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析

新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探析[摘要]:非法证据排除一直备受理论界的青睐,对于它的探讨很多,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此制度的确定是法治的一大进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但是依然存在着不足,法治建设的路还很长。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足完善途径一、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修改后的刑诉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新旧法相比,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了,这样一来鉴定人的地位明显下降,鉴定后所做的书面意见需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进一步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它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修改后的刑诉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此法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内容并没有很详细的解释,对此,应该谨慎的使用它。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理解1.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一条作为五十四条,从此发条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包括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其中言词证据是绝对排除,实物证据是相对排除,只有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探析——以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为视角

,
为 构建 更多 旨在保 障被 告人 权利 的制度 提供 了司 法依据 。
给予 了犯罪 嫌疑人 、 被 告人 更 多机 会行使 权利 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
( 二) 侦 查机 关 的讯 问手段 趋 于 ‘ 嗽 化” , 且不得 强迫 自证其 罪 益 。
一
、
通 过语言 或其 它人体行 为来 说服犯罪 证据 是认定 案件 事 实, 实现 司法 公正 的基石 , 证 据规 则 的完 特征 和行 为特 点 的基 础上 ,
善有 利于 维护被 告人 的 合法 权益 和 刑事诉 讼 的顺利 进行 , 新《 刑 嫌疑 人如 实供 述 。据 此 , 公安 机关 的讯 问方法 将有 所” 软“ 化, 这 事诉 讼法》 加 大 了对非 法证据 排 除的 力度 , 体 现我 国规 范司法 行 就 可 以避 免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 人受皮 肉之 苦或者 精神 之苦 。
关键词 非 法证 据排 除 被 告人 程序 正 义
作 者简 介 : 赵露琼, 广 东财经 大 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的概 述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9 0 - 0 2 分析基 础之上 的审讯 方法 , 其 基本模 式是 在分析被 审 问人的心理
的律师 帮助 权提 前至 侦 查阶段 即犯 罪嫌 疑人 被第 一 次讯 问之 日
( 四) 非法证据 排 除的 阶段贯 穿诉 讼全 过程
新《 刑 事诉讼法》 规定 , 侦查 、 审查起诉 、 审判 时发 现有应 当排
应 当依 法予 以排 除 , 不得作 为起 诉意 见、 起诉 决定和 起, 在侦 查阶段 犯 罪嫌疑 人处 于极度 恐慌 之 中 , 律师 的帮 助可 以 除 的证 据 的,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问题 的规定》 ( F 义简称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的第 1 条 和第 2条 相结含 ,共同确立了 占词证据 的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供述 、 证人证肓以及被害人陈述。
2 . 实 物 证 据
埘于实物证据 的 排除 ,根 据 新 《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条 关 于 “ 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定 :收集物证 、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 影 响司法公正 的,应 当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 ;不 能补正或者做 出 合现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实物证据相对于 言词证 据而言具 有更强 的客观性 ,在侦查手段 和侦察技术尚不完 备的现 在阶段 ,增 ̄ u x , t 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 二 )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 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 定 新 《 刑事 诉讼法》关 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方式规定在第
( 二 ) 非 法 证 据排 除 的含 义
非法证据排除 ,是指对非法取得 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 押取得的证据 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将其作为定 案 的证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足一个程序规 则 ,它发源于英美普通法 ,用英美法 系的术语来进行解释 ,就是缺乏 可 采性。直至新 《 刑事诉讼法》将该问题再次明确 ,我 同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从 立法 i : 得 以确认 ,具有更强 的权威性。 二 、新 刑 诉 对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规 定
规 定 使 该 规 定从 司法 解 释 上 升 为 法 律 的 明 文规 定 ,这 对 增 强 该 规 定 的法 律 权 威 具 有 熏 大 意义 。
新 《 刑事诉讼法》将这里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1 .. 阋证 据 词的概念 是指一 ・ 切的表达 ,包 括声音 的表达和语言文宁 记录下来 的表达 。 为各国及联合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不 同,相应 的非法 的 者 ‘ 词证据的范同也就有所不 同。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第 氨十 四条关于 “ l 据排除规则 ” 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 收集 的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 法 收集 的证人证 言,被 害人 陈 述 .应 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 与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据若 干
检察工作心得: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检察工作心得: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冤假错案重在防范。
近年来,多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
例如,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归来死者帮鸣冤案、佘祥林没被杀死的妻子帮平反冤案,等等,触动人们的心弦。
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确立以来,促使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了新的认识,规则使程序正义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实体正义的束缚,体现出程序正当性的规则价值,推动了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进步。
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目前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还很抽象,对司法实践尤其是侦查机关的办案工作的指导作用有限,甚至使侦查机关的办案陷入了一定的困境,对侦查机关的办案提出了新的挑战,侦查机关必须不断改进办案观念,提升侦查工作的软、硬件水平才能不断适应司法实践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程度提出的高要求。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和渊源(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内涵是:侦查机关通过不正当的程序或者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此种证据不仅包含言词证据,同样包含实物证据。
非法证据基于程序正义或者人权保障的价值选择,在法律层面作禁止使用的规定(德国的说法),或排除它的证据能力(美国的说法),或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的说法)。
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内外立法可知,该规则最初产生于美国,规则实行的初始阶段主要针对的是通过非法搜查及扣押的方式取得的实物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我国特殊的政治、法治发展历史,决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具有特殊性。
