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思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权和监督司法活动。
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这一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现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亟待改进与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该制度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
首先,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其次,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此外,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这也给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带来挑战。
四、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细化法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修订,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认定程序及排除规则,使司法实践更具操作性。
2. 强化司法监督:加大对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3.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更加完善的保护措施,鼓励证人积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4. 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更多人了解并支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
5. 推动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加强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首先阐述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基本框架,接着分析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并从法治化的视角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目的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机制。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公正,更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面临诸多挑战。
因此,对这一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成为了当下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概述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伴随着法治化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
其基本框架包括: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制裁、对被侵犯人权的被告人提供救济等。
该制度的确立旨在保障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确保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存在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标准不统一,容易产生司法偏差。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
同时,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公。
(三)救济机制不健全当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现行的救济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保障措施。
这导致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排除标准和程序。
同时,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强化司法监督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构想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冒圜雹固阻竺竺型!!f叁型圭塾全完善韭结征琚扫E除皋3度e-3构想王彦摘要对非法获得的刑事诉讼证据是否予以采信,关系着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
现阶段需要建立完善的j}法证据排除制度,首先要对非法证据的内涵予以界定,其次提出我国新近实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若干不足,并在以后的立法中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刑事诉讼诉讼价值理念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56O l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非法证据是否能得以采信,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这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界理论与实践争论的两难之题。
毕竟代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取舍,如果采信,不利于保护人权:如果不采信,案件的本来面目可能实现不了,更妄谈公平正义了。
因此,如何在二者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一直是刑事诉讼程序设汁的不懈目标。
一、对“非法证据”内涵的界定“非法证据”的概念最早产生于美国,它最初是指执法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进行搜查、扣押、逮捕所取得的实物证据,而不包括违反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获得的言词证据。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威克斯诉美国”一案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笔者认为,法学的研究应当以实践为基础,但也不能绝对地依赖实践。
理论上,“非法证据”还是应该被界定为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及其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构建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构建引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重依法治国,法律对于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出发,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例和实践经验,探讨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从无罪推定的原则出发,予以排除。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即从无罪推定的原则出发,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也规定:“法官对提出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质证、调查核实、实地勘验等方式,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对于证据的审查职责。
二、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也参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以及大小法院的判例。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审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对于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1.非法证据的获取方式:法院将根据非法证据的获取方式来判断其是否应当排除。
例如,如果非法证据是通过违法搜查、非法检查或其他违法手段获取的,法院就会倾向于排除这些证据。
2.非法证据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程度:法院会综合考虑非法证据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例如,非法证据是否涉及隐私、个人尊严等权益。
如果侵害程度较大,法院会更倾向于排除该证据。
3.非法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法院还会综合考虑非法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即非法证据对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和重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权的重要途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其关键环节之一。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防止因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对被告人造成不公。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变化,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仍需完善。
本文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困难。
其次,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如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物证等,给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威胁。
此外,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尽相同。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困难。
此外,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缺乏统一规定,使得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尽相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对非法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存在认识误区,导致在取证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
此外,部分执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及排除标准应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及排除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非法证据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完善证据收集程序和规范应完善证据收集程序和规范,确保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严格排除其法律效力。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然而,在现实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局限性。
本文将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问题进行浅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的证据。
通常情况下,非法证据的获取方式可能包括窃听、拦截、非法搜查、刑讯逼供等违反法律程序的手段。
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对这些非法证据展开排除的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允许非法证据的使用,那么会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严重影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它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例如,被告人有可能会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不当利益,导致罪犯逍遥法外。
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还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法官识别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来源的真实性,这对法官的专业修养和实践经验要求较高。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建议:1. 严格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
非法证据的获取方式有很多,如果仅仅依靠法律规定从全面性和细节性充分考虑,显示出警惕性的语言去规范刑侦行为机关,则可能会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和道德痛苦的裁判结果的出现。
因此,在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时,需要细化每一种非法证据的获取方式,充分保障证据排除规则的实际意义。
2. 建立优秀的调查员培养体系。
要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需要具备高素质的调查员队伍。
在建立优秀的调查员培养体系时,应该重视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并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促进调查员队伍的健康发展。
3. 强化刑事立案时的审查机制。
现行法律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十分严格,但是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却存在漏洞和盲点。
