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发滨江新城一期小区管理规约(2015版)
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档)

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房屋继受人。
第三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房屋所在地的政策。
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四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物业类型:第五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小区管理规约》,制订的真好,值得认真看看!

《⼩区管理规约》,制订的真好,值得认真看看!⼩区管理规约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业主使⽤⼈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创造良好的⽣活(⼯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业主使⽤⼈均具有约束⼒。
第三条业主、⾮业主使⽤⼈在物业使⽤中,应遵守物业使⽤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中规定的禁⽌性⾏为。
第⼆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绿都花园。
(⼆)坐落位置:杭州市萧⼭区城厢街道。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东⾄:;南⾄:;西⾄:;北⾄:。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积平⽅⽶、物业总建筑⾯积 平⽅⽶。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制,具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转让物业的,应⾃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
第七条业主与⾮业主使⽤⼈约定由⾮业主使⽤⼈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的,其费⽤由双⽅另⾏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劝阻、制⽌,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物业的使⽤第⼗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改变物业使⽤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同意后,报规划、国⼟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杭州市XXX小区(大厦)管理规约

附件2:杭州市XXX小区(大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坐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三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1 、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2 、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3 、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4 、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5 、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6 、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7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8 、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的小区生活物业环境,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规约的业主,是指本小区内拥有房地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业主有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小区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的权利。
本条款中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小区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是指:(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单元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等。
(三)小区内公益性文体的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等;(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业主因修缮物业以及铺设或更换维修电线、电缆、水管、燃气管线等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物业的安全。
需要利用相邻物业的,该物业的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利用相邻物业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条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合肥明发物业管理方案

合肥明发物业管理方案一、总则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于小区业主,提高小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我们特制定了合肥明发物业管理方案。
该方案将全面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小区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小区的安全、卫生和和谐。
二、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小区的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工作。
2. 物业管理公司:小区将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包括保障小区的安全、卫生、环境等各项工作。
三、管理范围1. 安全管理: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环境卫生:做好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
3. 绿化和景观:加强小区的绿化和景观管理工作,美化小区的环境,提升小区的品质和形象。
4. 设施设备维护:做好小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小区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5. 社区服务: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社区服务,包括活动策划、健康咨询、社交活动等。
6. 维护秩序: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加强巡逻和监督,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投诉。
四、具体管理措施1. 安全管理1.1 加强安全巡逻,确保小区的安全。
1.2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防洪等。
1.3 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
2. 环境卫生2.1 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确保小区的环境卫生。
2.2 定期开展环境清洁活动,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2.3 定期组织居民参与环境卫生保洁,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
3. 绿化和景观3.1 定期修剪和养护绿化植物,确保小区的绿化和景观质量。
3.2 加强景观改造和美化工作,提升小区的园林环境。
3.3 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植物的健康生长。
4. 设施设备维护4.1 做好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2 定期检查和维修电梯、管道、照明等设备,确保居民生活的便利和舒适。
小区管理规约.doc-PDF版

