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合集下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不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范围;启动;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以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比较欠缺的部分虽然由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是仍有许多有待探讨和商榷的地方。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有必要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探究。

本文探讨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一)法律界定缺失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但是何为威胁、引诱、欺骗?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与阐明。

虽然威胁、欺骗对被讯问(询问)者合法权益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程度小于刑讯逼供肉体强迫获得供述的程度,但是,通过威胁、引诱和欺骗获得的证据很可能会因非法而改变收集过程的真实性。

由于法律对威胁等主观程度较大的术语缺少明确的界定与解释,导致人们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时会利用对方在讯问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和心理特点进行斗智斗勇从而获得有效的信息和证据。

欺骗、引诱性讯问与启发性、提示性发问等常规性讯问策略和方式难以区分。

由于法律比较抽象的规定了非法证据,缺少明确的规定,法官依据获得的案件事实去判断,很可能会导致法官依据其自由心证而加大主观任意性,可能会造成审判者知有其规定不知违规之后果[1],会损害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

应当运用刑诉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于比较抽象的、在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把握的概念、规定等做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提高法律的统一适用性。

(二)一种界定尝试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描述不明确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解释威胁、引诱、欺骗等抽象概念,并且以举例子的方式等,使司法工作人员对抽象法律概念、规定等有着明确的认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

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

No.3.2021(Serial No.193)贵州省党校学报Journal of Guizhou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2021年第3期(总第193期)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前提条件、现实困境及对策建议吴岸英,林艺芳(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摘 要:2018年《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机制,赋予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为保障监察证据的合法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有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意义。

然而,因立法规定不明确和实践运用不协调,导致监察证据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存在困境。

如两法规定的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种类不一致,两法在具体的取证程序方面存在区别,监察程序中缺乏证明非法取证的手段以及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监察证据排除难的问题。

对此,为构建和完善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两法关于监察证据的规定,明确非法监察证据的内涵和范围,新增非法监察证据的证明手段和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指导理念,以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关键词:监察法;监察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监督制约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1)03 - 0066 - 10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近年来实施的事关全局的政治改革,它深刻地影响了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办理工作。

对于职务犯罪而言,如果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就涉及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此过程中,产生于监察程序中的监察证据也将随之转化为刑事证据,并受到刑事诉讼中各种证据规则的约束。

在当前工作中,由于立法规定和理论研究的缺漏,监察证据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现实难题之一。

监察证据如何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应符合何种证据合法性标准、应如何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等,这些问题在现实办案中仍然让人疑惑重重。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己口1 口年 1 口月 ( ) 中
议 国民事 讼 法 握排 除规则疋完善 E
涂 冰
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维护人权而在刑事诉讼 中产生,在民事诉讼 中也具必要性 。本文指 出国民诉法已有非法证 据 排 除的原 则性 规定 , 过于抽 象及 宽泛 , 司法 实践 及 当事 人取 证造 成适 用 困难 , 但 对 有待 进 一 步完善 。
针 对 具体 问题 做 的解释 , 且对 “ 自录 制 ” 理解 同, 私 的 常造成 应
J混 乱 。 { _ J
诉 讼 【严 重 , 此 征 民事 诉讼 中非法 证据 排 除 的矛盾 冲突 激 l l
烈 , 尚末成 为各 围民事 诉 讼的普遍 规 ! 。 故 J ! I J


民事诉讼 中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设 立具 必要 性
至生命, 刘定 罪 证据需 极慎 重 。为 了保护 公 民合法 权益 , 限制 控
方 滥 门权 , J 立法者 以非法 汪据排 除规 则对控 方取 证权 力加 以约
人 同意私 自录 制 其 谈 话的资 料 小能 最 为证据 使 用的 批 复》 中指
出 : I 的取得 必须 合法 , { 经过 合法途 径取 得的 据才 能作 “ 据 j有 为定 案 的根据 。 未经对 方 当事 人 意私 自录 制 其谈 话 , 系不 合法
束 。 民事 诉讼 『双 方 当事人 地位 平等 , 而 l 1 诉讼权 利使 丌 及 运川 能 】 力相 害远 小及 J 事 f J l
行 为, 以这 种于 段取 得 的录音 资 料 , 能作 为证据 使 用 。该批 复 不 ” 足我 田 民事 诉 讼・最 早 明确 的 证据排 除规 则。但 足 该批 复仪 是 t 1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

