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
简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简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简称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际纠纷。
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判决争端案件、解释国际法、给予咨询意见等。
国际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判决国际纠纷。
国际法院可以审理来自联合国会员国的争端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领土争端、边界划定、国家责任等。
国际法院的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裁决一旦作出,就是最终的,没有上诉程序。
国际法院还有解释国际法的职权。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行为的国际准则,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
当国际社会对于某一国际法规定的具体含义存在争议时,国际法院可以被当事国请求解释。
国际法院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国际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国际法院还可以给予咨询意见。
联合国会员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有关国际法问题的咨询请求。
国际法院会根据请求给予咨询意见,这些意见对于有关国家在国际法领域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对于国际法的解释和适用的参考。
国际法院还有其他一些职权。
例如,国际法院可以裁定对于国家的国际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国际法院还可以决定是否接受当事国的管辖权异议,即判断国际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某一具体案件。
然而,国际法院的职权也存在一些限制。
首先,国际法院只能审理来自联合国会员国的争端案件,而不能审理来自非会员国的案件。
其次,国际法院的裁决执行依赖于国家的自愿。
如果当事国不愿意履行国际法院的裁决,国际法院无法强制执行。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具有重要的职权和责任。
国际法院通过判决国际纠纷、解释国际法和给予咨询意见等方式,维护国际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尽管国际法院的职权存在一定的限制,但它仍然在国际法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第一条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
第一章法院之组织第二条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
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
第三条一.法院以法官十五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
二.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视力一个国家以上之国民者,应认为属于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极利之国家或会员国之国民。
第四条一.法院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依下列规定就常设公断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
二.在常设公断法院并无代表之联合国会员国,其候选人名单应由各该国政府专为此事而委派之团体提出;此项各国团体之委派,准用一九O七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纷争条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派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之条件。
三.凡非联合国会员国而已接受法院规约之国家,其参加选举法院法官时,参加条件,如无特别协定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提议规定之。
第五条一.联合国秘书长至迟应于选举日期三个月前,用书面邀请属于本规约当事国之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及依第四条第二项所委派之各国团体.于一定期间内分别由各国团体提出能接受法官职务之人员。
二.每一团体所提人数不得超过四人,其中属其本国国籍者不得超过二人。
在任何情形下,每一团体所提候选人之人数不得超过应占席数之一倍。
第六条各国团体在提出上项人员以前,宜咨询本国最高法院.大学法学院.法律学校.专研法律之国家研究院.及国际研究院在各国所设之各分院。
第七条一.秘书位应依字母次序,编就上项所提人员之名单。
除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外,仪此项人员有被选权。
二.秘书长应将前项名单提交大会及安全理事会。
第八条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各应独立举行法院法官之选举。
第九条每次选举时,选举人不独应注意被选人必须各具必要资格,并应注意务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
第十条一.候选人在大会及在安全理事会得绝对多数票者应认为当选。
国际法完整版

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籍法的编纂(codification):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的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为国际公约。
问答题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答:(一)世界各国公认国际法的存在及其约束力;(二)任何单位(单个)的国家不能改变国际法的规范;(三)遵守国际法是通常状况,违法国际法是例外;(四)违反国际法是要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1.建立国际性司法机构(前南法庭,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庭);2.限制并禁止条约的保留(《国际海洋法公约》)追求公平公正。
3、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答: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当前,普遍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一、国际条约。
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书面协定,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
一般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它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