1988年8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缔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申明对该《公约》的第二十条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予以保留。
根据国际法效力原则,我国参与缔结的条约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基于该公约精神,为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难题,开始探索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新解读《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解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采用强制性的规定,即只要是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得来的言词证据,必须要予以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
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解读】被告方对于非法证据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
启动权在被告一方。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解读】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
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些收集 、 提供 证 据 主 体 不合 法 的证 据 , 内容 不合 法 的证 据 , 现 形 式 不 合 法 的证 据 , 然 不 是 合 法 证 据 , 也 表 虽 但
不 属 于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所 要 论 及 的 非 法 证 据 由此 不 难 看 出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所 要 论及 的非
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又要 兼 顾 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要 追 求 既
实 体 正义 和程 序正 义 的实 现 .同时又 要 节约 司法 资源 , 提高 司法 效益 : 既要 通过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的设 置化 解 社 会 矛盾 . 又要在 制 度设 计上 充 分考 量 本 国 国情 而有 所 创 新 非 法证 据 排除 规则 的确 立 绝不 意 味着 侦查权 力 的 弱 化 , 一 点 从 修 正 《 诉 法 》 有 配套 设 立 沉 默 权 制 这 刑 没
利 。为 此 , 国采 用 严 格 排 除 法 . 有 “ 外 ” 规定 但 美 虽 例 的
程 . 适 用 应该 在 统 一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其 以更 加 完 善 的排 除程 序 确 保该 规则 正 确 实施 . 障 司法 公 正 保
一
适用 很 少 . 格 排 除 非法 证 据 的立 场 没 有松 动 但 从 我 严
( ) 国确 立 的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 的非 法 证 据 一 我
并 非 广 义 的 概 念
刑 事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非 法证 据 是 狭 义 的 非
法 证据 , 即指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查 人 员 、 察 人 员 、 判 侦 检 审 人 员 违反 国家 宪 法 和 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 收集 证 据 应 遵 守 之 原 则 、 序 、 限 的 规 定 , 犯 当事 人 的权 利 而 取 得 程 权 侵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全⾯地规定了⾮法证据排除制度。
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与⼈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法取证⾏为,《解释》设专节对⾮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适⽤作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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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1、进⼀步明确了“⾮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解释》规定,使⽤⾁刑或者变相⾁刑,或者采⽤其他使被告⼈在⾁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法,迫使被告⼈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法⽅法”。
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2、进⼀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
规定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法取证的⼈员、时间、地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民法院在向被告⼈及其辩护⼈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3、明确了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
《解释》规定:(1)开庭审理前,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提出排除⾮法证据的申请后进⾏,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并进⾏。
开庭前已掌握⾮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开庭前不提出排除⾮法证据申请,庭审中才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并进⾏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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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周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终于在2012年3月14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获通过。
新法用五个具体条文在人大立法层面规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用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溯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知其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关于酷刑的定义,《公约》解释为“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1]201,205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贯彻和落实宪法规定的、以及本次刑诉法修改中新添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有效遏制诸如刑讯逼供等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以限制侦查权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实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王颂勃(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摘要]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深入理解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原则和立法规定,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贯彻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在必行。
有必要认真梳理,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含和意义、我国非法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与排除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方式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等几个方面的阐述,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以期取得更准确的认识。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12)03-0076-04收稿日期:2012-03-10作者简介:王颂勃(1986-),女,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1级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第34卷第3期Vol.34No.3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2012年6月Jun ,2012刑诉法确定的“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以惩罚犯罪”的诉讼目的和任务,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能够最大限度地使无辜者不必因为难以承受酷刑而受尽冤屈,避免其陷入贝卡利亚描述的“因为你是罪犯;因为你可能是罪犯;因为我想你是罪犯”[2]37的困境。
