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现状与不足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作者:李芳芳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对于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但仍然存在一定缺陷,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缺陷;完善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首先,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于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人提供证据线索、检察机关证明证据合法性。
这种规定其实仍然将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推到了被告方。
“刑讯逼供的受害人一般都处于失去自由和孤立无援的境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既无法取证,也无法举证。
当事情过后他们具有取证和举证能力时,又因为事过境迁,难以再拿到充分的证据。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阶段问题。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禁止侦察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证据,并要求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非法证据及时进行排除,但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正式启动和审理主要是在审判阶段进行的,而这又必然存在明显的缺陷。
第一,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处于缺失状态。
第二,在司法实务界,法官对公诉人提交的卷宗材料一般推定为具有可采性,而对于此证据材料是否是采取自愿,是否经刑讯逼供并不放在重点防范范围之内。
另外,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模式,使得法官在侦查阶段没有权力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而检查机关却具有的控诉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身份。
第三,只在审判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利于收集刑讯逼供的证据。
这时,犯罪嫌疑人处于劣势,很难举证自己被刑讯逼供。
再次,相关制约机制的缺失。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论述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和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严格的证据规则:我国证据规则相对严格,要求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目前,我国的证据规则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对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认定等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
2. 证据规则的完善与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的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比如,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自由性原则,强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证据形式,提高了证据的灵活性和效力。
此外,我国还在探索引入科技手段辅助证据收集和认定,如电子数据取证和互联网证据的认定等。
3. 持续改进的司法实践: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改进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方式。
例如,近年来,我国法院通过开展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和相关规定等,加强对证据规则的解释和应用。
同时,司法实践还积极推进跨领域的证据协作,如与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合作,共同收集和利用证据,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4. 借鉴国际经验和规则:我国也在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和规则,尤其是在涉外民商事和国际刑事等领域。
例如,我国参与国际刑事法庭
的合作,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跨国犯罪,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
总体来说,我国证据规则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通过法律的规范、司法实践的改进和国际合作的积极参与,逐渐提高了证据的收集、保全、举证和认定的效率和公正性,为维护公正司法和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和改革,适应时代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
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 下 简 称 《 干 解 释 》 第 3 ( 若 ) 0条 规 定 :
规 则 至 少存 在 以下 几 个方 面 的问 题 :
( ) 乏理 念 支持 和 制 度 保 障 一 缺
依 法 治 国 , 设 法 治 国 家 已成 为 当代 中 国 举 国上 下 的 建
20 0 9年 第 2期
( 第5 总 6期 )
●● 法镧在线
理 论 观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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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 政 讼 #证 j 规 存 的 题 其 善 我 行 诉 爿 据{ 则 在 问 及 完 法 }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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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国行 政 诉 讼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存 在 的问 题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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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浅析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

鉴于我国 已经签订了相关 国际条约, 比如 1 8 年 9月加入联合国《 98 禁 化之 中对 自己的称谓往往是谦虚的甚至是贬 低的, 自称为“ 鄙人” 自 ,
止酷刑 公约》 等。根据“ 诚实 守信” 的国际法准则 , 对于条约中未声明 己的妻子为“ 拙荆” 自己的住宅称为“ , 陋室” 。中国人很看重的是“ 别 保 留之条款 , 包括有 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相关规定, 我国只有遵 守 人如何看我” 通常在人 与人 的关系中确定 自己的位置 。中 国传统文 , 培养群体人格 , 在家族 、 血缘之中来寻找 自己的安身 与执行 的义务 。 因此 , 国在 即将进行 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确立非法 化强调约束个人 , 我 证据排 除规则是毋庸置疑的 。 但是基于我 国的国情, 我们在构建此规 立命之所在 。我 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的“ “ 实际上是 以天下为 忠” 孝” 则时面 临着诸 多困境 , 本文就此 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
们认为个人权利是 与生俱来的, 且不受非法剥夺, 其中以生命权 、 良性运转 的有力保证 。控辩双方 的积极主动 与平等对抗通过交叉询 自由 权和财产权最为基本 . 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重要权利来实现所谓的社 问这一探究事实真相的最佳装置营造了探究真相 的良好氛围, 使得非
一
归依 的人格 。 明我 国传统文化是群体的利益绝对高于个人的利益 , 表
、
法律文化对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约
