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与适用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建构

第 2 卷 第 2期 1
20 0 6年 3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学 报
J OURNAl OF J ANGS POLI FI I U CE OF CER C OLLE GE
Vo . 1 No 2 12 .
M a . 06 r 20
・
作 者 简 介 : 晓莺 ( 9 5) 女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沈 17 一 , 南 0 3级 法 律 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京 ,1 03 南 209.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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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 06年第 2期
难” () 法 证 据 的 界 定 难 ;2非 法 证 据 的证 明 :1非 () 难 ;3非 法证 据 的排 除难 。] () _ 2 在我 国确立 和完 善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存 在 着 定 困难 , 十分 必 要 。 只有 充分 认 清 困难 , 出 却 找 原因, 才能更好 地逐步建立起适合我 国国情 的排 除规 则 。笔 者 认 为 , 生诸 多 困 难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产 几点 。 1我 国法制一 向“ . 重实体 , 轻程序”刑事 司法 , 也不例外 。 刑事诉讼法 》 2 《 第 条规定的我国刑事 诉 讼 法 的任 务 是 “ 证 准 确 、 时 地 查 明 犯 罪 事 保 及 实, 正确应 用 法 律 , 罚 犯 罪 分 子 , 障无 罪 的 人 惩 保 不 受刑 事追 究 , 育公 民 自觉遵 守 法律 , 极 同犯 教 积 罪行为做斗争,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 保护公 民的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 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 利, 障 保 社 会 主义事业 的顺 利 进行 ” 。这 一 规 定 中“ 罪 事 犯 实” 而非“ 案件事实” 的表述 似乎 暗示案件事 实就 是 犯罪 事实 。这 在一定 程 度 上可 能 导 致 办案 人 员 主观上 先人 为 主地认 为凡 犯 罪嫌 疑 人 就 是犯 罪 行 为人 , 因而从一开始就 有可能 违反 了无 罪推定的 原则。 2我国的刑 事 司法 体制 与政治体 制密切 相 . 关 。一是在宪法上 , 法院和检察 院受政治组织 的 领导, 政治组织在各级政府层次上可 以通过 人事 调配、 物质 分配 、 观 决 策及 案 件 的调 查 和 讨 论 等 宏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和完善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和完善作者:白莹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5期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一个核心问题。
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各国大多承认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初步确立起来,但这一制度仍存在缺陷,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势在必行,从而在我国真正实现人权保障,程序公正,进一步加快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建议一、非法证据的界定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法官据以判案的基础。
何为“非法证据”,从表面上看即是非法获得的证据。
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众说纷纭,,不同概念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是这样界定的: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我认同这一说法,我认为“非法证据”应从广义上理解,即任何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都是非法证据,而不纠结于搜集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文以下内容均表示这一内涵。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初步确立,《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非法取证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却仍大量存在,究其原因:1.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规定不全面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而这里边所指的证据仅仅是言辞证据,而不包含其他类型的证据,这样使非法证据规则的使用效果大打折扣。
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其他证据,即“毒树之果”,我国法律对其效力没有相应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衍生证据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有的司法机关将其排除,也有的司法机关对其效力予以认可。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规定操作性不强新修订刑诉法只是很笼统地规定禁止以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同时,要求侦察人员必须要依照法律程序严格地去收集证据。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构路径

英国 也有类 似的 规定 , 9 4 颁布 的 《 18 年 警察 与刑事 证据 法》 据 。以刑讯 逼供 或者威 胁 、 引诱 、 欺骗 等非法 的方法 收集 的犯罪 中规 定若 果有证 据 证 明供 述 是或者 可 能是警 察通 过其他 任 何有 嫌疑人 供述 、 害人陈 述、 被 证人 证言 , 不能作 为指控犯 罪的根据 。 ”
出来 的证 据 西方 证据 理论 中所 称的 “ 树之 果”是 否存在 效 毒
所 谓非 法证据 , 名思 义就是不 为法律所 允许 而收集 和得到 能够 证实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有 罪或 者无 罪 、 顾 被 犯罪情 节轻 重的 各 的证据 。 那么这 样 的证据 能 否作 为证 明案件 事实 的依据 而被 法 种证据 。严 禁刑讯 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诱 、 欺骗 以及其 他非 法的方 庭在 审判 案件 中所采 纳 ,就涉 及 到一个 国家 的刑 事司法 理 念 问
明 国家所接 受 ,规定 上升为法 律层面 , 这 认 未能使 其列入 《 刑事诉讼 法》 从而 使其具有
对人 权的 保障 应该 是第 一位 的 法 治 的本身 就是 在构 建一 种社 绝对 的刚性 效 力 。这 种法 律上 的漏 洞使 得侦 查机关 在 办理 具 体
有规 矩 , 不成方 圆 ” 很多 时候 , 。 程序和 手段 的公 正 比实体上 的公 其根本 原 因还 是立 法上的模 糊给 了办案机 关规避 法律 的借 口。
正 更为重 要 。
2 非法取 得的 实物证 据 和采用 非法手 段获取 的证据 所衍 生 .