论我国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的完善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对非法证据的取舍问题,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抉择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与法律价值取向相关联的价值权衡问题。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的认定也不尽相同。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从总体上也没有成体系的可才行规则,也正是由于这种不足,为我们对非法证据方面的研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讨论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个方面:一,刑事诉讼方面首先,我们应该对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进行解释。
理论界可能有不同的说法,个人认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是指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所形成的证据。
另外,究其产生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
最直接的原因在于司法人员无视法律的有关规定,损害了证据的合法性基础,深层次原因则复杂得多,深层的原因则既有法律规定不严密、不明确的因素,以及监督、制约不到位和不得力的原因,也有刑事政策的倾向性问题,甚至还有大众的法律意识和价值选择等心理层面上的原因。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方面关于非法证据的困境主要在于对非法证据的界定难证明难排除难。
针对这些境况,我们应该针对性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针对界定难,法律可以结合中国当前的国情来对非法证据进行合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什么是非法。
(二)针对证明难,法律应该充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逻辑结构,使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三)针对排除难,法律应该在保证该规则所追求的价值----保障人权的条件下,对证据的排除进行列举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若该证据并不对人权构成强烈的冲击,具有很大的实体意义,那么可以采用。
我国的法律以社会为本位,所以边沁提出的:“两害相侵就其轻,两利相交选其重”的原则比较适合我国。
(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即使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良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如果没有相呼应的配套制度,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也只是徒有其表,违背其设立的初衷。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二是非法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应当予以排除。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等。
这些规定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其次,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不够严厉,难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
此外,现有制度在操作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证据审查机制的不足、司法资源的有限等。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确保各地执法尺度的统一。
同时,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明确的参考。
2. 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力度。
应制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如加重刑事处罚、取消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3.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
应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合法、真实、可靠。
同时,应加强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能力,确保其能够准确认定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4. 强化司法保障和投入。
应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确保司法机关有足够的资源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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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思【摘要】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它通常是指侦查机关违背法定程序或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取得
的证据不得进入审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起步较晚,“两高三部”发布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第54条规定确立了该制度。
司法解释以及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但是无论是关于非法证据取舍的规定,还是程序的设置都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健全之处,笔者试从提高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地位、扩大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建立相关程序以及裁判机制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它通常是指侦查机关违背法定程序或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取
得的证据不得进入审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起步较晚,“两高三部”发布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第54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
据”。
司法解释以及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但是无论是关于非法证据取舍的规定,还是程序的设置都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健全之处,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健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提高其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地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法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很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在刑事诉讼法甚至宪法当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我国在2013年之前,则是通过司法解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虽然我国宪法明确了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但是没有规定违反了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应如何处置。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仍不完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位阶太低,法律效率较低,权威性不足。
有必要将该规则提高到宪法的高度。
这样有利于我国司法标准的统一,有利于加快我国的诉讼法制建设。
二、扩大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确立符合时代潮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我国曾出现过三种观点,分别是“完全排除说”、“不予排除说”和“原则排除说”。
“完全排除说”的观点在我国未能得到实行。
“不予排除说”的观点曾经得到过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印证,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在不断的完善,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不予排除说”
明显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原则排除说”既是陈光中先生提出的:应当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不能超前太多的设想,既考虑到了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需要,也顾忌到了我国现实国情。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共计7类。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言词证据的范围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规定列为非法言词证据的仅有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种,对其他四种没有做出界定。
单就言词证据而言,在该规定中用到了两个“等”字,这两个“等”字是等内还是等外?使非法言词证据的外延不甚明了。
结合目前的侦查实践,逼供的手段不仅仅限于规定中所提到的几种,例如:有辱人格、精神折磨、非法拘捕、超期羁押、催眠、强制服用麻醉药品等手段也是逼供时所用到的。
法律没有对笔者列举的以及未提到的其他手段取得的证据做出界定。
笔者认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被功利的理解为:是为了减少暴力取证;而是应该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背后的程序价值,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所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扩大并明确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
三、建立相关程序以及裁判机制。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确定哪些证据应当排除,但具体的排除工作落实到实践当中还需要一定的诉讼程序来保障。
(一)批捕、起诉阶段非法证据认定
依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非法证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依据,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前和提起公诉前应当有一个先行审查阶段。
具体的提起审查请求的主体、审查程序以及裁定主体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批捕的证据和提起公诉的证据合法性审查要求应该是嫌疑人、近亲属或者委托律师;可以由具体的案件负责人员来审查,重大案件中难以判定的可以提交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批捕和起诉毕竟不是审判阶段,不必要特别严格。
(二)审判阶段非法证据认定
《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起诉副本送达后,开庭前被告人可以提出审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第五条规定: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提出;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可见被告人在审判中有多次机会可以提出庭前陈述是非法取得的。
审查证据合法性的就是审理案件的法官。
而在美国,一般是在开庭审判前提出动议,在审判和上诉中也可以提出。
对供述合法性的审查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叫“正统规则”,由法官单独审查并最终作出决定;第二种叫做“马萨诸塞规则”,先由法官审查,认为供述不是自愿的,法官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排除该供述;如果法官认为供述是自愿的,则提交陪审团再次决定
它是否是自愿做出的。
在第一种情况下,陪审团不会见到或者听到非法证据,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即使陪审团跟法官的观点不一致,认为应当排除,这种概率也是很小的。
总之,陪审团一般不会接触到非法证据。
我国和美国同样都是法官来判定证据的合法性,但是美国的程序设置要比我国的先进。
因为美国法官只负责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法律的适用问题,案件事实是由陪审团认定,陪审团一般不会接触到非法证据,不会受到非法证据的影响,以保证被告人不会因非法证据而得到不利的判决。
而我国的法官既是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者,又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者,还是最终的判决者。
在法官审查证据合法性的同时,难免会受到非法证据的影响,这种影响会反映在最终的判决上。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不能让法官同时担任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者、案件事实的认定者和最终判决者多个角色,以免被告人因为受到被排除的证据的影响遭到不利的判决。
比如:在法院设立专门的证据庭,对证据的合法性做出裁判,之后再将认定为合法的证据移交审判庭;或者,在诉讼中增加庭前证据庭审阶段由专门的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查一并解决证据开示等审前事项。
参考文献:
[1]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2002年11月第一版.
[2]葛玲,论刑事证据排除【m】2011年三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