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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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形式,其适用范围和程序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针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述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因故未到庭参加审判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被告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或不愿意出庭的情况,如因病无法出庭、因远距离无法及时到达法庭等。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司法公正。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因病无法出庭;二是被告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到达法庭;三是被告人自愿放弃出庭权利并经法院同意。

适用条件包括:一是必须经过合法传唤,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二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依法进行审判;三是必须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知情权、辩护权等得到充分保障。

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及问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是法院依法传唤被告人出庭;二是如被告人未到庭,法院应查明原因并记录在案;三是如符合适用条件,法院可依法进行审判;四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辩护权、上诉权等。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如何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和辩护权;二是如何防止被告人滥用权利,导致诉讼拖延;三是如何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被告人的知情权保障,确保其了解诉讼进程和权利;二是完善辩护制度,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辩护机会;三是加强法院的监督和审查机制,防止权利滥用和违法审判;四是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

问题与建议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问题与建议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No. 10, 2020Serial No.1722020年第10期(总第172期)理 论观察Theoretic Observation••法学研究问题与建议:论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胡奎毅(湖南师范大学,长沙410081)摘要: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时写入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引入这一重要程序的背景是:巩固国内反腐斗争成效、惩戒腐败,加强与国际公约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司法审判制度。

在立法上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 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体现了党中央的反腐决心。

从立法到司法实施,任何一个 全新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都必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实践经验尚且不多,实践的案例较少,但是仍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修正,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保障诉权;证明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10 — 0111 — 04一、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界定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不同于普通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是在被告人未到席的情况下进行刑事 审判的程序,其相对的是对席审判。

刑事缺席审判 程序最明显的特征是在被告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启动审判程序,因而没有了对席审判的刑事诉讼三 方结构的形式。

常规的形式诉讼模式是控辩双方 对抗,法院居中裁判,因为实践中不同的情况发生,被告人无法出席接受审判,为了审判活动继续 进行,古罗马的实践中最早的建立了缺席审判这一制度的雏形。

而后,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 国家在本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刑事缺席审判写入了 刑事诉讼法典,刑事缺席审判逐渐得到接受。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人权和法益的天平 中,刑事缺席审判倾向于保护法益。

在提高诉讼效率,保护法益的价值中,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起了重 要作用。

由于被告人未到庭,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在积极探索被告人未到案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人权。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被告人不在庭审时进行的审判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告人可能无法出庭参加审判,但法庭仍需继续进行审理。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庭审的进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对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浅析,并探讨其可能的完善之策。

一、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现状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法庭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依据案卷材料和证人证言做出判决或裁定。

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程序的连贯性,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审理。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被告人缺席审判可能影响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出庭,但其基本诉讼权利仍需得到充分保障。

缺席审判可能导致被告人无法有效地行使其辩护权,进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缺席审判也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需要依靠案卷材料和证人证言来对案件进行审理,而无法直接对被告人进行质询。

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

当前缺席审判制度在应用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一些法庭可能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缺席判决,这可能导致被告人的权益受损,也可能影响到后续的司法程序。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和改进,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对缺席审判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以及在缺席审判中法庭应当对哪些程序进行特别审慎的考虑。

这有助于避免因为过度依赖案卷材料而导致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应当在实践中加强对缺席审判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法庭审判程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审判行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2024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适用于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未能到庭应诉的情形。

我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引入了这一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现状、问题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与现状(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司法体系逐渐完善。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告人未能到庭应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引入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二)现状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被告人逃匿、死亡或者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应诉。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

同时,我国还对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审判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当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虽然有所规定,但仍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某些案件是否适用缺席审判存在争议。

(二)审判程序不够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审判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考虑到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证据的合法性等多方面因素。

目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仍存在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进。

(三)证据规则不够严格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证据规则还不够严格,需要进一步强化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四、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明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来实现这一目标。

(二)完善审判程序在完善审判程序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技术手段,如采用远程视频庭审等方式,以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壹】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对象」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判决是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规定。

