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刑事缺席审判的利与弊(一)
法律审判缺席的案件(3篇)

第1篇案号:(2023)XX刑初字第001号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0岁,汉族,某市人,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职员。
2023年1月8日,李某与张某在某市某酒吧饮酒后发生争执,张某持酒瓶将李某打伤,致李某左颧部骨折、右眼眶内侧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中,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但张某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未到庭。
以下是案件审理的详细过程。
二、侦查阶段2023年1月8日,被害人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同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立即对案件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查明张某有重大嫌疑,于1月10日将张某刑事拘留。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多次传唤张某到案接受讯问,但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到案。
公安机关遂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三、起诉阶段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2月8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阶段(一)一审程序1.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3月15日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2.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张某到庭参加诉讼,但张某未到庭。
3. 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张某未到庭。
4. 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二)二审程序1.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10日对本案进行二审。
3.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张某到庭参加诉讼,但张某未到庭。
4. 人民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五、判决结果(一)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定人拒绝出庭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作为案件中的重要证人,其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鉴定人拒绝出庭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引发了法律后果的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拒绝出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1. 法院可以强制鉴定人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
鉴定人出庭后,应当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询问。
2. 鉴定意见可能被排除鉴定人拒绝出庭,其鉴定意见可能被法院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鉴定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拒绝出庭,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鉴定人拒绝出庭,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鉴定人因拒绝出庭,导致鉴定意见被排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 鉴定人信誉受损鉴定人拒绝出庭,不仅损害了其个人信誉,还可能损害整个鉴定行业的信誉。
长期拒绝出庭的鉴定人,可能会被行业协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声誉和职业发展。
5. 案件审理受到影响鉴定人拒绝出庭,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增加诉讼成本。
同时,由于鉴定意见无法得到充分质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原因及应对措施1.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原因(1)鉴定人自身原因:如鉴定人患有疾病、出行不便等。
缺席判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缺席判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缺席判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缺席判决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劳动仲裁缺席判决有什么后果1、法律分析:劳动仲裁不出面是有后果的,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如果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面的,可以视为撤回申请;如果是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面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劳动仲裁被告方缺席的话,就会可视为撤回了仲裁申请。
相关法律条例已明确而规定,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都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3、如果用人单位收到仲裁机构的开庭通知故意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机构是可以缺席进行审理及作出裁决结果的。
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也是如此。
法院缺席判决会怎么样1、缺席判决对被告非常不利,因为被告失去了质证的机会。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
2、法院缺席判决两次无故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但在民事案件中,会缺席审判。
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不到庭,对于维护被告的权益是不利的,如果被告不能到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3、延期开庭:如果被告人的缺席是因为合理的理由,例如生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法院可能会将开庭日期延迟一段时间。
强制传唤:如果被告人的缺席没有合理的理由,法院可能会强制传唤被告人。
4、具体如下: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但通常不会支持赔偿双倍房钱的要求,因为该数额过高,法院可能适当判决你支付一部分违约金的。
缺席判决后怎么处理1、法律主观:缺席判决后,被告人应该依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如果对方不履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的缺席判决是指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2、原告缺席判决的处理方法如下:申请撤销: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前向法院申请撤销,但需要说明缺席的原因并提出证明材料,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法院缺席判决后怎么执行,步骤如下: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问题与建议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No. 10, 2020Serial No.1722020年第10期(总第172期)理 论观察Theoretic Observation••法学研究问题与建议: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胡奎毅(湖南师范大学,长沙410081)摘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时写入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引入这一重要程序的背景是:巩固国内反腐斗争成效、惩戒腐败,加强与国际公约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司法审判制度。
在立法上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 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体现了党中央的反腐决心。
从立法到司法实施,任何一个 全新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都必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实践经验尚且不多,实践的案例较少,但是仍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修正,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保障诉权;证明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10 — 0111 — 04一、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界定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不同于普通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是在被告人未到席的情况下进行刑事 审判的程序,其相对的是对席审判。
刑事缺席审判 程序最明显的特征是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启动审判程序,因而没有了对席审判的刑事诉讼三 方结构的形式。
