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合集下载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须要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与否,由此控辩双方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证明活动。

控方应就取证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有权就侦查中的取证非法提出证据;侦查人员应出庭就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说明。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侦查人员作证一、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内涵分析非法证据,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非正常的情形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在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首先确定具体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

虽然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在证据排除规则中,通说均在狭义的基础上去理解它,即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结合司法实践,确定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即成为要点和难点。

对于法官来说,则面临的是如何确定该证据是否为违法所得的证据;而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则围绕着此问题展开讨论。

笔者试以探讨关于取证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并鉴于我国目前仅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依据,故本文以非法言词证据为切入点做出如下探讨。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审理中,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应当由谁承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谁来对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刑事诉讼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2]二、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从理论上看举证责任无非有三种选择:有控诉方证明、由被告人证明、由双方分别证明。

我认为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该作如下分配:控诉方需承担证明其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责任;被告人无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即为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承担其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如下所述:1、有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分析从立法上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诉讼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检察院有权审查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问题 的规定》 ( F 义简称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的第 1 条 和第 2条 相结含 ,共同确立了 占词证据 的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供述 、 证人证肓以及被害人陈述。
2 . 实 物 证 据
埘于实物证据 的 排除 ,根 据 新 《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条 关 于 “ 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定 :收集物证 、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 影 响司法公正 的,应 当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 ;不 能补正或者做 出 合现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实物证据相对于 言词证 据而言具 有更强 的客观性 ,在侦查手段 和侦察技术尚不完 备的现 在阶段 ,增 ̄ u x , t 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 二 )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 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 定 新 《 刑事 诉讼法》关 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方式规定在第
( 二 ) 非 法 证 据排 除 的含 义
非法证据排除 ,是指对非法取得 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 押取得的证据 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将其作为定 案 的证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足一个程序规 则 ,它发源于英美普通法 ,用英美法 系的术语来进行解释 ,就是缺乏 可 采性。直至新 《 刑事诉讼法》将该问题再次明确 ,我 同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从 立法 i : 得 以确认 ,具有更强 的权威性。 二 、新 刑 诉 对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规 定
规 定 使 该 规 定从 司法 解 释 上 升 为 法 律 的 明 文规 定 ,这 对 增 强 该 规 定 的法 律 权 威 具 有 熏 大 意义 。
新 《 刑事诉讼法》将这里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1 .. 阋证 据 词的概念 是指一 ・ 切的表达 ,包 括声音 的表达和语言文宁 记录下来 的表达 。 为各国及联合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不 同,相应 的非法 的 者 ‘ 词证据的范同也就有所不 同。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第 氨十 四条关于 “ l 据排除规则 ” 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 收集 的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 法 收集 的证人证 言,被 害人 陈 述 .应 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 与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据若 干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案件侦查的价值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案件侦查的价值
个要 求, 特别 是对死 刑案件 在什么情 况下 构成“ 据确 实充分” 证 做
的。对于 检察 机关 自侦 部 门来 讲 , 查人员 自身 素质 必须过 硬 , 侦 前相 关规定 不明 的情 况而 言 , 这要 求检 察机关 侦查人 员提 高 自身
素况下 , 在 我们 检察机 关 在办理 自侦案 件过 不 但要有 很 高的政 治素质 , 而且 要 有过 硬的业 务 素质 。 相对 于 以 程 中就有 了新 的要求 。 二 、 法证据 排 除是保 障人 权的 需要 非 在刑事 诉讼活动 中 , 权保护 的重 点应 当是犯 罪嫌疑 人和被 人 打击 犯罪 的牺牲 品 。当然 , 被害 人权 利的保 障也 是司 法的 耳能 , j J
3非法 证据规 则有利 于 切实保障 诉讼参 与人 的权利 , . 促进侦
作为 定案证 据 , 查 明案件 的真 实情 况 , 对 实脱 国家 刑 罚权 是 有益
告人 , 因为他 们是刑 事 司法系 统的 打击对 象 , 其人 权很 容 易成 为 查人 员观 念 的转变 。在 刑事 诉讼 中 如果允 许将 非法 取 得的 证据 保护被 害人 与打击犯罪 是一致 的 , 因为被害人 权益 的保护 涵盖在 的 , 这样做 是 以破坏 国家 法律所 确立 的秩序 和侵犯 公 民基 本权 但
除。
题 的规 定》这对 检察机 关的 自 部 门提 出了新 的要 求, , 侦 在证 据收 行为与 人权保 障的价 值追求 背道而 驰 , 因而应对 非法证 据予 以排 集 方面有 了更 高的标准 , 同时这 也是对 侦查人 员素质进 一步提 高
的要求 。

