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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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导语: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下发,为纳税人送上了一份政策大礼包。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部分企业对此政策在理解上有偏差,因此小编选取了纳税人普遍关心的5个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财税〔2018〕54号文件6大热点问题分析

1.如何准确理解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逻辑主线?

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从税收优惠的类型上来说,上述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加速折旧政策,应属于递延纳税,而不是税收减免。对于企业而言,既可以采用保守的方式核算会计利润,也可以在税收上采用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的方式改善现金流,相当于国家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虽然总税负未变,但税负前轻后重,将企业纳税时间节点向后推移,特别是对于部分科技型企业的可以使其税负成本和销售收入更加匹配。因为这类型的企业产品从研发到上市还有一个很长的周期,研发活动到形成实际成果还有一定的距离,采用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可以延缓当期税收负担,待后期形成可用纳税资金再行征税。而对政府而言,在一定时期内,虽然来自这方面的总税收收入未变,但税收收入前少后多,等于是延缓了税收收入实现的时间。所以上述优惠政策就等于是政府以损失了一部分税收收入的“时间价值”为代价,换取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支持企业的发展的效果。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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