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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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法律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防止不正当证据的滥用和误判案件,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严谨性的必要措施。

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何为非法证据?第二,非法证据的危害性非法证据的使用会导致三方面的危害:一是侵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比如,警方强制嫌疑人作证或采用暴力手段搜查,违反了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

二是误导法官和陪审员,影响案件的判决。

非法证据的使用可以引起法官和陪审员的误判,从而使得案件的判决不准确。

三是败坏司法公正和严谨性。

非法证据会破坏司法公正,使得司法失去了严谨性和公正性,使得民众对司法产生质疑和不信任。

第三,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种法律程序规定。

根据该规则,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对任何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或不予采纳。

该规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防止不正当证据的滥用和误判案件,同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严谨性的必要措施。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种形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权利制约规则,即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受到规制,如果这些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那么被侵犯的证据就会被排除。

二是利益平衡规则,即对于证据的使用,必须进行权益平衡,权利侵犯的话,证据就不能采用。

三是规则兼容规则,即在符合其他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需要遵守其他法律规则的要求。

总而言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现代司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严谨性的必要措施,是保护被告人人权和自由的有效途径。

同时,它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确保其能够更有效地应用于实践中,并最终建立起一个稳定、公正、严谨的司法平台,为人民提供更为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法律原则,用于确定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获得的证据是否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正义,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例如搜查或拘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信息,如窃听、监视或盗取文件等。

这些证据的非法性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权利,破坏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在大多数司法体系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来确定的。

根据该规则,法官有权在审理案件时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并阻止检察官或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引用或展示这些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具体的方法和标准因司法体系和具体案件而异。

一般来说,该规则的核心原则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维护司法系统的公正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证据的非法性是根据法定标准来确定的。

这意味着非法证据必须是通过违反特定法律法规或宪法规定获得的。

如果法官认为证据是非法的,他们可以决定排除它们的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证据的非法性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换句话说,如果非法证据与案件的结果无关,法官可以认为其使用是合理的。

如果非法证据可能导致对被告人不公正的判决或偏见,法官可以决定排除它们的使用。

除了以上两个要求之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要求法官在决定是否排除证据时,权衡其他方面的利益。

法官可能会考虑到保护公众的利益、维护司法程序的效率以及防止滥用权力。

如果法官认为这些利益的权衡比排除证据更加重要,他们可以决定允许使用非法证据。

浅谈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浅谈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浅谈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作者:张艺夕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6期【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用于保障人权的基本刑事规则,该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通过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严重侵犯基本人权(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方法(方式)收集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审判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2012版《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散见于最高法等颁布的相关证据规定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通过程序正义以保障人权。

这是我国从实体正义优先走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开始注重程序价值,也是我国越来越注重人权的表现。

然而,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追求的极好的,但由于我国向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适用困境。

本文试图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去发现“非法证据排除困境”适用困难的根源,进而寻找解决的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模糊、公检法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观念陈旧等导致的规则适用困境严重,如何破陈立新,正确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是当下面临的一大问题。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涵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作出专门界定,主要采取了对非法证据进行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

在证据的排除方式上,主要包括三种排除方式:(1)强制性排除;(2)裁量性排除与瑕疵证据补正。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1)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讯逼供主要是指以暴力的手段进行询问、取证,主要包含的方式如殴打等,其内涵较为广泛,但核心内涵是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并且该痛苦还必须达到不可忍受的程度。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判决公正性的基础。

然而,有时由于各种原因,某些证据可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这些证据若被采纳将可能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各国都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析其理论基础、适用条件及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排除,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行为导致的人权侵害。

2. 维护司法公正:排除非法证据,可以确保案件裁判的公正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对判决结果产生不当影响。

3. 遏制非法取证行为: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对非法取证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减少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适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的获取方式违法: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违法取证行为与案件有关:违法取证行为必须与案件有关,即该行为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3. 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非法取证行为受到侵害。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尽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相同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案件中的处理结果可能不同。

2. 举证责任分配不均:在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产生争议时,往往由提出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可能导致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3. 法律适用不够灵活: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僵化,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司法实践。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是指一种法律原则,用于排除通过违反宪法或法律程序所获得的证据。

该规则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使其不受非法监视、拘留或搜查的侵犯。

该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法律制度,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并且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得到了广泛的支持,被认为是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在美国,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联邦法律和各州的法律,包括刑事和民事案件。

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美国最高法院在1914年的决定,当时法院在大案中裁定,如果警察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所规定的合理搜查和扣留要求进行取证,那么获得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用。

在1961年,最高法院进一步确认了该决定,并扩展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

一些人认为,证据排除规则会导致一些罪犯因为技术上的错误或或其他规定未必传统而逍遥法外。

另外一些人则认为,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削弱警察和司法部门的力量,使他们无法有效地应对罪行。

