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须要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与否,由此控辩双方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证明活动。
控方应就取证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有权就侦查中的取证非法提出证据;侦查人员应出庭就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说明。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侦查人员作证一、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内涵分析非法证据,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非正常的情形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在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首先确定具体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
虽然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在证据排除规则中,通说均在狭义的基础上去理解它,即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结合司法实践,确定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即成为要点和难点。
对于法官来说,则面临的是如何确定该证据是否为违法所得的证据;而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则围绕着此问题展开讨论。
笔者试以探讨关于取证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并鉴于我国目前仅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依据,故本文以非法言词证据为切入点做出如下探讨。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审理中,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应当由谁承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谁来对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刑事诉讼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2]二、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从理论上看举证责任无非有三种选择:有控诉方证明、由被告人证明、由双方分别证明。
我认为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该作如下分配:控诉方需承担证明其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责任;被告人无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即为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承担其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如下所述:1、有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分析从立法上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诉讼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检察院有权审查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之规则

1 对于非法 口供应完全排除。实践、 胁 、 威 利 、 骗 等 欺 。对 这 些 口供 的排 除 是 因 为 : 1该 () 种 证 据可 靠 性 不足 。 贝卡 里 亚所 言 :当 痛 苦 占据 了人 的整 个 感 觉 , 如 “ 给 受折 磨 者 留下 的唯 一 自由只 是选 择 眼前 摆 脱 惩罚 的 最短 途 径 , 时 这 有 感 性 的 无 辜者 以 为认 了罪 就 可 以不 再 受 折 磨 ,因 而 承 认 自 己有
非法证据 程序 公正 文化传 统 通 过借 鉴相 关制度 , 分析 其价值 意 义, 出我 国应 采用 ‘ 则排除加 例外规 定' 提 原 ’ 的具体作 法。 关键 词
中 图分类号 : 90 D 2. 0
一
文献 标识码 : A
( ) 二 内在 价 值
文 章编号 :0909 (090-7 -I 10.5 220)510O
同的角度, 前者从证掘合法所应具有的各种条件综合考量来界定非法
证 据 , 后 者 则 从一 个 更 为 微 观 的角 度 来 定义 非 法 证据 , 考 虑 收集 而 只 程 序 方 面 的 内容 , 这 种 沦述 更 能反 映 出 非法 证 据 问题 产 生 的 本源 , 而 即程 序 公 正 与实 体 公正 、 罚犯 罪 与 保 障人 权 之 间 的矛 盾 。 ( ) 法 惩 3非 证 据 原则 上 不 能转 化 为合 法 证 据 , 不合 法 证据 则 可 以通 过补 充 使之 而 合 法 化 。 因此 , 文 所 要 论述 的非 法证 据 指 的 是 狭义 的非 法证 据 , 本 包
内在价值指一事物具有的独立于其外部工具性价值而真正反映 出自身优越性 的重要方面。非法证掘排除作为刑诉的一项制度必然 反映公正、 正义、 程序正当等诉讼价值 , 同时也反映其 内在价值, 其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追求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明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标准,这是我国刑诉法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表现,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道路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价值排除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司法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也即对于那些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公权力的滥用,遏制公安司法机关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遏制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首要目标。
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仅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排除于法庭之外,不予采纳。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较好地平衡刑事诉讼两大价值目标即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
事实上,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价值的权衡。
如果允许运用、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这在某些时候会有益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现国家刑罚权,毕竟并非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都是虚假而不可靠的,正如以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必靠得住一样。
但这样做的代价无疑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所确立的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反之,如果对非法证据一概予以排除,有时又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
是否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应当做出哪些具体规定,这与一国的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而这些因素又会因为各国不同的文化和历史传统而有所差异[1]。
二战后,各国在设计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时,面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难选择,逐步地偏向了对涉讼公民的人权保障。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非 法 证 据 概 念 的 界 定
