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业主权利与义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法律保护业主权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数量逐年增加,业主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业主权益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本文以某小区业主维权事件为例,分析法律如何保护业主权益,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城市,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共有住宅楼20栋,住户约3000户。
近年来,该小区业主在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环境治理等方面遇到了诸多问题,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不断升级。
在此背景下,业主们开始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经过1. 业主维权启动2019年,某小区业主发现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损坏严重,如路灯、绿化带、健身器材等。
业主们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修复,但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
业主们遂决定联合起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协商业主们选出代表,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物业公司承认部分公共设施损坏,但表示维修资金不足,无法立即修复。
业主代表要求物业公司制定维修计划,并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维修。
3. 法律途径维权由于协商未果,业主代表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他们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维修记录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4.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应履行维修、养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立即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维权成功在法院判决后,物业公司开始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
经过一段时间,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业主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
此次维权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四、案例分析1. 业主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本案中,业主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案例业主权利与义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业主权利与义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2014-08-01物业管理资讯在物管服务关系中,业主既享有物管法规直接规定的权利,还可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既负有物管法规直接规定的义务,还负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典型案例某物业公司由于在公共电梯间贴广告却不公示收益,被业主起诉至法院。
日前,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业主胜诉,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在其所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公示广告费的收益帐目。
原告业主高女士称,某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管服务期间,不遵守合同约定,擅自在公共电梯间贴广告,故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电梯间广告费的帐目。
某物业公司承认曾利用电梯和有关单位合作制作广告一事,但表示广告费收益用于小区建设和服务。
同时,物业公司提出高女士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现不同意原告诉求。
宣武区法院认为,高女士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享有物业企业对小区实施物管服务过程中所发生资金收支情况的知情权。
据此,判决某物业公司立即在其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公示在公共电梯间贴广告费的收益帐目。
容精要一、业主的权利依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版)(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业主享有下列权利:1.服务享受权。
业主享有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依合同约定全面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产生、围及行使方式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2.建议权。
业主建议权包括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管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及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两项权利。
3.投票权。
业主投票权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业主对物管区域公共部分的利用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进行表决的权利。
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业主享有选举业委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的权利。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须通过行使选举权来指明自己的代言人,传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同时,业主通过享有被选举权而有可能参加到业委会,从而行使更为直接的管理权。
法律纠纷小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并于2019年正式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2000余户,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近年来,由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
2021年5月,小区业主李先生因物业管理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李先生居住在该小区的一栋住宅楼,2021年3月,他发现楼道内墙壁出现裂缝,且裂缝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其居住安全。
李先生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要求进行维修,但物业管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采取任何维修措施。
2. 业主诉求:李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及时修复楼道墙壁裂缝。
因此,他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维修裂缝,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楼道墙壁裂缝并非其管理责任,而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在接到李先生的反映后,已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告了情况,并等待开发商进行处理。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部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本案中,楼道墙壁属于公共部位,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维修和维护。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房屋质量问题负责。
在本案中,如果楼道墙壁裂缝确实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3.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楼道墙壁裂缝,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及时修复楼道墙壁裂缝。
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中心开发一大型住宅项目,项目名为“城市之光”。
该项目于2010年取得土地使用权,2011年开始动工建设,2014年全部竣工。
