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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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管理规约、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0)

业主管理规约、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0)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四条本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坐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区划四至:东南西北第五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消防、智能化监控设施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及住户,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环境等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各项公共事务,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六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不得有违公约的行为。

第七条业主应当尊重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对其进行侮辱、威胁等行为。

第八条业主应当自觉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二章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

第十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绿化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破坏植被,不得在公共绿地上行走、停车等。

第三章小区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放烟花爆竹,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地方堆放杂物。

第四章小区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车辆管理规定,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不得在消防通道、楼道等地方停放车辆。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小区的交通秩序。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停车费用管理规定,不得拒不支付停车费用。

第五章小区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内的文明行为规定,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得在公共区域吸烟。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内的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业委会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业委会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业委会规章制度范本最新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关系,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代表根据业主大会的选举产生的依法设立的组织。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管理、自愿参与、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乱纪,损害业主利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则和本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其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矛盾。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履行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和普通委员,经选举产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主席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负责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副主席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从中推举产生,负责主席交办的工作并协助主席推动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普通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程序为: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主持选举程序的主持人进行计票。

票数最多的候选人获选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定,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积极为小区改善服务。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为:1. 负责召集和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2. 协助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内的日常事务;3. 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4. 组织业主文化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合作;5. 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6. 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7. 其他与小区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为:1.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2.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罚;3.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4.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5. 业主委员会有权发起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相关事项;6. 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附件2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对全体业主负责,主动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小区备案名称”第*届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第四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本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

本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本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书面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主任以外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用印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签字审批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使用印章。

印章保管人有变动的,应当及时移交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指定印章保管人。

印章应当妥善保管。

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本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经本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提议人召集。

第八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日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告知每位业主委员会成员。

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编制) **小区管理规**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约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关于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建筑区划座落:哈尔滨市(区、市、县)街道号;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住宅及商业(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模式)本建筑区划内,实行由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四条(物业共有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箱、避雷装置、通讯线路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围墙等。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___《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明确规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并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备案申请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制定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决定。

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委会管理规约草案

业委会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的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业主的共有权第三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区域名称:*** 。

物业服务区域地址:***号。

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建筑物总面积:****㎡。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村;西至:** ;北至:** 。

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物业经营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经营用房面积:***㎡。

共有住宅业主** 户,商铺** 户。

第四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第五条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和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原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帮助。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因买卖、赠与、遗赠、继承、合法建造、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业主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四)推荐或者自荐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推荐或者自荐物业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六)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八)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是指在小区或楼宇内,为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规范业主行为,保障小区或楼宇内部秩序和环境的管理办法。

业主管理规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小区或楼宇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一份合理、严谨的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对于小区或楼宇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业主管理规约的目的。

业主管理规约的目的在于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主的行为,维护小区或楼宇的正常秩序。

通过规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解决小区或楼宇内部的管理问题,促进业主之间的和谐相处,提升小区或楼宇的整体品质。

二、业主管理规约的内容。

1. 业主权利和义务,明确业主在小区或楼宇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共用设施的使用、维护小区或楼宇的环境卫生、遵守管理规定等。

2. 公共秩序维护,规定业主在公共区域的行为规范,禁止在公共区域随意乱扔垃圾、大声喧哗、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等行为。

3. 财务管理,明确小区或楼宇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的缴纳方式、使用范围、费用标准等内容。

4. 安全管理,规定业主在小区或楼宇内的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物业设施维护等内容。

5. 纠纷解决,明确小区或楼宇内部纠纷的解决机制和程序,保障业主之间的权益。

三、业主管理规约的制定流程。

1. 征求意见,小区或楼宇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听取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形成初步的管理规约草案。

2. 草案讨论,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就管理规约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形成最终的管理规约文本。

3. 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最终的管理规约文本进行公示,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反馈。

4. 正式生效,经过公示期后,管理规约文本正式生效,成为小区或楼宇的管理办法。

四、业主管理规约的执行和监督。

1. 执行,小区或楼宇的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管理规约,对于违反规约的业主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制止。

2. 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管理规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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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凡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制定管理规约均应依照本示范文本制定。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但应将修改、增补或删减的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提请业主注意。

3.制定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名称)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大会通过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放规则。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高空抛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或物业小区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三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在物业企业履行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义务的前提下,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协商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其他条款。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所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的各项法定权利;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提出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6.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6.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修养护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承担责任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违反本规约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本规约第二十条的约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制止;制止不成的,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将本规约向物业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承租人或使用人在应履行本规约规定的业主各项义务。

该物业的业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约由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各执一份。

业主大会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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