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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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造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合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

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的原则,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

第六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根据单位的技术实力、业绩、人员等条件进行评定。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持资质条件,不得转让、出借、挂靠资质证书。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设计任务、合同金额、合同期限、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等。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选用适当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变更应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审批,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注:本制度仅为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建设工程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
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
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
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健全
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
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罚则
第十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根据您提供的参考信息整理的概要,并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如需了解完整内容,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25•【文号】建设部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01.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1年7月25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6.3.4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1.设计文件的审批 我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 分级 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 根据《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设计文件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及技术设计,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 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审批.
(2)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 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3)总体规划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 的审批权限相同. (4)各部直接代管的下放项目的初步设计,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省,市,自 治区审查或批准. (5)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规定要审查外, 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对施工图的质量负 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听取 意见.
6.3.3抗震设防 1.抗震设防范围 地震烈度为6度及 度以上地区和今 度及6度以上 度及 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
2.抗震设防设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业务范围承 担工程项目的抗震设计,严格遵守现行抗震设 计规范和有关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应有 抗震设防的内容,包括设防的依据,设防标准, 方案论证等. 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分进行审查,监督.
(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 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符合我国国情 的,应纳入标准. (5)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 棱两可.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 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6)注意与先行标准的协调.工程建设标准 中,不得规定产品标准的内容. (7)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广泛征集意见.
(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
工程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矿产,能源,水,农, 林,牧,渔等资源的综合利用. 要因地制宜,提高土地利用率.要尽量利用荒地, 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工业项目中要选用耗能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民 用项目中,要采取节约能源的措施.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配套建设节约 用水设施. 工程设计时,还应积极改进工艺,采取行之有效 的技术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 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要 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使设计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考情分析】2014年-2018年各章分值分布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合计2018年2题2分2题4分4题6分2017年2题2分2题4分4题6分2016年2题2分2题4分4题6分2015年5题5分3题6分8题11分2014年5题5分2题4分7题9分第一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概述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两个版本)适用范围内容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适用于为设计提供勘察工作的委托任务﹒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二仅涉及岩土工程﹒取得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对项目的岩土工程进行设计、治理和监测【2016年真题】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有()。

A.工程放线测量B.大地测量C.结算工程量测量D.水文地质勘察E.工程地质勘察『正确答案』ADE『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勘察的内容和合同当事人。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有: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参见教材P61。

第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勘察合同的订立】1.勘察合同当事人2.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3.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现场的工作条件■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4.勘察费用的阶段支付勘察合同的阶段支付时间通常按勘察工作完成的进度,或委托勘察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中提交了某部分的成果报告进行分阶段支付,而不是按月支付。

5.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明确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诉讼■采用仲裁时,需注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设计合同的订立】1.建设工程设计的内容(一般项目2项)■总体规划设计(一些大型项目,考虑总体部署)■方案设计(一些大型项目,考虑总体部署)■初步设计(一般项目)■技术设计(对于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施工图设计(一般项目)2.设计合同当事人【重点难点】工程设计资质序列3.设计合同发包方式【2015年真题】下列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的是()。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2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2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正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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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念 v 建设工程勘察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
析、评价建设场地的性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 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v 建设工程设计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 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 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v 勘察是基础,设计是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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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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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
v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v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v 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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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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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二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依据(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v 项目批准文件 v 城市规划 v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v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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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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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经营管理(管理 条例)
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1、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 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有: (1)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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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五、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 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 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权
2、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 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 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对修改的勘察、设计
文件承担相应责任——修改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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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甲方应该
向乙方提供基础材料。并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
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
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
作量增付费用”,虽然本案例由于没有并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
三、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1)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1) 方案设计文件
的需要。
——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
2) 初步设计文件
——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 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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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3) 施工图设计文件
——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 制作和施工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转包。
5、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 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6、承包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 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 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 件的质量负责。
二、工程设计阶段
v 设计阶段的划分
§一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牵涉面广的项目,如大型矿区,林区等,存在 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 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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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案例2
• 甲工厂与乙勘察设计单位签订了《厂房建设设计合 同》,委托乙完成厂房建设初步设计,约定设计期限为付定 金后60天,设计费用按国家标准算。另约定,若甲要求增加 工作内容,则费用增加10%,合同并未对基础资料的提供进 行约定。甲付定金后,只提供了设计任务书,没有其他资料。 乙收集相关资料,于第77天交付设计成果,要求甲按约定, 增加设计费用。甲以合同没有约定提供资料为由,拒绝增加 设计费用,并要求乙就完成合同逾期进行违约赔偿。双方协 商不成,乙方起诉甲方。法院判定甲方按国家标准支付设计 费用给乙方,乙方违约存在,按合同规定支付甲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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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7、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 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 勘察设计业务。
8、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 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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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9、承包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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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v 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 。由此可知: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承接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 任者。
v (2)根据上述结论,某厂发生的诉讼费,主要应由某厂 负担,市设计院也应承担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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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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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引 例
• 某市南岸开发区兴建一项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程,
共20栋,累计建筑面积4.6万㎡,该工程于2003年3月初
开工,2004年10月全部竣工,并进行工程验收。但后来
有6栋出现了较严重的不均匀沉降,房屋最大沉降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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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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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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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案例1
v 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某公司签订设计合 同和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裂缝。为此 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经勘验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 匀沉降引起,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 ,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 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经法院 查证: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址资料,而 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 该情况。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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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v 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相同。
v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 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 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内容进行审 查。
v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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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卧层变形,验算不准确是引起不均匀沉降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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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南海盐步工地基坑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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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故宫六百年不积水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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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本章目录
•1 • 概述
•2 •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 施
PPT文档演•模《板建设法规》课件
4)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但设计单位 一般不得指定 生产商、供应商,也不得指定商标 品牌,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 生产线等外。其意义在于保护公平竞争,防止腐 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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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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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六、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使用与实施
1、使 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 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 技术标准的。
(1) 应当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
(2) 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 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 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 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 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 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 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 料;
2、审 批——分级管理,分级审批
(1) 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区市审查,提出审查意 见,报国家发改委批准,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务院批 准。技术设计由隶属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区市批准 。
(2) 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由省区市审查批准,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3) 小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自 行规定
248㎜,影响正常使用。
• 经调查,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的原因在于工程设
计。该工程设计采用深层水泥搅拌桩,但在荷载计算时
忽视了建造重心的位置。水泥搅拌桩作为复合地基,虽
对改善地基的承载力有较好效果,但不能完全控制沉降
问题。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桩与基础都是均匀设置
的,而上部荷载偏心较大,因此建筑物的偏心和软弱下
四、设计文件的审批
1、设计单位的责任
(1)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2)对重大设计方案,要认真组织研究讨论,要建立健
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审查制度。 (3)对设计文件、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
。 (4)初步设计文件,由院长、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院
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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