我国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为了确保公正对案件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

1.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3.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判决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I 「缺席审判程序的重大意义」1.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

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2.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我国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3.在2012年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仅针对财产部分。

2018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定罪量刑部分。

【贰】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审判管辖」1.地域管辖: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院指定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原因:重大、复杂、域外,更便于与外国司法机关对接)。

3.审判组织:合议庭审理|「域外送达:保障知情权」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一、引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缺席审判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

而在这种特殊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尤为关键。

本文将围绕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策略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概述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未经出庭或因故不能出庭,法院依然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

而辩护权则是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为自己进行辩护和选择辩护人的权利。

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三、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存在的问题(一)被告人无法亲自出庭辩护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出庭辩护,导致其辩护权受到限制。

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有强烈的辩护意愿,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二)辩护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辩护人往往无法充分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也无法直接与被告人沟通,这可能导致辩护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无法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审判公正性受影响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判决,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

此外,由于缺乏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和反驳,判决的公正性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四、解决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问题的策略(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例如,可以设立特别程序,允许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远程出庭或者通过视频连线进行辩解和反驳。

此外,还可以制定相应制度来保证辩护人充分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二)强化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应强化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司法保障措施。

例如,法院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供被告人和辩护人查阅和了解;同时,法院还可以采取措施确保被告人的通信畅通,以便其与辩护人进行沟通。

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刑事缺席审判中的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

浅析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浅析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浅析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摘要:我国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国内学界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经有所研究,2013年1月起生效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又引起了对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再一次探讨。

鉴此,本文主要结合国内司法现状,分析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必要性;可行性一、刑事缺席审判的概念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当被告人不出席法庭时,法院在控诉方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审判活动。

此种狭义理解更合理,更能保持刑事相关法律统一协调性。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诉法中规定,公诉是检查机关的职责,除了在简易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不派员出庭外,都有义务出庭;而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不出庭,法院会做出“按撤诉处理”的决定。

因此,笔者认为,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主体不应包含公诉人和自诉人。

其次,从解决刑事纠纷的角度来分析,刑事审判的最终意义在于“定争止纷”,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告人缺席审判的现象,比如被告人逃逸、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

按照目前的刑诉法规定,法院会对此案件裁定中止审判,这样被告人是否犯罪、相关财物如何处理及被害人的赔偿申请如何解决等等问题,都处于未决状态,因此根本起不到“定争止纷”的作用。

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才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可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被告人不到庭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

二、建立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的,能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以及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平衡。

笔者主要谈论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体现:1,提高诉讼效率,有效惩罚犯罪效率不仅是司法的一种外在价值尺度,它同时也是司法公正的内涵之一,通过公正这一中介与司法发生密切的内部联系。

从我国刑诉法中可以看到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逃逸的,死亡的、违反法庭秩序的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现在的刑诉法都是给予中止、终止审理甚至没有详细规定,这样都会拖延诉讼期限,难以实现公正司法。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及其完善
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不在庭审现场参加审判过程的审判方式。

该制度旨在解决中国司法系统中庭审过程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做到以审判事实为中心,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可能导致被告人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损害其正当诉讼权利等。

完善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有权在庭审现场作出自己的辩解和答辩,参与审判过程。

在缺席审判中,需要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和质证权等基本权利,如可以通过
视频庭审等方式实现被告人与庭审现场的实时互动。

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缺席审判容易导致庭审过程不透明,可能使得审判
结果受到质疑。

应加强对庭审过程的记录和监督,如录音录像等,以确保司法权威和公
正。

加强对被告人的传票制度和通知义务。

对于被告人是否知情和是否有能力出庭参加审判,应采取积极的联系、传达和通知措施。

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应承担被传唤告知的义务,
确保其知情并做出合理的应对。

加强对辩护人的执业规范和监管。

缺席审判制度中,辩护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其中包
括代理被告人出庭参加审判等。

要加强对辩护人的执业规范和道德约束,加强对其职业品
格和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完善中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的重要步骤。


