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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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建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建构
维普资讯
第 2 卷 第 2期 1
20 0 6年 3月
江 苏 警 官 学 院学 报
J OURNAl OF J ANGS POLI FI I U CE OF CER C OLLE GE
Vo . 1 No 2 12 .
M a . 06 r 20

作 者 简 介 : 晓莺 ( 9 5) 女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2 0 沈 17 一 , 南 0 3级 法 律 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京 ,1 03 南 209.
5】 ・
维普资讯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 06年第 2期
难” () 法 证 据 的 界 定 难 ;2非 法 证 据 的证 明 :1非 () 难 ;3非 法证 据 的排 除难 。] () _ 2 在我 国确立 和完 善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存 在 着 定 困难 , 十分 必 要 。 只有 充分 认 清 困难 , 出 却 找 原因, 才能更好 地逐步建立起适合我 国国情 的排 除规 则 。笔 者 认 为 , 生诸 多 困 难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产 几点 。 1我 国法制一 向“ . 重实体 , 轻程序”刑事 司法 , 也不例外 。 刑事诉讼法 》 2 《 第 条规定的我国刑事 诉 讼 法 的任 务 是 “ 证 准 确 、 时 地 查 明 犯 罪 事 保 及 实, 正确应 用 法 律 , 罚 犯 罪 分 子 , 障无 罪 的 人 惩 保 不 受刑 事追 究 , 育公 民 自觉遵 守 法律 , 极 同犯 教 积 罪行为做斗争, 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 保护公 民的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 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 利, 障 保 社 会 主义事业 的顺 利 进行 ” 。这 一 规 定 中“ 罪 事 犯 实” 而非“ 案件事实” 的表述 似乎 暗示案件事 实就 是 犯罪 事实 。这 在一定 程 度 上可 能 导 致 办案 人 员 主观上 先人 为 主地认 为凡 犯 罪嫌 疑 人 就 是犯 罪 行 为人 , 因而从一开始就 有可能 违反 了无 罪推定的 原则。 2我国的刑 事 司法 体制 与政治体 制密切 相 . 关 。一是在宪法上 , 法院和检察 院受政治组织 的 领导, 政治组织在各级政府层次上可 以通过 人事 调配、 物质 分配 、 观 决 策及 案 件 的调 查 和 讨 论 等 宏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摘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以前理论界一直偏向从刑事诉讼角度研究,从民事诉讼角度对该规则研究的论述偏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其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正式确立将成为一种必然。

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梳理,并对我国如何民事诉讼中建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是诉讼的灵魂,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

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在实现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

因此,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相关概念的界定1.1证据的合法性一项证据能否被采纳,除了要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外,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性。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合法性都是证据资格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诉讼文明的表征。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学界一般认为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不是合法的证据。

1.2非法证据《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

不能将不合法的证据等于非法证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还存在某一行为或事物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合,但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它是指在收集证据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收集到的证据。

1.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 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 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 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新刑诉法视野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新刑诉法视野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新刑诉法视野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摘要】我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群体权利意识逐渐觉醒。

而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如何保障人权,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愈发显得重要。

该文期骥以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契机,结合西方法制,对何为非法证据、为何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中相关规定如何、是否存在缺陷及如何完善此项制度,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非法证据;言辞证据;实物证据;人权2012年3月14日,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能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大修,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是一大亮点。

但各种刑讯逼供案件仍层出不穷,引起各界广泛思考到底何为非法证据,为何会如此履禁不止呢?一、非法证据的概念从世界各国来看,关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

《牛津法律词典》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

”我国《中华法学大词典(诉讼法学卷)》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 [1]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

笔者总结各家之言认为,所谓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然性1、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预防侦查人员违法,保障个人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证据制度上设立的,为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侵害公民个人权利,严格限定拥有国家权力的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行为,这是对追诉机关侵犯被告人人权行为最严厉的惩罚。

同时它通过激发人们基于避免使得证据不被采纳的愿望,而自觉地选择不违反宪法的要求。

[2]2、体现对人权的尊重,维护司法的纯洁性和权威性。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诉讼活动中,“如果侦查人员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不惜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

浅析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

浅析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境

鉴于我国 已经签订了相关 国际条约, 比如 1 8 年 9月加入联合国《 98 禁 化之 中对 自己的称谓往往是谦虚的甚至是贬 低的, 自称为“ 鄙人” 自 ,
止酷刑 公约》 等。根据“ 诚实 守信” 的国际法准则 , 对于条约中未声明 己的妻子为“ 拙荆” 自己的住宅称为“ , 陋室” 。中国人很看重的是“ 别 保 留之条款 , 包括有 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相关规定, 我国只有遵 守 人如何看我” 通常在人 与人 的关系中确定 自己的位置 。中 国传统文 , 培养群体人格 , 在家族 、 血缘之中来寻找 自己的安身 与执行 的义务 。 因此 , 国在 即将进行 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确立非法 化强调约束个人 , 我 证据排 除规则是毋庸置疑的 。 但是基于我 国的国情, 我们在构建此规 立命之所在 。我 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的“ “ 实际上是 以天下为 忠” 孝” 则时面 临着诸 多困境 , 本文就此 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
们认为个人权利是 与生俱来的, 且不受非法剥夺, 其中以生命权 、 良性运转 的有力保证 。控辩双方 的积极主动 与平等对抗通过交叉询 自由 权和财产权最为基本 . 不能以牺牲少数人的重要权利来实现所谓的社 问这一探究事实真相的最佳装置营造了探究真相 的良好氛围, 使得非

