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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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比

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比

但 刑事诉讼过程中, 侦查机控诉机审判机关采用非法的手段收集到 权英 国也像美 国一样侧 重于保护 人权 , 是基于对 于政府 和法官
的证据都 应予排 除 , 不得 作为 定案 的证据 予 以采用 , 不得作 为审 的信 任 , 于国家 的权 力没有过 多 的限制 , 对于非法 证据 的态 对 其 判 案件 的依据 。 之所 以对于 非法证据 的 定义各 国不 论实 务界还 是理论 界都 争论 的很激 烈 , 因为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的设立直 接关系 到对于 是 度不 像美 国那么 强硬 , 以下的文章 中将 做充 分说明 。 在
法是 广义 的还 是狭义 的 ?广 义 的非 法是 指不 论主 体还是 程序 以 无 证 搜查 和扣押 行为 严重违 法 了其所在 州 的宪法 和美 国联邦 宪
及证 据最后 在实体上经 查证都 是非法 的, 狭义 的非法 是指收集 的 法 第 四、 第五 修正 案, 认为 必须予 以排除 。正是通 过这 个案件 在
方法 或程序 的不合法 , 比如我 国的刑事 诉讼法 就明确 规定 了狭义 美 国正式确立 了非法证 据排除规 则, 并在 以后的案件 审理 中被美 上 的非法 证据 , 即严 禁刑讯 逼供 、 以威 胁 、 引诱 、 骗 以及其他 的 国联 邦法 院运用 。不 过最 初适用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只 是在 非法 欺 非法 方法 收集证 据 , 而在 本文 中笔者 也采取 了狭 义的 非法证据 ,
保障人 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O 9 9(0O0 8 2 lO 522l)4 0
义 , 国家极其 不信任 , 对 他们 设置法律 的 目的就 在于通 过对个 人


非 法证据 及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概 念

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讯 逼 供 的证 据 可靠 性 差 , 易造 成 冤假 错 案 。第 三 , 坏 司法 部 破
门的 公正 形象 。
① 陈 光 中 、 小 玲 .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在 我 国 的适 用 》政 治 与 法 律 .0 5 张 论 20 年第 1 陈桂明, 期. 相庆梅. 民事非法证据排 除问题初探现 代 法学. 0 年第 2 2 4 0 期. ② 陈桂 明, 相庆梅 民事非法证据排 除问题初探. 现代法学》 0 4 . 0 年第 2期. 2 ③ 陈光 中, 张小玲.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 我国的适用. 政治与法律. 0 年 2 5 0
我 国刑事非法言词证 据排 除规 则探 新
口 张慧芳 王 丽
最 终酿 成 冤案 , 成 了及 其 恶劣 的社 会影 响 。0 2 建 立庭 前 证 造 () 据 审查 制度 , 控 辩双 方 的证 据 进行 庭 前 审 查 , 对 以排 除非 法 证


