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讲解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法律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防止不正当证据的滥用和误判案件,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严谨性的必要措施。
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何为非法证据?第二,非法证据的危害性非法证据的使用会导致三方面的危害:一是侵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比如,警方强制嫌疑人作证或采用暴力手段搜查,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
二是误导法官和陪审员,影响案件的判决。
非法证据的使用可以引起法官和陪审员的误判,从而使得案件的判决不准确。
三是败坏司法公正和严谨性。
非法证据会破坏司法公正,使得司法失去了严谨性和公正性,使得民众对司法产生质疑和不信任。
第三,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法律程序规定。
根据该规则,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对任何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或不予采纳。
该规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防止不正当证据的滥用和误判案件,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严谨性的必要措施。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种形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权利制约规则,即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受到规制,如果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那么被侵犯的证据就会被排除。
二是利益平衡规则,即对于证据的使用,必须进行权益平衡,权利侵犯的话,证据就不能采用。
三是规则兼容规则,即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需要遵守其他法律规则的要求。
总而言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现代司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严谨性的必要措施,是保护被告人人权和自由的有效途径。
同时,它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确保其能够更有效地应用于实践中,并最终建立起一个稳定、公正、严谨的司法平台,为人民提供更为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浅谈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浅谈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审判人员认定事实与作出裁决的基础。
而非法证据则是指在获取与使用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竞证、排除与利用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因此,在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的前提下,对于非法证据必须严格依法加以排除,以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非法证据产生原因分析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方面:1、侦查机关侵犯人权。
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为了快速而有效地获取证据,可能会违反人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
2、证据获取方式不合法。
证据获取应该合法、公正、诚信,但是,一些检察和公诉人员和政府机关采用的样品提取和取证方法也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3、证据存在纰漏和误解。
法庭虽然有庭前准备步骤,但一些证据的缺陷和争议可能难以解决。
律师和其他证人的证言不可靠,可能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判断。
二、非法证据的种类首先首先,非法证据的种类有几种,每一种出现,它对被告人的权益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民事案件常见的非法证据包括秘密录音、非法开锁、信函拦截等,而刑事案件中较常见的非法证据则包括非法窃听、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排除这些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具体规则如下:1、守法的证据加以保留。
每一种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下获得,否则就是非法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对于依法取证的证据,则应该充分运用,并保持充分的力度。
2、排除非法的证据。
对于以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非常规手段获取的证据,应该在审判程序中予以排除。
因为这些证据的取得不只是违法,还具有社会伦理和人权方面的问题。
3、借权排除。
在我国的刑诉法中,借权排除是最常见的排除规则。
指利用与证据取得无关的违法程序所获取的证据,应该在审判程序中予以排除,以确保刑事追诉的程序和证据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4、非法证据主动排除。
对于无正当理由所取得的证据,被告人可以在审判中提出排除申请。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法律原则,用于确定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获得的证据是否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正义,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搜查或拘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信息,如窃听、监视或盗取文件等。
这些证据的非法性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权利,破坏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在大多数司法体系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根据该规则,法官有权在审理案件时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并阻止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引用或展示这些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具体的方法和标准因司法体系和具体案件而异。
一般来说,该规则的核心原则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系统的公正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证据的非法性是根据法定标准来确定的。
这意味着非法证据必须是通过违反特定法律法规或宪法规定获得的。
如果法官认为证据是非法的,他们可以决定排除它们的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证据的非法性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换句话说,如果非法证据与案件的结果无关,法官可以认为其使用是合理的。
如果非法证据可能导致对被告人不公正的判决或偏见,法官可以决定排除它们的使用。
除了以上两个要求之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要求法官在决定是否排除证据时,权衡其他方面的利益。
法官可能会考虑到保护公众的利益、维护司法程序的效率以及防止滥用权力。
如果法官认为这些利益的权衡比排除证据更加重要,他们可以决定允许使用非法证据。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确保法院的审判公正和证据的合法性。
该原则规定,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应当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是排除非法证据。
所谓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取、收集、运用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了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这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例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或者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等;也有可能是侵犯了个人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证据,例如侵犯了被告人个人隐私的摄像录像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例外情况。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紧急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自首证据和养成证据等。
如果非法证据与其他合法证据有必要相互印证,可能会被法院视为有效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防止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被用于定罪,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