开发商在项目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房屋均为精装修交付,且配套有完善的绿化、交通、教育等设施。
然而,在房屋交付后,业主们发现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板起翘、门窗不严等,且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
业主们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2. 业主的损失如何赔偿?3.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房屋均为精装修交付,且配套设施完善,但实际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
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具体分析如下:(1)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房屋均为精装修交付,但实际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2)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配套设施完善,但实际上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同样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开发商的行为导致业主购买房屋时,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了购买决定。
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
2. 业主的损失如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业主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具体分析如下:(1)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2)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开发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业主权益与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解决

物业管理案例分析:业主权益与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解决【案例】业主权益与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解决事件时间:2008年-2010年事件背景:2008年,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开始管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有500个业主,由于业主权益保护意识较强,小区内开始出现一系列与物业公司管理纠纷有关的事件,引发了一场重要的法律解决。
事件一:物业公司乱收费事件时间:2008年5月细节: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频繁地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如维修费、停车费等,并且未经过业主讨论和签字同意。
业主在得知后,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物业公司乱收费,损害了业主的权益,并要求物业公司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解决过程:业主联合成立了维权小组,先后多次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但物业公司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并退还相关费用。
业主维权小组在2008年7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归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判决结果:2009年1月,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判决,要求物业公司退还业主非法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判决结果得到业主的满意接受,物业公司被迫履行判决并改正了乱收费的行为。
事件二:物业公司擅自改变小区规划事件时间:2009年3月细节:物业公司在没有经过业主讨论和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住宅小区的规划,使得原本用作公共绿地的区域变为商业设施区域,这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解决过程: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表示不满,并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本的规划。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业主再次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本的规划,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判决结果:2010年6月,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判决,要求物业公司立即恢复原本的规划,并赔偿业主因此受到的损失。
物业公司被迫履行判决,并对小区规划的变动进行了重新规划,以保护业主的权益。
律师点评:这两个案例反映了物业管理与业主权益之间的矛盾,并且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纠纷,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果园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果园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甲方是某果园的业主,乙方是一家食品加工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果园租赁合同,乙方承诺租用甲方的果园种植苹果,以供加工生产苹果饮料。
在合同履行期内,因为乙方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和严重影响果园种植的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一、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甲方:某果园的业主地址:甲方所在地联系方式:XXXXXX乙方:一家食品加工公司地址:乙方所在地联系方式: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2.1 甲方身份:果园业主权利:a. 掌握果园所有权和稼动权; b. 经营果园所得的利润。
义务:a. 将果园租赁给乙方种植; b. 提供果园种植、管理、养护等支持; c.维护果园内的设施; d. 对任何侵害果园利益的行为进行维权和处理。
履行方式:提供租赁权和支持服务。
期限:三年。
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能履行租赁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要求违约赔偿。
2.2 乙方身份:果园租户权利:a. 使用果园的种植权和经营权; b. 从果园收获水果; c. 将水果作为原材料制作成果饮料等商品。
义务:a. 每月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b. 对果园实施管理保护,负责果园的种植、维护和养护;c. 不得把果园出租或转让给他人;d. 对因果园种植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
履行方式:支付租金和管理果园。
期限:三年。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履行租赁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违约赔偿。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租金支付:乙方需每月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甲方需提供合理的价格,合理的租金政策。
2. 环境保护:乙方需保持果园的清洁、防止病害和环境污染。
3. 经营方式:如果乙方要进行大规模改建,需要与甲方沟通,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4. 管理维护:甲方需对果园进行管理维护,保持果园设施完好5. 水果收获:乙方负责从果园中收获水果,并妥善储存和处理。
业主矛盾纠纷调解案例记录范文

业主矛盾纠纷调解案例记录范文一、纠纷基本情况。
1. 当事人信息。
业主甲:张大爷,65岁,退休职工,住在本小区3号楼2单元101室。
张大爷性格比较直爽,在小区里住了十几年了,对小区有很深的感情。
业主乙:小李,30岁,年轻的上班族,刚搬到本小区1号楼1单元502室不久。
小李是个比较注重生活品质的人。
2. 纠纷事由。
张大爷在小区的公共绿地上种了一些蔬菜,他觉得这是合理利用空地,而且种的菜自己吃着也放心。
但是小李认为,公共绿地是大家共有的,不应该被私自占用种菜,这样破坏了小区的整体环境。
小李多次向物业反映这个问题,物业也找张大爷沟通过,但张大爷觉得物业多管闲事,依然我行我素。
有一天,小李下班回家,看到张大爷又在给菜地浇水,就忍不住上前和张大爷理论起来。
两人越说越激动,差点就动起手来。
二、调解过程。
1. 调解时间和地点。
调解时间:[具体日期],上午10点。
调解地点: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
2. 调解参与人员。
调解员:小区物业经理老王,老王在这个小区工作了很多年,对小区里的人和事都比较了解,而且他为人很公正,大家都比较信任他。
记录员:物业工作人员小赵。
3. 调解对话记录。
老王(笑着对张大爷和小李说):“两位啊,今天咱们坐下来好好说说这事儿,可别再生气啦。