我 国非法言词Βιβλιοθήκη 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司法实践中, 国初步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 除规则, 我 但其 实施 现 状 不 容 乐观 。 先 , 国现 阶 段 公安 人 员很 少经 过 公 安 首 我 院校 培养 , 乏相 关 的 知识 和技 能 , 缺 导致 实 践 中刑 讯逼 供 现 象 屡 禁 不止 。其 次 , 中 国传 统法 律 思 想文 化 影 响 , 受 百姓 对 案件 的实 体结 果 更 为关 注 , 只要 实现 惩恶 除奸 的效果 , 百姓 可 以容 言词 证 据 则应 排 除 。 忍 程序 中 的不 公正 现 象存 在 。 3 完 善相 关 司法 解 释条 文 。 、 二 、 国确 立 非 法 言 词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必 要 性 我 () 定提 起 非 法言 词证 据 排 除 的主 体 。我 认 为 被告 人 有 1确 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在刑 事 证 据 方面 始 终 发 挥着 举 足 轻 重 主 体资 格 , 官 本人 也 可 以依 职 权 主动 决 定 审核 , 果被 告 没 法 如 的作用 , 学者 大 多是 从 保障 人 权 、 护 法 治尊严 、 维 促进 案件 实 体 有提 出来 , 官 对证 据 合 法性 也 没有 异 议 , 法 则非 法 证 据可 以作 真 实 的发 现 、抑 制 违 法收 集 证据 等 方面 加 以褒 扬 。 可 见设 立 为证 据 使用 。 非 法 言词 证 据 排除 规 则 在现 阶 段的 我 国十 分必 要 :() 制 违 】遏 () 2 明确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 。 非法取证一般发 法 侦 查 行 为 的需 要 。 只有 通 过 法 律 规 定禁 止 使用 违 法 手 段 取 生在侦 查 阶段 , 而侦 查阶 段又 是侦 查机 关一 方进 行 的追诉 活 动 , 律 调查 取 证权 都 受 到 法律 的限 得 的证 据 , 能遏 制 违 法取 证 的心 理 动 因 , 收集 证据 的方 式 具有 保 密性 , 师 的会 见通 信 权 、 才 对 产 生有 效 的影 响 。 () 进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 02促 3 维护 审判 公 制 , 司法 实 践 中 , 至 受 到侦 查机 关 的剥夺 。 因此 笔 者认 为 出 甚 于控 辩 平等 原 则 的考 虑 , 国可 以借 鉴 日本 此 种 均 衡机 制 , 我 由 正 性 的需 要 。 控方 承 担举 证责 任 , 控方 不 能证 明 自己是 合法 获 得 的言 词 证 如 三 、 国非 法 言 词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完 善 和 构 想 我 据 则应 该承 担 举证 不 能 的法 律 后 果 。 ( ) 予非 法 言#- 据 排 除规 则 应 有的 法律 地 位 。 一 赋 q ̄ i - () 予 审判 人 员排 除 非法 言 词 证据 的 自由裁 量 权 。对 于 3赋 我 国宪 法设 专条 明确 规 定 , 内容包 括 : 民的人 身 、 宅 、 刑讯 逼 供所 得 的 口供 , 经 认 定绝 对排 除 ; 其 公 住 一 如果 以威胁 、 引诱 、 财 产神 圣 不 可侵 犯 , 除法 定 理 由 , 行 法 定手 续 , 何 公 民在 被 履 任 欺 骗等 方法 取 得 的证据 是 重 大案 件 中定 案 的关 键 证据 , 且具 有 拘 捕 、 查 、 押 等 违反 法 定程 序 中获 得 的言 词证 据 , 搜 扣 不得 在 刑 不 可取 代 性 , 则可 采 纳 。 事 诉 讼 中使用 。 () 4 非法 言 词证 据 排 除 的证 明标 准 , 控方 证 明 其 获得 言 词 ( ) 二 明确 非法 言词 证 据 范 围。 证据 属 合法 的证 明标准 应 达 到能 排 除合 理怀 疑 ; 出于对 被 告 而 笔者 将着 重 分 析 刑讯 逼 供得 到 口供 、 害人 陈 述 、 人 证 被 证 人 的弱 势地 位考 虑 , 认 为被 告 人应 在提 出存 在这 方 面异 议 的 我 言 的 排除 问题 以及 以威胁 、 骗 、 欺 引诱所 得 口供是 否应 当排 除 基础 上 提 出一 些 存在 非 法取 证 的 表面 证据 即可 , 伤 痕 等 。 如 之 相 关 问题 。 () 5 明确提 出排 除非 法 言 词证 据 的 时 间 。 该 在 法庭 调 查 应 1确 立 刑 讯逼 供 所得 口供排 除 原 则 。 、 结 束前 , 在 开庭 询 问被 告人 是 否 申请 回避 时 可 以询 问被告 人 如 针对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 我认为应当一律排除 。 法理依 是 否 申请 非法 证 据排 除 。口 据如下: 一, 第 刑讯 逼 供违 反 人 权 。“ 讼人 权 保 障更 主 要地 指 诉 ( 作者 : 湘潭大学法学院 2 0 08级刑事诉讼法学研 究生 ) 个 人 人权 ( 体 人权 ) 障 , 体而 言 就 是指 诉讼 参 与 人 的权 非集 保 具 利 保 障 , 要 的是 犯罪 嫌 疑 人 、 告人 的 人权 保 障 。0 二 , 首 被 ”第 刑 注释 :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试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其排除规则

