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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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的原则,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

第六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根据单位的技术实力、业绩、人员等条件进行评定。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持资质条件,不得转让、出借、挂靠资质证书。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设计任务、合同金额、合同期限、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等。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选用适当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变更应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审批,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注:本制度仅为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____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活动。

第三条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等。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包括勘察、设计、预算及有关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转包勘察设计合同。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委托方,是指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委托人、投资人或权益人。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合同文件,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书、设计文件及相关附件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合同的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二)委托方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项目地址、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四)勘察设计的内容、范围和标准;(五)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及工期;(六)勘察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七)合同履行中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八)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责任的约定;(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十)违约责任的约定;(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十二)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确保勘察设计结果符合工程主体结构、建筑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1)项目批准文件等; (2)城市规划的要求;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5)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等;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 求为依据。
设计阶段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 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 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End
设计图纸
1、总平面设计图纸 2、建筑设计图纸 3、 热能动力设计图纸(当项目为城市区域供热或 区域煤气调压站时提供)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略) 施工图文件的内容与深度(略)
五、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 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 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二、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性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由主 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 则和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 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 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1)根据标准的执行效力划分: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2) 根据内容划分:
设计标准:
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施工及验收标准: 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上活
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 的额度。

06勘察设计法规

06勘察设计法规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责任:1非法承揽业务的责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其资质证书,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一下的罚款。2、非法转包的责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其资质证书,处以勘察费设计费25%~50%的罚款。3、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责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其资质证书,处10万~30万的罚款。
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未经注册擅自进行工程活动的,为受聘建设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两个建设工程单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吊销资格证书,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5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和主体。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设计阶段的划分:1)一般建设项目2)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
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1、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先安排,土地征用谈判。 2、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定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3、技术设计:深度应满足确定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4、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其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等。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性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质、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六章 法规

第六章 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十个专业,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基础标准。 2)第二层次一一通用标准。 3)第三层次——专用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按标准的内容,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2)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 业标准。 3)按执行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二)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1、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2、应当满足编制初 步设计文件和限制概算的需要。3、应当满足编制施 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 文件的需要。4、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 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5、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2)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3)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业务。
4)将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二节 一、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重复的事物 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 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 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 准则和依据。
第三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建设工程设计的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境要求
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 二、设计阶段和内容
• 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 四、地震设防
• 地震设防范围
• 抗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 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都必须 进行抗震设防。
• 五、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一、
• 二、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立法概况
•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 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999年以来,国务院及建设部先后颁布了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200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等。
• 2、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 (1)按执行效力 • ������ 1)强制性标准
• ������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 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 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 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 ������ 2)推荐性标准
• ������ 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 我国标准的分级 • ������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
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 ������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 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 的标准。
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 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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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设计的作用
(1)保证工程质量 (2)提高工作效率 (3)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编制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等; (2)城市规划的要求;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5)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等;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 求为依据。
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 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 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 用图集的名称。
方案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 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注:投标方案按标书要求密封或隐盖编制单位和扉页。
设计说明书
1、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总平面设计说明 3、建筑设计排水设计说明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说明 8、热能动力设计说明 9、投资估算编制说明及投资估算表
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及内容
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 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 标准、规范; 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 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
设计阶段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 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 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作初步设计的约定,可以 在方案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方案设计文件, 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2、初步设计文件, 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
3)按标准的级别(或者说是适用范围)划分:
国家标准(GB) (GB/T) 行业标准(JGJ) 地方标准(DB) 企业标准(Q)
当不同级别的标准发生矛盾时,以上级标准为准。
(三)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勘查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 设计两种。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
它是强制性勘察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就是技术法规,在 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 它分为全文强制和 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建筑法规
第六章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法 规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所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法的总称。
目前,我国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立法层次总体来说还 比较低,主要由建设部和相关部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组成。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4J80》2004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初步设计深度图样05J802》2005
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审查机构来承担。
施工图审查的时限
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 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End
(1)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规范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 市)、设计单位四级。
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是推荐性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 要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 标准设计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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