浅议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责任问题作者:虞岚晰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其中证据部分改革幅度之大、力度之强颇受法律界关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次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我国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中得以明确规定。

究竟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证明责任究竟应该由哪方承担,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部分思考。

【关键词】刑诉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2012年3月14日上午10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此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价值上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第49、53、54、55、56条,笔者认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程序合法性审查时代的到来,人权保障时代的开启。

要了解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就要先清楚什么是非法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

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泛指采用违法的方法所收集的一切言词和实物证据材料。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太过宽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应仅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情况,因为别的的情况应属于诉讼法或证据法的其他领域。

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和“毒树之果”。

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通过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赵作海案等等都是非法证据的典型案例。

其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早具雏形。

在《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有可以看到对非法证据的禁止性规定。

原《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摘要: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的一项
痼疾,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规则发展过程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在我国多年的惯常司法实践和既定司法体制下,应冷静分析《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身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和瑕疵,以期有助于未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

关键词: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治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2010 年5 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或《规定》)共15 条,主要包括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两方面的内容。

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均对该《规定》作出了较高评价这次‘两个规定' ,尤其在刑事诉讼法制方面,实现了对违法诉讼行为实行程序制裁的最终目标,反映了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然而,与当下多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通过状况
相同,人们有理由思考这一规定将来的执行状况,拷问其实
践有多大的可操作性。

不同机关基于其不同职能、立场的考
量和博弈,也反映在“两个规定”制定的过程中。

仅从目前
该规则的文本出发,该规则在复杂的刑事司法体制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前景不容乐观。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非法言词证据的含义与范围
《规定》第一条将非法言词证据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列举了非法手段,但只是列举了一小部分,用一个“等”字作为兜底描述,在被告人供述这一方面,这个证据规定明文规定了刑讯逼供,除此之外,比如说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得的被告人供述,算不算也应该排除的范围?通过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要不要排除?在规定中都没有具体说明。

陈卫东教授提到“非法证据除了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外,还来源于以下违法取证行为所获得的证据: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以及饥饿、疲劳、声光刺激、冻晒、精神折磨等软性的刑讯逼供的方法和使用麻醉剂、违法窃听等不正当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各种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法正在逐步由赤裸裸的
暴力转化为非暴力的软性逼供或者变相逼供,比如车轮战、冻、饿、烤、晒、固定蹲姿,疲劳战术等,这些不会留下物理伤害痕迹的手法能否被解释为刑讯逼供不无疑义,可以预见两规定有关刑讯的条款在实践中必然会面临着再解释的需求,因为其无法涵盖侦查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非法取证手段。


关于言词证据的涵义和范围,从现实的层面和世界各国
的现状来看,侦查谋略或侦查策略都在被运用,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在立法手段上是可取的。

而引诱、欺骗等方式与暴力威胁手段又是不并列的,因此未予列举确属不妥。

对于引诱和欺骗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并没有被包括进来,这是它不科学的地方。

但我们清楚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重大妥协, 主要是考虑到两部司法解释对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界定假如过于宽泛的话,就势必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太大的冲击。

造成侦查破案的较大困难,使得两部司法解释的制定初衷无法实现。

二)当事人难以有效参与,对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难
以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规定》中的第三条,是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250 条第9 项审查起诉时必须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规定的详细阐述,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具有主动性。

检察机关是
法律监督机关,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人民 检察院发现有关证据为法律禁止使用的证据时,应本着中 客观、公正的立场,加以排除,并且对非法取证的行为加以 监督制约。

从质量角度考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追诉犯罪的 机关,应该要客观、全面地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有效 打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 起诉阶段,主动有效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可以保证起诉的质量。

