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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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

2020法考背诵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一、自白任意规则★1、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2、根据自白规则,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控方举出的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如果辩护方表示异议的,法官应当禁止控方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并不得以该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1、传闻证据,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或者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未向法庭提出文件中的主张。

2、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非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3、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三、意见证据规则★★1、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2、《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但是,我国将证人和鉴定人予以区分,鉴定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作为某一方面专家的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并不违反意见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名词解释: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认定为非法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排除在诉讼之外的制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

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 90.7.1 10 .5220 )604O
力、 威胁 、 引诱、 欺骗、 违法扣 留、 超期羁押、 精神折磨、 侮辱人格等直接 作用于涉讼公 民人身、自由、 精神之上的方法获得的非任意性言词证 据禁止使用 。2规定非任意性言词证据绝对无法律效力, . 不以涉讼公
民没 有 提 出 反对 意 见或 同意 作 为 证据 而 认 定 其 具 有 法律 效 力 。非 法 实物证据 的排除规则: 于非法实物证据应 以无证搜查、 扣押获得 的实 物证据作为排除的标准 : . 1 规定将无搜查证 、 扣押证而获得的实物证
关于违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在世界各国刑事 诉讼中争议颇多。 随着 诉讼文 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 的增强 , 各 国对 非 法证 据 危 害性 的认 识 日趋 深 刻 , 相继 确 立 了非 法 证据 排 除 并 规则。我 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典尚未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 民 法院与最高人 民检 察院制 定的有关司法解释 和规则虽已做 出一些规
定, 但是并不全面, 不能适 应司法 实践的需要。本文试就构建我 国刑 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 据予以排 除, 同时根据客观情况 , 规定一些例外情形 , 一是“ 紧急情况” 我 国目前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现状 下 的例外, 据此 , 在执行拘留、 逮捕时, 遇有紧急情况 , 不另用搜查证进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 看,我 国宪法和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取证行 行搜查而获得的证据 , 可不予排除; 二是“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同意” 的 为, 宪法规定: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民的人身 自由、 住宅、 通信 自由和通 例 外 , 即犯 罪 嫌 疑人 、 告 人 同意 作 为证 据 使 用 的 “ 法证 据 ” 被 非 可不 予 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 , 特别是 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 , 排 除。2 规定无证搜查 、 . 扣押的实物证据属于相对无法律效力, 即当 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 刑事诉讼法》 4 条规定: 第 3 严禁刑讯逼供和 涉讼公民没有提 出反对使用或同意使用时 , 可以认定其具有法律效 以威胁、 引诱、 欺骗 以及其他 非法 的方法收集证据 。 其次 , 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素质 , 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一部无论 从上述条文中不难看 出,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非法证据 的效力规 制订多么完善的法律, 都不 能自动地实现 自身的价值, 必须证据的取得未作任何规定, 就是对非法言 人 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 。 从某种程度上讲, 程序 词证据, 公安机关 、 民检察院、 民法 院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给 正义只有司法人员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实现, 人 人 所以要解决瑕疵证据存 执法部门带来 了许多问题, 使得各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拥有太多的 在 于实践 的问题, 最根本 的做法是提高司法人员 的素质。 侦查人 员处 自由裁量权, 导致各部 门做法大相径庭 。 可见我国刑事法律 中严格意 在刑事侦查的第一线, 承担着证据收集的责任和义务。 切实提高他们 义上 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尚未建立, 没有理性地体现刑事诉讼的特定 的意识水平和思想觉悟, 有利于刑事侦查工作合法有效的开展 。 同时 原则, 且排除的证据范围非常局限, 仅限于言词证据远远不能适应刑事 要配备警力和先进的侦查仪器等 , 以提高效率。