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最新-《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1 精品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2月8日,省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则通报,引起了该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钟少伟的注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卫计委原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刘案系集美区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线索。
在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我们凭借有效的初核工作,做到了快查快结。
钟少伟告诉记者。
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分内之事。
大量的问题线索是如何收集、处置的?又如何保证这一流程的规范有效运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千条线、万条线,最后汇入一根针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
《规则》在第三章里,专门规定了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来源渠道问题线索的共同归属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这也是《规则》在线索处置方面的一大亮点。
据介绍,纪委接收问题线索主要有信访举报,司法、审计机关移交,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巡视移交,纪律审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等多个来源渠道。
一段时间以来,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受理到处置都由相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
个别纪检干部正是利用这一制度漏洞,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
类似问题,中央纪委机关也未能幸免。
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里,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故意泄露案情,多次将问题线索拿来做交易。
除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外,《规则》还提出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具体要求。
这些新规定新要求,对问题线索从进到出的整个过程、所有环节都予以严格制约,明确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加强请示汇报、强化自我监督、规范处置办理,体现了执纪者时刻都要严守纪律的宗旨。
心得体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心得体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工作规则》全文共九章57条,8000余字,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特别是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而且,专门设立了“监督管理”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
可以说,《工作规则》是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监督的一个制度利器。
《工作规则》与1994年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执纪审查工作规定相比,有许多新要求、新措施,特别是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出了监督权、审查权分设的改革思路。
《工作规则》总则中确定了权力制衡、相互制约原则,第5条明确了“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这一条看起来是探索纪委内部机构的分设,实质上则体现出监督权、审查权分设的改革思路。
对于立案审查与审理这两个重要环节,《工作规则》也体现出权力制衡、相互制约的原则,第39条规定“审查与审理分离”,第44条规定“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
更加注重监督执纪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健全内控机制,有效管控风险点。
在《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中,朱明国、金道铭、魏健、明玉清、曹立新、袁卫华等10余位严重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干部现身说法,剖析自己违纪违法行为和思想蜕变过程,发人深省、令人警醒,他们有的曾办过大案要案,有的曾正气当先,有的曾是业务骨干。
但作为监督执纪者,自身不硬,没有以身作则,被立案查处。
这警醒我们,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
学习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心得体会中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省纪委《实施办法》,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护党的纪律为根本,规范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深化内部监督与刚性约束,构建自我监督体系,确保党与人民给予的权利不被滥用,确保纪检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是今后我们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对我们履行好监督执纪工作职责是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懂悟透。
把学习《工作规则》与省纪委《实施办法》作为2017年与今后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贯穿于监督执纪的全过程,带头学习好、宣传好,原原本本学,对每一条、每一句、每一字深入细致的学习,领会核心要义,掌握精神实质,弄懂悟透流程与方式方法。
找准定位。
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与省纪委的《实施办法》中,找准自身的职能职责,明确工作方向,履行好岗位职责,推进监督执纪工作。
规范流程。
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的流程,在执行好《工作规则》与《实施办法》的同时,对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逐一进一步规范,做到审核报批、统一归口、分流交办,确保执纪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内容更加标准、监督管理更加合规、更加有效。
新旧结合。
做好新旧党纪党规的衔接,对原先好的经验做法要继承与发扬,用进展的眼光与思维来审视新规,执行新规,运用新规。
不偏不倚。
严格执纪《工作规则》与《实施办法》是政治任务,绝不能打折扣、搞变通,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提升我们的工作,绝不同意面对监督执纪问题、矛盾,产生埋怨、懈怠、抵触心理。
忠诚干净。
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干部不管什么时候都要自觉带头执行纪律与规矩,严禁越位、越权,甚至出现监督执纪权的滥用,利用监督执纪权谋取私利,跑风漏气,办人情、关系案、金钱案。
要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底线,用党纪党规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以下是小编准备的一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解读,一起来看看吧。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新规则)昨日公布。
与以往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相比,新规则中一项突出的变化是:纪检机关办案,不再是调查而是改称审查,对审查阶段措施的规定也不再提双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调查措施所取代了。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简称新规则)昨日公布。
与以往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相比,新规则中一项突出的变化是:纪检机关办案,不再是调查而是改称审查,对审查阶段措施的规定也不再提双规。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双规已被不同形式的审查、调查措施所取代了。
监督执纪流程调整被立案审查的将是极少数新规则印发前,纪委对老虎苍蝇违纪违规情况进行调查,是依据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其中明确,纪检机关发现或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经初步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给予立案,进入调查阶段。
