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合物质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合物质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合物质科学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研究生导师条例

(2011年6月8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相关规定要求,特修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的使命。按照研究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三条合肥研究院应按照科研导向的原则,切实实行导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五条为人师表,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研究生,制止有害于研究生或其他侵犯研究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研究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六条有义务根据研究生部的统一安排,进行招生宣传,深入高校进行学科前沿讲座,组织生源,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阅卷和面试等工作。

第七条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学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第八条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帮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保证论文研究经费和按规定为研究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认真、负责地审阅、修改和把关,对论文质量和水平做出学术评价,并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条配合、协助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学生,向研究生部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改善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探索符合我院研究生培养特点的新模式。

第三章岗位条件

第十二条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在合肥研究院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较深学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科研人员,按本条例经合肥研究院学位委员会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三条硕士生导师必须是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科技人员(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具有博士学位)。博士生导师必须是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科技人员(1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硕士生导师应具有本学科系统深入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能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又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能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1、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向,选定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提出有效的研究方法和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

2、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需求;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