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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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完整版.doc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管理,维护小区住户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小区管理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住户权益保护等。

第三条小区居民应遵守本管理规约,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小区管理委员会是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小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大门和道路的维护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定期向小区居民公布工作情况和费用细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费按照小区居住面积和公共设施使用情况确定,由小区居民按时缴纳。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人员管理,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公共设施维护第九条小区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绿化带、停车场等,居民应共同维护。

第十条居民不得擅自占用、损坏公共设施,应爱护小区的绿化环境,不乱扔垃圾。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损坏或有异动的,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协商解决。

第四章住户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居民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维护小区的安全与秩序。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管理委员会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应保护居民的私人财产。

第十四条居民有权参与小区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罚则和违约处理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行为,小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规约的行为,小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调查,给予相应处罚,甚至报警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小区平面图2. 物业管理公司合同3. 居民投诉表格4. 公共设施维护记录表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费:居民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费用。

2. 小区管理委员会:由小区居民选举产生,负责协调小区管理工作的机构。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完整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对本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住宅小区由_____开发建设,地址位于_____,总占地面积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五条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六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应维护本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第八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在物业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本住宅小区的车辆管理规定,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车位。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遵守相关规定,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本管理规约和相关规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小区居民的正常居住生活,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规约。

二、本规约适用于小区的所有管理对象。

三、物业公司负责本小区的管理工作,居民应当遵守并配合执行。

四、本规约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和谐、安全、整洁、文明”的小区管理目标。

第二章居住环境管理一、家庭装修1. 居民在进行装修前,需提出申请并经物业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2. 施工期间需注意噪音、安全等问题,并保持现场清洁。

3. 装修后的废物应负责清理,不得随意丢弃在小区公共区域。

二、小区卫生1. 居民应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不乱丢垃圾,不私拉乱扔。

2. 物业公司负责定期进行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扫和垃圾分类处理。

三、绿化管理1. 居民应爱护小区内的绿化植物,不得随意破坏或乱摘花卉。

2. 物业公司负责修剪绿化植物,及时清理落叶等杂物。

四、停车管理1. 居民停放车辆应按照小区规定的停车位进行停放,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2. 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停车场秩序,及时处理违规停放车辆。

第三章安全管理一、消防安全1. 居民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室内乱堆乱放易燃物品。

2. 物业公司负责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电梯管理1. 居民应正确使用电梯,不得超载、乱按楼层按钮。

2. 物业公司负责定期维修电梯,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安全巡逻1.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小区的安全巡逻,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2. 居民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

第四章社区文明一、遵守公共秩序1. 居民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扰乱小区居民生活。

2. 物业公司应组织相关活动,提高居民的文明素养。

二、不扰民行为1. 居民应尊重邻里关系,避免发出噪音扰民行为。

2.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居民提出的噪音投诉。

三、禁止违法行为1. 居民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如盗窃、赌博等。

2. 物业公司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章违约责任一、居民如有违约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久睦苑小区。

(二)坐落位置:长睦路258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东风港;南至:长睦路;西至:长睦路;北至:临丁路;(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64489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77217.313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500.54平方米,坐落:1号楼1层、13号楼1-2层;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630.3平方米,坐落:3号楼底商铺,长睦路226号、228号、230号。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小区管理规约(成立业委会必备)

小区管理规约(成立业委会必备)

某某管理规约为了维护某某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以及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过程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装饰、装修:(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工作日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XX小区管理规约

XX小区管理规约

XX小区管理规约为维护xx小区(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将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特拟定《xx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全体业主、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第一条(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使用原则)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当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垃圾投放等管理制度和约定,不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二)装饰装修房屋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包括签订施工消防安全承诺书,严格执行动用明火管理规定。

(三)在装饰装修房屋期间,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房屋情况的现场巡查;(四)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分;(五)施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饰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移装、拆改;业主、使用人在装修住宅中,应预留共用设备的检修孔,方便共用设备的维修;(七)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小区内部秩序1. 所有小区业主及住户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内部秩序。

2. 住户应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整洁,并不得私自占用或占用他人专属使用的场所。

3. 住户应尊重邻居的正常生活,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8点之间产生扰民噪音。

第二条公共设施的使用1. 住户可以自由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但需注意保持设施的整洁和安全。

2. 使用公共设施时,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并需遵守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章住户义务第三条房屋维护1. 住户有责任及时修缮和保养自己的房屋,不得影响到小区其他住户的权益。

2. 住户应定期检查房屋内部设施的安全性,并采取必要的维修措施。

第四条环境整洁1. 住户应保持房屋周边环境的整洁,并及时清理垃圾。

2. 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如有大件垃圾需要处理,应事先通知物业进行垃圾处理安排。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五条费用缴纳1. 住户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用等相关费用。