南都记者了解到,十八大后落马的大部分贪腐官员,在中纪委对其落马的通报中均用到立案调查一词。
昨日公布的新规则对纪检机关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流程确定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
其中,进入立案审查阶段的必须是经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人员。
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解释: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谈话函询等措施,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则成为极少数。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近年实践中,纪检机关对双规的使用也趋于减少。
去年6月,时任云南省纪委书记张硕辅谈到推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说,纪检机关的监督执纪方式正由主要靠双规向问责、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多种措施结合转变。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PPT课件

2019/10/28
4
2019/10/28
5
•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 第一,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
• 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 形态”。
第二,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 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
第三,制定规则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纪检 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第四,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 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2019/10/28
3
• 二、关于规则稿起草过程
• …… • 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篇章结构解析——驻马店市纪委 刘飞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七章 审 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全文五十七条、8000余字)
2019/10/28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推荐阅读书目
2019/10/28
7
• 七、核查组、审查组、审理组,有何区别 ?
• 八、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否 取消“两规”?
• 九、党内轻处分,是否必须立案?
• 十、初步核实阶段,核查组有哪些权力?
• 十一,立案审查阶段,审查组有哪些权力 ?
2019/10/28
8
• 十二、审理阶段,审理人员可以采取哪些 措施核实证据?
• 十三、审理阶段,审理人员是否可以补证 ?
关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谈话函询“的解读

关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谈话函询“的解读中央纪委近日印发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则》),其中第五章“谈话函询”分四个条文强化了对谈话函询的有关要求。
《规则》关于谈话函询的规定总体上比较原则,为切实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需要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谈话、函询的相关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
经初步梳理,中央层面关于谈话函询的相关规定,关于谈话函询的性质定位、适用对象、适用情形等方面规定不一,这些制度总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法规制度标题中明确了谈话或者函询的相关规定,这类规定相对较少,如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15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等制度,但各地有不少关于谈话函询的专门制度规定。
另一类是在法规制度容中涉及谈话或者函询的相关规定,这类制度比较多,主要包括:198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关于谈话的有关规定,1994年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关于谈话的有关规定,2013年、2014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的有关规定,2016年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中关于谈话、函询的有关规定,201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谈话函询的专章规定,等等。
二、关于线索处置中谈话函询的基本定位一是在线索处置四类方式中把握定位。
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
《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第十六条中明确了“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有关规定,由此分析,《规则》规定的谈话函询,其定位是对问题线索的一类处置方式。
论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原则

特区实践与理论二〇一八年第五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199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等执纪规定进行修订,是新形势下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据。
《规则》对监督执纪工作原则作了集中概括,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双重领导体制、实事求是、监督制约四条原则。
工作原则对纪检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监督执纪提供了理解和适用的基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首要内容,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纪检机关是重要的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必须旗帜鲜明,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包括纪检机关在内的所有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纪检机关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方面肩负特殊职责和重大使命,要带头贯彻十九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自觉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工论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原则陈 振摘 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监督执纪工作原则作了集中概括,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双重领导体制、实事求是、监督制约四条原则,对纪检机关开展日常监督、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浅析《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中的“暂存待查”

浅析《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中的“暂存待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第三章线索处置第十六条和第五章初步核实第二十四条中两次提到“暂存待查”这个词。
我们都知道“暂存待查”是问题线索处置标准之一,但是有朋友要问:“中纪委是什么时候制定这个标准的,日常工作中该注意什么呢?”笔者结合相关知识和工作实践,简单归纳如下,供初学的朋友们在日常工作中参考。
一、“暂存待查”的制定2015年5月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纪委是如何处置问题线索的》视频。
视频介绍“十八大后,中央纪委对掌握的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摸清底数。
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了规范处置。