试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其排除规则
二 、 法物证 的效 力 非 非法物证 的效力应根 据具 体情况而 定: 对于严 重的程序违 法 起 排除 。 七 、 查 陷阱问题 侦 在侦 查贩卖 毒 品、 贩卖假 币等 案件 时, 侦查 人员常 常假 扮买 物 证应该 排除其证 明力 ; 于并 非严重 违法 的物证 , 证明 力可 对 其 以采纳 。 对于轻微 违反程 序规 定的 , 如未 带搜查证 或搜 查时违 反 家 , 引诱犯罪嫌 疑人进 行交 易, 在交 易过程 中将其人 赃并获, 这就 了规定 的程序或 范围, 且这种 物证 、 书证一旦 排除 , 会造 成犯罪 是侦 查陷阱 。侦 查 陷阱涉 及到 一个 是否 引诱犯 罪的 问题 。界定 就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 e An o it
2 ( ) 09.1 0 1 中
{占 I 缸会 ; I
试 论 非 法 证 据 的 力 其 排 除 规 则
翟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摘 要 证据 是刑 事案件 中认 定案件 事 实的基础 和依据 , 认定 事 实具有决 定性 的作用 。非 法证 据 是指公 安机 关 , 察机 对 检 关、 审判机 关办案 人 员违 反 法律 规定 的权 限和程序 , 采取 违 法的方 法获取 的证据 材料 。它 具有证 据 的客 观性 、 关联 性基本 特征 , 而不具备 证据 的合 法性特征 。对 于非 法证据 的效力 , 国法律 未有 明确规 定 , 在相 关 司法解 释 中作 了部分规 定 , 我 仅 从 非法证 据被排 除的 整体情 况看这还 很 不充分 。本 文对 此试作 简要 的论述 , 对相 关立 法的 完善有 所助益 。 以期


非法 言词证 据的效 力
数据 一律应 排除 其证 明力 。对 于 电子数据 一股 要求 以原始证据 举证 , 果需要 进行 编辑 , 如 也必须 符合法 定程 序 如 果编辑过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意义及其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意义及其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予 以排 除 的情形 。事实 上 因采 用 以刑 讯 逼供 等 非 法

《 法证 据 排 除规 定》 是 对 我 国非 法证 据 排 非
除规 则 的进 一步 完善 。 它彰 显 了依 法 惩 治 犯罪 、 护 维
司法公 正 、 障人 权的 诉讼 价值 保
( ) 国《 事 诉 讼 法 》 一 我 刑 和有 关 司 法解 释 , 已经 确 立 的非 法 言词 证 据排 除 规则 , 因不 具有 操 作性 , 致 使 其 难 以 发 挥 应 有 的 作 用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第 4 3 条 、 高人 民法 院《 于执 行( 最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干 问题 的解 释》 6 条 、 若 第 1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诉 讼 规则 ( 正)第 10条 、 2 5条 、 修 》 4 第 6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 于严 禁将 刑 讯逼 供 获 取 的犯 罪 关 嫌 疑 人供 述作 为 定 案依 据 的通 知 》等 法 律 及 司法 解
释 中 .已经对 非 法 言词 证 据 的排 除 问题 作 出 了原 则
排 除规 则 , 特 点集 中地 体 现 在 三个 方 面 : 一 , 其 第 明
确 了非 法 取 证 的方 法 , “ 讯 逼 供 、 胁 、 诱 、 即 刑 威 引 欺 骗 ” 方法 都 是 法 律 所 禁 止 的 : 二 , 等 第 明确 了 非 法证 据 的范 围 , 括 采取 非 法方 法获 取 的犯 罪 嫌 疑 人 、 包 被
裁判 时 , 案 的 主要依 据也 是被 告人 的供 述 。即使 被 定
告人 仅 仅在 侦查 阶段 供 述过 , 来 一 直 翻供 , 初 的 后 最

浅析非法证据的效力及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的效力及排除规则
L g l y t m A dS c t e a S se n o i y e
20 9 ( ) 09.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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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非 法 证 据 的 力 排 除 规 则
刘雅鑫

崔芬芬
陈莹莹
要 在现代法治 A中, f 刑事诉讼活动追求两大重要理念, 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而这两大理念的对立的一个突出
关于 非法证 据 是否有 效的 问题 ,首先 是在 国外产 生和完 善 用 , 因此 根据测 谎仪 的测 试而取 得 的结论 , 多和其他 证据一起 最 的 。非法证 据 的排 除规则产 生于 向来对 非法 证据 持否定 态度 的 组成证据 链使 用 , 者用 来参考 证 明其他 证据 。 或 美国 。 11 94年美 国联邦 最高法 院首创 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 ,当时
表现就是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 , 但我国对非法证据是否具有效 力, 仍没有作 出全面、 明确的规定.因此, 完善相关立法, 抵制非法取证行为, 实现 司法公正, 已成为司法实践活动中亟待解
决的 问题 .
关键 词
非法证据
证据 效 力
排 除规 则
通 说看 来 , 非法 证据 即为 由有 关人 员违反法 律 的规 定 , 或者 证据 内容本 身就不 合法 , 因此不符 合证据 的相关性和 客观 性的要
缺乏事实 上 的证 明力 , 即使其他 方面符合证 据 的要 求, 也不能 以违法 的方 式取 得 的证据 。我 国学者则 认为 非法证据 分 为广义 求 , 的非法 证据 和狭 义的 非法证 据 。狭 义的 非法证 据仅指 因公 检法 作 为合法 有效 的证据 而予 以采纳 。 机关 的工作人 员 违反法 律规定 的 内容或程 序取 得的证 据 广 义 的非法 证据 则是 指包括 狭义 的非法 证据在 内的 一切 不符合 法律 的规 定而取 得 的证 据材料 。