三 、 法证据 排 除规则 对检 察机 关 自侦 部 门的价 值 非
执法, 纠正违 法行 为 , 障诉讼 参 与人 的权 利 , 保 这对 自侦部 门提 高侦 查 能力具有 重要 价值 。

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除规 则 的相 关 内容对 我 国刑 事诉 讼立 法 的再 次修 改具有 重要 的现 实意义 。 关键 词 非 法证据 排 除 保 障人 权 司 法文 明化程 度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 90 10 —5 220 )40 -2 4
司 法 实 践 中 采取 的 “ 惑 侦 查 ” 例 :诱 惑 侦 查 ” 常 会 设 置 所 谓 的 诱 为 “ 通
主体是特 定的人员, 即负有收集证据职责的侦查机关 的侦 查人 员 . 4 非法 证据 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
二 、 国 在 非 法 证 据 的 排 除 规 则 问 题 上 的 立 法 及存 在 的 问题 我
据 。 笔 者 认 为 , 非 法 证 据 科 学 完 整 的 定 义 应 是 : 法 证 据 是 指 在 刑 对 非 事 诉 讼 中 , 律 规 定 的 享 有 调 查取 证 权 的 主 体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权 限 或 法
程序, 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具体含义应包括: . 1非法证据仅仅 产生于刑事诉讼中的收集过程 。2 非法是针对收集证据的方法和 程 . 序而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如何收集证据, 有相关的程序性要求, 如
“ 侦查 陷阱” 而这样一种侦查手段有 时会客观上造成没有犯罪意 图的 , 人 由于陷阱的引诱而犯罪 的结 果。由此 可见, 对于采取 “ 引诱” 或者
“ 欺骗 ” 段 获得 的证 据 , 不 能一 概 排 除 。 手 并

( ) 国现行有 关排 除非法证据 的法律规 定 一 我
我 国现 行 的 刑 事法 律 中并 没 有 明确 规 定非 法 证据 的排 除 规 则 , 但

新刑诉法解释口供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解释口供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解释⼝供排除规则新刑诉法解释⼝供排除规则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对⾮法取得被告⼈供述的,确⽴了⾮法证据排除规则。

⽐如刑讯逼供、采取威胁、引诱、欺骗、违法使⽤戒具、⾮法拘禁等⾮法限制⼈⾝⾃由、冻饿晒烤变相⾁刑等⽅法获取的⼝供,应当予以排除。

主要原因是这类⾮法取证⾏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唯有确⽴最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才有可能遏制⾮法取证⾏为。

此外,还规定了对严重违反法定的讯问程序获得的供述,这种情况下⽆法确认被告⼈供述的真实可靠性,继⽽也应当排除,例如2021刑诉法解释第94条。

主要原因是这类这类取证⾏为违反了法律明⽂规定的禁⽌性规定,⽆法确保这类证据的真实性,若要被法院采纳,很容易造成错案。

第九⼗四条被告⼈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核对确认的; (⼆)讯问聋、哑⼈,应当提供通晓聋、哑⼿势的⼈员⽽未提供的;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通⽤语⾔、⽂字的被告⼈,应当提供翻译⼈员⽽未提供的;(四)讯问未成年⼈,其法定代理⼈或者合适成年⼈不在场的。

新刑诉法解释第94条第4项是2021年刑诉法解释新增的⼝供排除规则。

我国刑诉法对于未成年被讯问由可以通知法定代理⼈到场修改为应当到场,⽽且还赋予了法定代理⼈补充陈述的权利。

这主要考虑到未成年⼈⾯对审讯产⽣⼼理应激反应⽐成年⼈要强烈,法定代理⼈在场可以减轻未成年⼈的恐惧⼼理,可以形成对办案⼈员的有效监督。

如果法定代理⼈不在场,讯问未成年被告⼈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未成年供述的真实性缺乏保障,在这个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极易出现错误,因此该新增规定旨在对侦查机关违反程序的,进⾏程序性制裁,将讯问未成年⼈,其法定代理⼈或者合适成年⼈不在场之下获得的⼝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彻底否定此类供述的证明资格和证明⼒。

