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及我的修改意见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嘿,朋友!咱今天来聊聊“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这事儿。
您想想,一个小区就像一个大家庭,大家住在一起,总得有个规矩不是?这管理规约啊,就是咱这个大家庭的“家规”。
制定管理规约,那可不是一拍脑袋就能定下来的。
这得大伙儿一起商量,集思广益。
就好比做菜,得考虑每个人的口味,有人爱吃辣,有人喜欢清淡,得综合起来,才能做出一道大家都能接受的“好菜”。
首先,得明确咱这规约的目的是啥。
是为了让小区环境更整洁?还是为了让邻里关系更和睦?这就像给房子打地基,基础打牢了,房子才稳当。
然后呢,要规定一些具体的事儿。
比如说,垃圾该怎么扔?车辆怎么停放?要是有人乱停车,那不就像在马路上乱摆的石头,容易磕着碰着嘛!还有啊,宠物能不能养,怎么养?要是宠物到处乱跑乱拉,那小区不就成了“动物园”啦?
再说修改管理规约。
这就跟咱们买衣服,一开始觉得合适,穿久了发现有点不合身,就得改改。
随着时间变化,小区里的情况也会变,原来的规约可能就不那么适用了。
那怎么修改呢?也得大家一起商量。
不能说一个人说了算,那不成了“一言堂”啦?得听听大多数人的意见。
比如说,小区里新搬来很多年轻人,他们工作忙,希望能延长小区健身房的开放时间。
这时候就得考虑修改原来的规定,不然年轻人没地方放松,压力大了可不好。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
这需要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要是每个人都只想着自己,那这规约能定好才怪呢!
总之,一个好的管理规约,能让咱们的小区生活更美好。
大家都遵守规约,小区才能井井有条,咱们住得也舒心不是?您说呢?。
小区管理规约范本

小区管理规约范本小区管理规约范本是为了规范小区居民行为、维护小区环境秩序和居民权益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相关的参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小区居住环境的良好、社区居民的安全和权益,本小区管理规约制定。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的住宅、商铺及其他公共场所,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居民和业主。
第三条本规约的内容包括小区居民的基本行为规范、公共设施的使用、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方面。
第四条本规约的执行单位为小区业委会,负责监督和执行本规约的相关事务。
第五条小区居民在居住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
第二章居民行为规范第六条居民应当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和造成噪音、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七条居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小区内乱扔垃圾、倒水、随意涂写等。
第八条居民不得随意破坏或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通道、绿化带等。
第九条居民应当爱护小区环境,不得乱丢烟蒂、果皮、纸屑等,保持小区整洁。
第十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的社区活动,如广场舞、义务劳动等,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
第三章公共设施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如健身器材、游乐设施等,居民可免费使用,但需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使用公共设施时,居民应注意个人安全,不得做危险行为。
第十三条使用完公共设施后,居民应当保持整洁,不得乱丢垃圾或损坏设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维护第十四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居民应当保持楼道、道路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小区内的绿化带、花坛等公共绿地,居民应当爱护,不得踩踏、破坏植物。
第五章安全防范规定第十七条居民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进行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居民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如发现火灾、盗窃等紧急情况,居民应当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某小区管理规约(征询意见稿)

某小区管理规约(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XX小区;坐落位置东信大道1222号;物业类型住宅小区;建筑面积 230000平方米。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xx湾;南至 xx区;西至 xx大道;北至 xx路。
第三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在房屋屋顶加层建房或搭棚;2、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9、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是小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业主权益、维护小区秩序的重要法规。
下面是一个业主管理规约的示范文本,供业主们参考。
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约。
1.2 本规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租户及相关工作人员。
1.3 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小区环境卫生管理2.1 业主应当爱护小区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2 业主应当按时清理自家门前的卫生死角,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3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3.1 业主应当爱惜小区公共设施,不得私自损坏或挪用公共设施。
3.2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3.3 业主应当按规定使用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进行违法活动。
第四章安全管理4.1 业主应当加强对家庭安全的意识,做好家庭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4.2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或占用消防通道。
4.3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安全巡逻和宣传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社区和谐管理5.1 业主应当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5.2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增进邻里友好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社区氛围。
5.3 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或扰乱社区秩序。
第六章违约责任6.1 对于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
6.2 对于严重违反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甚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6.3 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结语本规约是小区管理的基本法规,希望业主们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打造美好家园。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简洁范本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物业小区管理规约(修改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内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促进小区居民和谐相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居民和物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约的遵守是每位居民和物业管理人员的义务,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小区内的所有居民有权享受基本的生活服务和公共设施,也有义务维护公共设施和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
第五条:小区内禁止随意堆放垃圾,居民应按时分类投放垃圾并将其放置在指定位置,配合物业进行定期垃圾清理。
第六条:禁止在小区内任意修改建筑结构或擅自进行装修,必须经过物业管理人员审批和授权方可进行。
第七条:禁止擅自设置隔断、封堵公共通道,妨碍其他居民的出行和使用公共设施。
第八条:禁止在小区内扰乱公共秩序,如高音喇叭、施工噪音、大声喧哗等行为,严重者将被物业管理人员报警处理。
第九条:停车位仅供小区内居民使用,禁止非居民停放车辆,违者将被贴罚单并移车,情节严重者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三章: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居民的报修问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清理小区内的垃圾,并与居民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人员需加强小区内的安全管理,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居民的服务工作,及时回应居民的咨询和投诉,解决居民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宣传本规约,提醒居民遵守规约,切实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四章: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约的居民,物业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如警告、罚款、停水停电等。
第十六条:居民对于物业管理人员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小区业委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对小区内的所有居民和物业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小区管理规约

