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下发《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规定》的通知
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麟北煤业)

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麟北煤业)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董事会工作,主持公司行政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战略发展、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预决算等,研究公司重大事项,负责公司干部人事管理、审计等工作,决定重大资金调度和财务支出事项,签署公司贷款、合同、协议和其他重要文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组织机构1.组织制定和落实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批公司安全生产规划,确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5.审定公司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考核制度,并督促落实。
6.落实公司的安全宣传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7.审定公司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和使用。
8.组织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9.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公司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工作。
10.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11.落实公司对国家相关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12.组织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3.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八、依法管企14.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15.负责公司依法生产和建设。
九、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16.负责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矿业集团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陕煤化十条红线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为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长效机制建设,近日,陕煤集团印发《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划定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陕煤集团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确定的十条安全生产红线分别是:
1.重大灾害未治理或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冒险组织生产的;
2.煤矿存在“五假”、“五超”行为的;
3.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4.紧急泄放、切断、安全联锁系统等重要安全设施未经许可擅自停用或未按要求投用的;
5.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生产企业使用不具备相应安全资质承包商的;
6.未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组织生产的;
7.未经许可或安全措施未落实从事高危作业、特殊作业的;
8.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9.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实行分行业、分级监督和追责,触碰安全生产红线的行为,一律按照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严格查处触碰红线的单位和人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触碰红线的行为,集团公司鼓励检举触碰红线的行为,对检举属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陕西煤矿安全生产10条红线

陕西煤矿安全生产10条“红线”陕西省安委办印发《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和认定标准》2020.9 西部网讯(记者李卓然)9月10日,陕西省安委办印发了《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和认定标准》,从煤矿生产建设、承包转包、生产布局、通风系统、灾害防治、淘汰设备、民爆物品、安全培训、风险辨识管控、现场安全管理等十个方面划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并细化了56条认定标准。
省安委办要求,各产煤市、县安委会、各类煤矿企业要对照《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机制,严肃查处触碰红线的企业和人员。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照红线清单向日常监管部门和职工大会作出坚守安全红线、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安全承诺,并在企业公开场所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各煤矿企业要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契机,牢固树立红线不可逾越理念,建立红线管控制度,落实红线常态化管理措施,坚决杜绝触碰红线行为;要认真对照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标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全程参与,围绕煤矿生产建设全过程中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风险及隐患,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此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煤炭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规定,将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红线相关规定纳入日常监管监察工作重要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和惩处力度,对触碰安全生产红线行为的,要按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由事见人追责问责;对触碰安全生产红线的煤矿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惩处问责,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附: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二、煤矿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违反规程、规范;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作业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五、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冒险作业;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安全设备、设施防护措施不落实;七、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不执行煤矿爆破管理规定;八、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组织生产,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开展危险因素辨识评估、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冒险作业;十、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措施落实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西永陇矿区麟游区园子沟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西永陇矿区麟游区园子沟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7•【文号】发改能源〔2019〕815号•【施行日期】2019.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西永陇矿区麟游区园子沟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能源〔2019〕815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永陇矿区园子沟煤矿项目的请示》(陕发改煤电〔2018〕166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黄陇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永陇矿区麟游区园子沟煤矿项目(项目代码:2015-000291-06-02-500334)。
项目单位为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
三、园子沟煤矿建设规模800万吨/年,配套建设相同规模的选煤厂。
工业场地位于胡家崖窑村东侧。
矿井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初期投产时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布置1个放顶煤综采工作面,形成600万吨/年生产能力;后期采用分区式通风,增加1个中厚煤层综采工作面,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煤炭运输采用带式运输机,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
煤炭洗选采用重介浅槽+重介旋流器分选工艺。
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天堂110千伏变电站和郭家河110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75.37亿元(不包含矿业权费用)。
其中,资本金29.40亿元,占总投资的39%,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45.97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煤层气、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公司安全红线内容
公司安全红线内容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司依法治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红线是指员工在工作中因主观故意行为或因不尽职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主任:董事长副主任:党委书记、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成员:纪检监察部、董事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安监局、机电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通风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外购煤管理办公室、治安保卫部、矿业服务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职责:(一)负责审定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公司规定红线内容的解释,对员工触犯红线内容行为的确认及处置。
红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
主要负责神东煤炭集团红线管理办法的草拟及修订、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举报,负责对事件的组织调查并向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汇报,执行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员工有权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公司红线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第三章红线内容第六条在生产过程中:(一)井下瓦斯浓度超过2%,未撤人的;(二)有透水征兆,未及时撤人的;(三)携带烟火等违禁物品入井(坑)的;(四)违章带电作业的。