对 于 非 法证 据 的 概 念 ,我 国法 学 界存 在 争 议 已久 。主 要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种 学 说 。广 义 说 ,如 中 国 《 讼 法 大 辞典 》对 “ 法 诉 非 证 据 ” 这样 界 定 :不 符 合法 定 来 源 和形 式 的或 者 违反 诉讼 程 序 取 得 的证 据 资料 。这种 界 定 告诉 我 们 ,收集 或提 供 证 据 的主体 、证 据 的 内容 、证 据 的形 式 、收集 证 据或 提 供 证据 的 程序 、方 法 这 四 个 方 面 的合 法 缺一 不可 ,否则 , 便造 成 证据不 合法 。狭义说 认 为 , 非法 证 据 是 由于 法 定 人员 违 反 法 定程 序 ,用 不 正 当方 法收 集 证据 材料 ,而致 证据 不 合法 。 目前 ,理 论界 较倾 向于 广义 的概 念界 定 。 但 当前 国 内外学 者 之 间 的探 讨 与 争论 主 要着 眼 于狭 义 上 的非 法证 据 上 ,因 此 本文 所指 非 法 证 据 也 以上 述 狭 义 说 为基 础 。
般 而 言 ,一 个 国 家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既 要 体 现 对 犯 罪 的惩 治 ,又 要 确 保对 人 权 的保 障 ,即确 保 被告 人 、犯 罪嫌 疑 人 的合 法 权 益不 受 侵 害 。刑 事 司法 领 域 中 ,采 用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则 体 现 的 就 是 多 种 价 值 的 和 谐 与 统 一 。所 谓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一般 而 言 ,非 法 证 据排 除 规 则 即指 非 法 取得 的证 据不 得在 刑 事 审判 中采 纳 的 规则 。这 一定 义 包含 以下 几 方 面 内容 :第 一 ,非法 证 据仅 产 生 于 刑 事诉 讼 中 证据 收 集 过程 中。第 二 ,非 法证 据 的 “ 法 ”是 非 针 对 收集 证 据 方 法 和程 序 而 言 。第 三 ,非法 证 据 的收 集 主体 是 特 定 人 员 。第 四 ,非 法 证据 收集 的 客体 是 依 照法 律规 定 的 属 于证 据 的有 关 书 面 文 件 、 口头 言 辞 等 相 关 实物 或 言 辞 。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和方法 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 , 只要 查证属实就可 以采信 。。
( ) 索 转 化 说 三 线
我国过份注重惩罚犯罪、 偏重 打击 , 而对涉讼公 民, 尤其是犯罪嫌疑
人 、 告 人 的诉 讼 权 利 较 为 轻 视 , 现 在 权 利规 定 较 少 或 根 本 就 没 有 被 表
该 说 认为 应 以补 证 方 式 即 重 新而 合 法 地 取 证 , 非法 证 据 合 法 化 使
而提 出 了‘ 立 法上 规定 , 位 司法人 员在 紧急情 况 下可 以采取 非 法取证 获得 的证据 可 以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 是行 为 人必 须要 对 但
其 取证 行 为承担 相 应 责任 ; 于行 为人 的 非法取 证行 为 可 以比照 相 关法律 从 轻 、 轻 或免 除处 罚” 对 减 这一 建议 。
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 。 第 三 , 刑 事 诉讼 的 目的 来 看 , 非 包 括 两个 方 面 即 惩 罚 犯 罪 和 从 无 保 障 人 权 , 国 刑 事 诉 讼 均 兼 具 二 者 , 侧 重 点 有 所 不 同 。 期 以来 , 各 但 长
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 的言 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区别对待 。非
取 证 , 大 人 力 、 力 、 力 的 投 入 , 剧 司 法 资源 的 无 谓 消 耗 。这 种 增 物 财 加
们也可 以选抒 一种折 巾的方式米接受它 ?
一
、
国 内诉讼法学界有关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主要 争议
我 国 诉 讼法 学 界 的学 者 就 非 法 证 据 的 效 力 纷 纷提 出 了 自 己的 看
规定 。 在缺乏这一基础 的情况下 , 去奢谈凡 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则一 概予 以排除 , 既无实质意义也缺乏可行性 。 三、 解决非法证据问题的设想和建议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两大目标的矛盾和平衡,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关注的问题。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和施行,引起更多的社会关注。
本文试就从《两规》要点的理解,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涵义、意义以及在我国的施行障碍提出看法。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规定;施行障碍刑事司法是国家行使司法权以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过程。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只考虑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那么所有具有证明力的材料和信息都应该允许进入诉讼程序,都应该允许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为了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排除非法证据就是必然的选择[1]。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以及《两规》要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于诉讼中予以排除的刑事司法准则。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大缺憾,莫过于曾经进行过论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终未被立法者所采纳。
虽然后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但由于其制度设计不甚合理,加之配套机制的缺失,收效甚微。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论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也是现代诉讼制度中一项具有普适性意义的证据规则。
本文将从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规则的例外等着手进行相应的论述,以期对将来我国的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使用范围适用标准例外一、非法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把证据形式从《批复》中的”录音材料”扩大到所有的证据形式。
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才算真正建立起来。
但这其中并不乏问题,仍需注意几方面的问题:(一)不合法主体收集的证据的排除问题。
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包括证据形式合法、收集程序合法以及证据收集主体合法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这样非法证据也应当包括收集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以及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①(二)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制度。
各国为实现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与其他重要价值之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排除非法取证所得证据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以及证人享有拒证权或者免证特权。
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
②不仅英美法系国家、地区,而且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法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证人资格限制规则,或者说较为详细的拒证权制度。
③(三)收集程序合法但因其内容致使其使用有可能损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
这些证据之所以禁止使用并不是基于证据取得的违法性,而是基于其自身内容的违法性。
具体包括追诉机关依法取得的但在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证据,和私人不法取得的证据。
