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中的价值体现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案件侦查的价值

Legal Syst em A n d Soci et y 圈豳豳潮圈墼i;竺堡!!望坐f叁箜!查垒垒试论j E法证据;i E除规则对宜侦案件侦查的价值陈燕锋摘要两高最近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将正式实施,这对我们自侦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证据收集与认定方面要求更高,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这事实上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更加体现出对人的关怀,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对自侦部门提高侦查能力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非法证据证据排除侦查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276.01近期,“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对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证据收集方面有了更高的标准,同时这也是对侦查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的要求。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利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捌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利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出,能否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具体就是涉及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正当与实体真实之间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而两个规定对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明确了几个要求,特别是对死刑案件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证据确实充分”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就有了新的要求。
二、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其人权很容易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
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论点, 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 , 在使当事人 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
出决 定 。0 ”
具有 多样 性 , 最重要 的有 两点 : 但 一是保 障程序 正 义, 二是 进行价值 选择
关键 词 行政诉讼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价值 中 图分类 号 : 9 5 D 1 文 献标识码 : A
行政诉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 以违反法律禁 止性规 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搜查、 扣押或以其他非法方式 取得的证据予 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对行政案件待证事实有证明作 用的证据材料, 因缺乏合法性而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证据外或者被排除
文章 编 号: 0 9 5 22 0 )2 4 -2 10 - 9 (0 90 - 0 0 0 0 获取证据, 虽然 能够保障个别案件的实体真实, 但会引诱更 多国家行
政执法人员通过更简单的破 坏正当程序的方式执 法, 这从长远来看, 会造成正当程序与实质真实双双失落的境况。 因此, 我们要设置非法
就不可能存在。 程序, 从语义上讲是“ 按时间先后依次安排 的工作步
背的。 如果程序总是轻而 易举的被所渭的“ 事实发现” 的主张所击倒 、
那法治 目标 的实现就将遥遥无期 。 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正 骤 。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 ‘ 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 、 方式和手续 所取代 ,
证据排除规则 , 禁止不具合法性 的证据在诉讼过程 中的使用, 这一选
择虽然破坏了个别案件 的实质真实, 并造成 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的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方式获取 的言辞证据 ; 三是 以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其他证 据
( “ 毒树之果” ) 。 新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八条规 定 : “ 可 以用于证 明案件 事 实 的材料 , 都是证据” 。此证据 的解读为 “ 材料说 ” , 文本“ 可 以用于 ” 从形 式上反映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证据在 本体论上 只是能够证 明案件 真实情况 的事 实。非法证 据是
究 和实践探索 中, 就非法证 据 的相 关概 念 ,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价值追求进一步探 讨 , 既涉及 对公 民基本 权利 的保 护 ,
也 关系到法律 的遵从及 司法公正 的实 现。
关注 , 从 尊重和保 障人 权理念、 促进 司法公 正、 体现 法治尊严 方面, 探 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 向。
中图分类号 : D 9 1 5 .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2 6 3 8 ( 2 0 1 4 ) 0 2— 0 0 6 1— 0 4
f r o m a s p e c t s o f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h u ma n i r g h t s a n d t h e p r o m o t i o n f o j u d i c i l a j u s t i c e .
The Va l u e Or i e nt a t i o n o f t he Ex c l u s i o n a r y Rul e s o f I l l e g a l Ev i de n c e
ZH A NG Ya n —mi n
( H u a i b e i V o c a t i o n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C o l l e g e ,H u a i b e i A n h u i 2 3 5 0 0 0, C h i n学社会科 学版 ) J o u n r l a o f Q i q i h a r U n i v e r s i t y ( P h i &S o c S c i )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篇篇一: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与基本前提,和谐社会是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与必要条件。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把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其核心任务,在人权保障过程中实现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
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宪法基础。
然而,这仅是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规定,并未涉及人权的具体内容。
