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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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论文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论文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论文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

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

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

(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理念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

[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

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

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

学习参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学习参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学习参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一)威克斯规则的形成判例“美国威克斯”案首次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威克斯是一个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他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美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倒卖票证。

警察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威克斯工作地点将其逮捕,后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威克斯的住所进行搜查。

警察进入威克斯家的房间,发现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并将其扣押。

在联邦法院对被告人威克斯的审判中,采信了控诉方提交了被扣押的信件。

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认为“非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不得在联邦法庭上使用”大法官们一致认为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和财物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该证据是在违背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情形下获得的,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

还指出“如果信件、私人文件可以这样扣押、保留和用作对被指控犯罪的公民不利的证据的话,宪法第四修正案所提供的保护,终将变得毫无意义”。

设立该规则的最初目的是禁止和纠正警察的违法搜查、扣押的侦查行为,并使之成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合理隐私权”的实施保障。

正是由于威克斯一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美国联邦各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

由于威克斯案的重大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称为“威克斯规则”。

(二)非法自白排除规则的形成虽然在1966年之前美国己经有了关于非法自白排除规则的判例,但是直到1966年的米兰达一案,之后才最终确立了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1963年3月3日凌晨,在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电影院女服务员下班回家,在路上遇到一名陌生男子把其拖入汽车,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后该男子将女孩强奸。

事后,女孩描述该男子的体貌是一个戴眼镜的墨西哥裔男子,二十多岁,驾驶一辆50年代早期的车子,可能是福特或者克拉斯勒,但女孩表述非常不清,自相矛盾。

警方调查发现米兰达和女孩描述的强奸犯极为相似,且米兰达有长期的精神不稳定和犯罪史。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起源并发展于国外的证据规则,在对其进行分析以前,对相关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简要介绍,进而比较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起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轫于美国。

从法制史观察,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颇为近代之产物。

虽然早在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判决中曾约略提及违反宪法规定为搜索所得证据之排除规则,然美国依然承继英国习惯法之见解,即,凡与系争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与重要性之证据,均认为有证据能力,纵使该证据之取得系出于不正之方法,或有违宪法之规范者,仍无碍其证据能力。

[2]直至191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 v. U.S一案中,将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之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证据予以排除,扬弃了上述的英国传统证据法则,正式宣示采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然各州之间、州与联邦之间,此规则并未推行,很多州议员根据银盘原理,逃避此规则的使用。

直至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对Mapp v.Ohio 一案的裁定中,才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适用于各州法院。

而随着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一案之判决,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完全确立。

综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他各级法院多年来有关证据排除之判决加以归纳分析,证据排除法则之适用,最主要乃在排除因违反宪法第四、第五、第六、第十四修正案及其相关规定所取得之证据。

质言之,该法则概以适用于非法搜查、扣押(Search-and-Seizure Exclusions)、违法通讯监察(Exclusion of Evidence Obtained by Illegal Wiretapping or Eavesdropping)、非法取得自白(Exclusion of Confessions Obtained in Violation of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强制自证己罪(Self-incrimination and Related Protections)、违反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Exclusions)及侵害辩护权(Rights to Counsel as it Relates to the Exclusion of Evidence)等情形而取得之证据排除。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是指一种法律原则,用于排除通过违反宪法或法律程序所获得的证据。

该规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其不受非法监视、拘留或搜查的侵犯。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制度,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并且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被认为是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在美国,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联邦法律和各州的法律,包括刑事和民事案件。

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美国最高法院在1914年的决定,当时法院在大案中裁定,如果警察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合理搜查和扣留要求进行取证,那么获得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用。

在1961年,最高法院进一步确认了该决定,并扩展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

一些人认为,证据排除规则会导致一些罪犯因为技术上的错误或或其他规定未必传统而逍遥法外。

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削弱警察和司法部门的力量,使他们无法有效地应对罪行。

这些争议性的问题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参考文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参考文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参考文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法庭在处理案件时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一些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参考文献,它们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规则。

1. 赵进才. (2017).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法学家》, (3), 208-209.该文研究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和操作方法,对该规则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详细解读。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作者总结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应用情况,为读者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2. 张云飞, 郭冰. (2019). 非法证据损害赔偿的立法与适用.《河北法学》, (6), 66-69.该文探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非法证据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

