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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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一、总则1.1 本规约旨在规范物业小区的管理行为,维护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提升小区居住环境质量。

1.2 所有小区业主、住户和物业公司均应遵守本规约的规定。

二、小区公共设施管理2.1 小区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化带、停车场、游乐场等。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2.2 业主和住户应正确使用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者污染设施。

如发现设施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告。

三、小区安全管理3.1 物业公司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负责小区的安全巡逻和管理工作。

3.2 业主和住户应配合保安人员的工作,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

发现可疑人员或者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保安人员报告。

四、小区环境卫生管理4.1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小区环境卫生清理工作,包括垃圾清运、道路清扫等。

4.2 业主和住户应保持自己的住宅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倒垃圾或者随地吐痰。

如有大件垃圾需要处理,应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小区停车管理5.1 物业公司应合理规划和管理小区的停车位,确保业主和住户的停车需求。

5.2 业主和住户应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的停车位或者妨碍交通。

六、小区公共秩序管理6.1 业主和住户应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不得扰乱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或者放置噪音源。

6.2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处理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小区社区活动管理7.1 物业公司应组织和协助小区的社区活动,促进业主和住户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7.2 业主和住户应积极参预社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的小区氛围。

八、小区投诉和纠纷处理8.1 物业公司应设立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小区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8.2 业主和住户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投诉或者纠纷,应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进行申诉和解决。

九、附则9.1 本规约的解释权归物业公司所有,物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一、目的与范围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小区内的居民行为,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本规约适合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住户和租户。

二、小区管理权责1. 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的管理主体,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以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营。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小区居民会议,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讨小区管理的相关事宜。

三、小区环境卫生1.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应保持清洁整洁,禁止乱丢垃圾和随地吐痰。

2. 居民应妥善保管个人垃圾,按时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中。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桶,并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状况。

四、小区安全管理1. 小区入口处应设置门禁系统,严格控制外来人员的进出。

2. 居民应随时保持警惕,发现可疑人员或者事物应及时报警。

3.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加强小区的巡逻和安全防范工作。

五、小区设施设备维护1.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 居民应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和设备,如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维修体系,及时处理居民的报修请求。

六、小区居民行为规范1. 居民应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 居民应保持肃静,不得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或者放置音响设备。

3. 居民应遵守小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乱停乱放车辆。

4. 居民应爱护小区的绿化环境,不得随意破坏花草树木。

七、违规处理措施1. 对于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限制相关人员的小区出入,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八、附则1. 本规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合于小区内的所有居民。

2.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本规约进行解释和修改,修改后的规约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居民。

以上是针对物业小区管理的规约内容,旨在确保小区内的居民能够共同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的业主、租户及其家庭成员,以及小区内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商店、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小区物业管理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

管理机构应依法组织居民代表大会,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纳入决策。

第二章小区环境管理第四条:小区内应确保周边环境整洁,无垃圾堆放。

业主、租户应主动保持小区内部的清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第五条:小区内设有垃圾分类收集点,业主、租户应按时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六条:小区内设有绿化带和花坛,业主、租户应共同保护和养护。

不得私自采摘、损坏树木和花草,不得随地乱扔烟蒂。

第七条:小区内严禁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家具和废弃物品。

业主、租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物品,不得影响他人。

第三章住户管理第八条:业主、租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九条:租户应遵守租房合同约定的规定,不得超员居住,不得擅自分割居住空间或改变房屋结构。

第十条:禁止在楼道内、楼梯口等公共区域乱堆杂物、晾晒衣物,影响他人的通行。

第十一条:禁止在小区内设置各种非法、淫秽、暴力等违法违规标语、广告牌等。

第十二条:禁止在小区内从事打麻将、卖淫、赌博、聚众赌球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禁止违规设置家庭地摊、露天商贩等,妨碍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四条:小区内设有车辆停车位,业主、租户应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占用他人的车位。