完善该制度过程中,应坚持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庭审公正为原则,加强对庭审过程
和辩护人的监督,以实现刑事审判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正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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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初探[摘要]缺席审判制度允许法庭在被告人不出庭情况下进行审判,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制度,对制度的适用范围、告知程序、被告人权利保障等问题作出规定,建立了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目前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需要对条文结构予以调整,对制度的适用范围、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方式等问题做出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司法效率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245(2019)03-0033-05DOI:10.19499/ki.45-1267/c.2019.03.007刑事诉讼的基本形态是“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控辩审三方都参加庭审,法庭审理才具备完整的结构。

但实践中不免会出现被告人脱逃或无法出庭等特殊情况,单一化的对席审判制度会使刑事诉讼在面临这些情况时束手无策。

为提升刑事诉讼的灵活性、能动性,有必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原则的例外。

我国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设立了缺席审判制度,本文对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具体规范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及意义(一)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背景缺席审判是对席审判的对称,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时无法到庭参加审判,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的诉讼制度。

[1 ]在2018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以前,我国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制度,仅有少量与被告人缺席或无法到庭具有一定相关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经警告制止不听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但未规定庭审可否在被告人缺席情况下继续进行。

① 二是被告人无法出庭、脱逃或存在其他不能抗拒原因的,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不在案的,法院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②三是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③四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法院可以通过违法所得沒收程序处理其涉案财产。

④与缺席审判制度宗旨密切相关的是上述第四种情形,即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在我国反腐败、反恐怖斗争日益严峻的形势下,不少腐败分子、恐怖活动分子潜逃境外,向境外转移犯罪资产。

[2 ]按照普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刑事诉讼无法展开。

为解决这一困境,需设立新的诉讼制度弥补普通审判程序的不足。

而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际,直接创设缺席审判程序的时机尚不成熟,立法者于是采取了折中方案——设立独立的没收程序。

[3 ]但该制度只是没收违法所得,并不涉及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问题。

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进行缺席审判,以实现有效打击犯罪、追逃追赃的目的。

同时,由于实践中存在被告人因病无法出庭,以及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但经查认为无罪等情况,案件长期搁置或终止审理,不利于司法效益的提高与人权保障,故新设立的缺席审判制度兼顾此两类情况,将其纳入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意义1.及时惩治犯罪、追逃追赃的需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所做的说明,我国设立缺席审判制度是基于高度重视反腐和国际追逃追赃的需要,即制度设立的出发点是针对外逃贪官。

[4 ]在我国的追赃追逃实践中,有不少西方国家以没有“已经生效的裁判”为由拒绝我国追回外逃资产的合理请求。

①确立缺席审判制度,能够使我国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衔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事诉讼的滞后性,免使追逃追赃工作陷入被动。

[5 ]此外,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日益呈现出国际化、智能化的趋势,极大地威胁着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主权国家需要全面加强与国外的紧密合作,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6 ]故《草案》审议后,明确规定此两类犯罪可以适用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向潜逃人员释放有罪必究的信号,另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国际司法合作工作。

当然,对几类犯罪适用缺席审判制度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影响我国人权保障原则的发展,以及我国法治水平在国际社会的评价。

2.可弥补绝对化对席审判的缺陷。

缺席审判制度具有天然的缺陷性,因此,世界各国都以对席审判为原则。

但刑事诉讼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特殊情况,凡原则必有例外,一些国家设立了缺席审判制度,适用于被告人脱逃、自愿放弃出庭、罪行轻微等情况,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运行。

[7 ]我国过去的《刑事诉讼法》坚持绝对化的对席审判,这使刑事诉讼在遇到障碍时容易陷入被动无力、束手无策的状态,缺乏妥善处理问题的灵活性。

举例而言,如果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而其本人希望案件顺利展开以早日摆脱讼累,其近亲属、辩护律师可以协助实现诉权,但仅仅因为制度不允许而使案件审判无法展开,这无疑是不符合现代诉讼理念的。