因此它还有赖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的配套实施,才能实现其预定的价值目标。
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具有人权保障价值的证据规则。
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并未确立该规则,已导致了我国诉讼中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现象较为普遍的恶果。
所以,在修改诉讼法时,明确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完善诉讼法自身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需要。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运用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采纳规则,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本文不可能全面整体的分析该规则,所以笔者仅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行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做一些初步的分析。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理论基础,即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以及保障该规则取得最优效果的配套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由此我们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社会的,其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原则,最根本的确认,然而,宪法毕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中建立和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现实有效的保护,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平衡原则

些价值 矛盾 和冲突又是客观存在 , 以任何人的意志为 且不 转移 。所 以这就需要我们放 宽视 野 , 在设计 和运行刑事诉 讼 制度时 , 既要充 分认识 诉讼价值 的多 元性 , 又得需 要对 各 种相互 冲突 的利 益进行评 价和权 衡 ,努力 在程序 与 自 由, 公正与效率 , 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 , 实体 正义与程序正 义等价值 范畴中建立起均衡模式 , 使刑事诉讼 中的多元价 值应得到兼顾 , 力求 达成平衡。 国学 者卓 尔萨马哈指 出 , 美
关 键 词 :诉讼价值 ; 法证据 ; 非 价值平衡 ; 实现 价值
中图分 类号 :D 2 9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 0- 28 20 )l 02 5 9(09 一O 0—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6 2
价值平衡原则与理论背景 随着人类 民主法 制 的不 断健全 和人们对 刑事诉 讼价
一
、
据 为定案根据 以求发 现真实 , 实现 国家刑罚权 , 则会 以刑 事 司法破坏 国家法律所 确立 的程序和侵犯 宪法保 障 的公 民基本权利 为代 价 , 这在助长非法 取证 从而导致更广 泛地 侵犯公 民权利 , 使更多案件难 以发 现真实和司法违法 给人 Y , 理造成 消极影 响等毒副作用方面 , rt ll , 远远超出在具体 案 件上发现真实的价值。[I 2蜘 X P 因此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仅是 一个 对非法证据加 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 它还是一个价值选择 和实现 的过程 , 正 如一位 学者所 言 : 在刑事诉讼 过程 中 , 多诉讼 规则都是 许 在相互 冲突 的不 同价值之 间进行权 衡 的基 础上进 行取舍 的 , 法证 据排除规则也是如此 。1 以说 , 非 3 1 所 非法证据规则 的设计和运行必须考虑到价值如何平衡 的问题 。 我们 知道非法证 据规则 本身就是 诉讼 多元价值 平衡 的产物 ,该规则设立 的初衷 就是要改变过去把发现真 实 、 惩罚犯罪作为唯一诉讼 目的刑诉 价值取 向,以及重实 体 ,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非法证据排除之价值分析及选择

除 关系 到法律 对 公权 力 与私 权利 、 公共 利 益与 个人 利益 、 体 公 律 评价 , 而为 社会 公众 今 后 的行 为提 供指 引 。 以证据制 度 的 实 进 所 正 与程序 公 正 、 制犯 罪 与保 障 人权 的价值 的选择 、 控 协调 。本 文 建 构应 当有助 于发 现案件 的实质 真 实, 将实 体法律 正确 应用 于 为 将对 其涉及 的重要价 值进行 分析 , 并在此基 础上对 价值做 出选择 。 具 体案 件 创造 条件 0 当我 们认 为实体 公 正和 程序 公 正 的冲 突时 , 际上是 假设 , 实 二、 价值 分析 - 案 件 的事 实真 相是可 以通过 诉 讼过 程得 到 充分 认识 的 , 而 , 进 所 ( ) 一 公权 力 和私 权 利 办案 人 员搜 集 、 调查 证据 是 国家 公权 力运 行 的过程 , 是被 有 的案件 也都 可 以通 过诉 讼 程 序得 到符 合 其本 来 面 目的 处理 结 也
非 法证 据 价值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非法 证据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90 9(0 9 Nhomakorabea —5-1 10-522 0)8170 被 告人 的个人利 益是 每个 社 会成 员 利益 的缩 影 。 如果 以“ 大 多 绝
一
、
我 国诉讼 法学 界主 流话 语 中 , 非法 证据 是指 :办案 人 员违 反 数 人 的共 同利 益” “ 来抹 煞 具 体被 告人 的个 人 利益 , 么就 意味着 那 法律 规 定的权 限、 程序 或用 其 他 不正 当 的方 式所 获 取得 证据 。0 ” 国家 司法侵 害的风 险将 随机 地落 在每 一个 社会 成员 身上 , 这种 没 主要 包括 以非法 方式 取 得 的实物 证据 、 言辞证 据和 以非 法证 据 为 有 个体 利 益的 公共利 益 显然 不 能再 称之 为 公共 利益 。 因此 , 具体 利 益而 非 抽象 的共 同利 益才 应 是天 枰一 端最 重 要的 砝码 。 线 索而取 得 的其 他证 据 ( 国被称 为 “ 美 毒树 之 果” 。 ) ( ) 序公 正和 实体 公 正 三 程 非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是 对 以上 非法 取 得 的供述 与 非法 搜 查和 搜集、 调查证 据的 目的之 一 是对被 告 人的行 为做 出准 确 的法 扣押 取得 的证 据 依据 一 定规 则 予 以排 除 的统称 。 非 法证 据 的排 0
新《刑事诉讼法》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探析——以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为视角

,
为 构建 更多 旨在保 障被 告人 权利 的制度 提供 了司 法依据 。
给予 了犯罪 嫌疑人 、 被 告人 更 多机 会行使 权利 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
( 二) 侦 查机 关 的讯 问手段 趋 于 ‘ 嗽 化” , 且不得 强迫 自证其 罪 益 。
一
、
通 过语言 或其 它人体行 为来 说服犯罪 证据 是认定 案件 事 实, 实现 司法 公正 的基石 , 证 据规 则 的完 特征 和行 为特 点 的基 础上 ,
善有 利于 维护被 告人 的 合法 权益 和 刑事诉 讼 的顺利 进行 , 新《 刑 嫌疑 人如 实供 述 。据 此 , 公安 机关 的讯 问方法 将有 所” 软“ 化, 这 事诉 讼法》 加 大 了对非 法证据 排 除的 力度 , 体 现我 国规 范司法 行 就 可 以避 免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 人受皮 肉之 苦或者 精神 之苦 。
关键词 非 法证 据排 除 被 告人 程序 正 义
作 者简 介 : 赵露琼, 广 东财经 大 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的概 述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9 0 - 0 2 分析基 础之上 的审讯 方法 , 其 基本模 式是 在分析被 审 问人的心理
的律师 帮助 权提 前至 侦 查阶段 即犯 罪嫌 疑人 被第 一 次讯 问之 日
( 四) 非法证据 排 除的 阶段贯 穿诉 讼全 过程
新《 刑 事诉讼法》 规定 , 侦查 、 审查起诉 、 审判 时发 现有应 当排