第十五条:业主、租户的车辆应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不得违法停放、乱鸣喇叭、超速行驶等。

第十六条:禁止将机动车辆停放在小区内的非停车位上,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条:禁止乱涂乱画他人的车辆,不得擅自更改、遮挡车牌号码。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业主、租户应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盗窃、抢劫等治安事件的发生。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小区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座落:物业区划四至:物业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和商业物业区划所属房屋共有栋、个单元、其中户住宅户,户商住户,物业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小区内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本小区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五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或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大公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职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023修正版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2023修正版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物业小区管理规约1. 简介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是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便利和舒适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规约的目的是规范小区内的行为规范,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2. 住户管理2.1. 入住手续- 新住户需向物业管理处提交入住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 入住登记表中需提供住户的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如有)。

- 物业管理处审核通过后,住户方可正式入住。

2.2. 住户责任- 住户需自觉遵守小区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 住户需保持小区环境卫生,不随意乱丢垃圾。

- 住户需妥善保管个人财物,不得滋扰邻居。

3. 公共设施管理3.1. 绿化管理- 住户需切勿破坏小区内的绿化环境。

- 不得随意采摘或破坏花草树木。

- 若发现有关绿化的问题,请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3.2. 停车管理- 住户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

- 未经许可,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

- 物业管理处有权对违规停车的车辆进行处罚。

3.3. 安全管理- 住户需自觉遵守小区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动电线、水管等设施。

- 如有安全隐患,请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4. 小区规划建设4.1. 新建工程- 小区内如有新建工程,需经过物业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的审批。

- 新建工程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4.2. 绿化建设- 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和维护。

- 居民应积极参与公共绿化工作,保护小区的绿化环境。

5. 纠纷处理5.1. 居民纠纷- 如发生居民之间的纠纷,应先行沟通和协商解决。

- 若协商无果,可向物业管理处投诉,由其进行调解。

5.2. 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进行警告和处罚。

- 违规行为严重者,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处理。

6. 总结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的制定旨在为小区居民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希望所有居民共同遵守本规约,并积极参与小区事务,为小区的发展贡献力量。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小区的管理,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章小区基本管理事项第二条小区入住1-租户入住须提交入住登记表,并在入住时出示有效联系件。

2-业主或租户须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内部装修情况报告物业管理处。

3-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房屋,违者将面临相应处罚。

第三章小区安全管理事项第三条小区安全巡逻1-物业管理处负责对小区内进行定时巡逻,确保小区的安全。

2-居民可随时报告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并配合物业管理处的调查工作。

第四章小区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第四条小区环境卫生维护1-居民应主动保持小区内的卫生环境,妥善处理垃圾。

2-禁止在小区内乱扔垃圾、乱涂乱画,违者将被处以相应罚款。

第五章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事项第五条公共设施的使用与维护1-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只限小区居民使用,不得私自改动或破坏。

2-居民在使用公共设施时应注意维护,如有意外损坏,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处。

第六章小区停车管理事项第六条停车管理制度1-小区内有专门的停车位,居民可通过申请获得使用权。

2-禁止非小区业主或租户使用小区内的停车位,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小区安全责任事项第七条安全责任规定1-物业管理处负责小区安全工作,居民应积极配合。

2-居民在小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处,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八章附件1-入住登记表2-物业管理处注释:1-大门锁:指小区大门的锁具,用于控制出入口的开闭。

2-小区物业:指负责小区管理和维护的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小区安全、环境、设施等事项。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小区内部秩序1. 所有小区业主及住户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内部秩序。

2. 住户应保持小区公共区域的整洁,并不得私自占用或占用他人专属使用的场所。

3. 住户应尊重邻居的正常生活,不得在晚上10点至早上8点之间产生扰民噪音。

第二条公共设施的使用1. 住户可以自由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但需注意保持设施的整洁和安全。

