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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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附件5: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臵:;总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二);(三);(四)。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装修第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本物业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定了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本规约规定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本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并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本规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业主对本规约的遵守。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名称:------------------;坐落位置:陕西省---------(市、县)---------区---------路(巷)---------号;物业类型:------------------;建筑面积:------------------;总户数:__________。

土地宗地号:__________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和物业权属登记(或物业买卖合同)证明,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共用部分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公共门厅、公共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等。

小区物业日常管理规约范文 (2)

小区物业日常管理规约范文 (2)

小区物业日常管理规约范文
尊敬的业主:
为了保障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环境,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小区物
业日常管理规约,希望大家共同遵守并共同营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一、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
1. 业主及其家属应遵守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禁止私自占用和损坏公共区域的设
施设备。

2. 禁止各类车辆在小区公共区域内乱停乱放,严禁非法占用和封堵消防通道。

3. 小区公共区域内禁止高音喇叭、噪声扩音器等噪音设备的使用,尤其是在晚间应保
持安静。

二、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1. 业主应保持楼道、楼梯、电梯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或乱丢烟蒂等。

2. 业主应按时清理自家门前的杂物,不得私拉乱扯小区内的花草树木。

三、小区安全管理
1. 业主应密切注意小区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隐患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2. 业主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不得在公共区域放置贵重物品。

3. 禁止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如赌博、贩毒、聚众斗殴等,一经发现将立即报警处理。

四、小区车辆管理
1. 业主的私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内,禁止在道路两侧随意停放。

2. 小区内禁止非业主驾驶的车辆进入,来访车辆应停放在访客停车位。

五、小区管道管理
1. 业主应妥善使用小区公共管道,不得私拉私占。

2. 业主应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不得乱倒垃圾和化学物品。

以上规约仅为初稿,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让我们一起共同改进和完善。

祝愿各位业主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小区能够更加和谐、美好!
特此通知。

小区物业管理部门。

吉林省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吉林省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吉林省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

二、实际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并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

三、管理规约内容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文本为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业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二)提议成立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配合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五)按照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六)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2.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十二、社区文化活动
1.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业主的精神文化生活,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与和谐。
2.社区文化活动应遵循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宠物管理制度,对宠物饲养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宠物饲养者应负责宠物的环境卫生,不得让宠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排泄。
二十三、违约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2.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违反规约的行为。
3.违反本规约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小区内的管理规定
1.小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需进行登记;
2.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影响环境卫生的动物;
3.小区内禁止乱贴、乱画、乱挂,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4.小区内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2.本规约在业主大会决定终止或依法被撤销时失效。
3.本规约终止或修改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新规约生效前,向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公告。
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旨在建立和维护小区内的秩序,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小区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通过明确各方职责,规范行为准则,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目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共同遵守本规约,携手共创美好家园。

管理规约(精选5篇)

管理规约(精选5篇)

管理规约(精选5篇)管理规约篇1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四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一)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三)机动车辆按规定的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四)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使用费;(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六)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七) 。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一、总则为了保障物业小区的安全、卫生和和谐宜居环境,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依法维护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小区管理规约。

二、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小区居民应保持自家门前的整洁和清洁,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或丢弃杂物;2. 小区内设有专门的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居民应按要求投放垃圾,并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3. 小区内有公共绿化带和花坛,居民应爱护花草树木,不得踩踏、摘取或破坏植物。

三、小区车辆管理1. 小区内设有停车位,居民应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车位或乱停乱放;2. 居民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争抢车位等违法行为;3. 未获得居民停车许可证的外来车辆不得进入小区,产生停车需求的外来客人须在小区门口停车。

四、小区安全管理1. 小区入口应设置门禁系统,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出小区,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 居民应加强居家安全意识,确保家门、窗户的闭锁,不得随意开放进出;3. 在小区内举办各类活动时,居民应提前向物业公司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要求;4. 小区内不得随意搭建私设摄像头或窃听器等侵犯他人隐私的设备。

五、小区设施设备管理1.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若有损坏或故障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2. 不得私自改动、拆除或损坏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设备;3. 小区内的游乐设施和健身器材仅供小区居民使用,父母应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安全。

六、小区文明行为规范1. 居民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侮辱或言语谩骂;2. 小区内禁止吸烟,特定区域禁止放鞭炮、焚烧垃圾等危险行为;3. 喜欢饲养宠物的居民应保持其环境卫生,不得让其在小区内乱跑或乱拉乱撒。

七、违约与处罚1. 对于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限制权益等处理措施;2. 严重违约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物业公司有权向有关部门报案或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为了加强万联别墅及东方名居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电梯应急指南和使用规定》、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设计使用规范》、《住房安全使用规范》、《物权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层消防安全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消防管理条例》和大港政办颁发《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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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设用地总面积: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开展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依法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四条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条爱护公共环境。

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
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第六条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第九条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条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

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二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明确时间为上午8-12点、下午3-6点,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正常使用,因装饰装修导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等方式催缴。

一、欠费个月以上或长期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费情况;
二、欠费个月以上,并经催缴仍不交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业主应按规定足额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生活垃圾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当维修资金不足使用时:
一、及时续缴;
二、按维修费用实际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年末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下年度正常使用方案、应急使用预案以及相关授权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同意后,按《北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实施。

具体表决方式如下:
(一)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
(二)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三)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四)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第十八条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如限期未改正,受侵害当事人可依本规约对其采取:
一、向北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辖区政府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

第二十二条本规约经第届业主大会会议于年月日表决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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