第七条在工作中错付、多付资金,且无法追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八条利用职务(工作)之便,贪污、挪用资金的。
第九条外购煤上煤过程中办理假票,伙同供煤单位及司机偷、换应入坑(场)煤炭的。
第十条在煤质采制化过程中更换煤样,篡改化验数据等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外购煤装煤过程中,单储单装站点私自将自产煤与外购煤进行混装的。
第十二条工程标底编制中,在暗标招标工程开标前,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的。
第十三条超越权限规定私自确定设计、施工单位的。
第十四条在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工程盘点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024年安全红线管理制度6篇
2024年安全红线管理制度6篇目录第1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2篇“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3篇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4篇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5篇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6篇m矿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安全生产管理26条红线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26条红线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严肃安全生产工作纪律,强化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管理意识,促进各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健全约束控制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特规定如下:一、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严重违章指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职处分1、煤矿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三程一标》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必备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行组织生产,给予矿长、书记撤职处分。
2、煤矿未按国家、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委办等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特别规定》、《煤矿瓦斯治理指导意见(简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规、条例和规定,设置专业管理机构、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完善安全装备设施,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未配齐、装备不完善和隐患特别严重等重大问题未按规划组织整改,给予矿长、书记撤职处分。
3、煤矿生产主系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划组织整改,强行组织生产,给予主管矿长撤职处分。
4、煤矿未落实“一通三防”、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灭火、防治冲击地压和矿井防治水等重大安全措施,给予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
5、矿井不具备独立完整通风系统,存在严重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风等严重隐患,给予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6、编制、审批矿井防治瓦斯煤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冲击地压、防治顶板灾害、防治水和防灭火等重要安全技术措施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给予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7、在搬家跳面、初次放顶、巷道贯通、遇有构造、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和井下焊接作业等关键阶段,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给予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
由于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和工作安排现场督导指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给予负有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的主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撤职处分。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维护好我矿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业务科室科长(主任)、责任队组队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因业务保安管理严重不到位或未执行规程措施违章指挥导致作业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未遂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对上级领导或部门下达的指令不执行的或工作态度极不端正的;“三走到,三必到”累计3次执行不到位的。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安监处副处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到位的。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调度室主任免职处分。
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不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继续安排生产的;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安排生产的;未经指挥部同意擅自安排队组进行抢险的。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生产科科长免职处分。
井下出现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通风科长免职处分。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设计组织施工的;井下安全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环节或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抽采科科长免职处分。
抽采系统不完善的;因管理严重不到位,造成瓦斯抽放泵同时停抽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抽采未达到集团公司规定标准的。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机电科科长免职处分。
采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的;明令禁止的设备仍在井下使用的;设备保护失效仍安排井下使用的。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电力科科长免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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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麟煤司发〔2014〕75号
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重大灾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安全发展,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安全红线”二十条规定;请公司各部门、各施工单位认真学习此规定,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规范》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施工,确保不碰撞“红线”;凡公司所属职工、各施工单位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者(现场操作人或指挥者),本公司员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涉及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勒令清理出施工项目部,并对涉及的施工单位按重大隐患处罚3-5万元。
望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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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各施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
1、无风、微风或瓦斯积聚、瓦斯超限作业及隐瞒瓦斯超限的。
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冒险作业的,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
3、排放瓦斯“一风吹”负有直接责任的。
4、局部通风机无双风机双电源且无计划停电停风、“三专两闭锁”装置人为造成闭锁失效及未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瓦斯电、风电闭锁试验而填写虚假记录的。
5、瓦检员和安监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安监员、瓦检员、地面变电工、瓦斯抽放泵司机等重要岗位工脱岗的。
6、擅自调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责任,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的。
7、不使用炮泥、放糊跑等严重违章爆破的。
8、无措施井下进行电火焊或使用明火、抽烟的。
9、擅自甩掉开关三大保护及各类(照明、煤电钻、皮带)综合保护装置的。
10、矿井提升装置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声光信号不完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及传动部位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强行操作或无证操作的。
11、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12、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开关闭锁装置失效、或停电检修无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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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违章进行扒、蹬、跳车、乘坐皮带、乘坐吊桶不戴安全带的。
14、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设备的。
15、矿井、掘进工作面出现透(突)水征兆、自燃发火征兆、冒顶征兆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
16、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未停止作业的。
17、违反规程、措施空顶冒险作业,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的。
18、塔吊未检测强行使用的、高空作业未设密目网和脚手架的、两次以上高空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的。
19、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监、瓦检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对检举“三违”人员打击报复者。
20、冒险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特此通知。
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5月23日
陕西麟北煤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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