 3. .现场悬挂职业危害告知 4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 培训 粉尘防护知 识培训,个 体防护培训 应急警示标示等 成品矿

皮带 粉尘低风险 1、各转运站加强密闭,增设除尘通风设施,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减小各转运点落差产生的颗粒粉尘的逸散。 3、加强设备的密闭措施。加强除尘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防护服、 防尘口罩 1.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程 标准化操作。 2.定期查体并将结果告知劳动 者,同时建立监护档案; 3. .现场悬挂职业危害告知 4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 培训 粉尘防护知 识培训,个 体防护培训 应急警示标示等 xxx 冷筛粉尘低风险 1、各转运站加强密闭,增设除尘通风设施,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减小各转运点落差产生的颗粒粉尘的逸散。 3、加强设备的密闭措施。加强除尘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防护服、 防尘口罩 1.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程 标准化操作。 2.定期查体并将结果告知劳动 者,同时建立监护档案; 3. .现场悬挂职业危害告知 4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 培训 粉尘防护知 识培训,个 体防护培训 应急警示标示等 xxx 带冷机粉尘低风险 1、各转运站加强密闭,增设除尘通风设施,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职业病危害宣传栏主要内容

制作数量: 共做四个大的公告栏,其中副井联建楼设置二个,厂前区办公楼设1个,食堂入口设1个。 工作地场所悬挂相应的《岗位职业操作规程》,共计20个,尺寸大小为长X高(75X20cm)。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牌》,尺寸大小为长75cm,高根据内容调整,共计21个牌子。 警示标示数量:一氧化碳告知卡4块(其中夜光3块),硫化氢告知卡3块(其中夜光材质1块),锰及其无机化合物告知卡1块,氯告知卡1块,告知卡大小为40*80cm,警示标示数量共计63块(其中夜光材质共计22块),大小标示30*30cm。 注意事项: 副井联建楼设1个《职业病危害防治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再设一个《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栏》,公布内容如下,可网上节选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内容,以图文结合形式制作。 厂前区、食堂入口处《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栏》可根据情况以图文结合形式增加以下内容,三个宣传栏不得重复。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煤矿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煤矿工作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煤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二氧化硫、噪声等。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造成的危害 1、煤尘 煤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的粉尘称为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5%的煤尘称为单纯性粉尘。 煤矿工作场所煤尘主要来源于井下采煤、掘进及运输过程中,除此之外,地面原煤转载、运输等过程均有煤尘产生。 健康危害:煤尘主要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主要损害人的呼吸系统,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和局部刺激。如长期吸入煤尘引起煤工尘肺。煤尘侵入呼吸系统后,对呼吸道黏膜产生局部刺激,引起鼻炎、咽炎、气管炎等。 接触限值:我国规定工作场所空气中煤尘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为总尘不超过4毫克/立方米,呼尘不超过2.5毫克/立方米。 预防的措施:向煤层中注水,在采煤工作面喷雾洒水,有效通风等。 2、生产性噪声 定义:生产性噪声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噪声,噪声作业是指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根据持续时间和出现的形态,噪声可分为稳态声、波动声和脉冲声。 煤矿工作场所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凿岩、打眼、放炮、割煤、运输、机修等作业环节,使用的凿岩机、风镐、风扇、煤电钻、乳化泵、采煤机、掘进机、胶带输送机为常见噪声源,此外,地面选煤厂、提升机、胶带输送机、通风机、破碎机、振动筛、洗煤机、脱水机、鼓

职业病风险评估报告-范文.doc

XXX有限公司职业病风险评估报告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有限公司 2017年07月

一、编制目的 为减少甚至避免公司员工受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尽可能杜绝职业病发生,在对公司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分类、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暴露强度、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健康效应、管理措施等因素,通过合适的风险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分级,并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特制定本体系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体系文件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和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识别以及分级管控。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6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二部分:化学物》(GBZ/T 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三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四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GBZ230-20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0-2007)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指导手册》(鲁安监发〔2016〕4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37/T 2973—2017 ) 《华润三九(临清)药业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四、工作流程 (一)基础资料准备 通过工程分析和职业卫生调查,辨识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对其浓度(或强度)进行测定(或测量)或搜集有效的检测数据。(二)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特性、接触时间、检测结果和作业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进行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三)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根据作业岗位工人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权重系数、接害人数、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防护措施及职业病和职业健康损伤的发生结果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级别。

(完整版)职业卫生公告栏

职业卫生公告栏 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4、对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5、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职业卫生相关的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7、劳动者享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一、总则 1.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作为工作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协调发展,特制定此操作规程,要求职工在作业中不折不扣执行操作规程。劳动者遵守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等于珍惜生命、保护健康。 2、职工在作业活动中要互相提醒,共同遵守,不能认为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是保护个人的,可以不予遵守。培训职工遵守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二、操作事项 1、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创建清洁工作场所; 2、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是预防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 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正确配制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制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制职业 病防 护措 施防尘防噪声防高温防毒物 氨20mg/m3噪声85dB(A) 设有通风除尘装置;劳动者佩戴防尘口罩工艺设计中尽量选用低噪声 设备;劳动者佩戴防护耳塞 车间内配备工作风扇、轴流 风机、空调,劳动者佩戴防 护面罩、防尘口罩、三防鞋 车间内配备独立通风和强制 通风机;劳动者佩戴防毒口 罩、防护眼睛、防护手套 磷酸1mg/m3高温工作场所30℃其他粉尘8mg/m3- -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 序号类别名称严重较重一般一采矿业 (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2 褐煤开采洗选√ 3 其他煤采选√ (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 石油开采√ 2 高含硫化氢气田开采√ 3 其他天然气开采√ (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 铁矿采选√ 2 锰矿、铬矿采选√ 3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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