常规的形式诉讼模式是控辩双方 对抗,法院居中裁判,因为实践中不同的情况发生,被告人无法出席接受审判,为了审判活动继续 进行,古罗马的实践中最早的建立了缺席审判这一制度的雏形。
而后,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 国家在本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刑事缺席审判写入了 刑事诉讼法典,刑事缺席审判逐渐得到接受。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人权和法益的天平 中,刑事缺席审判倾向于保护法益。
在提高诉讼效率,保护法益的价值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起了重 要作用。
由于被告人未到庭,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在积极探索被告人未到案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人权。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一、引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缺席审判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
而在这种特殊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尤为关键。
本文将围绕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策略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概述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未经出庭或因故不能出庭,法院依然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
而辩护权则是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为自己进行辩护和选择辩护人的权利。
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三、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存在的问题(一)被告人无法亲自出庭辩护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出庭辩护,导致其辩护权受到限制。
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有强烈的辩护意愿,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二)辩护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辩护人往往无法充分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也无法直接与被告人沟通,这可能导致辩护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无法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审判公正性受影响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判决,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
此外,由于缺乏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和反驳,判决的公正性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四、解决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问题的策略(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例如,可以设立特别程序,允许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远程出庭或者通过视频连线进行辩解和反驳。
此外,还可以制定相应制度来保证辩护人充分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二)强化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应强化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司法保障措施。
例如,法院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供被告人和辩护人查阅和了解;同时,法院还可以采取措施确保被告人的通信畅通,以便其与辩护人进行沟通。
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刑事缺席审判中的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
浅析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浅析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摘要:我国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国内学界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经有所研究,2013年1月起生效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又引起了对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再一次探讨。
鉴此,本文主要结合国内司法现状,分析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必要性;可行性一、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当被告人不出席法庭时,法院在控诉方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审判活动。
此种狭义理解更合理,更能保持刑事相关法律统一协调性。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诉法中规定,公诉是检查机关的职责,除了在简易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庭外,都有义务出庭;而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不出庭,法院会做出“按撤诉处理”的决定。
因此,笔者认为,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主体不应包含公诉人和自诉人。
其次,从解决刑事纠纷的角度来分析,刑事审判的最终意义在于“定争止纷”,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人缺席审判的现象,比如被告人逃逸、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
按照目前的刑诉法规定,法院会对此案件裁定中止审判,这样被告人是否犯罪、相关财物如何处理及被害人的赔偿申请如何解决等等问题,都处于未决状态,因此根本起不到“定争止纷”的作用。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才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可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被告人不到庭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
二、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的,能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以及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平衡。
笔者主要谈论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体现:1,提高诉讼效率,有效惩罚犯罪效率不仅是司法的一种外在价值尺度,它同时也是司法公正的内涵之一,通过公正这一中介与司法发生密切的内部联系。
从我国刑诉法中可以看到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逃逸的,死亡的、违反法庭秩序的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现在的刑诉法都是给予中止、终止审理甚至没有详细规定,这样都会拖延诉讼期限,难以实现公正司法。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不在庭审现场参加审判过程的审判方式。
该制度旨在解决中国司法系统中庭审过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做到以审判事实为中心,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可能导致被告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损害其正当诉讼权利等。
完善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有权在庭审现场作出自己的辩解和答辩,参与审判过程。
在缺席审判中,需要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和质证权等基本权利,如可以通过
视频庭审等方式实现被告人与庭审现场的实时互动。
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缺席审判容易导致庭审过程不透明,可能使得审判
结果受到质疑。
应加强对庭审过程的记录和监督,如录音录像等,以确保司法权威和公
正。
加强对被告人的传票制度和通知义务。
对于被告人是否知情和是否有能力出庭参加审判,应采取积极的联系、传达和通知措施。
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应承担被传唤告知的义务,
确保其知情并做出合理的应对。
加强对辩护人的执业规范和监管。
缺席审判制度中,辩护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其中包
括代理被告人出庭参加审判等。
要加强对辩护人的执业规范和道德约束,加强对其职业品
格和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完善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的重要步骤。
在
完善该制度过程中,应坚持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庭审公正为原则,加强对庭审过程
和辩护人的监督,以实现刑事审判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化发展。