论非法证据排除

论非法证据排除
利 于 己 的证 人 ” ,提 出 自白排 除 旨在 防止 白白的 虚假 性 , 止 自证 其 罪 , 障被告 人 的沉 默权 和律 师帮 助 禁 保 权 。法 国 、 国 、 德 日本等 国的刑 事 诉讼 法规 定 , 于刑 对 讯 逼 供 和其他 非法 手段 取得 的言 辞证 据 , 均持 否 定态 度, 即使 被告人 同意 的 , 也不 可 以采用 , 侵 犯人 的尊 对 严 和人格 自由所得 的证 据应 予禁 止采 用 , 至规 定超 甚 期羁 押所 收集 的 口供也 属 于非法 证 据不 得采 用 , 不能
诱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被 害人陈 述、被告人供述 ,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 《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 第一百四十一
条规 定 “ 严禁 以刑 讯逼 供 和 以威 胁 、引 诱 、欺 骗 以 及其 他非 法 的方法 获取 供 述 ” ,第一 百六 十 条 、一百
《 关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 的 解释》 第六十一条规定 “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 汪
据 。凡 经 查 汪确 实 属 于采 用 刑讯 逼 供 或 者威 胁 、引
调 了排除非法证据是为了保障被告人 的沉默权 , 免于 误导陪审团的思想和引起偏见。在英 国19年《 7 1 联邦 宪法修正案》 条规定 , 第5 对被告人 “ 不得被 迫成为不
证据 ” 。从上 述 规 定 中可 以看 到 ,我 吲 的刑事 诉讼 对 非法 证 据 排除 虽 做 了部 分 规 定 ,但 不 甚 完善 :一 是 ‘ 在非 法 证据 的范 围 方面 ,没有 将 非 法取 得 的实 物 征 据纳 入 非 法证 据 范 围 。二 是 对非 法 证据 的 法律 效 力 规定 得 过 于笼 统 ,缺 乏可 操 作性 和针 对 性 ,刑事 诉 讼法 和公 安部 的规 定甚 至没 有 对非 法 证 据 的 效力 作 出规定 ,但 是 ,近 期 由 “ 高 j部 ” 出 台的 “ 两 两个 证据 规定 ” 已逐步完 善 了对非 法证 据 的排 除规 则 。 目前 对 非 法 证据 的排 除 形 成 了三 种 主要 观 点 :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二是非法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应当予以排除。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等。

这些规定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其次,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不够严厉,难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

此外,现有制度在操作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证据审查机制的不足、司法资源的有限等。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确保各地执法尺度的统一。

同时,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明确的参考。

2. 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力度。

应制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如加重刑事处罚、取消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3.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

应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合法、真实、可靠。

同时,应加强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能力,确保其能够准确认定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4. 强化司法保障和投入。

应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确保司法机关有足够的资源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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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最近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旨在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

虽然这两个规定还称不上尽善尽美,却是我国证据法发展的道路上一大进步。

文章针对两个规定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足;思考一、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现实意义(一)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立法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没有正式的确立。

两个规定出台之后,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排除之后的效力,也对具体的程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监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以及在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是非法获取的,法庭都要根据两个证据的规定进行特定的程序予以认定或排除。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制就是由于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才得以确立的。

(二)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操作程序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首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庭审理阶段的具体操作程序,确定启动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以及证明的标准,还涉及到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

可以说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完备,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大进步。

二、两个证据规定的不足虽然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很重大的意义,但是其中也有些许不足与缺陷,接下来笔者谈谈自己对两个规定的认识。

(一)对非法证据规定过于片面传统的非法证据的界定,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该条中对于刑讯逼供的概念和标准没有做具体的分析和说明,同样对于威胁、引诱、欺骗如何进行认定,认定的标准如何也没有进行说明。

所以规定过于片面和狭隘。

但是在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在这里仅仅把刑讯逼供列出来,事实上是缩小了非法手段的范围,对刑讯逼供也没有做具体的分析,使其概念过于模糊,而且此条也仅限于言词证据,对其他证据的类型并没有作出说明。