国际习惯包括其主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不断实践后确定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及客观要件,即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实践中不断重复某种行为。
三、一般法律原则。
是“为文明各国国内法共同认可的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
周鯁生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入这样一项规定,只能认为是准许法院在审判某种案件时,在从习惯或条约中都找不出适用的规范的场合,比照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办法;而那并不具有新创一种国际法渊源的作用。
国际法院规则全文

国际法院规则全文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缩写为ICJ)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就合法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规则(Rules of Court)是该机构的内部规则,旨在确保审理案件的公正和公正性。
以下是国际法院规则的全文参考内容:第一章 - 通则第1条 - 应用范围和目的本规则适用于国际法院进行的所有诉讼。
第2条 - 申请提出方式正式诉讼应通过书面申请方式提出,遵循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3条 - 翻译陈述、文件和其他书面材料应以法庭规则规定的语言提交,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供翻译。
第4条 - 公示和法庭文件提交的申请和文件应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向其他当事方公示并保密。
第二章 - 确认管辖权和受理申请第5条 - 确认管辖权国际法院应先确认其是否有管辖权,并取决于申请的性质和涉及的当事方。
第6条 - 受理申请国际法院应对仅涉及当事方之间的纠纷或与已注明诉讼授权有关的问题,以及涉及国际法院授权的特殊问题进行受理。
第7条 - 反驳国际法院应允许被申请方提出反驳意见,并给予当事方合理的时间和机会。
第三章 - 应答第8条 - 应答申请被申请方应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说明其立场和论点。
第9条 - 反对管辖权被申请方有权在期限内提出反对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意见。
第10条 - 仲裁国际法院可根据双方同意请求仲裁,并在相关规定下进行仲裁。
第四章 - 其他程序问题第11条 - 缓刑令和裁定国际法院有权发出缓刑令或制定适用于案件的裁定。
第12条 - 证据国际法院可要求或接受各方提供证据,并决定其使用方式和效力。
第13条 - 庭审国际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举行庭审,并遵守相应规则和程序。
第14条 - 质证和证人证言国际法院可允许各方进行质证和引用证人证言,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
第15条 - 司法调查国际法院可进行司法调查,以确定事实和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法律知识: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

法律知识: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的议题日益重要。
通常,一个国家的判决在该国内部得到强制执行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当判决涉及到跨国行为或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利益时,实施与执行就会变得困难重重。
本文将探讨国际判决实施与执行的相关问题,并对当前主要的解决方案进行概述。
涉及哪些问题?国际判决的实施与执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跨国识别和执行。
当判决涉及到跨国行为或跨国纠纷时,原告方通常需要在被告方所在的国家获得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但是,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并不总是一致,因此,国际判决实施和执行面临许多困难。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尽相同,因此,在国际判决的实施过程中,通常需要将原判决翻译成被告方所在国家的语言,并遵守该国的程序。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院和司法机构之间缺乏通信渠道和合作机制,因此,必须依靠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等法律工具来处理跨国纠纷和进行判决实施。
此外,实际执行国际判决的难度也增加了许多。
例如,涉及到的国家可能不同意执行国际判决,或者执行国际判决的程序在该国内部非常繁琐。
更进一步,甚至可能发生被告方拒绝执行判决的情况。
原告方必须面对这些挑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主要解决方案国际判决实施与执行的解决方案,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的应用。
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是国际判决实施和执行的主要法律工具。
例如,有些国家已经签署了《纽约公约》,该公约规定,签署国将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奖励和外国判决。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还建立了双边协议,以简化和加快跨国判决的实施过程。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应用。
国际商事仲裁是涉及多个国家的商业纠纷的一种替代方法,其过程受国际仲裁规则的约束。
国际商事仲裁庭和机构类似于国际法院,其裁决也同样得到国际承认和执行。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是实施和执行跨国判决的一种有效途径。
国际商事仲裁还有一个优点,即其过程相对较为迅速和简单,可以避免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中进行长期和繁琐的诉讼。
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1. 简介国际法院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国际法院的宪章,也是国际法院建立和运作的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对国际法院规约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 国际法院的设立和组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
国际法院由15名国际法专家组成,代表不同的国家。
这些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9年,可连任。
3. 国际法院的职责和权限国际法院的职责是根据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的争议。