它也促使执法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遵守法律和规定,增加证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法律原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获得的非法证据,如果不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应该予以排除,不允许作为法院裁决案件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下面将从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适用条件以及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指在获得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或者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存在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法律尊严和人权保障的原则,因此必须得到排除。
非法证据包括但不限于:1. 违法获取的证据,如非法拘捕、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得的证据;2. 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据,如未经合法手续获得的证据;3. 虚假证据,如伪造、篡改、捏造的证据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公平原则。
不论身份、地位,所有当事人都应当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公平对待,不允许利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对当事人进行不公平对待;3. 证据保障原则。
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正当性,保障司法公正;4. 人权保障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权。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并非对所有非法证据都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适用条件才能够得到排除。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反程序的证据。
非法证据必须是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获得的,才能够得到排除;2. 严重违法的证据。
证据的违法性必须是严重的,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3. 直接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必须直接对案件裁决产生影响,才能够得到排除;4. 申请排除证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证据排除标准问题。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和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涉及到司法公正、证据合法性和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其涉及到的范围和程序也是相当复杂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 违反宪法保障的人权和自由的证据。
例如,通过非法搜查、调查、拘留、审讯等方式所获得的证据,或者以威胁、利诱、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证据等。
2. 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
例如,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获得的证据,或者通过偷窃、伪造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
3. 违反司法程序的证据。
例如,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影响司法程序所获得的证据,或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获取的证据等。
在上述情形中,如果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那么它将不能被用于作为判决的依据,或者不能够作为进行指控的证明。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1. 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排除非法证据是一项由辩护律师或者被告人主张的权利,应当在合适的时候提出申请。
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或者在开庭前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
2. 听证排除证据的理由。
判决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和申请对方的意见和证据,并在开庭前检查、听证。
申请方应当在申请中详细说明所称证据的非法性。
3. 判决机关做出决定。
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后,判决机关将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如果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那么它将不能被用于作为判决的依据,或者不能够作为进行指控的证明。
4. 违反排除证据决定的后果。
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判决机关违反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将会被视为重大的程序性错误,对于特定情况将会导致上诉或者再审。
三、结论综上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到的范围和程序是十分复杂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机关应当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理由,争取案件的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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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一、引言 (1)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1)(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的法律规定 (1)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1)2、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2)3、“毒树之果”的排除 (2)(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的法律规定 (2)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2)2、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2)3、对“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 (2)(三)两大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异同点评析 (3)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3)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 (4)(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 (4)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目的 (4)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 (4)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 (4)(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5)1、公检法机关运用时出现的问题 (5)2、引发的社会问题 (5)五、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5)(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程序 (5)(二)完善司法体制,践行审判独立 (6)(三)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官办案水平 (6)(四)提高律师诉讼地位,防止冤假错案 (7)六、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颇有争议的话题之一,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和法治理念,对之采取不同的价值选择。
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内容、排除程序、排除方法等都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不同规定,也在影响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如何确立。
本文从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四个方面进行讨论,以期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更好的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协调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一、引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际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享有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不正当的方法取得证据材料。
