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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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深建规〔2009〕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保护监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建设工程,其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监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符合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规定要求,但未设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除外。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单项合同收费额在50万元以上的监理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除外。

第七条必须招标的监理发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全部由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深建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0〕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我市自主创新产品本地优质产品和驰名著名产品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我市自主创新产品本地优质产品和驰名著名产品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我市自主创新产品本地优质产品和驰名著名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深建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我市自主创新产品本地优质产品和驰名著名产品的通知(深建规〔2009〕5号)各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建管办,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及龙岗、宝安分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为全面提升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广本地优质和驰著名产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支持我市自主创新产品、本地优质产品和驰名著名产品(以下简称支持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支持产品,是指被列入市贸工局和科技信息局联合发布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名录》或被列入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优质和高科技品牌产品名录中的产品,以及已被认定为中国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广东省著名商标以及深圳知名品牌的我市企业产品。

未列入上述名录中的产品或其他衍生产品均不属于支持产品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施工或与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或评标择优环节(仅限一个环节加分),对承诺采用支持产品的投标人增加一定的加分因素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该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在评分标准中,对同一支持产品设置多个加分因素。

三、对承诺采用支持产品的投标人的加分规则,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的具体办法,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和细化,总加分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5%。

若投标人承诺采用多项支持产品,其累计加分分值也不得超过总分的5%。

四、投标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加分规则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的具体办法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并书面说明情况,或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2015修改)【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规[2015]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15.03.25【实施日期】2015.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5〕2号)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对原《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09〕1号)作了系统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5年3月25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市、区(含新区)建设部门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深财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就做好2018年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程序,提高效率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依法规范招标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一)遵守时限要求。

采购人应当尽早启动采购程序,严格遵守采购计划申报、采购文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等各环节的法定时限要求,按进度支付项目款项。

(二)规范需求管理。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规范采购需求管理,按本通知要求合理细化采购需求,扩大市场竞争,避免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程。

(三)善用快采渠道。

采购人、招标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商供货、预选采购等快速采购渠道,解决公开招标周期长,一事一招效率低的问题。

(四)提高决策效率。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建立采购专职机构,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实行分层分级管理,提高采购决策效率。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教学科研设备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五)强化专业化管理。

招标机构应当强化专业化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履职能力,促进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努力实现物有所值采购人、招标机构在组织实施采购时,应当朝着实现物有所值目标努力。

(一)合理设定招标限价。

采购人可以根据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4月2日)深府〔2004〕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预选承包商制度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