归依 的人格 。 明我 国传统文化是群体的利益绝对高于个人的利益 , 表

法律文化对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约
个人 的个性 、 尊严与价值都是微不足道的 人们普遍对政府的权力抱
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文化的子系统, 主要指 有很 高的信任感和依赖感 , 了获取生存的安全, 为 人们宁愿付 出牺牲 人们往往对之表现 出极大的 “ 内化 在法律 思想 、 法律 制度 、 法律 设旌 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 并 自由和权利 的代价 当犯罪行为发生 时, 在精神和 原则上 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 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 我们 憎恶和恐惧, ” 普遍关注的仅仅是案件是否侦破 、 罪犯是否受到惩罚, 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

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

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

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

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

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

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

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

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浅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 证 据 必须与 侦查 人 员 的违 法 手段 之 间存 在着 关联 的关 法 证据 , 基 本都 适用 排 除规 则 , 不予采 信 。 故 美国 的基 本立场 是 : 系, 即非 法证 据是 通过 侦查 人员 的非 法手 段取 得 的 。 这 其 中有三 非 法证 据予 以排 除 是一般 原则 , “ 例外 ” 也 仅是 非法 的实 物证 据 。 个立 法基 础 : 一是 维护 程序 法 的要求 。 二 是从 心 理学 上讲制 止违 英 国对 暴力 、 胁迫 等不 正当手 段获取 的言 词证据 一律 予 以排 法 行为 就要 剥夺 违法 者 的所 得利 益 。三 是公 检法 应 当为互 为配 除 ,而 对 非依 法 定程 序取 得 的物 证 以及非 法 言词 证据 的衍 生 证 合, 互 为监 督 的关 系 , 而 非 目前刑讯 逼供 一条龙 , 检法 成 为了公安 据 , 只要 不 对 审判 的公 正结 果构 成威 胁 即可采 用 。 刑 讯 逼供 的共 犯 。
( 三) 非 法证据 一旦 得到排 除 , 就 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 2 ) 德 国和 日本 。 德 国最初 认为 非法 证据 只要 查证 属 实应 予
承 认其 效 力 。 但 后 来 学者 贝林创 建 了“ 证 据禁 止学 说 ” , 认 为只 有
当被违 反 的程 序 与人权保 障 直接 相关 时, 才产 生否 定其证 据 能力 的 作用 。在 日本 , 依 日本 宪法 和 日本刑 诉法 的 相关 规定 , 应 绝对 的排 除非法 证 据 。 对 于违法 收集 的实物 证据 , 如果 认 为在程 序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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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3 ( 下) ◆ 法 制 园 地
浅论我 国刑事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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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及不足 严格地讲,司法机关受理的绝大多数纠纷首先都不是“法律纠纷”,而是“事实纠纷”。换言之,诉讼双方的争议多以事实为核心。因此,“事实认定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而事实认定的过程又是建立在对证据的获取、核查和认定的工作之上。所以,证据就成了决定一个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的依据,成了构筑刑事司法这幢大厦的砖和瓦。 一般而言,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者由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的具有法定表现形式并能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该概念基本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方面的特征。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事实上,证据的合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它要解决某一证据材料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能力的问题,也即证据力问题。刑事非法证据显然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其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取得证据的方式、程序及认定过程中。 因我国现在没有专门的证据立法,所以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内,根本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明文规定,但也零碎地体现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精神。首先在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并同时规定以上(七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如果仅仅依照此规定,我们根本无法得出通过上述非法的方法所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信的结论。严格的讲,该法条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甚至整个刑诉法中,根本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使用的规则。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初步认可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通过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已初步认可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我国并未真正以立法的形式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且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排除使用的仅仅是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所针对的取证手段也仅仅是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非法取证行为。对非法收集的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即使是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甚至窃听等手段所获得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应当拒绝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含司法解释)尚未确立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二、构建和适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促进人权保护与司法公正 (一)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促进人权保护 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这些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对这些基本人权的侵犯,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个人的暴力;一方面来自国家有组织的非法暴力。后者主要是因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而产生的冤假错案③。 中国古代司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冤案史,中国古代最大众化的艺术形式——舞台上的司法就是一部冤情控诉剧。如《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玉堂春》等等。中国古代人权受到严重的侵害之一就是司法迫害。这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铲除了封建专横的司法制度,冤假错案得以大大减少,但直至今日,媒体披露的大量冤假错案仍然骇人听闻。