国际法院对涉及国家主权、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等领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
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国家必须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
4. 国际法院的执法机构国际法院设有一个执行法官会议,负责监督和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执行法官会议由5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国际法院的院长。
执行法官会议的职责是确保国家履行国际法院判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5. 争议解决程序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的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对案件的受理、审理和判决。
当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发生争议时,一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
国际法院会根据法律程序对申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
国际法院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6. 国际法院的裁决执行国际法院的裁决执行是国际法院规约所强调的重要方面。
国际法院的判决必须由国家履行,并且国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实现判决的执行。
如果一方国家不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另一方国家可以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寻求帮助,并请求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判决的执行。
7. 国际法院的改革和发展国际法院规约为国际法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可以通过修改规约来适应国际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国际法院也可以通过确立新的制度和程序来加强其在国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8. 结论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的宪章,为国际法院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解决国际争端

法律知识:法律如何解决国际争端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国际争端的发生和增多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争端往往涉及到国家之间的领土争端、海洋权益、贸易纠纷、人权问题等各方面。
在解决国际争端中,法律手段是最常用和最效果显著的途径。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解决国际争端。
一、国际法的地位国际法是司法判决的基础,是国家之间相互联系的规范和约束。
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律中,国家对其国际义务的遵循和执行是必须的,他们的行为是受着这些国际条约和法律的约束和制约的。
国际法作为一种公认的基本规则,有效地避免了战争争端的产生,保障了人权利益的平等和互相尊重。
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途径1.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由联合国成员国所建立的,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可以听取国家之间的纠纷,为国际法提供司法判决。
接受法院裁决是国家必须赞同执行的义务,这使得纠纷的解决保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尤其是在领土争端和海洋权益方面,只有通过国际法院的仲裁,才能解决国际间的争端。
2.国际调解国际调解是另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手段。
它属于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法,即通过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以劝说、敦促的方式维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解决方式,以达成双方都能认同的最终和解决方案。
调解机构像国际法院一样,是一个承认和依据国际法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适用于一些较小的纠纷和领土争端。
3.谈判协商谈判协商是国际争端解决的基本方式。
在国际法库存下,国家之间争端的解决正常情况下应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
在谈判协商中,双方可以沟通自己的立场和需要,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并达成一个双赢的结果。
在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上,谈判互动也是缓和关系的重要手段,这为后续协商扫除了障碍,最终导致了和解。
4.仲裁仲裁是一种私人法律制度,用于解决各种类型的纠纷,包括国际争端。
仲裁小组非常类似于法庭,但其主要动力在于仲裁员的判断,而不是任何行政机关或法院的裁决。
仲裁对于保护私法权益非常有能力,也是在商业纠纷和保险要求方面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但在国际纠纷处理中并不是常规工具。
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七章知识点: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法是指⽤仲裁和法院判决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仲裁(⼀)仲裁的⼀般规则仲裁或称公断,是指根据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议,将争端交与它们选定的仲裁⼈作出对争端当事⽅具有拘束⼒的裁决,从⽽解决争端的⽅法。
仲裁是⼀种古⽼的解决争端的⽅法,1899年和1907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都将其作为解决争端的⽅法加以规定。
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仲裁程序⽰范规则》,对国际仲裁,的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适⽤法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效⼒等的内容作了系统阐述。
其中仲裁协议是当事⽅之间在争端交付仲裁及相关事项上达成的协议,是进⾏国际仲裁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中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仲裁地点和费⽤以及其他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仲裁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并为终局性决定。