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星考点)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2、高检规则第65条第2、3款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3、刑诉解释第95条第1款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三)物证、书证高检规则第66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二、刑诉解释的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排除(一)物证、书证1、强制排除(1)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2)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3)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4)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5)《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试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诉 讼 权 利 为底 线 , 以保 障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为 即 基 础 。另 一 方 面 ,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要 以 有 效 控 制 重 大 违 法 侦 查 非
行 为 为 限 度 , 侦 查 取 证 行 为 的违 法程 度 加 以 区 分 , 排 除 由重 大 对 只 违法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 。 二 、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 模式 我 纵 观 国 外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主要 有 三 种 模 式 : 是 美 国 的 一 “ 制 排 除 ” 式 , 则 上 要 求 侦 查 活 动 中 非 法 收集 的一 切 证 据 都 强 模 原 要 予 以 排 除 ; 是 加 拿 大 的“ 量 适用 ” 式 , 权 法 官 综 合 各 方 面 二 裁 模 授 情 况 本 着 “ 本 正 义 ” 则 裁 量决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与 否 ; 是 英 国 、 基 原 三 德 国等 采 用 的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 重 适 用 ” 强 与 裁 相 双 模 式 , 既 规 定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必 须 适 用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授 权 法 它 又 官 在 一些 情 况 下裁 量 决 定 是 否适 用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在人 权 保 障理 论 和 违 法 控 制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 国 日前 发 布 了 我 《 定 》 它 与 我 国现 行 《 规 , 刑事 诉 讼 法 》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相 结 合 , 同 和 共 确立 了我 国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我 国 的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模 式 类 似 于英 国 、 国等 国 所 采 用 的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德 强 与 裁 相 “ 双重 适 用 ” 式 。“ 制 排 除 ” 式 要 求 法 律 法 规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模 强 模 做 出各 方 面 的详 尽 规定 , 相 对 稳 定 的成 文 法 与 发 展 多 变 的社 会 生 但 活相 比具有 滞 后 性 。而 且 目前 我 刑 事 侦 查 尚未 达 到 能 全 面 适 用 非 法证 据 强 制排 除规 则 的 水 平 。 而 “ 量 适 用 ” 式 将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裁 模 的权 利赋 予 法 官 , 这对 法 官 的职 业 素质 和 整 个 社 会 的 法 治 化 程 度 要 求 很 高 。 目前 我 国法 官 能 力 和 素质 参 差 不 齐 , 社 会 的 法 治 理 念 也 全 有 待 提 高 。 因此 , 者认 为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 笔 强 和 裁 相 双 重 适 用 ” 法证 据 排 除模 式 符 合 我 国 目前 的司 法 实 际 , 有 可 行 性 。 非 具 三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 中的 肯 定 性 因 素 《 定 》 施行 是 我 国确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重 要 标 志 , 规 的 其 主要 包 括 实 体 性 规 则 和 程 序 性 规 则 两 方 面 的 内容 。具 体 而 言 有 以 下几方面要点 :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浅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 证 据 必须与 侦查 人 员 的违 法 手段 之 间存 在着 关联 的关 法 证据 , 基 本都 适用 排 除规 则 , 不予采 信 。 故 美国 的基 本立场 是 : 系, 即非 法证 据是 通过 侦查 人员 的非 法手 段取 得 的 。 这 其 中有三 非 法证 据予 以排 除 是一般 原则 , “ 例外 ” 也 仅是 非法 的实 物证 据 。 个立 法基 础 : 一是 维护 程序 法 的要求 。 二 是从 心 理学 上讲制 止违 英 国对 暴力 、 胁迫 等不 正当手 段获取 的言 词证据 一律 予 以排 法 行为 就要 剥夺 违法 者 的所 得利 益 。三 是公 检法 应 当为互 为配 除 ,而 对 非依 法 定程 序取 得 的物 证 以及非 法 言词 证据 的衍 生 证 合, 互 为监 督 的关 系 , 而 非 目前刑讯 逼供 一条龙 , 检法 成 为了公安 据 , 只要 不 对 审判 的公 正结 果构 成威 胁 即可采 用 。 刑 讯 逼供 的共 犯 。
( 三) 非 法证据 一旦 得到排 除 , 就 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 2 ) 德 国和 日本 。 德 国最初 认为 非法 证据 只要 查证 属 实应 予
承 认其 效 力 。 但 后 来 学者 贝林创 建 了“ 证 据禁 止学 说 ” , 认 为只 有
当被违 反 的程 序 与人权保 障 直接 相关 时, 才产 生否 定其证 据 能力 的 作用 。在 日本 , 依 日本 宪法 和 日本刑 诉法 的 相关 规定 , 应 绝对 的排 除非法 证 据 。 对 于违法 收集 的实物 证据 , 如果 认 为在程 序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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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3 ( 下) ◆ 法 制 园 地
浅论我 国刑事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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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找更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平衡则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