二、 我国对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相 关立 法
联邦最 高法院通 过对“ 兰达 诉立利 桑那州案 ” 米 审理所 确立 的“ 米 非法 的方法 收集 证据 凡 经 查证确 实属 于采用 刑讯逼 供或 者威
浅析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

鉴于我国 已经签订了相关 国际条约, 比如 1 8 年 9月加入联合国《 98 禁 化之 中对 自己的称谓往往是谦虚的甚至是贬 低的, 自称为“ 鄙人” 自 ,
止酷刑 公约》 等。根据“ 诚实 守信” 的国际法准则 , 对于条约中未声明 己的妻子为“ 拙荆” 自己的住宅称为“ , 陋室” 。中国人很看重的是“ 别 保 留之条款 , 包括有 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相关规定, 我国只有遵 守 人如何看我” 通常在人 与人 的关系中确定 自己的位置 。中 国传统文 , 培养群体人格 , 在家族 、 血缘之中来寻找 自己的安身 与执行 的义务 。 因此 , 国在 即将进行 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确立非法 化强调约束个人 , 我 证据排 除规则是毋庸置疑的 。 但是基于我 国的国情, 我们在构建此规 立命之所在 。我 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的“ “ 实际上是 以天下为 忠” 孝” 则时面 临着诸 多困境 , 本文就此 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
们认为个人权利是 与生俱来的, 且不受非法剥夺, 其中以生命权 、 良性运转 的有力保证 。控辩双方 的积极主动 与平等对抗通过交叉询 自由 权和财产权最为基本 . 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重要权利来实现所谓的社 问这一探究事实真相的最佳装置营造了探究真相 的良好氛围, 使得非
一
归依 的人格 。 明我 国传统文化是群体的利益绝对高于个人的利益 , 表
、
法律文化对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约
个人 的个性 、 尊严与价值都是微不足道的 人们普遍对政府的权力抱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文化的子系统, 主要指 有很 高的信任感和依赖感 , 了获取生存的安全, 为 人们宁愿付 出牺牲 人们往往对之表现 出极大的 “ 内化 在法律 思想 、 法律 制度 、 法律 设旌 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 并 自由和权利 的代价 当犯罪行为发生 时, 在精神和 原则上 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 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 我们 憎恶和恐惧, ” 普遍关注的仅仅是案件是否侦破 、 罪犯是否受到惩罚, 至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J a o I e h iA ru u l , ySc l cne di )  ̄m l fn r ,  ̄ a gcl r 、 t oi i c i n n 5 ' i taU e ( aSe E t o
2 1 年第 3 ( 1 卷 总第 5 期) 00 期 第 2 1
疑人 、 被告人是被 国家专 门机关所 追诉 的对象 。尤其 是在侦查
正案关 于禁 止非法搜 查与扣押 的规 定 、 五修正案关 于不得 强 第
迫被告人 自证其 罪的规 定 ; 国基本 法第 1 至第 2 德 条 O条 中体 现 的“ 法治 国家程序原则 ” 的规定 ; 国《 法 人权宣言 》 7 第 条关 于
对人权 的尊重 和保护 是现 代 法治文 明 的集 中体现 。在各
不可忽视 的作 用。本 文试 图通 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有关基本 问题 的探讨 , 出在 我 国设立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意见和 提
构想, 完善我 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提供 一些参考。 为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非法证 据 ; 除 排
中 图分 类 号 : 9 52 1 2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4 5 (0 0 0 -0 2 - 0 10 - 4 82 1 ) 3 0 9 3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在世 界 范围 内得 以普遍 确 立 , 这是 由 其所具 有的多方面 的价值 与功 能所 决定 的。具体而 言, 表现在
三个方面 : 一是保 障人权 ; 二是维 护法治尊严 ; 三是促进案件 实
体 真实 的发 现 。
1保 障 人权 .