作者对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这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合法性保护及相关民事赔偿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 王明手. (201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的适用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 (5), 45-47.该文通过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在该类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利益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和建议。

这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正审判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4. 王伟. (2018).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问题研究.《法学家》, (1), 234-236.该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法。

作者还提出了加强相关司法解释和标准化操作的建议,以确保该规则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5. 梁丹. (201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与限制.《西部刑警学院学报》, (6), 73-76.该文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与限制进行评估,分析了其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公正性以及法律信仰的维护作用。

浅析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宪法 第 4 修 正 案所 禁 止 使 用 的证 据 。然 而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到 底 是 宪 法规 定 的规 则还 是 法 官创 制 的规 则 在 美 国学 界 是有 争 议 的 。探 讨 的意 义在 于如 果非 法 证 据排 除规 则 是联 邦 最 高法 院依 据 宪 法 上 的规 定 所 制定 ,那 么联 邦最 高法 院 无法 放 弃 该规 则 的 使用 ,而且联邦议会也无法更改该规则 的内容。但要是属于法 官创 制 的规 则 ,不但 联 邦 法 院可 以放 弃 而 且 联邦 议 会 也 可 以更 改 其 内容 。Ma p p 一 案 ,联邦 最 高法 院 曾引 用说 明 “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则 构成 宪法 第 4 修 正案 与第 1 4 修 正案条 款 中的必 要部 分 ”。 联 邦最 高法 院于 1 9 4 9年 Wo l f 一 案判决 认 为州法 院 可以不 排 除非 法 收集 的证 据 ,所 以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在州 法 院 不适 用 。 联 邦最 高法 院 与 1 9 5 2 年R o e h i n 一 案 中认为 州法 院仍 应该遵 循 非 法证据排 除规则排 除非法获取的证据 ,但是排除对象仅 限于用 极 端地 强 制 、暴 行行 为 获取 的证 据 。直到 M a p p一案 ,联 邦最 高 法院才放弃 Wo f判决 ,基于宪法第 4 l 修正案的内容要求,州法 院亦要 排 除非法 收集 收集 的证据 。 联邦最高法 院一再说明只有违反宪法第 4修正案 收集的证 据 ,包 括 所 衍 生 出 来 的证 据 都 要 适 应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在 L e o n一案 中,联邦最高法院表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 “ 司法创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简析各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论文摘要非法证据排除犹如双刃剑,如何取舍涉及价值选择和平衡的过程。

非法证据的效力受一国法律价值、法律文化传统、犯罪状况、政治需要、司法资源和司法水平等诸多因素制约和影响。

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绝对的非法证据排除模式,而是附条件或有例外的适用。

概言之,各国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态度基本一致,但对实物证据的排除,存在较大分岐。

究其原因是由不同的国情,法律文化传统以及诉讼结构所致。

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联合国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作简单归纳和分析,以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论文关键词刑事非法证据法律价值法律文化传统犯罪状况一、非法证据排除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如果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英美两国均强调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但两者在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和内容上又有明显区别。

(一)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美国的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与英国的自白规则一脉相承。

英国的自白规则是将不具有自愿性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从证据体系中排除。

美国继承和发展了这一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自白可采性的早期判例便是依据普通法规则而形成的,并且从是否存在不适当诱因的角度来阐述自白规则。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借助于宪法第五修正案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特权原则,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

米兰达规则的理论基础是正当程序理念,其目的不止于查明案件事实,更为实现程序正义,确保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防止警察滥用国家权力。

此后,虽然对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作了若干限制,也设置了“公共安全”的例外,但该规则仍是美国法院排除非任意性自白最常引用的理由。

(二)关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美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是指警察等法律实施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搜查、扣押所获取的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不得作为定罪根据,在审判时应予排除。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文献综述】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毒树之果”为视角(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大量的司法实践,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建立越来越受国内专家学长的重视。

目前,国内探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论点文章与论著相当多。

这些论著主要从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的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非法证据制度的建设构想,并对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寻找相应的预防和治理对策。

