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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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解析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解析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范围解析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两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和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等。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制或欺诈。

合同的成立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强迫或误导他人达成合同。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合同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情况。

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享有自由的意愿和选择权。

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方式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外界干扰。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事,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损害对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关系中应当追求公平和公正。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合同法应当保护合同中的弱势当事人,如消费者、劳动者等。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指合同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

合同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同关系。

合同的成立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等。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法律要求和程序,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标准进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法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灌输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主张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指导思想,既表现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决定撤销,也个股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区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指导方针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有关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刑法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诉讼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订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新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规定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整体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个股表现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为保护,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凡是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根本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宪性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为从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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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2.合同自由原则的概念: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为:(1)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5.合法原则的内容: (1)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6.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极大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7. 鼓励交易原则的必要性: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8.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9.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10.要约撤回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11.要约撤销的概念: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1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14.①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②要约有效撤销的条件:没有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③撤销邀约的限制:(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15.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须具备条件才能生效: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16.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迟延的法律效力:通常的迟延,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17.合同确认书的概念及其性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18.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19.①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②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1)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20. ①缔约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2.合同条款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23.合同条款的草拟:在草拟合同时,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24.合同解释的概念和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5.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规定而未规定.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26.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27.①免责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②免责条款的特别解释原则: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28.合同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29.合同权力的效力: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㈩30、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异同: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31、合同义务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32.合同义务的种类: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33.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34.从给付义务的地位和作用: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 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35. 附随义务的地位和作用: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36.合同上义务群的构成:①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37.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合同形式分为约定形式与法定形式,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38.合同形式的概念: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39.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1)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40.推定形式的特征和应用范围: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口诀记忆大全

合同法口诀记忆大全

合同法口诀记忆大全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保护市民间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

对于从事商务活动的人来说,熟悉合同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整理了合同法的一些口诀,以帮助读者记忆和理解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签订合同要自愿,解释合同要诚信•消除合同障碍,保护当事人利益二、合同的成立•双方意思表示,要实质和形式一起•要达到一致性,内容明确性•书面形式合同,在三日之内三、合同的效力•能力、合法、真实•审慎、明确、真实、保密•双方合意,合同生效•一方违约,解除合同的首选•协商、仲裁、诉讼•客观原因,不需违约方同意•违约方出资,赔偿受损方五、合同的履行•预期效果是重要•优先的履行,不得迟延•接受交付,支付货款•提供帮助,并催促•合同生效,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解除、修改、完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行为七、合同的变更•不变相损害,约束诚信原则•变更的同意,合同有效•范围限定,不得随意八、合同的转让•债权转让,两付同意•转让需通知,债务变更无须九、合同的附条件•隐含条件生效力•习惯行为自然约束•相对人权益必须保护•揭示附条件,否则无效十、合同的保证•双管齐下,保证有力•一方违约,保证人负责•抗辩权利,也应给予以上合同法口诀旨在帮助读者记忆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根据个人需求,可结合具体案例和法条细则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同时,应注意合同法的实时变化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发展,以确保在商务活动中合法合规。

遵守合同法,提高自身商务能力,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注:以上内容仅为口诀,具体合同法规定以有效法律文本为准。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年10月10月自考合同法答案(3篇)

2023年10月10月自考合同法答案(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A. 合同自由原则B. 公平原则C. 公序良俗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答案:D2.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

A.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B. 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C. 当事人交付标的物D. 当事人完成合同履行答案:A3. 合同中关于标的物的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标的物必须具有特定性B. 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C. 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D. 标的物必须具有稀缺性答案:A4.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

A. 同时履行抗辩权B. 先履行抗辩权C. 不安抗辩权D. 以上都是答案:D5.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

A. 当事人协商一致B. 当事人一方违约C. 当事人丧失履行能力D. 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风险答案:B二、判断题1. 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答案:正确2.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得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错误3.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答案:错误4. 合同法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交付所有权。