当事国应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裁决中的义务。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前有许多的国际仲裁机构,其中多为解决贸易投资⽅⾯争端设⽴。
这些仲裁机构通常不是专门以国家作为当事主体,其当事⼈可以包括国家、法⼈和⾃然⼈。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它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公约》于1900年在海⽛设⽴,由从事⾏政事务性⼯作的常设⾏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常设理事会由荷兰外交⼤⾂任主席,成员还包括缔约各国驻荷兰的外交代表。
理事会负责监督和指导事务局的⼯作,制定有关的规则和章程。
国际事务局是常设仲裁法院的书记处,负责⽇常的⼯作和法院仲裁⽂件的登记、转达、档案管理。
“仲裁员名单”,由缔约的每个国家各⾃遴选的4名精通国际法并享有崇⾼道德声誉的法学专家组成。
各国提名不限于本国国籍的⼈。
仲裁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6年。
法院的仲裁程序。
当事国将争端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法院时,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各⾃选定1~2名仲裁员,再由这些选定的仲裁员选定⾸席仲裁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法院的法律与程序天讲些什么呢,我想主要讲一下国际法院法律程序的某些方面。
今天的内容包括两方面,第一、国际法院管辖权以及由管辖权引起的一些案例;第二、关于实体法对海洋划界问题做出的贡献。
首先,我先讲一下国际法院管辖权。
管辖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咨询管辖权、二是诉讼管辖权,其中咨询管辖权是指有资格提出诉讼的国家。
国际法院只能审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但并不是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只有理约国的会员国有这种权利。
那么理约国非会员国能否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但必须借助安理会关于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
例如瑞士,瑞士不是理约国的会员国,但他就借助了安理会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有资格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不等于国际法院有管辖权。
我来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大家还记得南斯拉夫危机时美国炸了我们的大使馆吧,当时我们国内很多人都主张把这个案子交给国际法院来裁决,这样就造成了两国紧张的局势。
中国做为理约国的会员国有权向国际法院起诉美国这一行为,但问题在于中国能否提出诉讼,提出诉讼的条件就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当事国双方自愿,大家考虑一下,如果中国对美国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在什么地方?换个说法,如果被起诉方不同意国际法院该如何解决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例条第六款如果双方对管辖权发生异议将由双方自行解决管辖权问题。
那么一个诉讼当事国怎样表达对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当事国决定法院管辖权有几种办法:第一种是借助法院规约第三条第二款即强制执行管辖权;第二种是当事国双方签订专门协定;第三种是制定解决争端的条款。
第一种办法就是说当事国可以事先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执行,假定当事国双方都事先发表这样一份声明,那么事情就比较好解决了。
在中美使馆这个问题上,如果中美同时发表过类似声明,那么我们说国际法院就有权执行管辖权。
但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发表声明时都持有一定的保留,并且国际法没有规定保留范围。
例如美国曾经发表过在内政争端方面不接受管辖权,甚至美国还对内政这个词做了更进一步的解释,内政即由美国来决定的事。
大家不难看出,事实上美国对内政这个词的解释就是对国际法管辖权的完全否认。
因此在国际法院中有一部分法官认为这是非法的,而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国际法对这方面的规定是不明确的,那么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第二种办法是当事国双方在谈判无效的情况下将案件交给国际法院裁判,双方通过裁判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
一般情况下这种方法是最好的。
第三种办法就是如果当事国对公约中规定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性发生分歧时可以通过国际法院进行裁决,但这只是公约的附加条件。
例如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最后就有类似的条款,但这个公约的特点是如果你参加就没有保留权。
大家都知道,中国和日本之间有一个旧的化学武器的问题。
二战时日本在中国留下的化学武器问题根据公约日本就必须帮助中国解决,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可以通过国际院进行裁决。
这里还有第四种办法,关于第四种办法有一个例子:英国与阿尔巴尼亚曾经在一次海上事故中产生争端。
当时英国的船只在靠近阿尔巴尼亚领海的海域内被阿的水雷击中沉没,英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
但阿认为国际法院没有执行管辖权的依据。
而国际法院对阿的拒绝也做出了回答,国际法院的依据是:阿曾经在这之前对安理会关于在规定海域内有意阻挠别国船只航行并涉嫌武力攻击的国家,交予国际法院裁决的声明表示支持,而英国正是根据这一声明对阿进行起诉地,因此根据这一点国际法院认为有管辖权。
法院的管辖权分为这几种方式,但这也不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
当事国双方是通过特殊协议将案件提交给国际法院的,否则他们不会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决。
因为他们都会强调管辖权的问题,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法院没有管辖权;第二种情况是法院有管辖权但不允许法院来解决。
有这样一个例子能够反映第一种情况。
大概在去年,巴基斯坦向印度提出诉讼。
因为印度在印巴边界上用导弹击落了巴基斯坦的一架海军飞机,当时巴基斯坦在国际法管辖权方面的依据是根据印巴两国曾经在借助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方面发表过联合声明。
但印度方面认为当时在作联合声明时他们是有保留地。
其中声明中有这样一条:“曾经参加过英联邦的国家,不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因此印度认为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
印度这种说法事实上是针对巴基斯坦的,因为印度曾经在印巴冲突中由于同时与巴基斯坦接受管辖权而遇到过这方面的教训。