权, 各国元 不在立法 中对 国家机 关 的权 力进行 了规 范和制约 。 这 种制 约有 时来 自于 宪法 性 的文件 。如美 国联邦 宪法 第 四修
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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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5期 第1 4卷 ( 第 5 总 2期 )
贵 州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o i h u P l e Of c r Vo a i n l C le e o r a f Gu z o oi f e c t a o l g c i o
e i na i g il g l v de c ;r l f r so i g a d eme y n e e t d v d n e lmi tn le a e i n e u e o e t r n n r d i g d f c e e i e c . Ke y wo ds a mi i ta i e a ui l g e i e c ; e i n to r l r : d n sr t l ws t l a v ;i e l v d n e lmi a i n u e
所谓证据原则 , “ 是 有关 证 据 的 收集 与 运 用 的 基 本 原理 和 一般 准则 。” 它 具有 抽 象性 和概 括 性 , 确 嘲 是 立 具体 证据 规则 的前 提 和基 础 义 。从这 个意 义上 说 , 原则 就是 “ 规 则 的规 则 ”。为利 于 区分 , 我们 可 以将证 据 原则 分 为两 种: 即公 理性 原则 与 政策性 原 则 。 者 是指 反映 司法 证 前 明一般 规律 的原 则 ,也往 往 是各 国证 据 立法 中普 遍 采 用 的原 则 。后者 是指 反 映特 定 国家 和社会 价 值取 向的 原 则 , 不 同 国家根 据其 文化 传统 、 值 观念 和 社会 需 是 价 要 确立 的原 则 。如无 罪推 定 原则 、 严禁 酷 刑原 则 、 法 非 证 据排 除原 则 、 当事 人 主义 和职权 主义 原 则 、 法定 证 明 或 自由心证 原则 等等 。 在世 界 各 国的证 据法 中 , 证据 原
试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行 为 为 限 度 , 侦 查 取 证 行 为 的违 法程 度 加 以 区 分 , 排 除 由重 大 对 只 违法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 。 二 、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 模式 我 纵 观 国 外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主要 有 三 种 模 式 : 是 美 国 的 一 “ 制 排 除 ” 式 , 则 上 要 求 侦 查 活 动 中 非 法 收集 的一 切 证 据 都 强 模 原 要 予 以 排 除 ; 是 加 拿 大 的“ 量 适用 ” 式 , 权 法 官 综 合 各 方 面 二 裁 模 授 情 况 本 着 “ 本 正 义 ” 则 裁 量决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与 否 ; 是 英 国 、 基 原 三 德 国等 采 用 的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 重 适 用 ” 强 与 裁 相 双 模 式 , 既 规 定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必 须 适 用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授 权 法 它 又 官 在 一些 情 况 下裁 量 决 定 是 否适 用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在人 权 保 障理 论 和 违 法 控 制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 国 日前 发 布 了 我 《 定 》 它 与 我 国现 行 《 规 , 刑事 诉 讼 法 》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相 结 合 , 同 和 共 确立 了我 国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我 国 的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模 式 类 似 于英 国 、 国等 国 所 采 用 的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德 强 与 裁 相 “ 双重 适 用 ” 式 。“ 制 排 除 ” 式 要 求 法 律 法 规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模 强 模 做 出各 方 面 的详 尽 规定 , 相 对 稳 定 的成 文 法 与 发 展 多 变 的社 会 生 但 活相 比具有 滞 后 性 。而 且 目前 我 刑 事 侦 查 尚未 达 到 能 全 面 适 用 非 法证 据 强 制排 除规 则 的 水 平 。 而 “ 量 适 用 ” 式 将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裁 模 的权 利赋 予 法 官 , 这对 法 官 的职 业 素质 和 整 个 社 会 的 法 治 化 程 度 要 求 很 高 。 目前 我 国法 官 能 力 和 素质 参 差 不 齐 , 社 会 的 法 治 理 念 也 全 有 待 提 高 。 因此 , 者认 为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 笔 强 和 裁 相 双 重 适 用 ” 法证 据 排 除模 式 符 合 我 国 目前 的司 法 实 际 , 有 可 行 性 。 非 具 三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 中的 肯 定 性 因 素 《 定 》 施行 是 我 国确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重 要 标 志 , 规 的 其 主要 包 括 实 体 性 规 则 和 程 序 性 规 则 两 方 面 的 内容 。具 体 而 言 有 以 下几方面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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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及不足严格地讲,司法机关受理的绝大多数纠纷首先都不是“法律纠纷”,而是“事实纠纷”。
换言之,诉讼双方的争议多以事实为核心。