2. 使用公共设施时,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并需遵守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章住户义务第三条房屋维护1. 住户有责任及时修缮和保养自己的房屋,不得影响到小区其他住户的权益。

2. 住户应定期检查房屋内部设施的安全性,并采取必要的维修措施。

第四条环境整洁1. 住户应保持房屋周边环境的整洁,并及时清理垃圾。

2. 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如有大件垃圾需要处理,应事先通知物业进行垃圾处理安排。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五条费用缴纳1. 住户需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用等相关费用。

2. 物业公司有权对欠费的住户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

第六条投诉与建议1. 住户有权对物业服务提出投诉与建议,并物业公司有责任及时处理并作出合理反馈。

2. 住户应理性表达意见,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言语侮辱。

第四章违规与处罚第七条违规行为1. 若有住户违反本管理规约,经物业公司调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私拉乱接电线、乱倒垃圾等。

第八条处罚措施1. 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使用公共设施、暂停物业服务等。

2. 住户如因违规行为被处罚,应配合物业公司的处理,并及时改正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其他规定1. 物业公司有权对本管理规约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及时通知住户。

2. 住户若有其他特殊需求,应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经过物业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结束语以上为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请小区内所有住户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一个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小区居民的正当权益,提升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约适用于小区内的住宅区、公共区域以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保洁、安全、绿化、维修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________1.维护小区的正常运营和秩序。

2.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3.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及时响应居民的需求。

4.协助居民开展各种活动。

第四条居民的义务居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________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2.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损坏或污染。

3.维护小区的卫生环境,不乱扔垃圾或乱涂乱画。

4.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制造噪音。

5.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五条小区入口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门岗,对小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合理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小区巡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进行巡逻,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小区保洁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小区的保洁工作,包括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的清扫和清理。

第八条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维修与保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维修、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条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业园林人员,定期对小区的绿化带进行修剪、浇水和护理。

第三章居民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公共区域使用权居民享有公共区域的使用权,但应当遵守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不得占用或损坏公共区域。

第十二条设施使用权居民享有小区内设施的使用权,但应当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设施,不得滥用或损坏设施。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和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并提供符合合理价格的服务,确保居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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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座落:物业区划四至:物业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和商业物业区划所属房屋共有栋、个单元、其中户住宅户,户商住户,物业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小区内物业区域由业主大会依法、依约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双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本小区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五条因物业服务机构撤离等原因,本物业区域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机构之前,相关业主应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报告,请求大公桥街道办事处、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大公桥街道办事处或伍家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由大公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职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换届改选、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本物业区域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约定以及业主共同的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禁止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胶囊房等经营性用房;(二)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和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在指定位置堆放装饰装修材料及装饰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

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法定节假日、中高考前半个月以及中高考期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关于中高考期间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管理的规定;(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在物业服务机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的原则进行安装,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六)不得擅自拆改水、电、气、通讯设施、环卫等公共设施设备;(七)使用电梯、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和车辆停放到停放标识标牌有关规定;(八)阳台封闭不能对相邻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九)出租房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违法搭建,不危及物业的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设施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对专有部分地面进行挖掘;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架空层、设备层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露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等共有部分;(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五)违法在房屋内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震动等:(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违反规定饲养动物或者种植植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坏树木、绿地;(九)影响市容观瞻或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一)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在楼道等业主共用部位堆房物品,擅自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阳蓬、花架等设施,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冷凝水处理.(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十四)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十五)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十六)违反规定出租房屋;(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区域内饲养前款规定以外其他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束犬链牵引;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维修义务,物业服务机构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或者业主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五)当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六)物业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向建设单位依法追索。

第十五条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专有车位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使用安全。

业主应当依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正确使用电梯。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机构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住宅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设施设备,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不得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配合。

水、电、气、通讯设施、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二)不得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不得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粪便,随意丢弃动物尸体;(四)不得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五)不得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六)及时清除所饲养的犬、猫等宠物的粪便;(七)不得从事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当事人应当及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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