新刑诉法解释第94条第2项,讯问聋、哑⼈,应当提供通晓聋、哑⼿势的⼈员⽽未提供的,该被告⼈供述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浅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谈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者:马天亮来源:《锋绘》2019年第04期摘要: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们知道一项规则的有效运行除了该规则本身不能有明显的缺陷,还需要有适合它运行的一个整体的司法环境。

尽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后的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但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改革;程序正义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地位证据法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与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是证据法学的重中之重,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多或少的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现今我国法学界对于来如何界定“非法证据”?这个问题已在我国法学界争论已久,目前尚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即获得证据的程序不合法;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和形式即证据本身不合法。

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即对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者证明力大小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着比较激烈的争论和分歧。

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法律规定不严密、不明确的因素,以及监督、制约不到位和不得力的原因,也有刑事政策的原因,甚至还有大众的法律意识和价值选择等心理层面因素的原因。

2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其重要的价值,国外法学界早早将这规则确立了下来。

在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我们理应顺应这一潮流,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推进的过程。

党和国家历来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的政策。

从美国著名的米兰达告诫来看,如果说是不公正的程序而导致产生了公正的实体-导致判处米兰达20年刑期,而释放米兰达,虽然是实体的不公,但却维护了程序的公正。

实体不公,只是个案的正义受到了破坏,而程序不公,可以说是是全部刑事诉讼制度甚至于说是正义性的普遍丧失。

新刑诉法视野下非法证据规则在审查逮捕中的适用

新刑诉法视野下非法证据规则在审查逮捕中的适用

新刑诉法视野下非法证据规则在审查逮捕中的适用作者:沈奎罗小波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审查逮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后,应加强对此的理解与探索,正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之涵义,做到分类科学,适用法律准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审查逮捕;法律适用一、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两院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和《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第160条、第265条规定,以上规定的内容几乎都和证据、法律监督职责分不开,在不同程度都体现出了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态度。

综合起来,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我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已经建立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制度。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

而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相应性原则,或称权衡理论,法官首先确定所争论的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违反了,必须排除该证据的适用。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

论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制“证据”顾名思义,可证实,可论据。

符合法律法规制定运作的程序。

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就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调查方法对证据进行搜集和采纳。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司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工作有效开展,避免司法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取证,在进行不正当手段取证之前对于其行为存在的后果有个认知度,阻止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的情况发生。

有利于民主监督的执行,以便尽快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对其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无效处理,进而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公开性。

在法制社会制度下的今天,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人所提倡的。

利用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等手段在这一制度下将得到遏制。

建立完善的社会法律法规制度,才能有效保障人权,保证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社会氛围。

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实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案件的审查逮捕这一阶段上有很高的适用性,充分遵从证据的可采性这一原理。

运用一系列专业性的可行办法进行取证,大大的提高了办案的精准性。

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彻底追究违法行为。

冤假错案的产生无疑是与办案人员有关系、与案情证据有关系,非法证据排除也有其弊端,就是有些证据的采集必须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得,这样就纵容了犯罪方。

抛弃缺点不谈,这种办法还是更好的达到办案精准性的有效办法。

此外民主监督是法律案件解决的重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有利于保障人权,帮助有关人士对法制观念进行转变,进而提高侦查技术水平。

这一办案规则对国家完善审案机制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现国家型权益有很大帮助。

是司法机关能否文明办案的体现形式。

二、现存刑诉法的现状新的刑诉法修改出台后,对于证人保护的相关问题上存在弊端。

新的刑诉法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等问题给予了相关的保障,但在对象保护上存在弊端。

规定对证人本人及其家属进行保护,对于与保护对象的行为联系人没有给予相应安全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新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昌邑市检察院研究室桂召学
内容摘要: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刑诉法吸收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有关司法解释,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该规则的有关内容。

改变了相关规则的确立将有效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对保障人权、提高公安机关侦查水平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缺陷及应对等进行阐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同法系国家之间法文化传统、价值基础、司法状况的差异,有关非法证据的界定各不相同。

我国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证据的内容、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程序、方法及手段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

它包括:证据的内容不合法、证据的表现
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身份或资格不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与手段不合法。

只要具备之一,就是非法证据。

而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所获取的证据。

笔者同意狭义的界定。

因为这种定义比较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蕴含的保障人权的根本精神。

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目的来看,其初衷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个人合法权利。

这种界定比较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从我国当前保护人权、诉讼民主的现实国情看,侦控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仍然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顽疾之一。

所以,将非法证据界定为“非法取得的证据”更有现实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依据一定规则予以排除的统称。