这些争议性的问题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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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一、 引言................................................................ 1 二、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1 (一)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的法律规定 ................................ 1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1 2、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2 3、“毒树之果”的排除.............................................. 2 (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的法律规定 ................................. 2 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2 2、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2 3、对“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 2 (三)两大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异同点评析 ......................... 3 三、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3 四、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 4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 ..................................... 4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目的..................................... 4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 4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 4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 5 1、公检法机关运用时出现的问题..................................... 5 2、引发的社会问题................................................. 5 五、 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5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程序 ..................................... 5 (二)完善司法体制,践行审判独立 ..................................... 6 (三)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官办案水平 ......................... 6 (四)提高律师诉讼地位,防止冤假错案 ................................. 7 六、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1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颇有争议的话题之一,不同的

国家基于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和法治理念,对之采取不同的价值选择。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内容、排除程序、排除方法等都有明显的不同之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不同规定,也在影响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如何确立。本文从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四个方面进行讨论,以期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更好的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协调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关键字: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立法现状 司法实践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一、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际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享有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不正当的方法取得证据材料。”这是狭义的非法证据,即“非法取得的证据”。广义上的非法证据,具体而言,表现在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取证程序这四个方面存在违法之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程序公正的一张必不可少的“盾牌”,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从而保障人权的一项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这一“盾牌”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方法两大法系国家各有不同。然而,众所周知,事物皆有两面性,这一规则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可能造成司法效率低下、被害人权益的不到应有保护的问题。如何在维护程序公正的同时做到兼顾各方利益的实体公正,还需进一步探索、研究。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一)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的法律规定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其产生与发展对世界范围内的这一规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崇尚个人权利至上、限制国家权力,这一观念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产生的思想基础。自20世纪初期开始,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通过大量司法判例逐步得到完善并丰富起来,政治、经济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发展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了影响,使之不断加以调整。这一规则在地域上经历了由联邦到各州的发展过程,排除范围上则由非法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到非法言词证据乃至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即“毒树之果”),而适用原则上经历了由一律强制排除到原则性排除加例外的发展过程。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包括使用身体、精神强迫和引诱取得的所取得的供述。身体、精神强迫主要包括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吃喝、利用其对家属的关心等手段。用此种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都应该被排除。20世纪40年代以后,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由排除“非任意性自白”向排除“程序性违法”供述转变。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为了排除虚假的、违心的供述、自白,防止冤假错案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到了40年代以后,对于“自白”的定义不仅仅是是否有“任 2

意性”了,还包括是否有“程序性违法现象”,这一标准表明所有通过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的证据均应当被排除。由此,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该规则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有沉默权、律师帮助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如果警察没有遵守米兰达规则得到的任何陈述将从证据中予以排除。 2、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此项规则在经历了确立—废除—确立—废除等一系列判例之后,在著名的迈普诉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宪法第四修正案要求各州法院排除非法搜查或扣押所获取的书籍、报纸等证据。时至今日,这一规则所排除的实物证据范围也已经扩大到监听或使用秘密摄像机取得的音像资料,但同时又对特定的情形例如涉及国家安全的监听或窃听赋予了合法性。 3、“毒树之果”的排除 “毒树之果”即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指以非法获取的证据为线索取得的证据。联邦最高法院在1920年朗博诉美国案中的“禁止以某种方式取得证据的实质,并非仅指该证据不得为本院所采用,而是在根本上就不得加以利用”的理论,确立了对“毒树之果”原则上予以排除,在法庭审判审判时不得采用的原则,但对以非法搜查、扣押、逮捕获得的口供为依据获得的实物证据这一类“毒果”的态度稍显谨慎,是否“食用”要根据案情判断“毒性”大小决定。 (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的法律规定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惩罚犯罪,注重实体公正,而对于程序公正以保障人权则为次要目标。德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根据原西德最高法院依照基本法第一条“人之尊严不可侵犯”、第二条“人人均有谋求自由发展及其人格之权利”的规定。 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决定和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由,不能用非法折磨、疲劳战术、妨害身体、服用药品、拷问、欺诈或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不需用威胁的方法,并严禁许诺给予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利益。对于损害被告人的记忆力和理解力的方法,也禁止使用。违反这些规定所得到的陈述,即使被告人同意,也不得作为判决依据。 基于此,德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予以绝对排除的规则。此外,对于讯问前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或享有聘请律师或与律师协商权利的情形,德国最高法院认为由此取得的言词证据也应当排除。而对于违法其他法定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则主张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自由裁量。 2、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德国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采取利益权衡原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不能因为在取证过程中产生错误就自动排除该证据。而对于涉及侵犯人格尊严和自由所得的证据应排除,但是如果该证据用于指控重大犯罪时,则应该承认该证据的证明能力。 3、对“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 德国立法上至今没有对“毒树之果”的效力作出规定,但对于特定违法手段如非法监听获得的证据及其衍生证据,只能用于指控被告人反对和平、危害外部安全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犯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存在一种称之为“波及效”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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