深圳建工署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

深圳建工署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

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管理,规范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程序,确保政府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考品牌库是指在工程施工招标或材料设备采购中,某些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件,其质量、价格或观感对整个工程或设备质量、价格或者装饰效果起着非常关键作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装饰效果,我署通过一定程序选择若干品牌形成的材料设备品牌库以下简称“参考品牌库”.我署含土地开发中心和住宅工程管理站所有项目原则上均应在参考品牌库内选择材料设备,暂未建库的材料设备或报请署招标会批准可不采用的除外.第三条我署参考品牌库的管理方针是公开征集、择优入库、价格优惠、服务至上、定期评价、优胜劣汰.第四条署一级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署招标会”为参考品牌库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品牌的入库和出库事宜,以及对材料设备品牌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第五条设立参考品牌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在署招标会领导下负责参考品牌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合同预算处为宏观牵头单位.其中建筑装饰材料参考品牌库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装饰专业技术组主管处室,合同预算处、前期处、各建筑处、大运处、市政处、土地中心、住宅工程管理站为成员单位,合同预算处为品牌库价格管理单位;机电设备品牌库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设备处.第六条参考品牌入库实行自愿及择优的原则,凡认可我署参考品牌库管理制度,有意参加我署政府工程建设的,均可向我署提出入库申请.参考品牌库仅接受生产厂家的申请,生产厂家位于中国境外的,可由其设于中国境内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商提出申请.第七条入库品牌生产厂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信誉;二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四具有先进、必要的生产设备;五在珠三角地区设有售后服务机构.第八条入库品牌生产厂家或其中国境内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代理商以下简称“入库厂家”可以指定为我署服务的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仅授权负责签订、执行产品购销合同事宜,不得代理入库厂家的其他义务.第九条采取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征集参考品牌库入库申请人,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条实行年度集中审核入库的参考品牌库入库管理制度.原则上两次集中审核入库期间不再审议品牌补录事项,特殊情况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同意的除外.因工程管理需要,可定期审核新建类材料设备品牌的入库工作.第十一条管理小组根据各类材料设备申报情况,确定参考品牌库的材料设备类别,综合考虑品牌知名度、产品质量、质保体系、售后服务等情况,择优入库.入库审核细则由管理小组办公室在集中审核前拟定,报请署招标会批注后实施.审核细则原则上要量化打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含考察分组成,必要时采取投票等方式确定最终的入库品牌.第十二条审核小组拟定的参考品牌库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前,应在我署网站上公示5日,接受社会监督.未入库品牌的申请人如认为自身品牌知名度、材料设备品质均优于入库品牌,可以向管理小组提出申述,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入库.第十三条每类材料设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档设置入库品牌,品牌知名度、材料设备品质的档次按A档、B档、C档顺序递减.参考品牌库施行过程中如发现同档品牌的知名度、产品品质、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管理小组应及时调整入库品牌的档次,并报请署招标会批准.第十四条每类材料设备各档入库品牌数量应与我署项目材料设备使用总量相匹配,原则上不少于三个.第十五条较晚时间版本的参考品牌库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新版参考品牌库适用于所有项目,但较早时间版本的参考品牌库不适用于新版参考品牌库施行后的项目.第十六条参考品牌库建立后,前期处必须要求设计单位在参考品牌库中选择材料设备类型,推广材料设备标准化应用,参考品牌库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及我署同意不采用的除外.第十七条入库厂家的义务一保证提供本企业自行生产的优质标准产品,不针对承包人的采购价格定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二保证供货价格为同时期广东地区同类产品的最优惠价格;三建立针对我署所有项目专门的销售渠道及技术支持体系;四按规定向我署报送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五向我署无偿提供样品和技术参数并及时更新;六配合我署控制材料设备质量,协助我署验货及打假;七配合我署调查投诉,提供必要的查证资料;八签署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第十八条实行即时出库的参考品牌库动态管理制度.入库厂家及其授权的代理商以下简称“材料设备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由管理小组办公室提议,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后,即时将该品牌予以清除出库.一品牌持有人发生变更的;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三有坐地起价行为的;四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五与项目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或向其相关人员支付回扣,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的;六不履行入库品牌义务的;七被抽中的拟用品牌无合理理由拒绝供货的;八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评价为不合格的;九从入库之日起三年内在我署没有供货业绩的;十不再接受我署品牌库管理办法的;十一其他署招标会认为该清除出库的情况.被清除出库的品牌,从清除之日起不得在我署项目中使用,已经签署购销合同的除外;除第一、第九种情况可以重新提出入库申请外,其他情况原则上至少二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第十九条入库厂家应按规定向我署报送适用于工务署项目的材料设备价格以下简称“工务署价格”.一入库厂家应在入库后一个月内向我署提交一份全系列材料设备的工务署价格,之后每季度末更新一次.与最近一次报送价格相比,当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超过5%时,入库厂家应及时向我署报送价差超过5%部分材料设备的工务署价格.每季度末未报送工务署价格的视为价格没有变化.二入库厂家报送的工务署价格应为该品牌广东地区同时期同类产品最优惠价格,该价格不得因销售渠道、付款方式等条件不同而有所差别.与价格相关的付款条件在公开征集公告中载明并作为品牌库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时候发现入库厂家报送的工务署价格高于该品牌广东地区同时期同类产品最优惠价格的,则按购销合同数量或当季我署所有发包项目所需此类材料设备总量作为采购量计算差价,入库厂家应将差价双倍赔偿我署.是否属于同类产品由我署判断,除非技术参数的差别引起了生产成本的显着变化,否则应视为同类产品.三材料设备出厂价格与石油、有色金属等原材料价格紧密关联的,入库厂家报送工务署价格时可注明当时公开的大宗商品基准价格当日收市价,并附有经我署同意的价格调整办法,原则上调价比例不大于原材料价格变化比例的70%.此类材料设备不需按季度更新工务署价格,只有在产品价格体系变化时需重新报送产品价格体系.四入库厂家应在首次报送工务署价格的同时,向我署报送一份产品价格体系表,说明原材料、人工、管理费、税金、利润及其他成本所占价格比重,其中原材料应列明主要原材料的名称,其他成本应说明成本构成因素.产品价格体系不合理的,入库厂家应予以调整.五参考品牌库价格管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价格检查,包括明察暗访、网络、电话询价等必要检查手段.六我署将对参考品牌库内价格持续上涨的材料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对价格上涨累计超过5%材料设备的涨价幅度进行公示.对于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按坐地起价论处.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已明显下降,而参考品牌库内工务署价格却没有调整的,我署亦将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进行公示.如有欺诈则按坐地起价论处.