张大爷,您先说说您为啥要在绿地上种菜呢?”张大爷(有点激动):“老王啊,你说这绿地空着也是空着,我种点菜咋了?我种的菜又不打农药,自己吃着健康。
再说了,我在这小区住了这么多年,以前也没谁说不行啊。
”小李(着急地说):“张大爷,这绿地是大家的,不是您一个人的。
您这么种菜,看起来乱糟糟的,我们年轻人都想有个漂亮的小区环境呢。
而且这也是违反小区规定的呀。
”老王(点点头):“张大爷,小李说的也有道理。
这公共绿地呢,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咱们小区的规定里确实不允许私自占用种菜。
您看,您这么做,其他业主有意见也是正常的。
”张大爷(皱着眉头):“那我种了这么久了,现在让我拔了,多可惜啊。
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相邻土地的使用权人。
张三的房屋位于李四的房屋北侧,两房屋之间有一公共通道。
由于李四在公共通道上擅自搭建了简易棚,导致张三出入受到严重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但李四拒绝拆除。
无奈之下,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四拆除公共通道上的简易棚,恢复通道原状。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否存在相邻权纠纷,以及如何处理相邻权纠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李四在公共通道上擅自搭建简易棚,损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公共通道上的简易棚,恢复通道原状。
五、案例分析1. 相邻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相邻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因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相邻权是基于不动产的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相邻权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3)相邻权是一种相对权利,权利人可以请求相邻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2. 相邻权的处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具体来说,相邻权的处理原则包括:(1)有利生产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有利于生产,不得妨碍他人生产;(2)方便生活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方便生活,不得妨碍他人生活;(3)团结互助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团结互助,相互尊重;(4)公平合理原则:相邻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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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业主权利与义务纠纷典型案例分析2014-08-01物业管理资讯在物管服务关系中,业主既享有物管法规直接规定的权利,还可享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既负有物管法规直接规定的义务,还负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典型案例某物业公司由于在公共电梯间张贴广告却不公示收益,被业主起诉至法院。
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业主胜诉,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在其所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内公示广告费的收益帐目。
原告业主高女士称,某物业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管服务期间,不遵守合同约定,擅自在公共电梯间张贴广告,故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电梯间广告费的帐目。
某物业公司承认曾利用电梯和有关单位合作制作广告一事,但表示广告费收益用于小区建设和服务。
同时,物业公司提出高女士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现不同意原告诉求。
宣武区法院认为,高女士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享有物业企业对小区实施物管服务过程中所发生资金收支情况的知情权。
据此,判决某物业公司立即在其管理的小区公告栏内公示在公共电梯间内张贴广告费的收益帐目。
内容精要一、业主的权利依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版)(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业主享有下列权利:1.服务享受权。
业主享有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依合同约定全面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产生、范围及行使方式取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2.建议权。
业主建议权包括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管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及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两项权利。
3.投票权。
业主投票权是业主在物管活动中,业主对物管区域公共部分的利用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进行表决的权利。
4.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业主享有选举业委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的权利。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须通过行使选举权来指明自己的代言人,传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同时,业主通过享有被选举权而有可能参加到业委会,从而行使更为直接的管理权。
5.知情权。
物管活动中的知情权主要指物业企业有义务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等情况明确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是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6.监督权。
监督权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1)业主有监督业委会工作的权利;(2)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享有监督的权利;(3)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监督的权利;(4)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享有监督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概括性规定,指业主除前述权利外还可依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物管服务内容和范围随物业的迅速发展和业主生活水平及其消费需求的提高而不断拓展,业主权利及其内容也会随之而不断得以发展和丰富。
除上述业主基于法律、法规直接享有的权利外,业主还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一些其他的约定权利。
二、业主的义务依《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业主在物管活动中需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都是正确实施物管的重要规章制度。
因此,全体业主都负有遵守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义务。
2.遵守物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这些不仅涉及个人利益、其他业主利益和物业使用人的利益,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全体业主都负有遵守此方面规章制度的义务。
3.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了全体业主的意愿和要求,该决定的内容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而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大会授权而做出的决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每一业主都负有遵守这些决定的义务。
4.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为确保物业共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发生毁损时能够得到及时维修,就必须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到位。
因此,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基本义务之一。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直接涉及物业的保养和维修,也影响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形象和服务的质量。