2013年8月,中央纪委下发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
2014年7月,调整了线索分类处置标准,调整后仍为五类,即: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
”这里面所说的“暂存”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暂存待查”。
二、“暂存待查”适用范围中纪委《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文件规定:暂存待查类问题线索是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档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
那么实际工作中,那些线索可以暂存呢?1、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
例如,有线索举报某区一项攻坚任务(拆迁)负责人,承办部门经过研究线索发现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如果这时立即进行初步核实显然时机不成熟,所以承办单位可以待该负责人工作完成后再进行查办。
2、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
例如,反映某村干部违纪问题,因反映问题时间跨度大,主要证人,如财务人员长年在外打工,多年不回家,证据无法查实,造成暂时无法查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解读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打牢监督执纪基础
2月8日,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则通报,引起了该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钟少伟的注意——x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卫计委原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刘xx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刘xx案系集美区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线索。
在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我们凭借有效的初核工作,做到了快查快结。
”钟少伟告诉记者。
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分内之事。
大量的问题线索是如何收集、处置的?又如何保证这一流程的规范有效运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千条线、万条线,最后汇入一根针”
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
《规则》在第三章里,专门规定了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来源渠道问题线索的共同归属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这也是《规则》在
线索处置方面的一大亮点。
据介绍,纪委接收问题线索主要有信访举报,司法、审计机关移交,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巡视移交,纪律审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等多个来源渠道。
一段时间以来,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受理到处置都由相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
个别纪检干部正是利用这一制度漏洞,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
类似问题,中央纪委机关也未能幸免。
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里,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故意泄露案情,多次将问题线索拿来做交易。
除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外,《规则》还提出“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具体要求。
“这些新规定新要求,对问题线索从进到出的整个过程、所有环节都予以严格制约,明确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加强请示汇报、强化自我监督、规范处置办理,体现了执纪者时刻都要严守纪律的宗旨。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刘钰告诉记者。
《规则》的制定出台,是对实践探索的梳理、提炼、
归纳、总结。
近年来,不少地方已为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打下了实践基础。
1月17日,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程茂红被“双开”的消息引发关注。
据刘钰介绍,涉及程茂红的问题线索,便是由杭州市纪委案管室统一接收,在登记备案并通过审批后,送承办部门处置的。
“无论问题线索来自何处、由谁收到,千条线、万条线,最后都统一归口到案管室这‘一根针’。
”刘钰表示。
抓早抓小,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有这样一组数据: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万件,谈话函询万件次,立案万件……
从数据中不难看出,作为线索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实践中的分量。
早在2014年7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留存”去掉,增加“谈话函询”,迈出了“转方式”的重要一步。
在梳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创新成果的基础上,《规则》将线索处置标准调整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四类处置方式,并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
在不少纪检干部眼里,如此调整,是把纪律和规矩挺
在前面的具体体现,目的就是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过去,许多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被搁置暂存,现在要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
”《规则》起草组成员介绍说。
为确保取得实效,《规则》严格程序步骤,规定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谈话内容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廉政档案。
《规则》还明确,谈话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案管室处长彭玉芝注意到,《规则》对于谈话函询的每一个步骤的规定均提到相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如明确被函询人写出的说明材料需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等,其目的就是要督促各级党委切实负起主体责任。
初核扎实,立案后才能快查快结
谈话函询之后怎么办?
《规则》明确,除视情形予以了结澄清或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外,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
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记者了解到,去年底,某省一名地级市市委书记便因谈话函询中不如实交代问题,甚至在谈话后转移赃款赃物,经初核、立案,接受组织调查。
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初核做得扎实,立案之后才能快查快结。
因此,《规则》用专章明确了初核的审批程序、采取措施和处置建议等内容,并规定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
《规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初核必须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严格按程序办事。
如此规定,体现了纪律审查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
”钟少伟告诉记者。
初核的关键在于收集掌握证据,《规则》第二十三条列出了相应措施。
如,谈话了解情况,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等等。
“初核要做到行动快、目标准、取证细、保密严。
”湖南省益阳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刘雄认为,初核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基本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对
能够在初核阶段固定的事实证据都要尽可能固定下来;尽量缩小案情知晓范围,切实防止串供、伪造毁灭证据等问题发生。
根据《规则》,初核工作结束后,将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