其主要涉及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抑或“可采性”问题,即司法机关能否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采纳并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提出并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根据,是刑事诉讼中最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一)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消除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将那些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主要指口供)仍作为定案的根据,致使大部分侦查人员都将刑讯逼供作为快速破案
的捷径,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案件就可以看出,刑讯方法逼取口供,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成为侦查机关讯问的重要手段之一,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的宣告了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可采信,从而可以促进侦查人员转变旧观念,并对侦查人员产生一种震慑的效果,使其消除使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心理动机,进而通过提高自身素养或增加必须的装备,尽最大努力去合法的收集证据。

(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需要。

刑事诉讼的目的,一个是惩罚犯罪,另一个保障人权。

这两个目的之间具有关联性。

在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使其受到客观、公正的与其罪行相适应的惩罚。

犯罪证据对于确定谁是真正的犯罪人,以及后续的定罪量刑,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

如果证据是采用非法手段收集到的,这难免会使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这时,采用真实性不高的证据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出现,那么这时,又谈何保障人权呢?如果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使其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搜集证据,这将使刑罚权的实现过程符合诉讼公正的要求,一个公正的刑事诉讼,也必将会促进人权保障的实现。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
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国刑事诉讼法又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是法律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明令禁止。

如果在实践中仍然允许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就会使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这必将严重的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另外,我国已经于1988年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已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我国虽然早已批准了这一国际公约,但一直未规定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也成为西方国家抨击我国人权保障不力的借口。

而现在我国刑事法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对西方国家批评我国人权保障的最强有力的回击。

同时,加强对公民人权的保障,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之一。

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我国现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缺陷
尽管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基本持否定态度,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已有的规定还存在以下几点缺陷:
(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规定简单、缺乏操作性。

我国现有规定所指的非法证据只限于言词证据,即使是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也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
并不包括鉴定结论等。

对于非法证据的范围、种类、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非法取证缺乏救济途径。

在我国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为非法证据,并对此加以证明。

法官对于排除证据的请求,通常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置之不理。

即不对“非法证据”是否存在以及应否加以排除的问题作出任何结论。

二是受理申请,并要求检控方作出说明。

侦查机关通常向法庭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用来反驳一切有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指控,而对于这种“情况说明”法庭往往予以采纳。

因此,有关非法证据的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被驳回了。

(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缺失、监督效果不佳。

检察机关作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专门机关,在思想上受传统“三重三轻”的影响,即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护;中刑事实体法的适用,轻刑事程序法的适用;重口供、实物证据机械性判断,轻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审查。

导致案件质量不高,出现类似佘祥林式案件出现。

其次,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规则缺位以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缺位。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完善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客观需要,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时代要求,它的确立和应用将对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也将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为此,在积极转变执法观念、进一步规范执法的
同时,还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及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时,应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从执法实际情况看,被告人最可能在取证方式和内容上做文章,因此,在侦查讯问阶段要做好应对措施,以便经得起法庭的质证。

侦查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固定证明自身取证合法的证据:一要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书写或表达侦查人员没有对其非法取证的证据。

二要注意收集、固定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医院检查证明等证据。

三要注意固定提审、还押犯罪嫌疑人的记录证据。

四要注意固定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对于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新刑诉法规定必须录音或者录像。

在侦查实践中,对于拒不配合侦查以及翻供可能性较大的人员,每次讯问时也应尽可能的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五要注意固定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没有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确保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向律师提出遭受非法取证的证据到位。

(二)要规范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减少翻供和质疑的情况。

要规范制作和积极应用同步录音录像,把它作为固定讯问结果、解决争执、排除异议、防止翻供的重要手段。

要注意把握审讯策略,不能超越法律和规定的界限,绝对不能赤裸裸的进行指供、诱供,更不能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取证,确保审讯的合法性。

同时应不断提高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技术水平,保证记录过程的完整性,对重要言词证据应当多次用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并善于运用其他证据(诸如亲笔供词等)固定重要言词证据。

(三)强化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

实践中,只要取证工作做到位,大多案件是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但既然新刑诉法已经明确必要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去应对出庭作证带来的挑战。

一方面,争取把每个案件需要的证据都固定到位,做到确实充分、规范合法,尽量避免侦查人员出庭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在需要出庭作证的时候,要以积极态度面对,不卑不亢,有理有节,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对取证过程和取证内容作客观真实反映。

另外,应加强对民警出庭作证能力的培训力度,重点抓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和抗辩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庭审中应对复杂局面的技巧和水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