(二)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较低公诉人或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要经过法庭辩论之后,由法官决定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保证了庭审的公正和公平。

但是,《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七条“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只需有关询问签名或盖章就可以证明取证的合法化,就否定了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都提到了通过有关办案人员补正或作出合理的解释所获得证据都可以采用,这种规定在事实上降低了证据证明的标准。

(三)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检察院权利过大这次两个规定的出台,充分肯定了检察院的地位和作用,使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一点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但是,也不难看到给予了检察院过大的权力。

首先,控辩双方在两个规定当中的地位不平等。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如果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就必须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这样的规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是非常苛刻的,在很多情况下其是根本不可能获得这些线索和证据的,这违背了控辩双方平衡原则,不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其次,检察院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七条“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这里规定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但是并没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

另外《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八、九条,《死刑复核证据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第十条都出现了“必要”这个词,这个词是一个可能性的词,就给予监察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对其判断的标准和判断的方式都没有给出具体程序。

(四)某些具体制度和程序的设计本质上不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两个证据出台的目的就是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使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审判时的定罪依据,这种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规定的制定者并没有考虑到其中某些规定是不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的。

如《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由于还没有经过法庭的审理,就不可能会出现法庭调查和质证,但是本条规定说“经过法庭的审查”,很显然这样一来就会使法官审判前先入为主,不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张运杰(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芜湖241000)20!!!!!!!!!!!!!!!!!!!!!!!!!!!!!!!!!!!!!!!!!!!!!!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里说一审法院没有审查然后二审法院才应当对其进行审查。

反过来,假如一审法院进行了审查,但并没有排除,这样,二审法院是不用对其进行审查和认定的,这也不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四、二十一条都提到了相关证据有疑问的相关办案人员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这更不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第十五条“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个规定又从反面肯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同时经法庭质证就可以拿来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样规定又是前后矛盾。

三、几点思考(一)非法证据排除只集中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三、四、五条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庭审的过程中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和排除。

”但是对于出现在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并不在排除的范围内,笔者认为存在较大的缺陷。

对于大部分非法证据和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而言都是在侦查阶段产生的,如果能在侦查阶段就把非法证据给排除了,使其不进入后面的起诉和审批阶段,这样就能从源头上切断非法证据的来源,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现在所面临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也是根除非法证据的最有效的方法。

(二)律师的地位没有被强化律师是我国法律的维护者,同时也是被告人权利的维护者。

但是这次的两个证据规定并没有强化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力,仅仅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或者庭审中认为供述或证据是非法获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这就说明两个证据规定仍然没有肯定和承认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的作用。

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在场权能不能得到保证。

其次,律师向有关侦查人员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权利能不能得到保证,证据都是经过他们产生的,律师只有和他们进行直接接触才能认识了解到,这些证据到底是不是非法证据、是不是以非法的方式和手段获得的。

最后,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控诉方的证据是非法获得的能不能得到法庭的认可,法庭能不能按照相应的程序认真处理和对待。

(三)对于“毒树之果”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毒树之果”是指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这在我国是一种合法的地位,能够用来作为被告人有罪的依据。

新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对此采取了回避态度。

两个证据规定基本上对言词证据规定内容很多,对其他证据除了死刑复核证据规定当中涉及到了其他的证据类型,剩下的就很少涉及了。

应当确立对“毒树之果”逐步的进行排除,对于那些严重的侵害被告人权利的手段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全部的排除,对于那些只是用了非法的方式,并没有侵害到被告人或证人的权利获得证据予以部分的承认,这是很有必要的。

但是很遗憾的是新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

(四)辩护方证据应不应当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面对这样的疑问,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完善,就必须把各方面的问题都要考虑到,这样才有利于该规则的应用和实践。

有人认为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罪,就没有必要再对其进行规定了。

其实这是两个不同方面的问题,刑法当中规定的是追究辩护人责任的,而这里是为了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侧重点不同。

正是基于这样的观点,对于辩方的非法证据也应当纳入到排除的范围内,这样才能更好地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

[参考文献][1]左德起,贺明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出路———以刑讯逼供为主视角[J].证据科学,2010[2]戚剑颖,李乐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理性思考[J].法治与社会,2010.[3]艾丹.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J].法治与社会,2010[4]房保国.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与发展[J].中国司法,2010.[5]戚剑颖,李乐音.中国刑事证据法的新发展———评两个证据规定[J].法学家,2010.[作者简介]张运杰(1986—),男,安徽阜阳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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