应 当依 法予 以排 除 , 不得作 为起 诉意 见、 起诉 决定和 起, 在侦 查阶段 犯 罪嫌疑 人处 于极度 恐慌 之 中 , 律师 的帮 助可 以 除 的证 据 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中的价值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关键词:证据合法性,范围,价值体现
证据合法性:
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曾经是我国诉讼法学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即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以下内容:⑴证据的收集主体必须合法;⑵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⑶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⑷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不合法的证据并不等于非法证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存在相当一块灰色领域,有学者称之为“瑕疵证据”。
由此,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并非完全相对应的范畴,非法证据并不等同于不合法证据,反之亦然。
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问题,也是历来为各国诉讼理论和实践所重视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说中所体现的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是指立法者在确立这一规则所希望达到的目标以及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这一规则是否正当、合理的标准。
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西方国家确立了这一标准
因此该规则具有两个积极价值:
1.体现了程序正义
促进程序公正的需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惜一切的代价将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是以一种消极否定的方式从反面强调证据的合法性,从根本上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关于证据合法性的一项程序规则。
尽管这一规则减少了法官对事实进行认定的事实材料,可能导致实体不公正,而使该规则的代价不菲。
但如果抛开个案思维的局限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恰恰体现了诉讼的价值理念,即保障公民人权和维护程序公正。
非法取证本身就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 而排除规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法取证的发生,这实际上也就等于保护了人权。
特别是随着刑事诉讼目的从打击犯罪为主发展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甚至侧重于保障人权,人们逐渐认识到只有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实体公正才有意义。
正当的程序可以保证诉讼各方对裁判过程的参与并受到平等的对待,使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尊重,正当的程序有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使那些受裁判结局直接影响的
人从心理上真诚地接受裁判的结果,使判决结果得以顺利地执行 ,达到法的特别预防目的。
正当的程序还有助于一般社会公众对国家法律的权威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目的。
2.制约了僭越权力以及滥用权力的情况
权力是保障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强制力量,但为了保障权利和自由必须限制权力,因为权力本身就存在着侵犯性,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表明了社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态度,也是法治社会要求所有的人,包括执法者自身也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代表国家侦查犯罪的侦查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作为行使侦查权打击犯罪的侦查机关必须注重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作为侦查机关都不遵守法定程序 , 那么又怎能要求普通公民遵纪守法呢。
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往往是为了收集控诉证据,以便于控诉方在法庭上举证指控被告人。
因此,从法律上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明力,使控诉方的举证受挫,从而也就能有效遏制警察的刑讯逼供、违法搜查和扣押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确立对于抑制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以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并不是为了排除而排除,其目的是“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惩戒,禁止侦查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
然而凡事总有正反面,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其自身给诉讼带来的负面价值也是存在的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某种意义上妨碍了实体正义的实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背了诉讼的根本目的,即是要最大限度的遏制,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质上让案件事实材料的全面性,完整性受到了破坏。
证据材料越全面越丰富法官鉴别案件的性质越容易,越有利于做出正确评判。
所以,法庭鼓励控辩双方积极地、尽可能多地提供对正确解决案件有利的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本身有可能是或者包含有利于从实体上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和适用法律的有实际价值的信息,在严格遵守各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审判所采信的证据减少,从而加大对案件事实正确认定的难度,甚至导致事实上的罪犯因程序上的某些小失误而逍遥法外,有违实体公正。
如果严格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众多非法证据将被排除在诉讼之外,其结果是大量案件因缺乏充分的证据而无法定案或延误案件的处理,从而降低案件处理的效能。
2.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某种程度上不符合诉讼的经济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强化会使诉讼参与者的权利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但是对证据的收集,证据的保全等程序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这无疑将使司法活动的耗费增加,效益降低。
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实力较弱,国家财政对司法业务的支持是有限的,这就导致了我国司法领域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司法资源的不足。
在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下,众多真实但非法的证据被排除造成了对获取该证据资源的浪费,另外,为了使案件得以正确,最终地处理,将不得不重新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
这种做法显然与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是极不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