如云南昆明警察杜培武杀人案,就是在司法专横、刑讯逼供之下杜撰的现代司法闹剧。试想,作为本是一名警察的杜培武就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中被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因真凶出现才无罪开释。那么一般的普通老百姓又何能免受刑讯逼供之苦。因此,刑讯逼供就是冤假错案之源。是侵犯人权最赤裸裸的表现形式。 毋庸讳言,人权一词来源于西方,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都可以找到关于人权的描述和法律渊源。如英国1215年颁布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大宪章》即规定:任何自由人,若未经其同级贵族依法判决,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流放、剥夺法律保护及受其他任何损害。且在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试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与适用第2页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的《权利法案》等文件中,都对公民人身权、自由权、财产权的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美国宪法于1787年颁布后,就因宪法没有规定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条款而立即遭到强烈的批评,故在随后增加的《人权法案》中,充分规定了保护人权,反对司法专横的精神。 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促使各国维护本国公民人权的国际公约、宣言不断出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52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和处罚公约》、1988年《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督的人的原则》以及一些洲际的人权公约,如《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类及人民宪章》等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相继诞生,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普遍认同。正如我国学者夏勇所言:尽管在当代社会,几乎每个人都要以民族国家公民的身份来享有权利,而且,对权利的实际享有要受到财产、国籍、性别、能力、教育等因素的制约,但人权观念无疑是权利观念的一个升华,它表明权利主体关于权利的意识从利已的本能冲动和简单的利益动机,上升到维持自己作为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层次,表明权利主体在维护自己利益尊严时有了一种终极的凭籍,同时,也意味着人类开始走向一种超功利的相互认同与合作。 人权的辐射对象是一切意义上的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然不能被无理排除在外④。就我国而言,鉴于几千年封建司法专横历史在人们心中烙下的深深印迹,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等被追诉对象的人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联合国在1984年12月10日的大会上,通过了著名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详细界定了“酷刑”的含义,意在最大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限度的制止“酷刑”的发生,保护包括刑事被追诉对象在内的普通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保障的国际化和法制化直接影响了各国国内立法对刑事被追诉对象基本权利的关怀程度,这主要体现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筑上。在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在其法律文件且更多是宪法性文件及司法审判实践中都做得很好。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证明有罪的证据采纳。在该国的司法实践中,以强迫手段获得的证据完全不能使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基于宪法修正案第4条之规定,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对非法收集的物证的排除规则。相对美国的刚性排除规则而言,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较为灵活。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尤其是对刑讯、强迫等方式获得的不利于刑事被追诉对象的言词证据排除使用,早已被英国法官视作保护刑事被追诉对象的重要手段。但对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物证,英国则完全交由主审法官来“自由裁量”。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强调通过刑事诉讼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在排除非法证据上较为谨慎,尤其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态度谨慎。但对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则一般都排除使用。在这方面,法国和德国不论是从立法的层面,还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都对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持否定的态度,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采取灵活的态度,且原则上不否认实物证据的证据效力。日本直到1978年才正式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诉讼理念也相应地从以发现事实真相为中心的证明能力问题,转化为以正当程序为中心的证据能力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指出了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第二条中关于刑事诉讼任务的规定中,也同样规定了“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尽管在刑事诉讼中、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与否的制度考量中,必须考量惩罚犯罪需要,但在我国现实社会的人文环境和法制环境下,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来构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成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宪法、刑事诉讼法中尚未明确规定保障人权的字眼,但从上述条文中我们不难发现立法者对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视。因此,如果我们构筑了严格、完善且刚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必然能够控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必然能够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必然能够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观念的转变。即从注重惩罚犯罪到注重保护人权。在此进程中,我们也许在个别案件中会因此而不能发现“事实真相”,“放纵”了“犯罪”。但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我们可以做到既保护了刑事被追诉对象的人权,又准确、公正的打击犯罪。实现从“警察社会”向真正的“法治社会”的转变。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用在于促进司法公正 什么是公正,各方学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相对正义、形式正义、社会正义、资格正义、实体正义等等关于公正、正义的说法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公正或正义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法律无疑是实现公正的最好形式,这是由法律的权威性、统治阶级的意志性、广泛的社会认同性而决定的。通过法律实现公正有三种形式,首先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现。但必须是建立在广泛民意基础上制定的良法,因为恶法甚于无法;其次是通过行政人员或行政机关实现。但必须特别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行政执法观念;再次是通过司法实现,但在强调“司法最终裁决”这一法治社会基本原则的同时,还须注重法官的良知和理性的培养。同时,建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在司法实践中切实遵行,就可以结合立法和司法两面的优势,充分体现刑事活动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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