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优选.)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说明1、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管理规约是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主管理行为准则。
2、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管理规约。
3、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本文本中相关条款有空白行的,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文本条款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管理规约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号市区(县)(路、街)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第一章业主的基本义务第一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四川省临时管理系统规约示范文本(试行)

附件1: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二〇一二年八月说明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应当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
物业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4、本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文本条款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临时管理规约(名称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名称一致)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坐落位置:市县(市、区)(路、街)(号)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物业共用部位: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隔震减震装置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共有部位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三。
1管理规约(试行文本)

管理规约(试行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物业项目名称)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规约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但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买受人或建造人。
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二章业主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2、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3、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7、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8、监督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9、对本物业区域内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
10、11、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具有下列义务:1、严格履行物业管理中的各项法定义务;2、在出售、出租、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对交清物业相关费用进行约定,并将本规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3、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4、维护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5、遵守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6、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7、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8、按照规定交纳、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订本业主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设用地总面积:第二条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三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开展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依法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第四条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条爱护公共环境。
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
第六条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
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物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3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一)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五)物业服务用房(平方米),其中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平方米),物业商业用房(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建议;(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侵害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劝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支持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二)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七)依法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吉林省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吉林省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
二、实际使用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并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
三、管理规约内容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文本为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吉林省市区/县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本规约对原业主的效力及于新的业主。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
物业服务人应遵循本规约的内容,且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二)提议成立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配合物业服务人对物业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五)按照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六)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3.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十二、社区文化活动
1.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业主的精神文化生活,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与和谐。
2.社区文化活动应遵循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宠物管理制度,对宠物饲养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宠物饲养者应负责宠物的环境卫生,不得让宠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排泄。
二十三、违约责任追究
1.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
2.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违反规约的行为。
3.违反本规约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小区内的管理规定
1.小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需进行登记;
2.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影响环境卫生的动物;
3.小区内禁止乱贴、乱画、乱挂,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4.小区内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不得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2.本规约在业主大会决定终止或依法被撤销时失效。
3.本规约终止或修改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在新规约生效前,向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公告。
本物业小区管理规约旨在建立和维护小区内的秩序,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小区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通过明确各方职责,规范行为准则,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目标。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共同遵守本规约,携手共创美好家园。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为了加强万联别墅及东方名居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部《电梯应急指南和使用规定》、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设计使用规范》、《住房安全使用规范》、《物权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层消防安全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消防管理条例》和大港政办颁发《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第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第二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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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说明1、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管理规约是以全体业主合意为基础,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以及业主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自主管理行为准则。
2、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公告管理规约。
3、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本文本中相关条款有空白行的,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文本条款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管理规约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名称)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公共秩序,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管理规约。
本管理规约对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市区(县)(路、街)号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第一章业主的基本义务第一条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执行、遵守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有关决定,支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物业区域内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依本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服从并自觉遵守。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确保能得到及时沟通,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更新。
业主不提供或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相关资料邮递或投送至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专有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等通讯方式的视为送达,采取留置送达的,应附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的全称是: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依法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全体业主、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本业主大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将依法履行职责,不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第十条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辖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应主动告知辖区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其面积的计算方式按如下第种执行:1、按租赁面积计算。
2、。
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如下第种执行:1、按租用部分的数量计算(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部分数量),一个租用部分按一户计算。
2、。
第十三条本业主大会召开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的,按照【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数人共有一个物业的,共有人可以推选其中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每一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未参与表决的,其票数计算,按如下第种方式执行:1、视为同意多数人的决定,票数计入多数人决定的一方。
2、视为弃权。
3、。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四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六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声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公共费用分担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应按规定续交。
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由代管。
(一)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二)业主大会。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代管的,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可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一)全体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二)委托表决:业主将一定时期内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的表决权,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行使;(三)集合表决: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四)默认表决:业主大会约定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五)异议表决:在维修资金使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筹集、补建、再次筹集维修资金:(一)按照相关规定交纳首期维修资金;原未交纳首期维修资金的业主按以下第、项方式补建:1、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元/平方米一次性交纳;2、分次交纳,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次不少于元/平方米交纳补建;3、。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按照下列第项的方式进行补充:1、按元/平方米逐月交纳补充,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在日内转入维修资金分户账内;2、按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金额补足差额部分金额。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可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小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取的收入,扣除管理服务成本和业主大会决定用于补充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后的公共收益,按照以下第项方式纳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银行账户:(一)每季度末予以结算,次月5日前补充入业主大会维修资金账户;(二)入账的公共收益自入账之日起日内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内。
第三十二条为便于紧急情况的及时维修,抽取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金额的%(不超过10%)设立紧急情况小额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根据规定使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按照第项方式在紧急情况下直接使用小额专项维修资金:(一)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金额在元以内;(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元以上元以下,且每年度使用该类维修工程的资金总金额在元以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三)不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使用小额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后,并根据规定立即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紧急情况下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