七为确实体现工务署价格为广东地区最优惠价格,我署鼓励社会各界对入库厂家报送的工务署价格进行监督,对于如实反映入库厂家价格欺诈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少于入库厂家赔偿我署金额的50%.八入库厂家所报工务署价格经我署建筑经济专业组审核后,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经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无异议的工务署价格成册,供我署、造价咨询和审计等部门使用.对于非公示部分的工务署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泄露给与我署项目无关的单位或人员,不得挂网传播.九施工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持有效证明文件可在我署指定地点查询材料设备的工务署价格,但不得复印、录影等.本条款所指价格均为深圳工地含税价.对于实施本条款尚未具备条件的,经署招标会批准,可在条件具备后逐步实施.第二十条项目组可按以下方式编制标底或预算,并在招标文件报审时予以说明.一编制标底或预算前抽签选定参考品牌.在纪检派驻组的监督下,会同合同预算处在设有录音录像的场所抽签选定各类材料设备的参考品牌,并会签抽签记录.录音录像资料由项目组保存至少三个月.对于参考品牌库内非全部品牌均能满足设计或用户要求的材料,项目组应要求设计单位更改设计或用户改变需求;切实无法更改设计或改变需求的,项目组在品牌抽签前应剔除不能满足设计或用户要求的品牌,并在署招标会备案.项目组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时,以选定品牌和型号的工务署价格作为主材或设备价,并注明清单单价对应的品牌、型号和技术规格.二在编制标底或预算前非选定单一品牌的,应以同等档次价格适中的品牌、型号的工务署价格作为主材或设备价.按前两款方式编制标底或预算的,在计算投标报价上下限时,此部分金额不参与下浮.三其他经署招标会批准的标底或预算编制方式.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已选定单一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清单不参与竞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给定的品牌、型号、技术规格及其价格投标.招标文件中非选定单一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清单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投标品牌并自主报价.第二十二条项目组应在投标文件澄清时核对投标人是否更改参考品牌及其清单单价,投标人必须承诺按照我署参考品牌库管理规定采购材料设备和付款.招标文件给定单一参考品牌,投标人投标时未选用该品牌的,澄清时应予以纠正;此类清单的投标单价高于标底的,则按标底价作为清单的合同单价,并相应修正合同总价;此类清单投标单价低于标底的,清单单价不作调整,但投标人须承诺,无论采购当期材料设备价格如何变化,均将无条件按采购当期的工务署价格采购,否则其投标报价不予接受.第二十三条签订购销合同时与标底或预算编制时相比,工务署价格变化未超过5%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按标底或预算编制当期的工务署价格与承包人签订购销合同;否则,按标底或预算编制当期工务署价格的95%涨价或105%降价与承包人签订购销合同.承包人不得要求材料设备供应商低于工务署价格成交,恶意压价,或额外要求让利、索要回扣等;对于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项目组应在履约评价中予以记录.第二十四条签订购销合同时与标底或预算编制时相比,招标文件选用的单一参考品牌的工务署价格持续上涨并且超过5%,而品牌库内其他多数品牌的工务署价格并没有显着变化时,项目组应放弃使用该品牌,并在工务署价格上涨不足5%的品牌中抽签确定拟用品牌.第二十五条不参与竞价的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结算时,承包人根据我署规定采购材料设备的,按其采购价格予以结算,但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价的按投标价格予以结算,不考虑该品牌工务署价格变化情况.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结算时,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予以结算,并适用于我署招标文件的调差条款.审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有其他意见时,相关条款将按审计部门意见自动做相应修改.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发包阶段,项目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用适宜档次的材料设备.编制预算或标底前不通过抽签方式选定单一品牌的,在选用某一档次品牌时须同时选用其上档次品牌.第二十七条项目招标时,同档材料设备不同品牌之间原则上不再差别打分,不同档次材料设备的品牌需差别打分的须报请署招标会批准.第二十八条参考品牌库与技术参数应同时使用,对于部分通过技术参数和参考品牌仍不能很好控制品质的材料设备,还应该在招标时设定样板.第二十九条在项目实施阶段,品牌更换、选用原则如下:一材料设备品牌没有参与评标打分的项目,无论承包人在投标时是否选定惟一品牌,可以更换为招标文件列明参考品牌中的其他品牌,不需报请署招标会审议.二材料设备品牌参与评标打分而且同档品牌得分相同的项目,可以更换为同档的其他品牌;原则上不得更换为较低档次的品牌,确需更换为较低档次品牌的,应扣减相应费用,并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三材料设备品牌参与评标打分而且同等档次不同品牌由评标专家差别打分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品牌.确需更换的,优先考虑更换为品质更好的品牌,费用不予变更;如果更换为品质较差品牌的,应扣减相应费用;更换品牌品质变化情况由承包人举证,项目组初审把关,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四材料设备品牌参与评标打分而且同等档次不同品牌由评标专家差别打分的项目,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没有选定惟一品牌的,项目组应要求承包人选用投标文件列明品牌中的最好品牌,否则按本条第三款执行.五以抽签方式选定品牌的材料设备需更换品牌的,必须由该品牌材料设备供应商提出申请,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无合理理由原则上不予更换.更换后品牌及型号的选择仍以抽签方式确定,并执行新品牌对应的工务署价格.六某类材料设备在项目招标阶段尚未建立品牌库,而在项目实施阶段已建立品牌库的,承包人自愿将拟用品牌更换为品牌库内品牌的,项目组应予以支持,不需报请署招标会审议.七如果承包人提出申请使用未入库但优于中标品牌的其他品牌,项目组经研究后认为情况属实,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充分说明拟用品牌优于中标品牌的理由,由管理小组启动审查程序,审查合格并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后可以更换品牌.在定期集中审核时未入库品牌不得在我署项目中使用.八更换品牌扣减费用为品牌更换前后工务署价格差.没有工务署价格的,扣减费用为原品牌标底价扣除招标项目下浮率后与新品牌市场价之差.九本条第二至第五款涉及情况,如单一品牌产品结算总价小于十万元的材料设备需要更换品牌的,由项目组报主管处室和分管署领导决定,不需报请署招标会审议.第三十条承包人选定实施品牌签订采购合同后,须及时将采购合同复印件报送项目组备案,由项目组负责通知该入库厂家,后者开始向我署履行监督、验收、打假等责任.材料设备供应商在发货的同时,须将发货单报送我署项目组,项目组根据发货单核对货物是否符合要求.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向管理小组提交品牌评价报告,包括招标品牌设定、中标品牌、实施品牌、品牌评价等.在新版参考品牌库审核前,旧版参考品牌库入库厂家应向管理小组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包括签订购销合同情况、供货数量、供货价格、配合项目情况、售后服务等.管理小组根据申请人前一阶段的总体表现,如无出现第十八条情况的,可以不再审核,予以直接入库.第三十二条入库品牌的表现情况作为我署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参考,入库品牌具有在我署多个项目应用的业绩并得到良好评价的,管理小组可以建议对其启动战略合作谈判程序,符合要求的我署将与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与我署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品牌应在我署所有项目中直接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工程招标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确定办法、电气设备参考品牌推荐审查办法试行、加强材料设备参考品牌选用管理的规定和我署参考品牌更换的原则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合同预算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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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招标竞价的材料设备同时满足下列情形,采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询价采购:
(一)因工程变更而增加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中包含的材料设备等依法不需要另行招标的;
(二)采购期前一年内《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
(三)采购估算价超过二十万元。