二、我国非法证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要明确我国非法证据的内含和外延。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6月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一)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在我们难以完全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并保证被告人享有完整质证权的情况下,将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为非法言词证据并予以排除是适应当前我们的国情和现阶段刑事诉讼程序需要的有益之举。
然而欣喜之余不可忽视之处在于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仅限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其中的“非法”究竟作何解释?“非法方法”又作何解?首先,非法有不合法或违法之意,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种类和程度,违法有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之分,严重违法通常指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侵犯的相对人的基本权利,而一般违法通常是指取证形式不合法的情况,如果将所有违法取得的证据不作区分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未免过犹不及,排除取证程序违法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基本权利而取得的言词证据是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但是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取得的言词证据,诸如讯(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讯(询)问人、讯(询)问时间、地点等对被讯(询)问人权利侵害不大的瑕疵性证据就不宜刚性地排除掉,也就是说将“非法”限定于获取言词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将更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也更有利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两种价值的平衡。
其次,是否所有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都将被排除仍是一个不可不论的问题。
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非法方法”被定义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一个“等”字的不同解释恐怕会引发“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之效。
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终究要落脚于对“非法方法”的界定,是否“非法方法”仅限于刑讯逼供和暴力、威胁?联合国关于酷刑的定义将肉体和精神两方面都囊括在非法取证方法中。
毕竟司法实践中赤裸裸的刑讯正在逐渐淡出,甚至归于消灭,但变相的刑讯却有悄然兴起的迹象,既然我们已经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何不将“等”字做扩大解释,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后的贯彻落实多添助益。
[3]此外,将“非法方法”做扩大解释亦可追溯到我国近一个世纪前的刑事诉讼法典,早在1928年刑事诉讼法典中就已经将强暴、胁迫、利诱、诈欺作为非法获取口供的方法加以规制。
[4]195在联合国与国际社会倡导排除非法证据的时代潮流里,在因袭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和诉讼传统的模式下,何以将“非法方法”局限于一隅呢?(二)非法实物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之外,我国立法还明确了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
根据立法规定,非法实物证据要被排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收集证据的程序违法;第二这种程序违法非常严重以至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第三这种程序违法不能被补正或不能被合理解释。
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可见,我国对实物证据的排除有严格的限制,不轻易将其排除在证据锁链之外。
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同样是取证程序违法的结果,但是二者的排除规则却大不相同,究其原因难免要对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的平衡做一番探讨。
刑法和刑事诉讼作为公法,天然具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责任,惩罚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需要,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依据,但惩罚犯罪也同时要包含罪当其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
保障人权是在惩罚犯罪时才出现的,惩罚犯罪的出发点是保障人权,不仅仅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忽视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
诚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只强调保障人权是有失偏颇的,但是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不可缺失的重要内容,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一体两翼,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制定无不体现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取向的选择和平衡,从排除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不同规则上便可窥见一斑。
不同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侦查技术手段和侦查能力不甚完备的阶段,有条件地限制实物证据排除将对惩罚犯罪大有助益。
即便法治程度发达如英国者,也未见将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绝对排除之规定,又何以对我们有条件地限制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多做苛责呢?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与排除机关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诉讼阶段都可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相应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都是法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关。
这与美国仅能在审判阶段通过听证程序由法官决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大为不同。
显然我们的立法规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可能性,这一做法使我们有可能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尽早地将非法证据排除到诉讼程序之外,对不必要进入下一阶段诉讼程序的案件及早进行程序分流,一方面使无辜涉诉者早日摆脱诉累,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和司法效率。
但是,如果说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其排除是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决定的,那么侦查机关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依据何在呢?从取证主体来看,侦查机关本身就是非法证据的取得者,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来看,其制定的目的就在于监督和制约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如若强行将侦查机构冠以非法证据审查主体的名位,也只能是自己对自己的证据行为合法性以及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做出决定罢了。
此外,仅从新《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来看,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证明责任的承担等等都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或许会使程序法定原则难以落到实处,诸如此类皆属亟需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和完善之处。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新《刑事诉讼法》仅对审判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做了规定。
根据第56条的规定,我国审判阶段,启动审查非法证据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包括法庭审判人员。
相应地,启动审查的方式也有两种:一是应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启动审查程序;二是由法庭审判人员依法定职权启动审查程序,以后一种方式启动审查程序的前提是申请人提供了相关线索、材料或者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新《刑事诉讼法》在保留法官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权的同时,赋予法官依职权审查证据合法性的权力,正如熊秋红教授在其《刑事辩护论》一书中所述,法官应当追求审判公正、维护司法正义,因而在一定意义上法官也承担着一部分辩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