”这是狭义的非法证据,即“非法取得的证据”。
广义上的非法证据,具体而言,表现在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取证程序这四个方面存在违法之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程序公正的一张必不可少的“盾牌”,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从而保障人权的一项证据排除规则。
对于这一“盾牌”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方法两大法系国家各有不同。
然而,众所周知,事物皆有两面性,这一规则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可能造成司法效率低下、被害人权益的不到应有保护的问题。
如何在维护程序公正的同时做到兼顾各方利益的实体公正,还需进一步探索、研究。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的法律规定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其产生与发展对世界范围内的这一规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美国崇尚个人权利至上、限制国家权力,这一观念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产生的思想基础。
自20世纪初期开始,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通过大量司法判例逐步得到完善并丰富起来,政治、经济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发展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了影响,使之不断加以调整。
这一规则在地域上经历了由联邦到各州的发展过程,排除范围上则由非法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到非法言词证据乃至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即“毒树之果”),而适用原则上经历了由一律强制排除到原则性排除加例外的发展过程。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包括使用身体、精神强迫和引诱取得的所取得的供述。
身体、精神强迫主要包括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吃喝、利用其对家属的关心等手段。
用此种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都应该被排除。
20世纪40年代以后,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由排除“非任意性自白”向排除“程序性违法”供述转变。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为了排除虚假的、违心的供述、自白,防止冤假错案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到了40年代以后,对于“自白”的定义不仅仅是是否有“任意性”了,还包括是否有“程序性违法现象”,这一标准表明所有通过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的证据均应当被排除。
由此,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该规则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有沉默权、律师帮助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如果警察没有遵守米兰达规则得到的任何陈述将从证据中予以排除。
2、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美国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此项规则在经历了确立—废除—确立—废除等一系列判例之后,在著名的迈普诉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要求各州法院排除非法搜查或扣押所获取的书籍、报纸等证据。
时至今日,这一规则所排除的实物证据范围也已经扩大到监听或使用秘密摄像机取得的音像资料,但同时又对特定的情形例如涉及国家安全的监听或窃听赋予了合法性。
3、“毒树之果”的排除“毒树之果”即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指以非法获取的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证据。
联邦最高法院在1920年朗博诉美国案中的“禁止以某种方式取得证据的实质,并非仅指该证据不得为本院所采用,而是在根本上就不得加以利用”的理论,确立了对“毒树之果”原则上予以排除,在法庭审判审判时不得采用的原则,但对以非法搜查、扣押、逮捕获得的口供为依据获得的实物证据这一类“毒果”的态度稍显谨慎,是否“食用”要根据案情判断“毒性”大小决定。
(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的法律规定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注重实体公正,而对于程序公正以保障人权则为次要目标。
德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根据原西德最高法院依照基本法第一条“人之尊严不可侵犯”、第二条“人人均有谋求自由发展及其人格之权利”的规定。
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决定和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不能用非法折磨、疲劳战术、妨害身体、服用药品、拷问、欺诈或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
不需用威胁的方法,并严禁许诺给予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利益。
对于损害被告人的记忆力和理解力的方法,也禁止使用。
违反这些规定所得到的陈述,即使被告人同意,也不得作为判决依据。
基于此,德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予以绝对排除的规则。
此外,对于讯问前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或享有聘请律师或与律师协商权利的情形,德国最高法院认为由此取得的言词证据也应当排除。
而对于违法其他法定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则主张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自由裁量。
2、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德国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采取利益权衡原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不能因为在取证过程中产生错误就自动排除该证据。
而对于涉及侵犯人格尊严和自由所得的证据应排除,但是如果该证据用于指控重大犯罪时,则应该承认该证据的证明能力。
3、对“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德国立法上至今没有对“毒树之果”的效力作出规定,但对于特定违法手段如非法监听获得的证据及其衍生证据,只能用于指控被告人反对和平、危害外部安全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犯罪。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存在一种称之为“波及效”的理论,认为由非法证据衍生出的证据只要有证明力,就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三)两大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异同点评析英美法系主要是判例法国家,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在这些判例的基础上形成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步较晚,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法官的自由裁量在这一规则中发挥很大作用。
但随着国际上普遍对保障人权的关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价值也逐渐向程序正当倾斜,并逐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总而言之,两大法系对于这一规则存在相同与相异之处。
两大法系均对非法言词证据持绝对排除态度。
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追求实体公正,并未设置证据规则,虽立法上也排除了非法言词证据,但是排除范围比英美法系国家狭窄。
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除美国、俄罗斯、意大利外,大多数国家并不自动排除。
例如英国,德国,日本,虽然所述法系不同,但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均使用以裁量派出为主的混合模式,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但这些国家在利益权衡的标准方面存在不同。
德国重在衡量取证手段是否侵犯人的尊严与自由,而日本重在衡量取证手段是否“重大违法”。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对于非法取证的行为,尤其是对刑讯逼供的反对,可以追溯至我国古代立法中。
但真正禁止刑讯逼供,应当始于清末沈家本的法律改革。
由于历史原因,改革未能成功。
孙中山、毛泽东都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刑讯逼供,但是都未将其入法。
我国立法对这一规则的最早反映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虽然有所反映,但这项条文未明确规定法律后果,其司法实践效果可想而知。
1996年3月17日,《刑事诉讼法》修改,但对于刑讯逼供的规定仍然沿用1979年《刑事诉讼法》条文,没有丝毫改动,以至于造成了赵作海没有杀人却被判死刑并入狱服刑长达8年之久的重大冤假错案。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是我国第一次对非法收集证据的后果加以规定。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一条再次确认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