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材料设备的询价采购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以确保采购价格具有竞争性并确定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材料设备的责任主体,包括制造商、经销商等。

第四条材料设备询价采购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充分竞争、诚实信用、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询价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途径解决。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实施的询价采购活动应当集中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进行。

我市依托深圳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

第六条组织询价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成立询价采购小组。

询价采购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可以从与本次询价采购活动相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中选取。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制定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
(一)采购人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拟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和评定标准;
(三)供应商资格和服务要求;
(四)保证金金额、交纳方法及退还规定;
(五)合同主要条款及签订方式;
(六)报价方式、内容、截止时间;
(七)评审方法、时间等相关规定;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根据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设定报价上限。

第八条询价采购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采购文件,发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期前,通过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三)询价采购小组在评审时间内统一评审报价文件,在满足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性价比最优原则推荐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评审完成后,询价采购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
(四)采购人根据询价采购小组意见及相关规定,确定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第九条采购人确定询价采购结果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采购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用途、数量、技术要求、价格构成;
(三)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

第十条在报价期限截止后,出现以下情形,采购人应当终止本次询价采购,重新组织询价采购或通过其他方式采购: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
(二)所有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或明显不合理的。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纳人可以不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期限内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第十二条除应当公示的供应商信息外,采购人不得向利益相关方透露参与报价的其他供应商的名称、报价,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询价采购确定的成交价格可以作为工程计价、造价审查以及审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价格的材料设备需要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在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上发布询价公告,对多个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对,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作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参考。

第十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根据需要收集整理询价采购网络服务平台交易数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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