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合集下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科学、合法、规范运作,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勘察设计单位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设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并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勘察设计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审批、合同管理、设计质量控制、资料归档等,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和规范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贯彻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数据准确可靠。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设计计划、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等文件内容完整、合理、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勘察设计安全管理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勘察设计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设计前的安全评估,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勘察设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并使用勘察设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数据的管理和存储。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设计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严禁泄露、篡改和滥用设计信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____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活动。

第三条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等。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包括勘察、设计、预算及有关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转包勘察设计合同。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委托方,是指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委托人、投资人或权益人。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合同文件,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书、设计文件及相关附件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合同的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二)委托方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项目地址、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四)勘察设计的内容、范围和标准;(五)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及工期;(六)勘察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七)合同履行中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八)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责任的约定;(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十)违约责任的约定;(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十二)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确保勘察设计结果符合工程主体结构、建筑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1)项目批准文件等; (2)城市规划的要求;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5)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等;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 求为依据。
设计阶段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 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 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End
设计图纸
1、总平面设计图纸 2、建筑设计图纸 3、 热能动力设计图纸(当项目为城市区域供热或 区域煤气调压站时提供)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略) 施工图文件的内容与深度(略)
五、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 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 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二、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性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由主 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 则和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 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 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1)根据标准的执行效力划分: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2) 根据内容划分:
设计标准:
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施工及验收标准: 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上活
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 的额度。

2-国务院令-293号-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国务院令-293号-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06勘察设计法规

06勘察设计法规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责任:1非法承揽业务的责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其资质证书,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一下的罚款。2、非法转包的责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其资质证书,处以勘察费设计费25%~50%的罚款。3、不按规定进行设计的责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其资质证书,处10万~30万的罚款。
勘察设计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未经注册擅自进行工程活动的,为受聘建设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两个建设工程单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吊销资格证书,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5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和主体。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设计阶段的划分:1)一般建设项目2)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
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1、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先安排,土地征用谈判。 2、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定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3、技术设计:深度应满足确定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4、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其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要求等。
第六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性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质、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六章 法规

第六章 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十个专业,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基础标准。 2)第二层次一一通用标准。 3)第三层次——专用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按标准的内容,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2)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 业标准。 3)按执行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二)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1、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2、应当满足编制初 步设计文件和限制概算的需要。3、应当满足编制施 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 文件的需要。4、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 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5、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2)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3)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业务。
4)将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二节 一、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重复的事物 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 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 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 准则和依据。
第三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建设工程设计的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境要求
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