()答案:正确5.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这些原则是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思想,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答案: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标的物明确、标的物具有交换价值、标的物具有使用价值、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 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答案: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四、论述题1. 论述合同解除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一方违约、当事人丧失履行能力、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风险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精选多篇)第一篇: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基本原则案例

合同法基本原则案例

合同法基本原则案例合同法基本原则案例为题,用中文写一篇3000字的文章,让我们来探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案例。

合同是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它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法律工具。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平等性。

以下是一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案例供我们参考:1. 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它允许交易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达成协议。

例如,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将向乙方出租一栋房屋。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可以自由决定租金、租赁期限和房屋使用规定等条款。

2.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平等地位,并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强迫、欺骗或不公平的行为。

例如,甲方向乙方销售商品时,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能使用虚假宣传手法来误导消费者。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例如,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个承包合同,甲方承诺按时完工并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金额,而乙方承诺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技术支持。

如果甲方在工期结束后拒绝支付款项,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偏袒一方。

例如,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2000元。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乙方不仅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还承担了其他同事的工作。

根据公平原则,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工作量和贡献调整工资。

以上是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一些案例。

通过了解和理解这些原则,我们能更好地了解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将更加稳定和有序。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就几个基本原则进行了简单介绍,实际的合同法还涵盖了其他重要原则和规定。

对于商务合同和个人合同的签订方来说,了解和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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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平等原则(第三条)
自愿原则(第四条)
公平原则(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第七条)
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它要求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要平衡。

由于公平概念的模糊性,从而也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集中表现公平原则的主要有两个制度:
情势变更制度
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极为重要的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帝王规则”。

以善意方式形势权利和履行义务。

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公序:社会的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在我国通常称为“社会公德”。

合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六条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合同法》第七条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主要指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概述
要约
承诺
格式合同
合同成立的其他
形式
合同成立的时间、
地点
合同成立概述
它是缔约人达成协议的一个过程,为动态的表现。

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合同的成立。

合同订立须以下几项三项条件:
(1)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当事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9条)
(3)有一定形式。

(第10条)
(4)依要约与承诺的方式.(第13条)
合同成立的要件
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有: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订立的一般过程
——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ence)
一、要约(offer)
(一)要约的概念与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美国:Offer :An offer is a communication that creates in the offeree the power to form a contract by accepting in an authorized manner.
要约的性质为意思表示。

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

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案例】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

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为10天。

已公司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此行花费的费用2000元无果而诉至法院。

本案中,甲公司的广告依法构成要约,使乙公司对此产生了信赖利益,为订立合同作了必要准备的花费必要费用,现甲公司无货可供,造成乙公司无法与甲公司订立汽车买卖合同,此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甲公司没有准备足够的货源,或者在广告中名确表明此点所致,故应由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费用损失。

二)要约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2项条件,包括: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这抄用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

具体分析
1.要约必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要约必由特定的人作出;
3.要约必向受要约人发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
4. 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的时间。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在: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既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表现在: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判断要约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综合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当时的实际情形。

看下例:
A.在驴马市,甲对乙说,我花3千元买你的马。

B.甲向乙发传真,内称,本公司产品全部降价销售,如果量大,还可再优惠。

要约必向受要约人发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
要约应有对象,该对象可特定,也可不特定。

特定:
甲向乙发出要约,愿以1百元/件的价格购买其某种衣服。

也可向数人发出。

不特定
如公车停靠在站点、自动售货机。

发出
要约人应将其要约送达至受约人,要约自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生效和失效
要约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16条: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ARTICLE 2.3(Withdrawal of offer)
(1) 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when it reaches the offeree
要约失效的情形: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
定有存续期间的,须在此期间内承诺。

未定期间的,在合理期间内有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of offer)
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条件:以通知方式作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到达受约人,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

条文:我国《合同法》第17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ARTICLE .3(Withdrawal of offer)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要约合同不可撤销。

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采取某种行为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条件:以通知方式作出,且该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

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法条:《合同法》第18、19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ARTICLE 2.4(Revocation of offer)
要约的消灭
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反要约)
5、要约被撤回
6、要约人人格消灭或丧失行为能力。

7、受约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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