因此,“事实认定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而事实认定的过程又是建立在对证据的获取、核查和认定的工作之上。
所以,证据就成了决定一个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依据,成了构筑刑事司法这幢大厦的砖和瓦。
一般而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者由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的具有法定表现形式并能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该概念基本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方面的特征。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
事实上,证据的合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它要解决某一证据材料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能力的问题,也即证据力问题。
刑事非法证据显然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其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取得证据的方式、程序及认定过程中。
因我国现在没有专门的证据立法,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内,根本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明文规定,但也零碎地体现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精神。
首先在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并同时规定以上(七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如果仅仅依照此规定,我们根本无法得出通过上述非法的方法所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的结论。
严格的讲,该法条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甚至整个刑诉法中,根本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使用的规则。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初步认可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通过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已初步认可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我国并未真正以立法的形式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排除使用的仅仅是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
所针对的取证手段也仅仅是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非法取证行为。
对非法收集的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即使是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甚至窃听等手段所获得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应当拒绝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含司法解释)尚未确立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构建和适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促进人权保护与司法公正(一)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促进人权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
这些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
对这些基本人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个人的暴力;一方面来自国家有组织的非法暴力。
后者主要是因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而产生的冤假错案③。
中国古代司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冤案史,中国古代最大众化的艺术形式——舞台上的司法就是一部冤情控诉剧。
如《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玉堂春》等等。
中国古代人权受到严重的侵害之一就是司法迫害。
这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铲除了封建专横的司法制度,冤假错案得以大大减少,但直至今日,媒体披露的大量冤假错案仍然骇人听闻。
如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杀人案,就是在司法专横、刑讯逼供之下杜撰的现代司法闹剧。
试想,作为本是一名警察的杜培武就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中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因真凶出现才无罪开释。
那么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又何能免受刑讯逼供之苦。
因此,刑讯逼供就是冤假错案之源。
是侵犯人权最赤裸裸的表现形式。
毋庸讳言,人权一词来源于西方,在绝大多数西方国
家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都可以找到关于人权的描述和法律渊源。
如英国1215年颁布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即规定:任何自由人,若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判决,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流放、剥夺法律保护及受其他任何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