为此印度立即在事后修改了声明中的一些条款,例如刚刚提到的那一条。
巴基斯坦方面对印度提出的说法给予了反驳,巴认为印度的这些条款是对巴的歧视。
但法院是怎样解决地呢?法院认为印度的保留是有根据的,因此法院宣判印度胜诉。
说到这里大家肯定会问为什么要判印度胜诉。
因为国际法院与一个国家的法院有着本质的区别。
国家法院是由直接政府控制地,因此在审理案件时不会考虑自身有无管辖权。
而国际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到公正性以及一些国际关系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依照国际法和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来受理。
另一种情况有这样一个例子。
伊朗曾经起诉美国,原因是在两伊战争时美国炸毁了伊朗在海上的几个钻井平台,要求美国为此赔偿。
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因为伊朗并没有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美国因为在尼加拉瓜案件上的失败也退出了强制管辖权。
1949年伊美之间曾经建立了《合并通商友好条约》,伊朗提出美国违背了条约的规定。
而美国反驳伊朗,说这不涉及到自由通商法的问题,这与中立法和战争法有关,因此美国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
那么法院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呢?法院认为这个案件与自由通商法有着直接的,因为伊朗的海上石油平台有很多石油管道是与其他国家相连地,这就说明伊朗和其他国家有石油生意。
那么法院认为这个案件触及了自由通商法,因此法院就有管辖权。
但法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始审理此案,因为当事国双方都想再等一等。
通过以上这两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到。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并不是由当事国单方面提出诉讼或认同才能执行地。
因为这涉及到当事国双方的认同协议以及对法律适用性的认可。
下面我想讲一讲国际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对于这部分我想结合卡塔尔和巴林的案件来给大家做一下说明。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中东问题。
从海洋法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国际问题,而且通过这个案件更加丰富了海洋划界方面的很多法规。
如果具体分析这个案件,我想就需要地图了,所以今天我只能原则性的给大家讲一讲。
大家知道三十多年来,由于国际法对于海洋划界的法规较少,因此国际上类似的争端层出不穷。
最初国际上对于海洋划界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等距离的方法、另一种是依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划分。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现在海洋法可以区分领海划界、大陆架、捕鱼区以及专属经济区。
但是国际法院目前又把大陆架、捕鱼区、专属经济区的相关法规进行了完善。
下面就卡塔尔和巴林的地理位置进行说明。
巴林是波斯湾中南部的一个岛国,卡塔尔是卡塔尔半岛南部的一个国家。
两国东西部接壤、北部相对,因此这个案件就涉及到两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
当时卡塔尔在诉讼中要求国际法院对整个海域单一分界线进行划分,国际法院认为两国海域的南部是接壤的,而两国的领海是重叠的。
两国的领海总共24海里,但许多地区没有超过24海里,所以大部分都是重叠的。
因此南部存在一个划分领海的问题,不存在划分经济区的问题,而北部存在划分经济区的问题。
首先讲一讲划分领海的问题,在划分领海时国际法院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两国领海的海岸起点应该在哪?关于海洋划界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以正常基线为准;第二种是以领海基线为准。
在1951年之前,国际上在领海划分问题上一直采用正常基线。
直到1951年以后,由于英国的一些渔业方面的案子,国际上才开始采用领海基线。
正常基线只适用于那些海岸线变化不明显的地区,领海基线是在1958年才正式启用。
1982年的理约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此基线不得脱离海岸线的总体走向,此基线以内的水域必须与大陆紧密的接触,使此基线以内的水域能够成为内水。
国际法院在卡塔尔、巴林这个案子上第一次使用82年的这项条款,并且国际法院在判决这个案件时也特别强调了这项条款属于习惯国际法。
为什么法院要强调这一点,因为巴林已经签订并批准了这一条款而卡塔尔还没有签,这项条款对单方是无效地。
在基线这个问题上,巴林认为在他主岛东部的海域上包含了许多小岛以及重要资源,这些岛屿、资源与巴林的主岛形成了群岛。
巴林从这个问题上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说巴林有权将这些群岛连接在一起,这样可以扩大他的领海。
但是国际法院不同意巴林的观点,一方面国际法院承认了巴林群岛组成部分的观点,但国际法院认为这些组成部分并不是在海岸线以内,也没有紧靠海岸线的岛屿。
并且巴林的情况并不符合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
如果巴林有权划分领海,那么只有一种情况:按照海洋法公约宣布自己是群岛国,但这之前巴林并没有宣布过自己是群岛国,因此法院决定使用正常基线在巴林和卡塔尔之间划定一条等距离分界线做为临时分界线。
这个案件的判决并不是只对巴林领海的划分,事实上是对巴林卡塔尔两国领海的划分。
海洋法公约规定对两国领海的划分不仅仅靠正常基线的方法,如果涉及到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那么有必须采用不同的原则对领海进行划分。
一般情况下使用正常基线划分是在双边条约的前提下进行地,但这个案件是国际法院在历史上第一次被要求在两国领海之间划一条分界线。
国际法院在划分两国领海时分两个步骤。
首先在两国领海之间划一条临时分界线,然后再依据一些特殊原因进行调整。
当时国际法院把这两国之间所有的小岛甚至是珊瑚礁都进行具体分析,但在进行这项工作时也遇到一个难题,就是在两国之间的海域中有很多退潮时露出海面的部分。
按照海洋法规定,如果退潮时露出海面的部分在一个国家主岛的领海宽度以内,那么这些部分就可以做为测量领海宽度的自然基准。
反之,如果这些部分在领海宽度以外,那么就不能做为测量基准。
但巴林和卡塔尔有一个特殊情况,两国领海的退潮露出水面部分有些是重叠的,从原则上讲两国都有权以这些部分为基准进行领海宽度测量,这只是从一方面来看。
但从划分界限来看,两国相互对立的权利已经抵消了。
这时巴林提出了很早以前就已经取得了拥有退潮部分的权利,事实上巴林是在这个问题上把卡塔尔的测量权排除了。
国际法院没有接受巴林的这一观点,因为国际法院认为两国领海重叠的部分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不能由其中任何一方独占或拥有,不能因重叠的部分对划分领海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巴林附近有一个很小的岛,长度有12米、宽度有4米,退潮时露出水面的高度只有4米。
但法院也允许巴林把它做为一个特殊的分界点,使巴林的领海能够穿过小岛的东侧。
这样就扩大了领海的范围,为什么要选择这个岛呢?做为分界依据对巴林来说确实有它的重要性,从对面领海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是十分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