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对被告人不能出庭、不愿出庭、拒绝出庭等特殊情形予以适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益。

二、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一)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平衡公正是司法的第一要义。

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保证其充分参与诉讼流程,与不利证据进行质证,表达辩解意见,使法庭查明事实,实现司法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但一味要求被告人出席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弊端。

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诉讼效率,诉讼周期的延长必然导致诉讼成本增加,使案件处于久拖不决的状态,不符合诉讼的经济性。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案件若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被害人希望惩治犯罪的诉求就无法及时实现,且不能通过诉讼要求赔偿或挽回损失,即便被害人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也会因为“先刑后民”的原则而得不到及时处理。

[8 ]对于无受害人的案件,如贪腐类案件,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若被请求国要求有生效的刑事判决才予以配合,不能进行缺席审判就会使国家的刑罚权难以实现,国家、社会或集体受损害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恢复。

从案件审理的角度来说,随着时间流逝,容易出现证据灭失、证人记忆模糊等问题,为事实查明增添障碍,导致判决结果偏离公正。

[9 ] 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具有多元化的特征,而多元的价值又容易产生冲突。

在一味追求公正价值而使效率价值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应当做出适当调整,对司法效率予以兼顾。

对一些特殊情形适用缺席审判,能够及时打击犯罪,救济受损权益,也能够节省司法资源的投入。

可以说,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是经过价值比较和利弊权衡后择优选择的结果。

(二)被告人的在场权具有可放弃性与可限制性被告人具有程序参与权和辩护权,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被告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方法应具备合法性、适当性。

根据被告人不参加庭审的原因,可将被告人缺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人因客观原因的限制无法出庭,另一种是被告人主观上逃避刑事追诉活动或自愿放弃出庭。

第一种情况,如被告人因疾病不能出庭的,基于权利的可处分性,被告人应有权放弃出庭。

第二种情况属于被告人主观上拒绝或逃避出庭,由于被告人出庭同时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会将逃匿或抗拒的被告人抓获归案、强制出庭,如此便不存在缺席审判的问题。

对于特殊情况,如腐败分子潜逃境外无法引渡的,若不允许缺席审判,不利于司法权力的实现。

为被告人在场权的保障而使犯罪活动得不到追究,国家、个人受损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这显然不符合朴素的正义观念。

鉴于此,应对被告人在场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即允许对存在特殊情况的案件进行缺席审判。

三、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规定(一)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缺席审判制度,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可缺席审判。

1.特定三类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以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展开刑事诉讼程序。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以对席审判为原则,其他未作规定的案件应视为不允许缺席审判。

2.被告人因疾病无法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296條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3.被告人死亡的。

原则上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应终止审理,但无罪被告人的利益应得到保障,故《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该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二)司法管辖与文书送达1.司法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第2款之规定,对潜逃境外的涉案人员,“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如此规定主要是出于被告人“涉外”的考量,由中级法院审理便于与外国司法机构衔接,以顺利完成送达、司法协助等司法活动。

[10 ]2.境外文书送达。

被告人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应具有知悉权,对于第一种情形中潜逃境外的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292条规定了文书送达程序,要求法院“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3.判决书送达。

被告人有权了解法院做出的判决,在被告人无法出庭或死亡的特殊情况下,其近亲属或辩护人应当知悉判决内容,故《刑事诉讼法》第294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三)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及救济途径1.辩护权。

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应享有辩护的权利。

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如果辩护方完全缺失,则刑事诉讼的“等腰三角性”结构将不复存在,法官无法做到“兼听则明”。

为防止法庭审理变成单方追诉活动,辩护律师参与庭审至关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293条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作出规定,即被告人及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2.上诉权。

我国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被告人享有上诉权。

在一般案件中,只有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上诉权,①而在缺席审判中,被告人不便或不能上诉,故《刑事诉讼法》第294条赋予了被告人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以及辩护人经同意获得的上诉权,即“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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