小区管理规约.doc-PDF版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旨在规范小区的管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约。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居民和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业主、住户、物业公司及小区工作人员。
第二章小区入住管理2.1 业主权益2.1.1 配套设施享有业主享有小区内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包括停车位、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设施。
使用设施需按规定进行预约和申请,并遵守相关使用规定。
2.1.2 物业服务保障物业公司提供小区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等服务,提供24小时紧急维修服务,保障业主的生活需求。
2.2 住户权益2.2.1 安全居住住户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安全的住房环境,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并配备安全设备,如监控摄像头等。
2.2.2 合理收费物业公司对住户收取的费用应合理、透明,并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
住户有权要求查阅物业公司的收支情况和报表。
第三章小区环境管理3.1 公共区域卫生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工作,保持道路、绿化带、小区周边环境的整洁。
3.2 垃圾分类小区居民应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配合物业公司的垃圾收集工作。
物业公司要及时清运垃圾,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
第四章小区安全管理4.1 出入管理小区设立出入口管理系统,非小区居民及外来人员需经过登记和审查方可进入。
居民需配合物业公司的出入管理工作,遵守相关规定。
4.2 消防安全小区应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修和维护。
居民应加强火灾防范意识,禁止乱堆放易燃物品。
第五章小区规范管理5.1 停车管理小区设立专门的停车区域,业主、住户需按规定进行车辆停放,并遵守停车秩序,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或乱停乱放。
5.2 噪音控制居民需遵守小区的噪音控制规定,不得在夜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内产生过大噪音,以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附件:1. 小区地图2. 小区配套设施使用规定3. 物业费用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小区秩序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履行物业服务职责,业主应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秩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小区秩序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向业主公布。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负责小区的日常秩序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小区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听取业主意见,改进小区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义务第十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小区秩序。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业主应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业主应遵守小区的停车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等。
第十五条业主应遵守小区的绿化管理规定,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十六条业主应遵守小区的噪音管理规定,不得制造噪音干扰他人。
第十七条业主应遵守小区的宠物管理规定,不得放任宠物乱跑、乱叫。
第十八条业主应遵守小区的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小区内私拉乱接电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九条业主应遵守小区的网络安全规定,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网络。
第四章小区秩序管理具体规定第一节入住与装修第二十条业主入住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一条业主装修房屋,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草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草案》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基本原则1.1 目的本旨在规范物业小区的管理行为,维护小区内居民的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
1.2 基本原则1.2.1 公正、公平原则小区管理应公正、公平对待所有居民,不偏袒特定个体或群体。
1.2.2 公开、透明原则小区管理应公开、透明,居民有权了解小区管理规定和决策。
1.2.3 公共利益至上原则小区管理应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维护小区的整体利益。
1.2.4 自愿参与原则小区居民对物业管理组织的参与应自愿,不得强制加入或退出。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权责与义务第一节物业公司的权责2.1 小区日常管理2.1.1 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维护2.1.2 小区绿化的养护和管理2.1.3 设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2.2 安全管理2.2.1 建立小区安全管理制度2.2.2 做好小区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2.2.3 组织应急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2.3 公共设施的维护与更新2.3.1 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2.3.2 合理规划和更新公共设施第二节物业公司的义务2.4 居民权益的保障2.4.1 尊重居民民主权利,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2.4.2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2.4.3 提供居民服务,及时解决居民投诉2.5 经费管理2.5.1 编制物业费预算和管理经费2.5.2 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第三章居民的权益与义务第一节居民的权益3.1 安全权益3.1.1 在小区内安全居住的权利3.1.2 获得小区的安全保障3.2 环境权益3.2.1 获得清洁、整洁的居住环境3.2.2 共享小区便利的公共设施3.3 信息权益3.3.1 获得小区管理规定和决策的信息3.3.2 参与小区管理决策的讨论和表达意见的权利第二节居民的义务3.4 遵守管理规定3.4.1 遵守小区公共秩序,尊重邻里关系3.4.2 遵守小区设备设施的使用规定3.5 维护公共设施3.5.1 爱护和维护小区公共设施3.5.2 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损坏、浪费资源3.6 安全意识3.6.1 遵守小区安全制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3.6.2 防止火灾和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3.7 缴纳物业费3.7.1 按时缴纳规定的物业费3.7.2 合理使用物业费第四章纠纷处理与处罚第一节纠纷解决4.1 公平公正处理纠纷4.1.1 设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构4.1.2 制定纠纷解决程序和规则4.2 协商解决纠纷4.2.1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4.2.2 对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4.3 诉讼解决纠纷4.3.1 协商无果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4.3.2 尊重居民的诉讼权利,提供法律援助第二节违规处罚4.4 违规行为的界定4.4.1 制定违规行为的定义和标准4.4.2 区分不同违规行为的级别和处罚措施4.5 处罚程序4.5.1 确定处罚程序及主体4.5.2 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4.6 处罚措施4.6.1 确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4.6.2 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实施不同的处罚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一节附件1、小区平面图2、小区设施清单3、小区费用明细表4、居民权益保障协议书第二节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小区:指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楼宇、建筑群或区域的管理2、公共区域:指小区内供居民共同使用的场所,如公园、道路、绿化带等3、物业费:指居民根据规定缴纳的小区维护和管理费4、违规行为:指居民不遵守小区管理规定或干扰小区正常秩序的行为5、纠纷解决机构:指小区设立的专门负责处理纠纷的组织或机构。
2015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5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小区管理公约
小区管理公约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开发商、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的正常经营与使用,保证小区物业的保值与升值,并为小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清洁、温馨、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第2条原则1。
在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之前,小区开发商有权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
本公约一经各方签署,其所有条款与规定就对物业公司、开发商、业主及使用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3. 物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公约进行修改,并就本公约未尽事宜,进行更详细的补充.4. 小区业主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权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5。