在众说纷纭的理论观点中究竟应该选择哪些作为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指导理论?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02
2010年5月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使我国学术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本就已讨论激烈的状况更加趋近于白热化。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规范取证的相关要求,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并未真正全面的建立。

我国几千年封建专制尤其是“刑讯合法”思想的影响,使得我国本就薄弱无依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过程中更加举
步维艰。

学术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讨论非常积极。

本文通过对我国学者近几年来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著作的习读,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与反思。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一)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权理论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思想。

伴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人们所能接触到的信息量逐步增大、信息传播速度飞速加快。

科学技术的发展带给我们的不仅是生活节奏的加快,更多的是外来先进思想的冲击,现在人们越来越多
的关心自己的人权问题。

与此同时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人权保障的讨论更是不绝于耳。

面对强大的国家侦查权,民众显得如此弱小,国家侦查权在实施过程中极易侵犯人权,所以“非法取得证据的排除问题成了考察法律对个人权利的维护,对个人本位主义的坚持所采取的姿态上的一颗试金石。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使得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收集和运用证据,进而从源头上为人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最大限度减少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

(二)程序正义理论
“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诟病。

民众和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关心重点大都是最后的审判结果。

正如苏力教授所说:败诉者不会关心你的诉讼程序是怎么走的,他关心的是他输掉了官司。

我国理论界关于“程序工具主义”的思想也是由来已久的,但是近几年来学者们已更加倾向于“程序本位主义”。

陈瑞华教授认为:法律程序不仅仅具有保障正确结果实现的工具性价值,而且其本身也具有一种独立于裁判结果正确性的内在价值——程序正义。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建立在西方已经存在并争论了几十甚至上百年的基础之上,因此,对于西方确立的法治国家应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我国学者采取“拿来主义”的做法。

笔者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的支持者,并且非常赞同美国克拉克法官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哲学理念的解释:如果
不得不让一个罪犯自由就应当让他自由。

这是法律让他自由的。

摧毁一个政府最快的方法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更严重的是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宪法。

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是民众的人权保护意识明显较弱,他们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因保障犯罪嫌疑人而不惜让可能有罪之人逍遥法外这一无奈之举?纽约上诉法
院首席法官本杰明?卡多佐认为“只因为警察的微笑错误就让罪犯逍遥法外,剥夺社会对违法者进行惩罚的权利,它保护了那些已经被发现有犯罪证据的人。

”尤其我国正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利益较量之中寻求更适合我国的平衡点至关重要。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研究
(一)非法证据的定义
非法证据的定义一般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以及依法取证的律师、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收集的“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由检控方所提交的“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种程序性制裁措施,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行为以保障人权。

所以非法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指负责侦查工作的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的分类及排除后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定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共7种类型。

但是非法证据的分类则与此大不相同,我国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分类有不同意见:
1、有学者认为广义的非法证据是理论上扩大了的解释,这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实质,不是所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都是应排除的“非法证据”。

因此,广义的“非法证据”可分为三个类型:
(1)非法证据指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反法定程序,采用非法方法侵犯被取证人基本权利和重大诉讼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具体可以分成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和毒树之果三类。

对非法言词证据应当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和毒树之果则相对排除,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2)要件欠缺证据具体包括主体要件欠缺和形式要件欠缺。

此类证据可以通过“解释原则”和“转化原则”赋予其证据资格。

(3)瑕疵证据指取证的主要程序、手段、方法合法,仅在某些环节上有一定的缺陷或轻微的技术性违法,未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权利所获得证据。

对此证据可以采取“容忍原则”和“修补原则”的处理方式。

笔者赞同此观点。

该观点无论是在非法证据定义的界定上,或是
分类上都理出了一个清晰而相对全面的脉络。

但是其不足之处在于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范围过窄,只有侵犯被取证人基本权利和重大诉讼权利所获得的证据才可以算得上是非法证据。

这样的界定难免造成对人权保障和对公权力限制的力度不够,使许多程序性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2、有的学者根据非法取证行为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将一般意义上的非法证据分为应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的非法证
据及有瑕疵的证据。

笔者不赞同此说,因为“非法言词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有其理论合理性。

首先,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大多数非法言词证据都是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

捶楚之下,何求不得,所以非法言词证据在其真实性上存在严重的虚假可能,而且容易出现犯罪嫌疑人随时翻供导致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司法资源浪费等不利后果。

其次,非法实物证据虽然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因实物具有客观性,其真实性不可否认。

所以说对这两种非法证据不应不加区分一概而论。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套完善的制度,不仅需要设计合理的内容,还要设置与之配套的具体操作程序。

1、提出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当然的权利享有者,但是关于被害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有权利提出则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学者认为“如果严格推行出庭作证制度……因为出庭作证时
以法庭上的陈述和证言为准,不需要也不可以用以前的书面陈述或证言定罪,所以不发生由他们提出的排除问题。

”相反,也有学者认为凡是受到侦查机关违法取证侵害其权利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人
都可以提出排查非法证据的请求。

2、决定主体比较法视野内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一府两院制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之间存在较差异,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司法权强于西方国家隶属于政府系统的检察机关。

因此,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建立“检察机关排除为主,以审判机关排除为辅”并由侦查机关负举证责任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

但是以检察机关为主的规则机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无法向检察机关举报。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所以由法院排除为主的设想才是最具可能性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建议可由“法院立案庭在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实行开庭审理之方式”进行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或者建立预审法官制度。

无论是由谁作为主体,都应坚持最大限度的避免非法证据流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的原则。

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请求排除非法证据时只需提供存在非法证据的线索即可,对非法证据存在与否的主要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三、结语
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初步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程中极其重要的一步。

迄今为止我国司
法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实践,但是从总体上来说两个证据规定的实施情况并不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障碍。

但是,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能一蹴而就,应当循序渐进。

通过上述梳理可知理论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讨论十分激烈,学者们不仅充分认可了两个证据规定的重要意义,而且就我国应该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众多建议。

我国学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方法多采比较研究方法,但是如何在我国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是通过比较法无法做到的。

所以,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中我们应该尝试实证研究方法,具体深入现实社会来研究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配套措施在我国的建构。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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