个人 的个性 、 尊严与价值都是微不足道的 人们普遍对政府的权力抱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文化的子系统, 主要指 有很 高的信任感和依赖感 , 了获取生存的安全, 为 人们宁愿付 出牺牲 人们往往对之表现 出极大的 “ 内化 在法律 思想 、 法律 制度 、 法律 设旌 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 并 自由和权利 的代价 当犯罪行为发生 时, 在精神和 原则上 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 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 我们 憎恶和恐惧, ” 普遍关注的仅仅是案件是否侦破 、 罪犯是否受到惩罚, 至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与不足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与不足【摘要】我国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第一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宪法尊严、保障人权和减少冤假错案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及衍生证据方面的规定仍有不足,本文试图指出这些不足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宪法尊严;保障人权;非法实物证据;衍生证据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2010年7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该《规定》实施以来,非法取证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非法证据排除仍然困难重重。
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这次修正案在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将原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新增了五条规定,其中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标志着在我国基本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一)有利于维护宪法尊严宪法确立的公民权利保障条款是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直接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前,司法人员置宪法于不顾非法调查取证,严重侵害公民这些基本的宪法权利情形时有发生。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生于美国 , 通常指执法、 司法人员经 由非法程序或使
用非法手段取得 的证据 ,不得在刑事诉讼 中用作不
利 于犯罪嫌疑人 、被 告人的证据 。非法证据直接涉 及 到刑事 诉讼程序 中两大 程序价值 的冲突 与对 立 ,
因而 ,一国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体现 了 该国诉讼 的价值取 向。由于我 国刑事立法及司法活 动 中长期存在着 “ 重实体轻程序 ” 的观念 , 这种倾 向 当然也会强烈地体现在证据立法上 。不可否认 ,我 国刑事诉 讼法中有少量类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 定, 但 由于制度 问题 , 致使严格意义上 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还无从体现 。此次《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的通 过, 比较 完整地确立 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标志着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 了刑事诉讼领域惩
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 目标 的选择 。这一程
以威胁、 引诱 、 欺骗 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 该条虽然 出现 了 “ 法 定程序 ” 、 “ 非法 的方法” 等关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相关法律术语 ,但并没有对非 法取得 的证据给予 “ 排 除” 的规定 。严格来说 , 1 9 9 7 年《 刑事诉讼法》 并未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在我 国, 宪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否定的态度 , 对
此作 了原则性 的规定 。《 宪法》 第3 3条规 定: “ 国家 尊重和保护人权 。 ” 第3 7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公 民的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 民,非经人民检
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 民法 院决定 ,并 由公安机关执
行 ,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 留和 以其他方法剥夺或
【 关 键 词】 刑 事 诉讼 法 ; 修 正案 ;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 中图 分类 号 ] D9 1 5 _ 3 【 文献 标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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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现状与不足王其林摘要: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价值的博弈与衡平的结果。
新《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法典,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司法实践中并不能严格执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虚置化。
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或许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保障人权,推动刑事司法程序的进程。
分析我国法学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看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意义、现状与不足,认为必须有限制地在刑诉法中正式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确立非法搜查、扣押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秘密侦查监听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现状;不足目录: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现状;3、不足;4、参考文献;5、致谢;6、附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的在于通过将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防止限制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刑事诉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随着世界各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世界各国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少非法取证行为导致的“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司法领域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其建立和完善是当代社会对于公平正义及违法取证危害性认识日趋深刻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文明、民主与进步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名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纳入了法典,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根据。
”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完全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工正,且不能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予以排除,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1、现有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独立并没有得到真正彻底的贯彻执行。
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公安机关是属于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是一种准行政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财政给付都是参照行政机关进行。
这就使得在部分案件的侦查、审判、执行阶段要受到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影响。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刑事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现行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刑事侦查机关不得违法行使职权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案件证据,但对于非法证据是否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使用、以及证据的证明效力有多大、何种取证手段构成程序违法、违法取证的监督机关是谁等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明确的定义。