而现今陆续出现的冤家错案和司法实践中的违法取证和对非法证据的规定不一,各地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关于如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论点,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陈立在《刑事证据法专论》一文中首先对非法证据的定义提出见解,然后各国对非法证据的效力认定和非法证据规则制度辨析进行阐述,最后提出自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构想。

王金沙在《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一文中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进行阐述,进而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态度进行梳理,最后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选择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进行了辩论。

张保生在《证据法学》一文中主要非法证据和排除规则的含义作了简单的分析,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当理由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同时也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对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简述了外国的做法并对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反思。

陈立在《行事证据法专论》一文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进行了纤细的分析并提出我国对非法证据的认识,进而对非法证据效力的几种学说进行了引述,最后从两大法系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上提出了我国为什么要排除非法证据的看法。

宋世杰、陈果悦在《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文首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进行了概述并基于此对非法证据进行了详细分类。

然后对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比较,对自白排除的理论进行整理。

郑旭在《帕特莱恩案与毒树之果理论的演变》一文中针对毒树之果理论的起源由来和历史演变进行了系统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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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证据(违法获取得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即非法搜查或扣押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并且直接或间接产生与非法搜查的其他证据,包括言词和实物证据,其最著名的极为“毒树之果”规则。
(二)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英国对非法证据采用倾向于总体上适用的原则。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衡量裁定,区别对待,普遍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法官在排除某一证据时首先要对其进行一种心理评价,就是欲排除的证据,假如说现实的排除是否会产生魔种负面影响。法官在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时所要把握的尺度是: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参考文献]
[1]邹广斌: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D].吉林大学2010.
[2]赵延勇: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构建[D],中国政法大学2010.
[3]杨宇冠: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J].政法论坛,2002年03期.
在德国,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的讨论虽然由来已久,但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并未发展起有效的证据禁止制度。“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宪法性的原则,即取证手段如果违反国家的法治原则,如暴力或欺骗,则该证据应予排除;如果证据并非因暴力或欺骗所得,还要考虑其是否违反了宪法所保护的个人权利,法官对此有一定的裁量权。另一种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法第136条:(1)被指控的人有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使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2)有损被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3)第(1)、(2)款的禁止性规定必须执行,即使被告人同意使用以上措施,亦不予考虑,违反禁止性规定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告人同意使用,也不可以使用。该条规定是强制性条款,法官不得自由裁量。”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但有一点需要予以特别说明,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点比较例外,比较特殊。只针对一些物证,即使是通过一些非法的方式进行扣押和搜查的,也要对其进行特别对待,如果待证与物证有一定的联系,则这些物证就不再排除之列,就可以被采纳,这与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迥然不同。对社会来说,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这种灵活性的处理是值得借鉴的。 (三)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作为最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发展的较为完善,“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将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将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基本权利上升到宪法性权利的高度。
其主要内容有: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四)法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国由于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的陪审团制度,且其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位诉讼的首要目的,是大陆法系典型代表性国家,赋予法官较大的权利,实行自由心证,所以没有严密的证据规则。
法国对于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立法和判例均待否定态度。法பைடு நூலகம்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法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其立法上均有体现。法国原则上认为对于物证,虽然是通过非法的途径取得的,但仍旧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采纳。当然,对于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言词证据,是必须要排除在外的,不予采信。这在法国1993年前的刑事诉讼法均有明文规定,因此说法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也是灵活对待的,有别于美国的强制性。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美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正文]
近年来,诸如佘祥林此类案件频繁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高度关注。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像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社会舆论压力等等方面,其最根本的原因即证据的可采性原则。也可以说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证据作为审判和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证据规则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用都必须严格的依照其规定。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还可以遏制非法取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如何在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重要的问题。而国外注重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领域强调法治和正当程序,非法证据将被排除在外,不能得到采纳。由此,我们通过对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将可取之处应用到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中。
综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关系到有关证据材料有无证据能力,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要在追求实体真实以打击犯罪与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人权之间进行一种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或取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趋势,我国虽有所体现,但与世界通行的刑事诉讼的标准有很大的差距,必须加以构建,这样才能从整体上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与法治化。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学号:************ 班级:2012级法学二班 姓名:李树斌
[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刑事诉讼以人权保障为发展方向的现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纳,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准则。强化对证据规则的研究,是改善司法制度的着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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