《2024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审判形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处理那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法或不愿意出席庭审的被告人,而无需因被告人缺席而终止诉讼程序。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缺席审判制度,不仅符合国际司法趋势,也适应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特殊需求。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与运行情况,以期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与实践有所贡献。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未出席庭审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这种制度具有特定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果,能够有效地解决因被告人缺席而无法及时审结的案件。
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是针对一些涉及国际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特殊类型的案件,以及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被告人。
三、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我国在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时,充分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
在程序设置上,我国明确规定了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申请主体和申请理由等。
同时,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还建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如对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允许被告人申请再次出庭等。
四、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运行与成效自我国引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来,已经在一些涉及特殊情况的案件中得到了应用。
这些案件包括涉及国际犯罪的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等。
在运行过程中,我国法院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了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通过运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我国有效地解决了因被告人缺席而无法及时审结的案件,提高了诉讼效率,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问题与挑战虽然我国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与运行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如何科学合理地界定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仍需进一步明确。
其次,在程序保障上,如何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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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刑事缺席审判的利与弊(一)
【摘要】我国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立法层面是上是缺失的。
但司法实践中大量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规避刑罚的现象又在呼唤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
尤其是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的跨境打击腐败犯罪的实践需要使得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更具有紧迫性。
本文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一些分析和思考,从其利弊上进行分析。
【关键词】刑事审判缺席审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积极意义
1刑事缺席审判的内涵
近年来,我国的腐败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并且大量贪污腐败分子卷走腐败资产后选择逃往国外,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1]我国在抓捕这些外逃贪官、追缴境外腐败资产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捉襟见肘。
我们要求他国协助引渡人犯、没收财产,但他国法律却往往将法院生效判决作为司法协助的前提,而我国因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缺失往往拿不出有效的刑事判决从而陷入跨境反腐的尴尬境地。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决定正式批准该《公约》,这意味着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我国已经与世界正式接轨。
反腐败已经成了一个国际关注的问题,它不仅需要各国共同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而且也需要国际间刑事组织的协作和配合,更需要所在国制定一套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诉讼程序。
只有溶入国际反腐斗争的行列,形成反腐同盟,才能确保国家的主权的尊严,才能使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才能使贪官无藏身之处。
在我国,缺席审判只是在民商事案件中进行,对于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还是一个空白,至今也没有做过这一方面的尝试,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已经摆到了我们的面前,这不仅关系到对外逃犯罪,特别是对外逃贪官处罚,而且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主权尊严。
缺席审判是相对于对席审判而言的,它是指法院开庭审判时,在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审理和判决,它与对席审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缺席审判制度,而刑事诉讼法中却未能涉及,这主要是因为刑事审判往往决定着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直接涉及到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因此被告人对决定自己命运的刑事审判过程必须亲自参与和亲自答辩,也即刑事审判必须是对席审判,而不能适用缺席审判制度。
在我国批准加入《公约》和打击外逃贪官、追缴境外腐败资产面临窘境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参照民事缺席审判和行政缺席审判的经验,将缺席审判有限制地引进刑事诉讼。
这种限制性本质上体现在对刑事缺席审判的内涵界定方面:从缺席主体上来看,仅限于被告人缺席,而不包括公诉人缺席和自诉人缺席。
2]从缺席阶段来看,顾名思义刑事缺席审判的缺席仅仅指审判阶段的缺席,而不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在逃而不在案或未归案、虽归案但有疾病不能接受讯问等情形。
从缺席的原因来看,必须是在被告人人身自由已经被司法机关控制的前提下,因为不合法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在开庭审理之日出席法庭,比如开庭前处于羁押状态的被告人临时脱逃、开庭前处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状态的被告人经合法告知和传唤而拒不到庭或出走等。
从缺席的案件本身来看,一方面必须是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不能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另一方面,公诉案件必须是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诸如情节特别严重、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可能判处特别重的刑罚的案件。
2刑事缺席审判的积极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已经摆到了我们的面前,这不仅关系到对外逃犯罪,特别是对外逃贪官处罚,而且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主权尊严。
在贪官外逃的情况下,可采用缺席审判的方式对其定罪量刑,这有利于追回在诉讼中外逃贪官
携至境外的赃款。
在追返境外腐败资产的视角下,对于特别重大的贪污腐败案件,在案件已经侦破、犯罪嫌疑人已经查清,并且公诉检察院已经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后,被告人携带腐败资产逃往了境外而不能在法庭开庭审理之日出席法庭接受审判、且在经人民法院依法定途径告知审判事宜后被告人本人仍不能或不愿到庭接受审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适用缺席审判。
这里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必须是重大的贪污腐败案件,比如标的额在100万以上(通常也只可能贪污腐败数额特别巨大的官员才会选择逃往境外);(2)必须案件已经侦破、已经查清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其真实身份,并且检察院已经将案件起诉到了法院;(3)必须是被告人已经携带腐败资产逃往了境外,如果其依然在国内、只不过是下落不明则不能适用缺席审判;(4)在缺席审判前,法院必须履行了法定的告知手续,而仍然不能使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5)对是否适用缺席审判,法院具有选择权。
以我国批准加入《公约》和再修改《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在立法中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从而实现国内立法与《公约》的对接,顺利追回流失境外的腐败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