业主委员会有权就小区的管理事宜向物管中心提出建议,并监督物管中心的工作。
第3条用语释义在本公约中,除特殊解释外,下列用语具体所指如下。
1。
“本公约”是指《××小区管理公约》,包括所有附属及相关文件。
2. “开发商"是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 “单元”是指有房屋所有权的单元,包括住宅单位、商业单元或其他部分。
4。
“业主”是指根据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拥有本小区全部或部分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法人与自然人及开发商以及他们合法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和因单元抵押而依法可处置抵押单元的抵押权人。
5. “使用人”是指业主所购单元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理人或受托人、雇员、访客及经业主允许进入或使用其单元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6。
“公共部位"是指小区内不被某一位业主单独享有使用权的地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小区通道、走廊、楼梯通道、梯台、配电房、泵房、各种娱乐场所、绿化区、消防通道、停车场及开发商保留的场所。
7. “公共设备设施”是指小区所有产权人共有的机电设备、设施,包括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消防系统、电话接线系统、花草、树木、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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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发滨江新城一期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明发滨江新城一期小区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明发滨江新城一期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管理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 明发滨江新城一期。
(二)座落位置:滨江大道1号。
(三)物业类型:小高层住宅、幼儿园、学校、商业用房。
(四)业主总户数:4259户,其中住宅类业主总户数:3972户。
(五)总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东至明浦路;南至滨江大道;西至明发售楼处;北至明江路。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线路、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线路、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南京市明发滨江新城一期小区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名称:南京市明发滨江新城一期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委员会地址:南京市明发滨江新城一期小区会所。
(四)业主委员会电话:。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一)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按程序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制止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一)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一)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停车管理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用。
(三)业主不可以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严禁非商业用房改做商业用房;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四)出租房屋必须在物业备案,禁止把房屋做群租房出租,严禁把房屋出租给传销等不法组织,必须以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能出租,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五)、将原住宅设计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未按法规恢复的,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同类型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3倍计算;电梯能耗分摊系数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能耗分摊标准的3倍计算。
超出6人以上的群租户3倍交纳公摊能耗费;地上车位仅提供照明用电,如业主改变用途须有物业公司加装计费电表,否则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断电或其它限制措施。
(六)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七)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八)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和委员的补选。
并自觉遵守《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
(九)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修养护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业主和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未经规定程序征求意见获得相邻业主同意,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扶栏、走廊、大堂、地下室、平台、天台、外墙、屋面、道路、绿地、停车场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三)擅自拆除、移装、占用或损坏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消防、体育、建筑小品等物业共用设施。
(四)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五)在非指定位置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六)在本物业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七)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随意悬挂、张贴、涂鸦或刻画。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九)高空抛洒物品(对高空悬挂、搁置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十)禁止在公共区域种菜,严禁侵占公共区域。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和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
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犬类无论大小、品种必须牵遛,不得散放),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四)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五)不得在上午7:00 时至8:30 时、下午17:00时至18:30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得在小区内遛犬。
(六)不得在晚间21:00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业主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否则物业有权自行或协助城市管理部门予以清除。
(八)如不按照上述规约执行,给他人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业主和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二)业主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涉及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或者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批准文件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三)业主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四)业主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14:00 时至19:00时)。
晚间19:00时至次日上午8:30 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超标噪声的施工。
(五)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未预留位置的,应按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六)商铺业主和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
如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批准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小区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同意,并应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八)如因上述(五)、(六)、(七)、条款所涉空调室外机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共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和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在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
(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五)禁止在本物业区域内,早上8点前和晚间9点后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业主和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
(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
(四)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停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五)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试车、练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