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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开评价报告信息表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王港厂区动力总成实验室技术改造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建设单位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王港厂区动力总成实验室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简介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通用汽车)成立于1997年6月12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拥有上海金桥、烟台、沈阳、武汉四个生产基地,金桥南厂、金桥北厂、烟台东岳汽车、沈阳北盛汽车、武汉分公司5个整车生产厂,以及金桥动力总成、烟台东岳动力总成、北盛动力总成、武汉动力总成4个动力总成厂。

上海通用汽车继续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建设,通过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及新车型研发的核心能力,为我国新能源汽车研发及制造贡献一份力量。

本项目拟在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设计与技术

中心王港厂区原有综合实验楼内的动力总成实验室

进行改造,改造内容主要为对原有动力总成实验室局部区域功能重新布置和整合。

本项目主要为发动机(汽油)、变速箱四驱系统、发动机及变速箱子系统进行开发、性能及认证实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职业病,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委托上海建科检验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地址 浦东新区龙东大道3999号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一氧化碳、二氧化氮、汽油、机油、基础油、乙二醇、异辛酸钾

检测结果 -

现场调查、采样、

检测的专业技术

人员

梁继仁

建设单位陪同人

员 刘俊

建设项目存在

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

现场调查、采样、

检测的时间

现场调查:2015.6.4

评价结论与建议 1.本项目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2.本建设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置、工艺及设备布局、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通过各方面资料的综合分析,本项目拟采取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是可行的,若在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能够认真落实本报告提及的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建议,保证职业卫生资金的投入,项目投产后加强职业病的防治管理,本项目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本项目从职业病预防的角度来考虑是可行的。

3.对项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建议:

1)针对辅助用室的建议

本项目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关于卫生特征分级3级的要求,根据

项目本身的特点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

对于更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实验室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且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2)职业健康监护的建议

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要求不断完善现有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相关作业人员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应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符,检查周期应以《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为准。

3)针对噪声的建议

(1)对各实验室,采取隔声和吸音措施,如设置隔音室,吸音墙,吸音顶等,对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实验室,采用隔声性能较好的围护结构,并尽可能使各围护构件(墙、门、窗、楼板、顶栅等)的隔声量相接近。隔声构件满足下列要求:

选用具有较高隔声量的隔声门,开关轻便,灵活,并做好门缝的隔声处理。当门的位置朝向强噪声源且开启频繁时,设置有二道门的门斗,门斗内壁面具有较高的吸声性能,二道门错开布置。

围护构件所有孔洞缝隙,均平密填塞,穿过墙和楼板的管道用橡皮管套或用毛毡和石膏灰浆填满缝隙,并严格要求工艺专业按实际需要尺寸和数量设置孔洞,不得随意加大富裕度。

在条件许可时,采用隔声量高的轻质多层复合结构作为隔声构件。

本项目所有实验室控制室内朝向强噪声源拟设双层玻璃窗,建议采用具有较高隔声性能的隔声窗,隔声窗用二层不同厚度的玻璃组成,二层玻璃间留80~120mm厚空气间层。

另外在建筑布置上使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避开强噪声源,以减轻噪声的危害。采用空调设施的房间,

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进、排风系统采取防止管道固体传声的措施。

(2)对各实验室通风管与围护结构及楼板间的连接应采取减振措施;对易产生振动的汽、水及油管道的设计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振或减振措施。

(3)建立有效现场监督机制,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与生产管理者应严格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对于接触噪声的操作岗位以及操作人员进入噪声区域时,必须做好个体防护措施,佩戴防噪声效果较好的耳塞或耳罩,防止职业性噪声聋的发生。

(4)定期检查生产设备,建立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生产设备及其防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防止因设备异常引起的噪声。

(5)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

4)针对毒物防护措施的建议

(1)发动机耐久实验室和变速箱全驱实验室的发动机尾气排气管与局部排风管连接处,因发动机台架测试时的剧烈振动,可能发生松动,需加强检修、维护,并保证发动机尾气排气管连接的紧密性。

(2)合理控制实验室与控制室的压差,防止废气倒灌。

(3)完善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台账管理、维修计划,加强日常使用维护的监督,加强安全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降噪以及通风降温设备、设施的定期检维修,确保能正常运转。

5)针对辅助设施的防护措施

公用辅助设施房的建筑设计应落实拟采取隔声、吸声措施,如设置隔声屋顶、隔声墙、隔声门窗,以减少噪声影响。设备选型时应考虑选择低噪声设备,并做好相应减振措施。

6)空调设计、管理卫生要求

(1)采用空气调节的场所,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

(2)排放有毒有害物的排风系统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连通。

(3)风管内表面应当易于清洗。制作风管的材料不得排放有害物质,不得产生适合微生物生长的营养基质。风管宜采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风管时,必须保证风管的坚固及严密性,具有承受机械清洗设备正常工作冲击的强度。

7)施工期间防护措施建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议建设单位向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提出以下防护建议,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防护措施,避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1)粉尘

在可能产生粉尘的作业岗位设置局部防尘设施,加强通风,劳动者作业时应在上风向操作。

(2)噪声

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对高噪声施工设备采取隔声、消声、隔振降噪等措施,尽量将噪声源与劳动者隔开,尽可能减少高噪声设备作业点的密度。

噪声超过85dB(A)的施工场所,应为劳动者配备有足够衰减值、佩带舒适的护耳器,减少噪声作业时间,实施体力保护计划。

(3)高温

夏季高温季节应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施工。严格控制劳动者加班,可能缩短工作时间,保证劳动者有充足的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当气温高于37℃时,一般情况应停止施工作业。

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置工间休息室和浴室,休息室内设置空调或电扇。

夏季高温季节为劳动者提供含盐清凉饮料,饮料水温应低于15℃。

高温作业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

(4)有机溶剂等化学毒物

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效通风装置。在使用有机溶剂、涂料或挥发性化学物质时,应当设置全面通风或

局部通风设施。劳动者应正确使用施工工具,在作业点的上风向施工。分装和配制油漆、防腐、防水材料等挥发性有毒物质时,尽可能采用露天作业,并注意现场通风。工作完毕后,有机溶剂、涂料容器应及时加盖封严,防止有机溶剂的挥发。

针对本项目建筑施工不同工种应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使用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使用高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应对接触有毒化学品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预防性告知

(1)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将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职业病防治职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努力健全并严格执行已有的各项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同时应把职业卫生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证一定的职业病防治经费。 (2)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维护

①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维护,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生产设备处于正常状态。设备检修保养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避免检修保养时意外事故的发生。

②必须建立严格的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要有专人管理,确保各类设备、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转。

(3)劳动合同方面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

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职业卫生审核与竣工验收

⑴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a.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申请书;

b.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c.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d.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e.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f.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⑵该项目竣工后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须经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⑶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完工后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b.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

件;

c.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

证明(影印件);

d.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e.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f.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g.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

告的审查意见;

h.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

评审意见;

i.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

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5)其他

(1)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要确保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及的各项技术和管

理等综合措施的落实。

(2)如果本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项目竣工验收完成30天内应向辖区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技术审查专家

见附件1

组评审意见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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