④由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提供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且当事人违法取得的证据均以取得程序不合法予以排除,所以收集程序合法但内容存在瑕疵的证据,即证据之使用有可能侵害其他重要价值的证据并不多见。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鹏 李梦月
新乡 4 5 3 0 0 7)
( 河 南师 范大 学 法学院 ,河南
要】 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源 自 二十世 纪初 的 美国,所谓 非法证 据 包括非 法言词证据 ,非法 实物证据 以及毒树之果 即
以非 法取得 的 实物证据和 言词证 据为线 索取得 的证据 。 自其诞 生以来 ,经过近百年 的发展 和各国立法 司法上的努 力该规 则于 各 国均得 到 了不 同程度 的认 可。本文 旨在 明晰非 法证 据的定 义和该规 则的历 史与现状 。分析 我国 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问题 以求 探 索该规则完善之方法。
所规定 ,但这 种规定 过于泛化 ,过于理想 ,在 司法 实践 中不 具有 可操作性 。例 如 : 如何 排除非法 证据?我国并未在诉讼 中设 置相关 预审 、非法证据开示等辅助程序 ; 非法证据 经查 证属 实予 以排除 ,这里的查 证属实 ,相 比英国的的 “ 排 除合 理怀 疑 “ 而言 , 证 明的难度太大等等 ,这些都 是有 待探 索和 解决 的问题 。 四、关于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几点想法 ( 一 )我 国法律所设定 的非法证据 的范围仅 限于 “ 以刑 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 、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供述 、被 害人陈述 、证 人证言等 言词证据 ” 。应 当扩 大为 包括 “ 通过非法辨认 、非法羁押 、非法剥夺辩护权等方法收 集的言词证据” 以及 “ 通过非法搜查 、非法扣押 、非法侵入 公民住宅 、非法辨认 、非法羁押和非法监听通讯 、非法诱惑 侦查 等非法手段取得 的实物证据 ” 。 ( 二 )除此之外 ,还应 当填补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 中相关 实施性规 则的立法 空 白 :1 、在案件移送 审查之 日起设 立非 法证据的审查 环节 , 被告人可 以提 出排除非法 证据 的申请 。 2 、 就非法证据查证 困难这一 问题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人身 自由缺乏取证条件难 以对抗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 ,应在诉讼 法 中明确对 “ 非法证据 ”的证 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即由侦查 机关和控方在证据遭到质疑 时证 明其取证程序 的合法性 。3 、 降低证明难度 ,由于侦查期 间犯罪嫌疑人大多处于羁押状态 很难达到 “ 查证属实 ”这一证 明标准 ,应 当改为在辩方拿 出 证据证 明控方取证违法存在较大可能性 时就应 当予 以排除相 关的证据 。 ( 三) 鉴于非法证 据排除 的抽 象性和难 以操作 性 ,即使 明确其范 围依 旧难 以完全予 以排 除,这一点 ,可 以有最高人 民法院公布排除非法证 据的典型示 范性案例 ( 建立判例辅助 ) 加 以正确 的引导和规范 。另外关 于非法取证 的后果 ( 既包括 对非法证据处理使用 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对 于公安 司法等工作 人员 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的制裁 的相关规定 ) 这些都是 目前 法律应 当完善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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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律师的有效参与、律师权利的充分实现往往直接关乎着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推进与结果裁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种多重价值冲突和妥协的产物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环境等的不完善,该规则在司法运行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并设置了操作程序,通过约束侦查部门取证行为对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提供了救济措施,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
本文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探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人权保障的进步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指出了需要注意和进一步完善的事项。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新刑诉法、保障人权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和发展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或者有权提供证据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收集、提供的证据,也有学者将之称为“非法取得的证据”。
从广义上来讲,非法证据主要是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主体不合法的证据、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证据等。
非法证据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诉讼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排除非法证据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法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在英美法系确立的证据规则中,最重要的是解决两个主要问题。
一个是证据的关联性,另一个是证据的可采性。
英美证据法认为,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与案件的事实有联系,但是,具备了关联性的事实材料未必都能成为案件中得以起诉的证据。
从事实材料到诉讼证据,还应该具备可以被采纳的效力。
因此,证据的可采性通常被称之为现代证据规则的灵魂。
正如美国证据学专家华尔兹教授所说,大多数证据规则都是关于什么应该被接受为证据,即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问题。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
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
所谓非法手段,主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扣押、非法搜查等其他违法方法。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33条规定。
2010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证据规则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了更大的操作性。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将会成为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对刑辩律师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刑辩律师应当更加注重细节,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仔细的审核证据的合法性,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在新刑诉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提出“不的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同时从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八条用了五条八款的内容,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划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程序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新刑诉法中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