3、传统观念上存在的问题,首先,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言词证据的采集非常重视,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使得依口供定罪这一判案传统对以后的案件审理规则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其次,我国长期以强调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则重视不足,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于人权保障是极为不利的,很容易使一些冤假错案滋生,也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
4 、司法资源有限性导致的问题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稳定的发展环境,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在维护稳定的大的社会背景下,某些司法侦查机关过于强调案件的侦破率,甚至不惜借助非法证据使案件获得侦破,非法证据也因此变得“合法”。
(二)、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现状1、立法层面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是关于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规定,也是相关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依据,宪法的规定为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侦查机关不得以违反宪法的方式获取证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只是事后补救性质,只针对最为严重的非法取证行为才可能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实践中,由于我国宪法一般不作为司法审判的直接依据,且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少配套制度,使得上述规定仅仅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可以算是我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开端。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也作了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
这两项司法解释较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有进步的,但是解释对非法证据应当如何排除、何时排除只字未提。
从上述条文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非法证据的效力规定十分简单,不仅对非法实物证据的取得未作任何规定,就是对非法言词证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因此,给执法部门带来了许多问题,使得各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章可循,拥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各部门做法大相径庭。
可见,我国刑事法律中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建立,没有理性地体现刑事诉讼的特定原则或精神,且排除的证据范围非常有限,仅限于言词证据,远远不能适应刑事司法的实际需要{1}。
2、实证角度云南杜陪武案件是近年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在审判阶段,杜陪武向法庭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的事实并请求法庭对昆明市公安局违法收集的证据不予采信。
还提出以下证据和理由:1.当庭展示身体受到的多处伤害;2.出示遭受刑讯逼供后所穿的“血衣”;3.请求法庭向昆明市检察院调取刑讯逼供控诉书;4.请求法庭向检察院调取曾经拍摄的照片;5.勘验、检查笔录形成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见证人的签名等。
其中第4项和第5项证据都因检察院所称“丢失无法寻找”而不了了之。
但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通过分析不难推断出正是成为本案焦点的刑讯逼供问题使得法院不得不在判决时有所保留。
然而对于法院的这种态度,公安机关却给出了不同的看法:“犯罪发生率高,案件数量多,许多案件完全依照合法手段收集证据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们的任务是打击犯罪,收集不到证据岂不是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吗?在有些情况下,不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就无法定案,何谈有效地追究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又怎能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和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指责呢?况且,只要实体上不违法,程序上是否违法无关紧要。
如果仅仅因为证据收集手段的违法就加以排除,岂不是放纵犯罪,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吗?”{2}(三)、中国式刑事庭前审查对非法证据排除之制约1、中国式刑事庭前审查之现状现在,庭前审查程序实际上已经成为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瓶颈。
首先,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中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仅检察院移送起诉的卷宗大大简化,法院对移送起诉证据材料的审查也多体现在形式上的程序性审查。
庭前审查程序不仅使得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公诉权缺乏制约,也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少了一道对抗国家追诉权的保护屏障。
其次,庭前审查不是由专门的预审法官进行,难以消除非法证据对审判法官心证的影响。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尽量减少庭前审查程序在正式审判中对法官心证的影响。
但是,这项改革并没有使得排除法官预断的目的完全达到。
简化了案卷移送制度,但同时又规定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并且接受移送起诉证据材料的法官往往就是承办案件的审判法官,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实质性接触到证据,立法排除预断目的的实现也就打了折扣。
再次,检察院移送起诉的证据材料过于简单,缺乏法官判断相关证据是否非法的前提条件。
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从大陆法系纠问制诉讼传统向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过渡。
“卷宗移送主义”要求检察院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起诉书连同所有证据材料以案卷的形式全部移送给法院,法院在审查后可以作出开庭审理的决定,也可以视情况驳回起诉。
“起诉状一本主义”,对检察官指控犯罪的案件,严格禁止审判法官做实体审查,除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禁止移送任何可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证据材料。
同时要求实行证据开示制度,以便控辩双方进行有准备的攻击和防御{3}。
任何一项“主义”的背后都有其诞生和确立的历史和国情背景,都依靠一整套制度的良好运行在支持。
最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参与庭前审查,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动议启动机会。
我国刑事庭前审查依然保留并维持着传统的纠问式和职权主义审理模式。
检察院移送起诉,还是法院审查起诉,都是检察院和法院按照内部工作程序进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权了解,更无权参与。
(四)、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1、立法现状非法证据就是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虽然这些证据可能具有其他两个基本属性,但是可能导致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遭受损害或者影响诉讼程序的公正,应当予以排除。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应否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最早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使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资料,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规则得以确立。
但从审判实践中看,这一规则过于绝对化,不仅会增加当事人举证的困难,影响实体公正,也不利于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放纵违法行为。
而且该批复规范的范围有限,仅就私自录音的行为加以规范,也没有分情况进行讨论,在实践中无法广泛使用。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证据规定》),重新界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