因此,业主负有按规定或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业主还应接受并服从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及其他应尽义务。
除上述业主基于法律、法规而直接负担的义务外,业主还可能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而负担一些其他的约定义务。
实务指南一、实践中就业主权利方面应注意的一些主要问题1.“服务享受权”方面应注意的事项:(1)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一种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双方对该合同均负有诚信、忠实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要以服务者而非管理者的身份来对待业主,业主也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确保正常的物管服务。
(2)一般而言,民事权利人可放弃民事权利,但在物管法律关系中,业主接受物管服务的权利已不仅是业主个人的权利,而具有了成员权性质,即业主基于其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已成为物业公共管理中的一员。
在此情况下,由于物管服务具有集体公益性,业主不能通过放弃自己对公益的享有而不履行一定的公益义务。
如在物管区域内,业主不能以自己不享受物管服务为由而拒交物业服务费。
(3)物业服务企业的物管服务行为,经常是由其下属职员完成。
若业主对某职员工作不满,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而不得对该职员进行人身侮辱或惩戒。
涉及一些重大、公共利益事项时,业主应向业委会提出,由业委会与物业企业交涉,以便更好地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2.“建议权”方面应注意的事项:(1)业主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据《条例》第十三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业主大会规程》第十二条规定,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可要求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以选举产生新的业委会成员;若业委会拒绝组织召开,业主可向小区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但上述规定未规定20%以上的业主在业委会拒绝召开业主大会情形下是否可以直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委会委员。
(2)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尽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哪些物管服务一般都已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但若该约定条款有损业主合法权益,或约定不明,或一些业主应该享有的必要的物管服务内容没有约定,业主有权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改进服务或增加相应服务。
3.“投票权”方面应注意的事项:由于国内各地物管实践不尽相同、房地产市场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各地在确定业主投票权时所采标准不一,相应制度也千差万别。
2003年版的《物业管理条例》曾规定投票权的确定方式由业主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并就业主初始投票权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即依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和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条例》删除了投票权确定方式由业主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立及有关业主初始投票权的原则规定,并直接明确地规定了业主投票权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双重标准确定,并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投票表决规则也做出明确界定。
但在此方面今后仍存在诸如“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与“建筑物总面积”如何定,业主人数如何认定,尤其是“共有”的专有部分物业业主人数如何认定等具体问题,须在实务中进一步明确。
4.“知情权和监督权”方面应注意的事项:(1)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并非每个业主单独行使,而应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具体决议来监督业委会工作,因为业委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而非个别业主的决定,《条例》第十一条为此又进一步规定业主大会有权监督业委会的工作。
(2)业主有权向业委会了解物管服务事项的执行情况,若物管服务质量不到位,业主可要求业委会监督物业公司的物管活动;也可直接向物业公司了解物管服务事项并加以监督,业主对物管服务事项有疑问时,可质询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予明确解释。
(3)业主有权直接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筹集和管理。
这种监督权的实现以知情权为前提,即业主只有在了解物业维修资金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行使监督权,为此,监督权和知情权是不可分离的。
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向其公布维修资金帐目,并有权质询业委会有关情况,业委会必须予以解释。
(4)监督权具有相对性。
作为业主,可监督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大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反之,业主同样受上述人员和部门的监督。
二、业主义务遵守方面的注意事项1.遵守管理规约方面的注意事项:(1)管理规约是小区决议通过的物业区域内最高自治规范,全体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企业等相关人员都须遵守,即使那些在管理规约决议时投反对票的业主,也须严格遵守。
因管理规约采取民主集中制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议通过,一旦通过就成为小区“宪法”。
(2)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团体的管理机构,有义务敦促各业主执行管理规约。
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劝阻,有权责令改正。
这种方式属私力救济。
(3)业委会可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人提起诉讼。
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拒绝改正的,业委会可提起诉讼。
当然,若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某些业主的利益,如影响其休息等,受影响的业主可基于相邻关系提起诉讼。
2.遵守物业小区规章制度方面的注意事项:(1)与管理规约一样,规章制度须经过业主大会与会业主投票权1/2以上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规章制度和管理规约都属小区自治管理规范,全体业主、使用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应遵守。
针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采取与违反管理规约行为同样的办法处理。
3.执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定方面的注意事项:(1)业主大会可以决议的事项范围是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
因此,一些业主即使是在自己专有物业(单元套房)内部实施的行为,若该行为属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仍属业主大会公共事项的范畴。
这样,业主大会所作出的、禁止业主从事此类行为仍有法律依据,并未侵害该业主的财产所有权。
(2)业主大会的决议应由业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如果该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决议置若罔闻,业委会可责令其停止影响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甚至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4.交纳物业维修资金方面的注意事项:(1)建设部和财政部制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仅规定购房者应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但未规定开发商交纳维修基金的比例;各地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同时规定了开发商和购房人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比例,即开发商和购房人均有交纳维修基金的义务。
(2)交纳维修资金是购房人的法定义务,购房人有拒不交纳者,业委会可代表业主大会提起追缴之诉。
在首期维修资金经过使用不足以应付将来维修时,业主大会可对续筹维修资金的比例和时间做出决议。
全体业主对该决议应予执行,否则,业委会也可代表业主大会起诉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