从效率角度考虑,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 对非法言词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话,则可为后续审判大大提 高诉讼效率。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言词证
据的排除是一个单一排除的模式,是一种封闭状态下进行的, 犯罪嫌疑人、委托代理人或是辩护人并没有充分参与。

在审 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不受限制地会见当事人,了解案 件线索的情况。

而审查批准逮捕实际上是在侦查阶段,作为 律师去会见当事人,包括和当事人的沟通了解,从辩方的角 度,起到的作用很有限。

作为律师来说,他不了解整个案件 的情况,很难来启动非法言辞证据程序,没有一个确实的证 据获得渠道,最多就是从当事人言辞交流的基础上获知一些 信息。

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前提是被告人或者辩护人要提供 刑讯逼供或非法言辞证据的线索和证据。

被告人或其辩护人 需要找到切入点去获得这些线索和证据,如果不能够提出就 意味着这些证据是不能够上法庭的。

)非法实物证据实践中难以排除
非法证据涉及面较广,具体处理时如何把握也很复杂。

《规定》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这基本符合国际范围内对非法证据的限定范围。

我国在刑事 司法实践中却一直奉行“树有毒而果香甜”的态度。

以为不 认“毒树”而仅食“果”是利于破案定罪的无奈之举,更是 利害权衡下的理性选择。

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用绝对排除,而用裁量排除规
则,主要是由实物证据的性质所决定的,与非法言词证据相 比,实物证据具有以下特点:真实性强,可信度高。

实物证 据是本来就客观存在的,其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明价值不会 因取证程序的违法而削弱,故一般应予采信。

在一定范围内 采纳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不会对犯罪、亠
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合法权利构成重大侵犯。

实物证据的来源与言词证据不同,前者客观存在;而后者则来自于人的供述表达。

前者较多地针对地点、场所、物品等实施,有时也会涉及人身;后者则主要针对人实施。

违法收集物证一般侵犯的是公民的住宅权、财产权;而违法收集言词证据更多的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从权利的性质来看,后者更为基本和重大。

因此,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采纳,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但是,尽管采纳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有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并且对人权保障的消极作用也较为有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均可采纳。

但如果非法取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通信、住宅等宪法性权利的,除非相关犯罪为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重大利益的犯罪,否则一律排除其适用。

因为如果这些基本权利受到非法侵犯,由此而带来的危害就远甚于因排除这些证据导致放纵犯罪而造成的危害。

毕竟,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通过非法程序获得的,不加限制地采纳此种证据,会危及法律的权威、损伤司法尊严。

因此,要由法官综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对违法侦查的抑制等方面的情形,根据具体案情加以权衡决定,判断书证、物证是否明显违反法律取得,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是否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从而裁量是否排除非法实物证据。

实际上非法实物证据之所以相对排除,一是因为取证手段一般不会侵犯基本人权,只是取证程序有瑕疵,二是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般不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当然,在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原则上承认其效力的同时,应当牢记一个例外:即如果采纳会严重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严重妨碍司法公正要排除,以保证社会价值均衡得到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并得到有效落实足以体现
国刑事司法的文明程度与权利保障的力度,虽然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争论已经持续进行了一个
多世纪,但是对于它继续存在的价值是没有异议的。

无论是何种诉讼模式或法律制度的国家都普遍认为追求事实真相的诉讼目的不能是刑事诉讼唯一的、绝对的和毫无限制的价值。

它应受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价值等的限制,法律的制定应给这些价值的平衡留有空间。

要使这
些富有创造性的法律条文得到贯彻和实施,而不至于变成形同虚设的一纸空文,中国司法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也有一系列艰巨的改革任务亟待完成。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两个规定”强化证据规则剑指冤假错案[N].
法制日报,2010.
[2]陈瑞华.冤假错案有望最大限度减少[N]. 法制日
报,2010.
[3]宋英辉.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动机[N]. 法制日
报,2010.
[4]张志铭.非法证据排除的法理解析[N].法制日报,2010.
[5]陈卫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喜与忧[N].法制日
报,2010.
[6]王以真. 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 .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1994.
[7]黄伟.《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瑕疵探析[J].法治文明.20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