2. 物业公司有权对欠费的住户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

第六条投诉与建议1. 住户有权对物业服务提出投诉与建议,并物业公司有责任及时处理并作出合理反馈。

2. 住户应理性表达意见,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言语侮辱。

第四章违规与处罚第七条违规行为1. 若有住户违反本管理规约,经物业公司调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私拉乱接电线、乱倒垃圾等。

第八条处罚措施1. 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使用公共设施、暂停物业服务等。

2. 住户如因违规行为被处罚,应配合物业公司的处理,并及时改正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其他规定1. 物业公司有权对本管理规约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及时通知住户。

2. 住户若有其他特殊需求,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经过物业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结束语以上为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请小区内所有住户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一个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小区物业管理规约

小区物业管理规约一、小区概述本小区位于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100亩,共有10栋住宅楼和1栋商业楼。

小区内配备了绿化带、健身设施、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为居民提供舒适便利的居住环境。

二、物业管理职责1. 安全管理:- 负责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居民和财产安全。

- 定期检查小区的消防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 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居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环境卫生:- 负责小区的日常清洁工作,包括道路、楼梯、公共区域的清扫和垃圾处理。

- 维护小区绿化,定期修剪草坪、修整花木,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3. 设施维护:- 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包括电梯、水电设备、门禁系统等。

- 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并定期进行巡检,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 社区服务:- 组织居民活动,促进邻里交流和社区凝结力。

- 提供物业咨询服务,解答居民的问题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三、居民权益与义务1. 居民权益:- 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包括停车场、健身设施等。

- 参预小区居民活动,享受社区服务。

- 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对小区管理提供支持和监督。

2. 居民义务:-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秩序。

- 妥善使用公共设施,不损坏或者滥用设施。

- 积极参预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

四、投诉与处理1. 投诉渠道:- 居民可通过物业办公室、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物业管理部门将设立投诉受理窗口,确保投诉信息的及时采集和处理。

2. 投诉处理:- 物业管理部门将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

- 在3个工作日内赋予回复,并提供解决方案。

- 如涉及居民权益纠纷,将协助居民寻求法律援助或者调解。

五、违规行为处理1.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 损坏公共设施或者滥用设施。

- 干扰他人生活,造成噪音污染等。

2. 处理措施:- 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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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稿)为了维护_****小区_ (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物业服务企业变更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有序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部分物业的使用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原则)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条(物业的装饰装修)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第五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出租或转租房屋的,业主或承租人应予纠正,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物业的用途)业主、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搭建处置)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举报:_32244888转1202_ 。

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一)车辆停放问题:_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停车管理办法。

_(二)电梯使用问题:_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梯使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中涉及电梯使用的相关规章。

_ (三)宠物饲养问题:_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梯使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小区有关管理规定,并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___ (四)阳台封闭问题:_遵循与小区整体环境和谐的原则。

_(五)晒衣架安装问题:_禁止安装伸出窗户或阳台的固定晒衣架。

(六)禁止擅自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七)禁止将房屋出租用于“群租”或“住改商”,“群租”或“住改商”的界定,按照政府部门的规章。

_(八)禁止随意丢弃垃圾,尤其是高空抛物。

(九)禁止在非物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九条(物业的维修养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及时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利的归属)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二种方式处理:(一)每季度末予以结算,并于次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二)每半年度末予以结算,并分别于1月5日、7月5日前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若未能按规定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服务企业失去本小区物业服务资格。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物业服务费整体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支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一)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二)阻止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业主,以及相关人员,如“群租客”、“住改商”人员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三)对其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行为作出规劝,劝止直至公告劝止,以及警示;(四)在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相应执法时,予以支持配合。

(五)若不遵守以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情节严重者,可给以百元之的罚款纳入小区业主维修资金。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第十四条(启动选聘程序)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两个月;(二)因其他原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

第十五条(表决选聘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当就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并征求业主意见。

选聘方式为续聘或者应公开招投标。

各业主同意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十六条(表决选聘标准)业主委员会结合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要求等,制定具体选聘标准,并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选聘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容:(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二)物业服务收费容及标准;(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作出选聘决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统计表决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形成业主大会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在物业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第十八条(实施选聘工作)业主委员会应本着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广大业主利益出发,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工作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应将选聘结果和合同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十九条(不能及时选聘的处理)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

业主委员会与代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业主也可自行管理)或者选定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个人,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组建班子,进行小区物业服务。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矛盾纠纷的调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居间调解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约处理)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受害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维修资金不交纳,可以起诉)第二十三条(连带责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效和修改)本规约应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经认真讨论形成的修改稿。

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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