这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一项基本权利。
新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为了保证该项原则的全面贯彻和顺利推进,应当根据该原则的基本精神和丰富内涵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环节设置相应具体的诉讼规则和权利保障机制,将该项原则真正落到实处,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实现人权保障和刑事诉讼的民主文明。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证明自己有罪。
我国已加入了联合国公约,此次修订的新刑诉法也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既是对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落实,同时又是对新刑诉法修订中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回应。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严禁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以支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实现。
但是实践中,通过刑讯逼供等违背被追诉人意愿的手段强迫其供述的情况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
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在分析了包括湖北佘祥林案、湖南滕兴善案、云南杜培武案等50起涉嫌杀人罪的错案后,发现在这50起错案里,肯定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只占6%。
①(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都一律予以排除。
我国的现行立法也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对非法言词证据应采取严格的排除规则,除现有规则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予以确定,对这一规则还应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该更坚决地予以排除。
1、绝对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刑讯逼供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妨碍公正司法。
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极易导致冤假错案,还可能牵连无辜,危害性极大。
因此,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必须予以坚决排除。
2.对威胁、欺骗、引诱的方法获取的口供区别对待对于威胁、欺骗、引诱方法获取的证据,在明确合法与非法界限的前提下,应区别对待。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将审讯策略、对策与非法手段相区别。
可以规定:在讯问时,执法人员不能以法律禁止的方法如:打人、折磨人相威胁,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引诱,不能以超出权力范围或不可能的承诺相欺骗。
如果违反该规定,所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
3.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除了要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以外,以上述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当排除,但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障碍。
众所周知,我国的证人出庭率是极低的,证人证言多是以书面形式出现在法庭。
被害人、证人不出庭,其在陈述过程中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或威胁、欺骗、引诱等问题就难以发现。
因此,必须要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
这个问题需结合其他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的建立来共同解决。
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主要有:第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三)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对于非法方式取得的实物证据,应在衡平的基础上予以有限排除。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非法实物证据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以采信为原则。
考虑到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司法实际,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应通过审慎的法律衡平,对于不同的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采取不同的排除规则,力求达到防止程序违法与查明案件真实的平衡。
具体到个案,对于案件重大,而某一非法实物证据的违法性较轻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时应予以采信;对于那种重大程序违法,对当事人基本权利有着严重侵犯的非法实物证据则应遵循程序至上原则予以排除。
简言之,对与非法实物证据,应该采用有限排除的方式,在立法上应根据违法程度不同,对人权侵犯的程度不同,分类对待,有限排除。
1.强制排除刑讯逼供所获得的实物证据实物证据不仅可以通过逮捕、搜查和扣押的方法取得,还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自己供出或交出。
刑讯逼供的目的不仅在于取得口供,在许多情况下还在于取得犯罪的实物证据。
禁止酷刑公约规定:“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人取得情报或供状蓄意使某人在肉体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
这里的“情报”显而易见应当包括可能取得的犯罪的实物证据。
履行签约时的承诺是每一个缔约国应尽的义务,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在现行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实物证据一律强制排除。
至于以其他方法如:威胁、欺骗、引诱等手段而取得的实物证据,因其行为危害性很可能小于前者,可由法院根据利益权衡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2.非法强制措施取得的实物证据依利益权衡原则确定是否排除使用非法强制措施如:以非法搜查、扣押所获取的实物证据一方面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该证据对定罪可能有很重要的作用。
该证据是否有可采性,应当适用利益权衡原则由法官自由裁量,从以下几方面权衡利弊大小决定:(1)行为本身的违法程度。
对于一般性的程序违法可不予排除。
(2)对被损害人的损害程度。
(3)所控犯罪本身的危害程度。
(四)“毒树之果”效力问题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关于这个问题,涉及到美国的“毒树之果”理论。
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由该证据所衍生的其他证据,都将作为毒果,在审判中应当排除。
其中在美国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世纪审判地辛普森案件”,由于当时侦办此案件的警察,没有得到大法官的命令,即进行了搜查,从而导致搜查所得的重要物证不被陪审团所采信,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这个案件在美国产生的巨大的轰动,美国媒体对这个案件的评论:“全国人民都看见辛普森杀了自己的妻子,但是陪审团没有看到,法律没有看到。
”对于这一案件美国就采用的是严格的“毒树之果”理论,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一些人逃脱法律制裁,但是就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这种“毒树之果”理论才能真正体现刑法总则的“尊重和保障人权”。
当由非法言词证据获得了实物证据,即“毒树之果”时,是否应予以排除,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