小区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久睦苑小区。
(二)坐落位置:长睦路258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东风港;南至:长睦路;西至:长睦路;北至:临丁路;(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64489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177217.313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500.54平方米,坐落:1号楼1层、13号楼1-2层;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630.3平方米,坐落:3号楼底商铺,长睦路226号、228号、230号。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3.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十二、社区文化活动
1.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业主的精神文化生活,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与和谐。
2.社区文化活动应遵循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宠物管理制度,对宠物饲养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宠物饲养者应负责宠物的环境卫生,不得让宠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排泄。
二十三、违约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2.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违反规约的行为。
3.违反本规约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小区内的管理规定
1.小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需进行登记;
2.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影响环境卫生的动物;
3.小区内禁止乱贴、乱画、乱挂,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4.小区内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2.本规约在业主大会决定终止或依法被撤销时失效。
3.本规约终止或修改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新规约生效前,向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公告。
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旨在建立和维护小区内的秩序,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小区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通过明确各方职责,规范行为准则,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目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共同遵守本规约,携手共创美好家园。
对条例的修改建议

对条例的修改建议一、第一条建议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持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说明:物业管理服务者,包括业主、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自行管理,也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拟与物权法接轨,给业主选择的权利,以体现宪法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
物权法第64、66。
70。
71条均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合法所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第81条还特别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自行管理是物权法赋予业主行使财产使用权的首要方式,该方式有三种具体形式:(1)业主自己直接管理,这当然是在小区规模不大,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般在300户以内为宜;(2)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管理;(3)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管理。
除此以外才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在多年实践中,证明自行管理是最有利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方式,在人民各方面素质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自行管理也是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最佳方式,该条却只写物业服务企业,而将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排除在外,显然与物权法第81条的规定相悖。
再者,该条例虽属一普通行政法规,但却十分重要,因其关乎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凡在城镇居住之人民,无不翘首企盼该条例能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宝。
随着城镇人口的日益增多,该条例的重要性也日趋显现,小觑不得。
所以,建议作上述修改。
二、第二条建议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章程通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以及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及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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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及我的修改意见(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在拟定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拟定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建设单位拟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4、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的管理规约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表决通过后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物业主管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并连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坐落位置:;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地、花园、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二);(三);(四);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饰装修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还可向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收取一次性修复补偿服务费,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为元/建筑平方米。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如阳光房、等)(三)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违章装修材料不得进入物管区域内;(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五)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六)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八)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九);(十)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住宅房屋装饰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只是备案,监管缺位不行,因为承重墙是属于公用部位,关系到房屋安全,已经造成多起相邻业主纠纷,建议增加:1、向区级房屋装修监察部门报批核准备案,其条件是:相邻业主同意、有建筑单位相同资质的建设单位施工、有确保不影响房屋质量的安全措施)(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合理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一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具体时间规定: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拆打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装修。
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尽可能缩短装饰装修时间。
第十二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第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下列约定:(一)防盗窗、网安装:(二)晒衣架安装:(三)卫星电视接收器安装:(四)其他附着物安装:(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可以/□不可以)可以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业主应统一安装在本幢建筑物指定位置,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六)封闭阳台:(□可以/□不可以)可以封闭阳台的,要求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并事先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七)在户内玻璃窗、玻璃门上张贴广告类的标识、企业铭牌等。
(八)在有排他性使用的特定公共区域,如露台、绿地、私家停车库、屋顶、楼道等处禁止开挖沟渠、绿地硬质化、搭建雨棚、花架、晾衣架、阳光房、挖掘地下车库、建屋顶花园、休闲健身设施、水池、楼台亭阁、占用楼道等。
(九)业主在室内进行的工作和活动行为不能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湖畔花园3楼业主手工制作紫砂壶发出噪声导致纠纷,又如午休时间弹钢琴、室内跳绳等,故建议增加此条)(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管线。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电梯、扶梯时,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1、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使,时速不得超过公里,禁止鸣笛、练车等行为;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消防井盖、绿化带等场地停放;4、实施车辆停放收费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5、禁止在公共停车位上擅自安装地锁等装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以防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6、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区域;7、。
第二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者转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对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出租或者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书面责成业主、物业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无论出租或者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一)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二)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伤及他人。
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主人为第一责任人;(三)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四)不得饲养宠物鸡、藏獒、等动物;(五)。
第二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遵守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一)事先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帮助,并在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区域内燃放;(二)燃放人有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及时清理残留物的责任和义务;(三)燃放烟花爆竹事先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造成建筑材料、地面、绿化等损坏或人员受到伤害的,燃放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物管区域禁止燃放的地点为,时间为;(五);第五章物业的维修养护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上业主同意。
业主分户账户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非因相关业主使用物业不当造成相邻业主物业受损,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